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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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规定,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总数约200个左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照《命名办法》规定,结合命名总量和本地实际,推荐示范市(地、州、盟)和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突出基层导向,把握类型均衡。

(四)根据《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截至2020年有效期满名单见附件3)。

二、材料报送请于6月30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工作经验材料、初验报告、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材料﹝市(地、州、盟)还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各1式2份报送至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参见附件2。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监督检查司王晶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邮编:100800附件1.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附件3.截至2020年命名有效期满名单国家民委办公厅2020年4月1日。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民委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2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促进了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有力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新气象、迈上新台阶。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等248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的地方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把持续扎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探索更多经验、争取更大作为,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旗)测评指标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旗)测评指标

不断夯实基层民族工作,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形成齐
听取汇报
4
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实地考察
创新 社会
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充分 2 材料审核
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
治理 方式
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引导其积极融入
实地考察
2
城市(社区),推进网格化管理
材料审核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办理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
保障公共文化设施运转经费,开展群众性民族文化体育 2
活动
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民族教育政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 2
儿童入学率、完学率、毕业率达到国家要求指标
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
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旗帜鲜明地反对大汉族主义、
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加强“四个认同”、“五个维护”宣 4
传教育
坚持定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广泛进行民族政策 4
15
族团结 进步创 建活动 “六 进”
进社区 进乡镇 进学校
进寺庙
符合创建活动进社区的目标要求
15
符合创建活动进乡镇的目标要求
15
符合创建活动进高校、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的目 25
标要求
符合创建活动进寺庙的目标要求(无寺庙地区可结合实 15
际,调整为其他特色类型)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材料审核 问卷调查
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 2
作用
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中宣部办公厅:现就朱登云等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湘黔边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项目建设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红军长征很大一部分行程经过民族地区。

长征留下了伟大的长征精神,也播下了民族团结的种子,留下了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对当今民族工作仍有很大启示,值得我们传承和发扬光大。

一、开展工作情况国家民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挖掘革命文物中蕴含的中华民族共同性和时代价值,利用革命文物讲好民族团结故事,传承民族团结的红色基因。

近年来,国家民委将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塔卧湘鄂川渝革命根据地旧址、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纪念馆,四川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松潘县川主寺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贵州荔波县邓恩铭故居等一大批革命旧址、纪念馆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进传承党的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比如,积极开展红色主题宣传教育。

《中国民族报》开设了“总书记讲过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专栏,曾宣传报道了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瑶族村发生的“半条被子”的革命故事,等等。

在研究制定政策中,重视利用红色资源,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在起草《“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划》中,将“推进长城、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关于对朱登云等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配合有关部门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加强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积极挖掘宣传长征中中国共产党开展民族工作的成就,讲好长征中民族团结的生动故事,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努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民委2020年3月27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民优发[1995]5号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民优发[1995]5号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民优发(19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在全社会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定李大钊烈士陵园等100处烈士纪念建筑物为民政部第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附后)。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烈士纪念建筑物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把烈士纪念建筑建设纳入当地贯彻执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民政部门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全社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维修工作;要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和讲解队伍;不断充实陈展内容,提高陈展水平,把爱国主义教育与知识性、趣味性、生活性有机融汇在一起。

四、各地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在每年“清明”、“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联合组织形式多样的纪念会,以及入党、入团、入队、入学、入伍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要组织人员深入厂矿、学校、部队、农村开展内容翔实、为群众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最新)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最新)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x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全区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x第x次党代会精神,根据x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xxx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x”规划》(x〔x〕93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氛围,强化“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广泛动员各族群众,不断开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努力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各族群众利益需求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民族团结的环境优势转化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品牌优势。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实践特色,提高创建活动的感召力、亲合力和影响力,使创建活动更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3、点面结合,全面推进。

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

4、分级创建,同步实施。

根据各类创建标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宗教活动场所,各部门联动同步实施。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行分级命名,动态管理,努力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始终具有典型性、先进性、时代性。

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方案

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方案

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方案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起少数民族与汉族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合作的良好关系,我们制定了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方案。

一、背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传统习俗。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些地区存在着民族关系紧张、少数民族群众少受关注等问题。

为了打破这些困难,展示民族差异和多元文化的美丽,我们制定了本方案,旨在建设一个全面展示少数民族和汉族文化、促进民族交流与合作的示范点。

二、创建目标1. 打造少数民族与汉族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合作的文化交流平台。

2. 推广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传统技艺等,展现多元文化的美丽。

3. 提升少数民族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发展。

三、创建内容1. 举办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如“民族文化节”、“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团体展演”、“跨民族婚姻家庭交流会”等。

2. 搭建少数民族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发掘、展示少数民族风情。

3. 召开商贸洽谈会、投资推介会等经济交流活动,促成少数民族地区与外部经济的融合。

4. 发布民族团结相关宣传资料,如政策法规、典型事例等。

四、创建程序1.确定创建地点:根据地方有关政府的推荐,经过审核,确定适合创建民族团结示范点的地方。

2.成立组织机构:在创建地点成立示范点建设指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组织相关工作。

3. 组织工作推进:相关部门抓紧组织各项建设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4. 审核验收:民族团结示范点的创建工作完成后,组织验收。

五、预期效果通过创建民族团结示范点,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支持,实现文化交流交融,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深化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精神。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民委2023年12月28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企业、村(社区、嘎查)、学校、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遵循聚焦主线、严格标准、正面引导、注重实效、面向基层、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家民委负责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测评指标按照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机关、企业、村(社区、嘎查)、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类型分别制定,依此开展创建、指导、监督、命名、管理等相关工作。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民委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涌现出一批主线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度高、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

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周期为5年。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提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示范区示范单位学习,广泛动员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争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精编版】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精编版】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已于2013年8月23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王正伟2013年9月24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二)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逐级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民委。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场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第七条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组织对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公示期满后,监督检查司负责将拟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概况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概况

【标题】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引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导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是国家级荣誉称号,代表了一个地区在民族团结和进步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

在这个示范区中,某单位以其杰出的贡献和引领作用,成为该示范区的典范和标杆。

以下是该示范单位的概况。

1.单位名称:XXX示范单位2.所在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具体城市或地区)3.创立时间:XX年4.概述:XXX示范单位是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其卓越的业绩和引领作用,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该单位注重民族团结和进步的实践,致力于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理解和合作,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5.主要特点:●多元文化融合:该示范单位积极倡导多元文化的融合与共存,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庆祝各个民族节日等方式,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了解,营造了和谐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公平公正待遇:该单位重视员工的平等权益,坚持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并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和培训发展机会,为每个员工提供一个公正公开的发展平台。

●社会责任实践:该示范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捐赠慈善款物等方式,关心弱势群体,回馈社会,为民族团结和进步做出贡献。

6.荣誉与成就:●获得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作为典型案例在各类会议、活动中进行宣传和表彰;●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赞扬。

【结语】该示范单位以其杰出的贡献和引领作用,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单位。

他们的努力和实践,为促进民族团结、加强文化交流和推动社会进步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为我们全社会的民族团结与进步贡献力量。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市(地区、自治州、盟)除第七条要求外,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市(地区、自治州、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申报。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79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和国际交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

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地名是历史形成的,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对待,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慎重对待,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走群众路线,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六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第七条省以下各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全国县以上名称、一个地区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生产大队名称不重名,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用同音汉字命名地名。

第九条公社、生产大队的名称一般按照当地地名命名,不用序数命名(一个自然村内有数个大队、生产队的情况例外)。

第十条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

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三章地名的更名第十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1)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2)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3)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4)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测评指标详解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测评指标详解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测评指标详解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测评指标详解引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和政策来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处和共同进步。

为了评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测评指标。

本文将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测评指标进行详解,探讨其重要性、构成要素和测评方法,并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第一部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重要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个国家的多民族社会如果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和冲突,将会对国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通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不仅可以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相互理解,还能够提升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二部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测评指标的构成要素1. 意识形态和意识观念:评估一个地区或单位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方面的成效时,需要考虑其意识形态和意识观念对民族团结的影响。

这包括民族平等意识、民族团结观念的普及程度、对多元文化的尊重等方面的指标。

2. 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经济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基础。

评估一个地区或单位在这方面的成果时,可以考虑其经济增长率、就业机会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等指标。

3. 民族语言和文化保护:保护和传承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化是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重要内容。

评估时可以考虑当地的语言保护政策、文化机构的建设和各民族文化的传播程度等指标。

4. 教育和培训机会:教育和培训机会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途径。

评估时可以考虑当地的教育资源配置、民族学校的建设和学生的素质培养等指标。

5. 社会公平和法治环境:社会公平和法治环境的建设是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保障。

评估时可以考虑当地的公平法律执行情况、社会救助政策的公正性和社会组织的多元性等指标。

第三部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测评指标的具体方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测评指标可以通过调研问卷、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来获取。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原则
1、示范单位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的主题,既可以显示示范单位的特点,也可以激励和引领社会的正能量,使社会上的群众感受到时代的正确思潮。

2、根据示范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考虑示范单位的性质、国家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政策的要求等因素,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译,不得有政治性、宗教性、贬义性等言辞。

二、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征集
示范单位的命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名称征集会,将有关机构及社会各界(如企业家协会、公益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提出的名称进行充分讨论,综合考虑示范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民族团结进步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最终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译名称。

三、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流程
(一)确定示范单位的命名原则和注意事项;
(二)组织召开由有关行政部门及社会各界参加的命名征集会;
(三)在征集会上审查收集的名称,对各方意见进行讨论;
(四)初步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译名称;
(五)根据示范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最终确定示范单位的中文翻。

民族团结评选标准

民族团结评选标准

福海县中医医院民族团结模范科室模范个人评选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力地推动了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

为全面总结我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医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经院党委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科室、模范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模范结对子总结评比活动。

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二、评比内容1、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科室1个2、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名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条件(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科室评选条件1.坚决维护民族团结,贯彻执行各上级部门关于发展和稳定的总体部署。

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推进民族团结工作不断发展。

2.科室成员团结有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重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能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摆到议事日程,班子成员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有明确分工,并经常研究分析本科室、支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3.带领科室各族职工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反对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中作出显著贡献。

4.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加快医院建设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民委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1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团结奋斗,锐意进取,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谱写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篇章。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择优推荐、严格评审、社会公示,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3家单位为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已获今年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表彰的申报单位,不再重复命名。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提升创建成果,进一步深化新时代创建工作,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要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

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

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公安部边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涌现出一大批示范典型,发挥出积极的带动引领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典型的影响力和辐射力,由各地各部门推荐,经严格评审并公示,决定命名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等187家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为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单位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摆到重要位置抓牢抓紧,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推动创建活动再上新台阶。

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创建活动的新精神新要求,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切实发挥好示范作用,动员和吸引更多力量参与支持创建活动,实现全面立体扩展。

要加强思想文化引领,引导各族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促进人心归聚、精神相依。

要创新载体和方式,主动适应形势,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推进理念、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让创建活动更加亲切。

要不断增强创建实效,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引导各民族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推进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奋力开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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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第1号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已于2013年8月23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王正伟
2013年9月24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逐级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
审核公示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民委。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场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第七条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组织对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公示期满后,监督检查司负责将拟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国家民委发布决定,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颁发牌匾,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已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

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涉及民族方面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基地,国家民委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一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

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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