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如何进行法定继承

合集下载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1、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棍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有什么1、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

2、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3人,2居室不超过2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公房有房产证吗公有住房没有产权证,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

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房产共有人不可以单独办房产证,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

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公房不能继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权属。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

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

房产继承条件包括哪些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其继承过户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继承过户已经成为家庭财产处置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确定、过户流程及税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屋继承的相关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房屋作为遗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其中涉及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房屋,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地产登记、交易、继承等内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屋继承过户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是我国关于契税的规定,其中涉及房屋继承过户时的契税缴纳问题。

根据《契税法》第二条,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

三、继承人的确定1. 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四、过户流程1. 办理继承手续(1)确定继承人;(2)办理继承公证;(3)领取继承证书。

2.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书等;(2)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4)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税费1. 契税根据《契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需缴纳契税。

2.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需缴纳印花税。

北京继承公房规定是怎么样的

北京继承公房规定是怎么样的

北京继承公房规定是怎么样的房屋的继承是我们很多的⼈会遇到的⼀件事情,因为⼀般⽗母在去世后会将⾃⼰⽣前的所购买的房屋赠与给⾃⼰的孩⼦或者是在他们去世之后⾃然的继承给他们的⼦⼥。

对于继承来说⾃⼰购买的房屋会因为出资的⽅式的不同⽽有所不同。

那么北京继承公房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店铺的⼩编为⼤家来解答⼀下关于北京继承公房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北京继承公房规定是怎么样的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的须满⾜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为同⼀户籍;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共同居住⼀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条件的当事⼈还须写出书⾯申请,经出租⼈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

《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27⽇ 京⾼法发[2003]350号)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交纳、承租⼈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死亡后,承租⼈的共同居住⼈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提起的诉讼作为⾏政诉讼处理。

查了很多公房承租⽅⾯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关于公房承租⼈变更问题的最新规定为1995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中双⽅议定事项的第七条:租赁期限内,⼄⽅同⼀户籍共同居住⼀年以上⼜⽆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续。

如果根据这条规定,显然如果要变更公房承租⼈,那么申请⼈要满⾜以下⼏个条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年以上;三、没有其他住房;四、其他家庭成员⽆异议。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在财产继承中,房子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

本文将介绍房子继承的顺序和分配方案,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篇1一、房子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房子继承的顺序如下: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二、房子分配方案在房子继承中,分配方案通常有以下几种:1. 均分方案:将房子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2. 按份分配方案: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程度和贡献,分配不同的房产份额。

3. 指定分配方案: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房产的分配方案。

三、房子继承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2. 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3. 继承份额:继承份额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财产的份额。

4. 继承丧失:继承丧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或者继承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丧失继承财产的权利。

四、注意事项1. 遗嘱: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房产的分配方案,遗嘱应当经过公证处公证。

2. 房产评估:在房子继承过程中,需要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房产的价值。

3. 继承权纠纷: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权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房子继承顺序和分配方案是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篇2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如下:一、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子继承的顺序为:1. 配偶、子女、父母;2.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和其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也能够由亲属——爱人、后代持续承租。

而公租房5年后是能够采购的,可是出售的公租房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迅宴棚祥扮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公租房承继条件1、法律规定能够承继的是公民逝世时留下的自己合法产业,即合法遗产。

而公有住所不属于公民私有产业,其间涉及公有住所承租寓居的权力,公民只要寓居权,没有该住所的处分权,因而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承继问题,只要公租房承租承继权。

2、由建设部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规定:“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亩则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3、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由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断定的人选持续承租。

4、不能按上面一起寓居人洽谈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一起寓居人中断定改变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爱人、原承租人后代(他处住所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所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

公租房一次性要交多少钱首次入住差不多需交纳三千六百多元,包括一个季度的租金、保证金、物业费,可现金缴纳,也可刷卡付费,其中保证金按三个月的租金来算。

公租房面积大多在六十平左右,通常情况下,每平租金为十元,每平物业费为一元,整体算下来至少需要3660元。

公租房每个月的租金一般是为房屋建筑面积和每平的单价相乘,但单价没有固定的数值,得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看。

即使是同一个城市,处于不同地域的公租房,在租金都会有着明确的区别。

不过租金交纳的方式大多为一年一次,当然有的地方按月或是每半年来收取租金,具体得看当地房管部门所出台的规定。

如果是刚工作没房的员工或是有稳定收入的外来打工者的租金,往往是参照公租房周边区域或是同级别的住房租金的七成来进行收取。

另外由于各地政策的不同,公租房的租金也存在差异性,像广州地区就推出了补租分离的方式。

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

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

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内部福利分房,以此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为了保证员工及其
家属享受福利分房的顺利继承,特制定本规定:
一、福利分房的定义:
福利分房是指由单位分配给其公务员及其家属的住房。

二、福利分房的使用权
公务员及其家属享有使用福利分房的权利,公务员及其家属可以根据需要对福利分房进行装修,增加设施,使其更加美观大方。

三、福利分房的继承
公务员及其家属具有福利分房的继承权,家属离世的情况下,原福利分房可由其子女继承。

四、福利分房的过渡
当有公务员离开组织或减少人数时,公务员离职、退休或因故去世的情况,其福利分房将过渡至其家属处,或者暂时继承至其他人处。

五、福利分房的改变
采取适当措施后,福利分房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调整,例如将福利分房由其家属调整至其他人处,或者将福利分房与其家属分离,此类情况需经过批准方可生效。

六、福利分房的返还
公务员及其家属使用福利分房期满,应当及时将房屋返还给单位,如被使用人未及时归还,可由单位采取法律措施追回。

七、福利分房的变更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福利分房的变更,变更后的福利分房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受益者,由受益者自行向单位申请调整福利分房的使用权。

八、其他
有关福利分房的其他事宜,可参照本规定或由单位另行制定规定执行。

特此规定!。

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

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

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属于公民自己合法财产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但是公房并不是属于公民的财产,公民对公房并不享有产权,对此继承人是不能够继承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

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

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

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

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

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二、购买公房需要缴纳的税费1、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2、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所载的实际金额。

房产中心公证继承流程(3篇)

房产中心公证继承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产继承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去世后,其房产权益依法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过程。

房产继承涉及到房产权属变更、财产分配等问题,因此,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是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中心公证继承流程,帮助您了解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步骤。

二、房产中心公证继承流程1. 准备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继承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被继承人去世证明(如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4)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6)遗嘱(如有);(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咨询房产中心继承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可前往当地房产中心进行咨询。

房产中心工作人员会告知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3. 填写申请表继承人按照房产中心要求,填写《房产继承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需填写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继承人的基本信息、房产信息等。

4. 提交材料继承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准备好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房产中心。

5. 预约办理房产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会告知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继承人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办理。

6. 面试审查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材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房产中心进行面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核实继承人身份;(2)核实房产权属;(3)核实继承关系;(4)核实遗嘱(如有);(5)核实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 签署公证经过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房产中心工作人员会指导继承人签署《房产继承公证委托书》。

委托书需由继承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房产中心公章。

8.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签署公证委托书后,继承人需按照房产中心的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材料: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公证委托书等材料;(2)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中心工作人员会根据材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领取新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后,继承人可领取新的房产证。

继承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

继承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

继承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详解央产房,即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对于这类房产的继承过户,有一套明确且严谨的流程。

房屋遗产继承流程

房屋遗产继承流程

房屋遗产继承流程房屋遗产继承是指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运用法律程序,将房屋遗产(包括土地、房屋、附属设施等)继承给自己或者指定的第三方。

房屋遗产继承流程包括继承申请、权利交割及保管、证书颁发等步骤。

第一步、继承申请:继承申请是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的第一步,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有关房屋遗产的合同文件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继承申请,然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会给予继承批准文件,根据继承批准文件可以完成继承权利交割及继承证书颁发等步骤。

第二步、权利交割及保管:权利交割及保管是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的第二步,如果准予继承的继承申请被批准,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需要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办理房屋遗产的权利交割及保管,包括房屋遗产的转移、拆迁及财产保管等。

在此环节,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也需要就收益权、使用权、拆迁等利害关系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向房屋拆迁部门或财产保管部门申请办理拆迁、保管等手续,此环节需要相关双方综合考虑利弊,协商一致,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利害关系双方的利益。

第三步、房屋遗产证书颁发:最后一步是房屋遗产证书颁发,即在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完成房屋遗产的权利交割及保管的相关手续后,就根据继承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颁发房屋遗产证书,这一环节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遗产继承批准文件、有关房屋遗产的合同文件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会给予继承房屋遗产的证书,继承者向有关部门或城市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遗产的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的总体介绍,通过办理这些手续,可以确保遗产持有人或立遗失继承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

由于房屋遗产继承流程繁琐,若不清楚具体步骤及手续,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专业律师了解房屋遗产继承流程。

公证处房产继承公证流程

公证处房产继承公证流程

公证处房产继承公证流程在中国,房产继承公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能够确保房产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证处是进行房产继承公证的机构,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公证处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

首先,进行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死者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婚姻证明等。

在提交材料时,需要确保所有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后续的公证流程。

接下来,公证处将安排公证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公证员会逐一核对每份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发现材料有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公证员会要求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材料。

只有在所有材料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公证处才会进入下一步的公证流程。

一旦材料审核通过,公证处将安排继承人进行公证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继承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表格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填写完整准确。

然后安排继承人进行签字盖章。

接着,公证处将安排公证员对房产进行现场核查。

公证员会对房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包括房屋的面积、结构、位置等。

同时,公证员还会对房产证上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其与实际情况一致。

如果发现房产存在争议或者瑕疵,公证处将会要求继承人进行相关的解决和整改。

最后,公证处将出具房产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是对整个公证流程的总结和确认,其中包括继承人的身份信息、房产的相关信息、公证员的确认签章等。

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继承人对房产的合法继承权益。

总的来说,公证处房产继承公证流程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继承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公证处的严格审核和确认。

只有通过了公证流程并获得公证书的继承人,才能够合法享有被继承房产的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证处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公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一直为大家所关注。

什么是公房呢?对于不了解公房的人来说,公房能继承吗?很多人想知道,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公房能继承吗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经转为私房的公房。

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

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

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

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央产房是指由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住房,属于单位产权。

在职工离职或者退休后,需要将央产房的产权过户给自己或者家人,这就涉及到央产房的继承过户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央产房继承过户的具体步骤。

首先,申请继承过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好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有)、离婚证(如有)、子女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还需要提供央产房的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测绘报告等房产证明文件。

所有的材料都需要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

其次,办理央产房继承过户需要到当地房管局办理。

申请人携带齐备的材料到当地房管局进行申请,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具申请表。

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在表格上签字确认。

接着,办理继承过户需要进行产权调查。

房管局会安排工作人员对央产房的产权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央产房的产权归属和继承人的身份真实性。

这一步是为了保障央产房的产权过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然后,完成继承过户手续需要进行公证。

在产权调查确认无误后,申请人需要到公证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协议书等文件。

公证完成后,会颁发公证书作为继承过户的有效凭证。

最后,办理央产房继承过户需要到房管局进行登记。

申请人携带齐备的材料和公证书到房管局进行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完成过户手续后,会颁发新的产权证书,确认央产房的产权已过户给继承人。

综上所述,央产房继承过户流程包括准备材料、办理申请、产权调查、公证和登记等多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逐步完成各项手续,确保央产房的产权过户顺利完成。

希望以上介绍对您办理央产房继承过户手续有所帮助。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新规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新规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新规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继承顺序:继承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其次是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等远亲属。

2.有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有力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后六个月内放弃继承权,这样继承权将转到下一位继承人。

3.分配与协商:继承财产应当均分,但当事人可以协商分配方式。

若不能达成协议,可以申请法院调解或者裁决。

4.共同继承人:对于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协商处理财产,并按照约定分配。

5.公证继承:公证继承是指继承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继承申报,由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并如实记录继承情况。

这有助于减少家庭纠纷。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新规。

这些规定将会影响房产的继承和分配,并有助于防止家庭纠纷的发生。

2024年公产房公正继承协议书范文模板

2024年公产房公正继承协议书范文模板

2024年公产房公正继承协议书范文模板甲方(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为公产房的合法使用权人,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公产房一套。

2. 乙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公产房使用权在乙方去世后,由甲方继承。

3. 甲方作为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乙方的公产房使用权。

4. 丙方作为双方信任的见证方,愿意见证本协议的签订并确保协议的公正执行。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丙方见证,就公产房继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继承事项1.1 乙方同意在乙方去世后,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公产房使用权由甲方继承。

1.2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公产房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继承条件2.1 甲方应在乙方去世后______天内,向丙方提交乙方的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2 甲方应在乙方去世后______天内,向丙方提交甲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继承程序3.1 甲方应在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下,向丙方提出继承申请。

3.2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申请后,应在______天内完成对甲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出具继承确认书。

3.3 甲方凭丙方出具的继承确认书,向公产房管理部门办理继承手续。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继承公产房使用权后,享有乙方生前享有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2 甲方应遵守公产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4.3 甲方应按时缴纳公产房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丙方有权拒绝出具继承确认书。

5.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公产房又称公产住房,一般市面上见到的个人购买的商品房都是私有住房,而共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是政府或者单位等,因此个人不享有其所有有关产权、处分等的权利。

更多关于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请继续阅读我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2019天津公产房最新政策《通知》规定,2018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

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直管公房转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

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深圳房产继承流程

深圳房产继承流程

深圳房产继承流程
1.办理继承公证。

首先,继承人需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果有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证明(如果适用)。

2.房屋评估。

继承人需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的位置、楼层、楼龄等因素进行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

3.房屋测绘。

继承人应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继承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待所有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提交其他必要资料。

如果涉及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如果房屋存在改建或违法建设,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继承房产公证流程(3篇)

继承房产公证流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房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房产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房产继承公证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继承房产公证的流程,帮助您了解整个公证过程。

一、继承房产公证的概述继承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以及房产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继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

继承房产公证有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二、继承房产公证的流程1. 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首先,需要明确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要确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

2. 收集相关材料收集以下材料,以备公证机构审查:(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2)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4)房产证:证明被继承人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5)继承协议:如继承人之间有协议,需提供协议书。

(6)其他相关材料:如遗嘱、赠与合同等。

3. 咨询公证机构在收集完相关材料后,可以咨询当地公证机构,了解继承房产公证的具体流程、所需费用等。

公证机构会根据您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4. 办理公证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5. 审查阶段公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1)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确认被继承人的身份。

(2)审查房产证,确认被继承人拥有房产的所有权。

(3)审查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材料,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

(4)审查继承协议、遗嘱等材料,确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6. 公证阶段审查无误后,公证机构将出具继承房产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包括继承人的基本信息、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房产的基本信息、继承权确认等内容。

公房继承更名费是多少,如何办理手续

公房继承更名费是多少,如何办理手续

公房继承更名费是多少,如何办理手续公房,也叫做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国家兴建、销售的住宅,是相对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根据房改政策可以分为是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两大类。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公房继承更名费是多少,如何办理手续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公房继承更名费是多少,如何办理手续公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

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1)房屋总价值的评估费: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

(2)合同印花税:房屋总价值的0.05%。

(3)产权登记费用:100元。

(4)契税: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5%。

若是法定的继承人,那么就可以不需要缴纳这个税费。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不能继承,只能租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公民在其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则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规定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有住房如何进行法定继承
作者:董晶晶冯新发布时间:2011-09-20 15:32:34
--------------------------------------------------------------------------------
案情简介:
李父、李母共生育李芬、李芳、李建、李平、李成、李慧、李富七子女。

李母于1990年5月19日去世。

1992年12月25日,李父与北京市××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标准价购买楼房一套,建筑面积72.97平方米,总价款5890元。

1993年10月21日,李父交付购房款(实际付款5762元)。

李父于1994年11月22日去世。

后该房屋一直由李富居住。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于2000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算”。

2001年李富向北京市××厂补交5385元,该房屋由标准价改为成本价。

2010年,李芬、李芳、李建、李平、李成、李慧将李富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产。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李父于1992年以标准价购买,而李母早已在1990年去世,因此诉争房屋属于李父而非李母的遗产。

李富补交的5385元应视为补交了6%的房款,李父的房屋份额为94%。

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房屋价值71万元,所以其中的4.26万元归李富所有,剩余的66.74万元属于李父的遗产,应由李芬等七子女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富所有,李富分别给付六原告财产折价款95 342.8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承租公房的继承人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差额的情形下,公有住房如何进行遗产分割?
要正确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必须对公有住房的历史进行梳理,准确界定公有住房的物权类型及归属,弄清楚成本价、标准价、实际付款以及租金的由来,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继承人补交差价的行为予以正确定性,划分各出资人的产权份额,进而对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进行继承分割。

(一)住房政策的变迁与公有住房的沉浮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福利化住房政策,以“低租金、高福利、实物分配”为典型特
征。

此时期公有住房的来源有:一是国家对私有住房的几次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1958年);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进行建设。

公有住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单位直接管理的住房(即单位自管住房),另一类是由城市住房行政机构直接管理的住房(即城市直管公房)。

其中,单位自管住房占绝大多数,城市直管公房仅发挥补充性作用。

在住房的分配上,几乎所有的公有住房都是通过单位来分配的,即使是城市直管公房往往也先分配给单位,然后再由单位分配给职工。

分房的依据主要是职工的职级、贡献及实际的住房需求等,这种分配基本上是无偿的,仅收取象征性的租金(房租占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比重不足1%)。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从福利化向市场化的转变。

这种转变具体表现在两点:一是住房投资,职工在住房投资中的作用开始扩大,职工住房需求的满足不再是无偿的;此外,中央政府投资占住房投资的比重日益缩减以及单位投资比重大幅增加。

二是住房分配,出售公房与提高租金都反映出了住房分配上等价交换的导向,即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将会不断增加,最终达到市场化所要求的水平。

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出现了三次公房出售试点(即全价出售公房、三三制补贴出售和提租补贴),直至1988年1月,全国首次房改工作会议召开,形成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中国全面住房改革的开始。

(二)如何理解成本价、标准价、实际付款与租金
根据建设部于1994年3月23日发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有房屋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当时的房改文件中写道:“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成本价与标准价都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词汇,成本价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定期测定,标准价是指目前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依据该市(县)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售房价格。

两种价格所带来的权利也是不同的。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对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仅拥有部分产权,所以本文案例中在李父支付公房的标准价后,李父及其继续居住该房的继承人仍需支付租金,但租金的支付并不意味着李父与单位之间仅存在单一的租赁关系。

案例中提到标准价为5890元,而李父实际付款为5762元,原因何在?根据当时相关房改部门的规定,标准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1-已竣工年限×1.5%)-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可见,标准价与实际付款的差额是基于职工个人的工龄、对单位的贡献等身份性因素,当时的房改措施仍具有很强的福利色彩。

(三)如何划分李父与李富的房屋产权份额
毫无疑问,本案诉争的公有住房有李父的份额,因为他支付了标准价,虽然实际付款低于标准价数额,但这是单位对他个人贡献的回报;该房屋没有李母的份额,因为李母早在李父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便已去世;李富补足了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所以他对该房屋也应拥有份额。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划分李父与李富的房屋产权份额?份额一旦确定,随后的继承问题便迎刃而解。

对两人产权份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
1、在遗产分割时将李富的出资视为垫资,按借款处理;该房屋全部为李父的遗产。

原告认为,同为继承人,其应拥有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李富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李富不应因此获得房屋的部分产权。

其实,这种处理结果对李富是不公平的,因为李富在李父死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并交纳租金,是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李富的出资是为取得房屋产权的对价行为,并未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也不能将之与借款行为相混淆。

2、按照两人的出资数额划分房产份额。

结合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不难看出,在李父的实际出资之外,还存在许多“暗贴”,即国家和单位基于李父的贡献而给予李父的福利性待遇。

所以按照李父与李富的出资比例确定两人的房产份额,即使进一步考虑到通胀因素,将李父在1993年的出资计息至2001年李富出资之日,这种折算方法都是不合理的,将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3、寻找政策依据,确定两人的产权份额。

在住房制度从福利化向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很多措施都带有福利性,这种经济利益是难以精确量化的。

此外,房改部门政策的出台也考虑了历史和现实方面的诸多因素,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所以,在两人的产权份额划分上,依据政策性规定更为妥当与可行。

当年的很多政策性文件都规定“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据此法院判决确定李父的产权份额为94%、李富为6%。

(四)诉争房屋的遗产分割与所有权归属
对房屋的分割,一般实行价值分割法。

至于其所有权归属,应结合该房屋的使用状况、效用的发挥程度、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

考虑到李富及其家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且李富所占产权份额最多,故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富所有,由李富向其他继承人支付遗产份额折价款。

总之,公有住房问题牵涉政策太多,必须将此类案件置于当时的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予以历史性地把握。

笔者同意本案判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