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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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二、要约(Offer.发盘,发价)
▪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合同法》第13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约的法律性质: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
经阶段(第一阶段)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4条)
▪ (1)主体上,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而且,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
甲运输公司在与客户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 一份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载明:“运输方式为仓对仓 运输。”双方按此格式合同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甲公司认为仓对仓是指乙公司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 库,乙公司则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所要到 达的仓库。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合同的表 述正确的是( )。
受要约人发出。特别关注:该受要约人一般是特 定的人。 ▪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3)要约的内容须具体和确定。 ▪ 例如——买卖合同:标的和价格 (4)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通常关涉到合同 是否成立,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 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 (2)法律也有直接规定要约期限限制的,如 《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 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当然,在30- 60日内,要约人还有权利决定具体期限。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终于被 我撤销了!
19A 不得撤销
的要约
1.撤回
▪ (1)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 表示;
▪ (2)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 (3)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 不得撤回。
▪ (4)在电子商务中,要约一般是不能撤回 的。
2、撤 销
▪ (1)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 意思表示;
▪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3、不可撤销之三种情形(《合同法》第19条,)
3、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B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 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2A 合同无效的6种情形 53A 合同无效的免责条款
C 格式条款的解释
惯常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一、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合同书、信件、合 同确认书、数据电文等文字形式
口头形式——语言形式
适用于及时清洁的合同 “君子协定”
其他形式(行为等推定形式)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合同的内容(合同范本)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A.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未成立 B.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无效 C.合同生效,应以乙公司的理解为准 D.合同生效,应以甲公司的理解为准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效 力。《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 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正确答案是C.
▪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如果要约,属于要约) ▪ 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 1、要约的生效时间
▪ (1)要约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
▪ (2)“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 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 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确实知晓内容, 在所不论。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订合同时 没有和我们 商量啊!!
格式条款的定义及其内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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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内容的确定
▪ 格式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 合同,也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
▪ 特点: ▪ 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 2、承诺的无奈性:垄断地位、普通生
活、密切关联(要么同意要么走开) ▪ 3、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 4、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 5、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别规制
A 合同法第39条
1、提供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
1、本条所列8大条款具有提示性作用,属建议性规范, 意在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将条款订得周详 些。
▪ 2、本条不具有强制性作用,不是强行性规范,违 反该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 3、本条之8大条款并非每类(个)合同都必须具备 的条款,有些条款甚至是为某类(个)合同所不需 要的。当然,“当事人”与“标的”这两个条款应 为每个合同所必备。但缺乏其余条款,是能够通过 补充或补正予以补充或补正的。
▪ (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2、要约的法律效力
▪ (1)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 诺之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 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3、要约期限
▪ (1)要约期限,即要约有效期限,也即受要 约人的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由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订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行为。(事实判断,“有”或“无”,解决合 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不涉及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 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 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 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