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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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英文对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英文对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中外船险的差异比较

中外船险的差异比较

观。实际情况真 的是这样n 7 - 5
他 们 习惯把 与水有 关的险 种全部 放在水 险里 。
3 8
中 国船检 CHIA I UR Y 2 0 0 N SHPS VE 0 81
例 如 船 壳险 保 障险


保 赔险

码 头 责任 险


船 东融 资租 赁 的

完 工 时被 付 之

在 国际 油 污 公 约 中有其 不

国 内各 保 险 公 司 以 及 中资 企 业 的保 险 业 务 中被 普 遍 应 用

它 实 际 上 消 弱 了 被 保 险 人 的权 利

在我 国

人 保 曾在 2 0 0 4 年试 图 对 现 有保 险 条 款 进 行 调 整


船 舶 保 险条 款 出 台之 初 的 1 9 8 6 年 这是

个 单 独 条 款 的形

其相 继 在 19 95 年



20 0 3
年推 出
且 在 措词 上

将 承 保 范 围 仅 限于 任何 政府 当
的 新 版 条款 均 未 得 到 推 广
船 东 始 终 对 8 3 条款 情 有 独

局 为 防 止 或减轻 因 承 保 风 险 造 成被保 险船 舶 损 坏 引 起

使 日 本在 涉及

据该 法 第 3 7
的规 定

在发 生 全 损 时


则 因 部 分 损 失并

开 出 的条 件 相 当 优 厚

入 全 损 而 不 再 对 部分 损 失 负责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作者:李虹旭来源:《视界观·上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通过对国外《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与国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历史背景到保险责任范围的横向比较:一切险与协会A条款比较;水渍险与协会B条款比较、平安险与协会C条款比较,以及纵向比较国内外货物保险条款的优劣,以期对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条款给予指导。

关键词: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奈款;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历史沿革最初的货运险保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附的Lloyd's SG Form承保的货物险,SG保单承保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天灾”,但限于海上灾难;二是“人灾”限于共同海损行为和敌人、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等恶意或敌意行为。

随着海上承运人越来越多的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和租约等海上货物运输中采用极广泛的免责条款,导致货方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货差,货方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铁壳船代替木质船后,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性越来越高,加之保险业的发达,海上保险人有能力扩大其承包范围,出现了“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我国人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即根据此时期的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而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1982年1月1日新的协会保险条款产生,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

劳合社的SG保单英国使用了几百年,1982年变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力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的严厉批评和一连串的建议,例如用联合国保险条款代替SG保单条款等。

伦敦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是有因为害怕引用新的保单会导致诉讼增加等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要对很多新的条款做新的权威性解释。

而事实表明,1982年新条款出台以后,国际市场并未出现任何不稳定的现象,可见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这些改变是由高水平的人拟定的合理、清楚、全面的条款。

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IC 6 l e (货物 )( S C ) ; ( )恶意 损害 险条款 (M a i io u s D a m

,
完成 的 物保 险
而 以 海洋 运 输货物保险 为核 心 的国 际 运 输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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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 对世界 各 国运 输货 物保险条款 的制定有

作 为支 持 国 际货 物 贸易 和 国际 航 运 风 险 管理
失 ; 被 保险人 的施 救 费用 ; 在 避 难港 卸货 引 起 的损 失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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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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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保 险单 价 格 所 制 订 经 多次 修 改 后 于 19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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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船东保赔协会的比较研究及建议

中外船东保赔协会的比较研究及建议

Theory&Practice中外船东保赔协会的比较研究及建议姜楠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一、国外保赔协会的发展进程及属性(一)船东保赔协会的产生船东保赔协会发端并逐渐形成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是船东为了更好地生存与拓展而自愿组合在一起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经济团体。

它是由船东自主、自治、自享而形成的联盟。

互利和非营利以及为船东服务是其根本宗旨。

实践证明,这一联盟的形成及发展为船舶海上运输安全网络的构建作出了巨大贡献。

当时的船舶保险协会通过扩大会员及承保风险种类来降低船东分摊金额,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统一比例收费及其他诸多因素,导致船况好和船况差的会员产生不平衡,船况好的船东纷纷退会,协会承保船舶的质量整体下降,进而导致风险激增。

与此同时,英国在1824年解除了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所的垄断地位,为新的保险公司经营海上保险打开门路。

就这样,19世纪初期,船舶保险协会逐渐进入衰退期,并且被后来的船东保赔协会所取代。

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船东们终于将上述船舶保险协会改造为“保障”协会,用以承保船舶险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责任风险。

1855年5月1日,船东保赔协会成立,该协会是历史上第一家保赔协会。

1950年日本保赔协会成立,1984年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成立。

目前,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共有13家保赔协会,其会员船东约占全世界总吨位的90%。

分布在英国、美国、北欧、百慕大群岛和日本的这13家协会,通过联营和超额损失再分保的条款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也提供探讨法律和技术问题的平台。

(二)船东保赔协会的特点保赔协会的营运目标是非营利性的。

保赔协会是由船东所构成的相互承担风险的组织,其意志是构成它的船东们的集体意志,宗旨是保障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为会员提供各种专业性服务。

保赔协会所采取的收费原则通常是确保其所保有的储备基金能够对冲其所面临的风险,使固定资产增值则不是也不应是保赔协会经营的主要目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本保险的标的是船舶,包括船体、救生艇、机械、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材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1)全损保险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洋灾害;3.火灾或爆炸;4.船外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弃货;6.核装置或反应堆的故障或意外中断。

7.本保险还承保被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意外事故;(2)船舶部件或船体的潜在缺陷;(三)船长、船员故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四)船长、船员和引航员;船舶修理人、承租人的过失;(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保险风险对被保险船舶造成的损害所造成的污染而采取的行动。

然而,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不应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处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

(a)所有风险: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以下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漂浮物或其他物体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是,本文不负责以下责任:人身伤害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或财产或其他承诺;c .清除障碍物、碎片、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造成的污染或污染(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或其财产碰撞的其他船舶造成的污染或污染除外。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和其他物体延迟使用或失去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时,双方均有过错,除一方或双方船东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款项下的赔偿按照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被保险船舶与物体碰撞的情况。

(3)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附加部分,但每次碰撞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 等方法,对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 款进行深入剖析和比较。同时,结合 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案例,对保险条款 的实际应用进行探讨。
02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概 述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发展及现状
发展历程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起源于清朝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国内保险公司数量增 加,业务范围扩大。
费用计算方式
中英两国的海运货物保险在费用计算方式上 也存在差异。中国保险条款通常按照货物的 发票价值或约定价值计算保险费,而英国保 险条款则可能按照货物的毛重、体积或约定
价值等方式计算保险费。
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
要点一
争议解决方式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在争议解决方面通常首先采取协商方式 ,协商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而英国的海运货物 保险则可能直接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责任免除
中英两国的海运货物保险在责任免除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对于某些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中国保险条款可能予以免责,而英国保险条款则可能予以
赔付。
保险期限与索赔时效
保险期限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从货物 起运地仓库开始,到目的地仓库结束。而英 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期限则可能从货物装上船 开始,到卸离海轮并存放于指定地点为止。
VS
现状特点
英国拥有世界上最成熟、最完善的海运货 物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众多,竞争激烈, 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同时,英国在海运货 物保险法规、监管等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 验。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市场比较
市场规模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市场规模庞大,但 相较于英国,市场成熟度、专业化程 度仍有差距。
产品创新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三节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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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共同点
• (一)承保责任范围相当 • 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
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内容比较接 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 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来看,两者也较为接近。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平
安险,但实际承保的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望文生义,容易让人 误解。
•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险分别命名为(A)险、(B)险、(C) 险,可避免因名称而产生的误解,同时又非常简单,称呼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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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一套总的条款,共分为5条,其中包括3个 基本险别,文字比较简明扼要。但由于各个主险没有完整、独立的结 构,不利于被保险人区分各险别的内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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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 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 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 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 不予负责。 •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 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 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 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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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
• 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保险标的为9127箱玩具,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 期间为仓至仓。

中英两国保险比较

中英两国保险比较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在我国1972年条款的基础上,于1976年和1981年经两次修订而成的。

我国的条款一方面广泛地吸取了当时国际保险市场的内容和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对海运保险的要求。

英国现行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对原S.G.保险单和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彻底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82年起开始使用。

现将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

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共同点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与协会货物A险、B险和C险一一对应,从总体上看,有如下的共同点:(一) 承保责任范围相当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予以负责,内容比较接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均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看,两者之间也比较接近。

(二) 除外责任基本相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5条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4条共10余款内容,但从具体内容看,基本上都是把非意外的,间接的及特殊原因的和人为故意行为所致损失作为除外责任,两者的区别不大。

(三) 保险期限基本一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采取“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共同组成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实际上也是以“仓至仓”为责任起讫。

(四) 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两种条款均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迅违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航程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保证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等。

二、两国货物保险条款的区别(一) 两国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分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实际的承保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从而引起误解。

从中英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

从中英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

表3 中国货物保险的相关险别
相关 险别
一切险
战争险
投保 理由
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 一切险是口袋条款,海 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 盗行为所产生的赎金是 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 外来风险所致,故属于 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器所致的损
一切险承保范围。 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 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的问题,希望借此帮助投保人规避海盗风险所造成的巨额赎金损失。
关键词:海盗赎金 ICC CIC 国际船舶保险 战争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1(a)-219-03
2007年至今,海盗危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亚丁湾区域,非洲西 部、亚洲等海域的海盗风险增长同样迅速,向海盗支付的平均赎金 已由2005年的15万美元升至2010年的540万美元。本文将对中英两 国的海上保险条款进行对比和分析,进而考虑被劫船舶及货物如 何投保以规避海盗风险。在险别的选择上,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简称PICC)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 CIC条款,包括船舶险和货物险)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 条款(包括国际船舶险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简称IHC),和协 会货物险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条款))为分析对象。
船员赎金方面,争议集中在船员由何方指派。若船员与船东直 接签订船员雇佣合同,则船员赎金由船东支付。若通过外派机构或 船员管理机构派往船舶工作,则由船员派遣机构或船员劳务中介 机构支付。
船上旅客的赎金方面,旅客因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契约, 故承运人应保障其运输途中的安全。故发生劫持事件后,自然由承 运人先行承担赎金费用[3]。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浅论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浅论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浅论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一、引言二、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三、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四、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1. 投保人2. 承保对象3. 承保范围4. 承保金额5. 税费6. 承保风险7. 理赔五、结论六、案例分析案例一:港口码头起火案例二:船只碰撞导致货物损坏案例三:货物在贸易国境内被盗案例四:货物在国外海关被扣留案例五:货物运输途中海难事故七、结语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而海运作为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然而,在海运过程中,货物面临着种种不稳定因素,如船只遇险、货物丢失、损坏等,这些不可预知的因素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带来了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尤其是在内贸与外贸之间,不同的承保风险纷繁复杂,涉及到的保险条款也有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入手,分别对两者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比较其承保风险差异,旨在为贸易商、保险公司以及担任物流服务的企业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还将针对五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本文内容。

二、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是指在同一国家境内进行的货物海上运输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居住地和保险标的物均在同一国家境内。

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相比,内贸船运保险承担的风险较小。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距离较短:由于内贸船运货物保险范围仅限于同一国境内,因此其运输距离相对外贸来说要短得多。

2、保险金额较低:内贸船运货物保险同样面临着船只遇险、货物丢失等不稳定因素,但是由于其承担的风险较少,因此保险金额相对外贸来说要低得多。

3、保费较低:由于其承担的风险较少,内贸船运货物保险的保费相对较低。

4、投保门槛较低:由于内贸船运保险的风险相对较小,所以投保的门槛较低。

船舶保险86条款与96条款的比较

船舶保险86条款与96条款的比较

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 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
定办理。
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施救
① 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 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 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 用,保险人应予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 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 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倾覆、沉没;
险船舶的全损:
六、 船舶失踪。
①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 故;
②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
的疏忽行为; ⑤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
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 的行动。
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 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
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 京理算规则》办理。
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
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
②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 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 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 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 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 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 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
1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
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作者:迟欢玲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第2期■迟欢玲东北财经大学船舶运输以其运费较低、运量较大的优势,在贸易所涉及的各类运输环节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贸易方而言,相关船运货物保险知识至关重要。

外贸方面,国内保险市场通常使用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内贸方面,国内保险市场通常使用的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两条款均为2009年最新修订。

两条款内容表面相似,实则有很多微妙的差异在决定被保险人出险后能否顺利得到保险赔偿时起到决定性影响。

本文针对两条款在承保险别、承保风险性质等方面的若干差异,加以评析,并提出一些回避风险的建议。

意在使贸易方对相关问题有所认知,为其投保相应险种提供帮助。

一、承保险别差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险别包括平安险(FP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WA: With Average) 和一切险 (All Risks);《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的险别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三个险别的中文名称并非来源于英文名称的直译,事实上其英文名称的直译已经不能代表其现有含义。

平安险的英文名称直译为不保单独海损,来源于全损险,现在其主要不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对于一些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已在其承保范围内;相应的水渍险的英文名称直译为单独海损也保,鉴于平安险现在承保范围的扩大,水渍险相应增加承保的其实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的英文名称与其中文名称基本一致,在水渍险的基础上承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增加了11种普通附加险,鉴于其用词为“外来原因所致”,其实际增加的承保范围要广于11种普通附加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基本险和综合险的含义则相对简单,完全是字面含义,基本险承保的是基本的险别,而综合险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五项承保风险。

另外,投保时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标的方面的差异也应特别注意,因为该差异直接适用于相应保险条款所承保的各险别。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

”’该格式自1779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

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年代。

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1982年和1983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

其中19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1995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

“ITCH 95”对1983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6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

(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4)规定了12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

“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ITCH 95'’共有27项条款,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只有11项条款。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案例二 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
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 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标的 为9127箱玩具,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 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 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 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的代理,为抽纱公 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提单 载明:托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 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本章案例
案例一 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 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 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 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 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 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 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 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 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 水浸泡。
(三) 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所不同
1、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2、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 3、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4、附加险的比较
(四) 其他内容的不同
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相比,协会货物保 险条款新增加了“保险利益条款”、“增值 条款”、“不得受益条款”以及“法律和惯 例条款”等内容,有利于避免保险合同双方 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指导保险 纠纷的解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虽 然文字简练,但发保险合同双方的纠纷。
分析: 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 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 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 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 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 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 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 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船舶保险概述

船舶保险概述
课件 制作者: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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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三、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海上风险为主,为船 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 意外事故或海上灾难造成的 船舶损失提供保障。但正常风浪引起的损失以及船 舶的自然损耗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课件 制作者: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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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三、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课件 制作者: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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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 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盗窃必须是来自外界的行为,不包括内部的盗窃。 盗窃还必须要有暴力行为,它的构成不要求对人实 际实施暴力,对物实施或对人相威胁足够。因此, 这里的盗窃含义比较狭窄,不包括船员的秘密行为, 小偷小摸。
三、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4、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 在船舶保险中,船舶保险单不像货物运输保险单那 样可以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单的转让必 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否则是无效的。因 为船东的 经营和管理船舶的水平对于船舶的安全是 非常重要的。保险人在承保时,十分关注被保险人 的信誉问题。
课件 制作者: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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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本次机损事故,共造成救助费14万元人民币, 修理费用303446元,备件款10517德国马克,合 58615.58美元,保险人给予赔偿。但对于船员工资、 给养、奖金、船舶燃料费、淡水费、港口费及试航 拖轮费,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修船工人的就餐费等 拒绝赔偿。
课件 制作者:张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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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案例:太安船务有限公司与中人保大连分公司船舶 空载共损保险索赔纠纷案 巴拿马籍“金路”轮,投保船舶一切险。该轮从仁 川空载起航,去青岛受载途中,发生机损事故。主 机自动停车,失去了航行能力。被拖救至大连港修 船。船舶将修竣时,被保险人与货主联系去青岛履 行原定航次。被拒绝后,与他人签订了新的运输合 同。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鄢青
【期刊名称】《国际经贸探索》
【年(卷),期】1999(15)3
【摘要】针对国际海商法规的新变化和国际船舶营运和管理上的变化,对整个国际船舶保险市场有重大影响的1983年伦敦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在1995年作出相应的修改。

我国的船舶保险条款是以1983年协会条款为基础制订的,现在已落后于国际海事法律的新发展。

本文从英国船舶保险条款修订的原因和主要变化、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的比较、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修订之建议三部分着眼,以期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能适应国际海上保险的趋势。

【总页数】4页(P54-57)
【关键词】中国;英国;船舶保险;保险条款;对比研究
【作者】鄢青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4;D956.122.0
【相关文献】
1.协会船舶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仅与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连用) [J],
2.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研究 [J], 郑春贤
3.中英渔船商业保险条款的比较 [J], 王艳玲;周莎
4.中英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免赔额规定的比较 [J], 应世昌
5.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J], 唐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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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

”’该格式自1779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

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年代。

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1982年和1983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

其中19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1995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

“ITCH 95”对1983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6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

(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4)规定了12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

“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ITCH 95'’共有27项条款,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只有11项条款。

从条款内容上看,“ITCH 95'’的内容显得更为全面、具体。

其中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形成区别的主要内容如下:(a)责任范围不完全相同。

“ITCH 95'’在风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还包括“锅炉爆裂、推进器损毁”和“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

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则未包括这些风险。

(b)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

“ITCH 95'’第6条的风险条款将恪尽职责扩大适用于监督人员及其岸上管理人员,即凡是从事与保险标的有关工作的人包括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及其岸上管理人员都应当做到恪尽职责,否则,因这些人员未恪尽职责而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使损失原因属于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的恪尽职责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

(c)碰撞责任程度和范围有别。

“ITCH 95'’第8条仍然保留“The S.G.Policy'’的3/4船舶碰撞责任,即保险人仅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而由其向任何其他人支付的金额的责任,另外1/4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1)碰撞的任何其他船舶及船上财产的损失;(2)碰撞的其他船舶及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损失;(3)碰撞的其他船舶及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损失和救助费用。

另外,碰撞责任范围仅限于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的碰撞而产生的责任,被保险船舶碰撞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而产生的责任,则被“ITCH 95'’排除在外。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是4/4碰撞责任,且将被保险船舶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在碰撞责任方面,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程度和范围均比“ITCH 95'’所承保的范围大而广泛。

(d)索赔期限及要求有异。

“ITCH 95'’第13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引起索赔时,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在获知或应当获知损失消息的当日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在获知或应当获知损失消息之日起12个月内通知保险人,除非有保险人的相反书面意见,保险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责任则自动解除。

这一规定显然对被保险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且明确了保险索赔期限仅为12个月。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期限为2年。

(e)对救助酬金、特别补偿和防污费用赔偿与否作了明确规定。

“ITCH 95'’第10条第6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b)项关于“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的规定而支付给救助人的救助酬金,保险人将予以赔偿。

在第10条第5款排除了对特别补偿和防污费用的赔偿,即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则或合同的类似规定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

为防止环境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防止船舶泄露污染物质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鉴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已于1996年生效,我国又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有关这方面的具体问题在《船舶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甚有必要。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英国的有关做法,及时修订、公布有关条款,使有关的保险实践有据可依。

(f)将保险人承保的但未订立保险条款的船舶附加险加以订明。

“ITCH95'’第22条是关于船舶附加险的规定,这些附加险通常是被保险人投保船舶时选择加保的部分险别。

主要有:船舶费用,管理人佣金,船壳和船机的增值(但以不超过该船值的25%为限),租金或航次运费,以及船舶保险费等。

关于其他附加险,如船舶战争险、罢工险,定期运费险和定期运费战争险、罢工险等均已订立专门的保险条款。

“ITCH 95'’将有关附加险在其中列明,为被保险人了解保险人的保险业务范围,作出恰当的选择提供了方便。

我国保险公司也承保了多种船舶附加险,除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有专门的保险条款外,其他附加险,如运费、租金、责任、油污等险别既无专门条款的规定,也未规定于《船舶保险条款》中,因此,不便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事宜。

、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区别英国海运货物保险是根据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CC)办理的,该条款是在“S. G. Policy”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分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三套条款。

《条款》(A)承保的风险为一切险,其他内容包括除外风险、责任期限、索赔、保险的利益、损失的减少、迟延的避免以及法律与实践等;《条款》(B)仅列明了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条款》(C)同样仅列明所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至于《条款》(B)和(C)的其他各项内容则完全与《条款》(A)的其他内容一致。

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看,在许多方面,如除外责任、责任期限和索赔等都是基本相似的。

但在承保的风险范围上则不完全相同:首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承保的风险范围既包括货物的灭失,也包括货物的损坏,而不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只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即负责赔偿:(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颠覆或出轨;(4)船舶或驳船碰撞或运输工具碰撞除水以外的任何外来物体;(5)在遇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弃货物。

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则比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承保的范围要大些,但是,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除此之外,因其他原因所致的部分损失包括在该险别之内。

其次,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所承保的风险范围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也不完全相同。

它除了包括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列明的七项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外,还包括以下三项原因造成的货损:(1)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2)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集装箱或储藏处;(3)整件货物落海或装卸时从船上或驳船掉入海中。

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区别仅在于,水渍险负责赔偿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而平安险则不负责。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虽与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不完全相同,但由于我国的条款是参考英国“S. G.Policy”制定的,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又是以“S.G.Policy”为基础修订的,因此,其主要内容基本相同,无原则上的区别。

、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比较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均是依据各自的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办理的。

船舶保险条款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虽然在某些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如两者均有关于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等的规定,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某些具体规定也就必然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英国的定期保险依照《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办理,而航次保险则按照《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办理。

因此,船舶所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定期保险或航次保险。

但货物所有人只能办理航次保险,没有选择余地。

其次,两者的责任期限不同。

船舶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最长为1年,英国定为12个月,航次保险的责任期限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止。

显然,船舶保险责任仅涉及水上风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仓至仓”责任期限,其保险责任不仅包括水上风险,而且还涉及陆上风险。

再次,船舶保险责任范围比货物保险责任范围广,前者的责任范围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即当船舶所有人投保了一切险后,因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都负责赔偿。

而后者不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

最后,在船舶保险中,保险单不能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将被保险船舶出售,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予承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单可以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并且不必通知保险人,货物一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保险单持有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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