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保险(备案) 2009 N47号物流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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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产险(备案)[2009]N63-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6个)

国寿产险(备案)[2009]N63-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6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6个)01.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或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374号-N378号-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374号-N378号-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下列附加险。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4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5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6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77号)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doc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物流货物运输保险(定稿)

物流货物运输保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保险标的第三条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

第五条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六)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永安保险(备案)[2009]N7号-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

永安保险(备案)[2009]N7号-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K03.通道堵塞条款K04.谋杀等条款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K09.调整保险费条款K10.保单取消条款K11.不得进入条款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K16.审计师条款K17.通道受阻条款K18.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K19.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K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K21.相关性条款K22.累积存货条款二、规范类G01.部门条款G02.账目分类条款G03.会计师条款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G0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G06.保费调整条款G07.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08.新业务条款G09.产量条款G10.经营部门条款G11.新营业条款G12.预付赔款条款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G14.放弃代位权条款一、扩展类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如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所有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1、协会恶意损害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额外保险费,除外责任“人员的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或部分标的故意损坏”被取消,此保险承保恶意损害破坏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且受限于本保险所含的其他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相关利益方:包括各下属单位、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控股公司、雇员、股东、合伙人、董事等进行追偿的权利。

3、扩展承保装载、卸载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装载、卸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风险。

4、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协议扩展承保本协议明细表中列明的运输区域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5、罢工、骚乱及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承保的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运输途中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6、索赔准备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按照保单条款的要求,应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代理要求提供给保险人所需索赔记录、文件、定因定损检测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而这些记录、文件和报告等不是被保险人正常营运中本来就具有的,所发生的必要的和合理的费用。

车险类条款2009

车险类条款200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09H01Z01090923)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所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1、协会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1/1/82)风险条款(Risks Clause)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2 本保险承保为避免或与避免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有关的损失,按照运输合同及/或管辖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3 本保险决不承保: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损耗;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本第33款之目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3.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5 延迟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3.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3.8 因任何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永安保险(备案)[2009]N53号-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永安保险(备案)[2009]N53号-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完成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的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因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损失,由委托人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勘察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勘察程序进行工程勘察;(三)他人冒用被保险人名义或冒用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协议的人员名义勘察的工程;(四)被保险勘察人员私自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五)被保险勘察人员不在被保险勘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承接并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业务;(六)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七)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八)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九)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勘察业务;(十)工程建设设计企业未按照被保险人的勘察要求进行设计;(十一)勘察业务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船舶、火车、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基本险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综合险本险别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除外责任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论是在基本险还是综合险项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全程为公路运输的货物遭受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六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2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3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十九条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提货单、发货票;货物损失清单;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4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第二十七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 第二十八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5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投保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1、基本险:‰-‰2、综合险:‰-‰ 二、费率调整系数风险因子一、二类货物货物类别三、四类货物五、六类货物七类货物运输区域省内运输省际运输 (0,20]水路运输工具船龄(20,25] (20,+∞) 铁路运输方式公路水路联运集装箱整箱包装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的包装裸装 (0,)免赔额[,) [,) [,+∞)(0,1)免赔率%(应用于损失金额)[1,20) [20,+∞) (0,] (,]年保额(,] (, ] (,+∞)调整系数~~~~~~~~~~~~~~~~~~~~~注:1、如果同时存在免赔额和免赔率,调整系数优先使用低者2、费率浮动区间控制在±50%之内,超过该浮动范围,需报总公司审核三、保费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货物类别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保监产险[2009]962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62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的请示》(永保字〔2009〕18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09H01Z01090923;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09H01Z02090923;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09H01Z03090923;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09H01Z04090923;5、特种车保险条款:A09H01Z05090923;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A09H01Z06090923;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09H01Z07090923;8、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09H01Z08090923;9、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A09G01Z09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9H01F01090923;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09H01F02090923;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9H01F03090923;4、自燃损失险条款:A09G01F04090923;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09G01F05090923;6、营业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A09G01F06090923;7、营业机动车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A09G01F07090923;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09G01F08090923;9、机动车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A09G01F09090923;10、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09G01F10090923;11、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09G01F11090923;12、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A09G01F12090923;1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A09G01F13090923;14、教练车特约条款:A09G01F14090923;15、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9H01F15090923;16、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9G01F16090923。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doc 6页)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doc 6页)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doc 6页)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核爆炸;(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永安保险(备案)[2009]N32号-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永安保险(备案)[2009]N32号-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永安保险(备案)[2009]N75号-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9版)

永安保险(备案)[2009]N75号-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永安保险(备案)[2009]N75号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级数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1 1000及以下部分55%2 1000以上至4000元部分60%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70%4 7000元上至10000部分80%5 10000元以上至30000部分90%6 30000元以上部分95%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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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引发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盗窃、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七)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九)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十)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物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物流合同、运输方式、货物类型等重要保险事项发生变更,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

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四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物流货物损失的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索赔申请;(三)事故证明及损失清单;(四)物流合同/物流运输协议;(五)装箱单;(六)责任认定证明;(七)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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