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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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bf8a542f-7160-11ec-8ae3-7cb59b590d7d以下是2021年正版三大本中民商法部分有关一些具体事宜的诉讼时效的时间知识点,本人整理入下,与大家共勉,如有疏漏之处,欢迎大家补足和改正。

每一点括号后面标有页码,大写数字三表示是三大本第三卷,如果想要查询具体上下文内容是可做参考。

一指定监护: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自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生效。

(p017,三)2.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唯一宗族信息消失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它在战争中消失了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中,法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

(p018,三)三宣告死亡:(一)一般期间为四年,自自然人失踪之日起计算;(2)因战争而下落不明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以上两点法院的公告期为1年(3)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法院寻找公告期也为3个月(p019,三)四请求变更或撤销自成立一年以上可以变更或撤销之民事行为者民法院不予保护。

(p052,三)5.请求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p054,三)6.民法一般时效期限为2年;例外情况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产品责任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5)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但涉及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海上货物运输负有责任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在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期满后予以确认定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6)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儿童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p086-0877、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注册无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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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8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1)债权人对保证人: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2)保证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例题·简答题】甲承租乙的建筑设备,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后,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07年10月底前还款,若逾期则由丙支付。

丙也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意担保。

还款期满后,甲未向乙还款,乙也未向甲主张权利。

直至2008年6月,乙才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月。
时效 开 始 ,该银行 起诉时 未到两年 ,因而保 证人应
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 同意第二 种意见 。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们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 效问题 .保 证期 间与 诉讼 时 效 是两 个不 同的概 念 , 但 由于两者 之间 的联 系与 区别 比较 复杂 ,在实践 中 容易 发生混 淆 .引 起不必 要的 纠纷 和损失 。正确 区 分保 证期 间与诉讼时 效 ,准确适用 相关 法律 ,对维
护银 行合 法权 益至 关重要 。笔者根 据 《 担保 法》及
3 .保证台 同约 定 的保 证 期 间早 于或 等 于主债 务履行期 限 的 ,按 照 司法解 释第 3 的规 定 ,保 2条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 起六个月。 4 保证台 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 ,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字样的,按照 《 司法解 释》第 3 条规定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间为主 2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 对于比较特 殊的最高额保证台同。保证期 , 间投有 约定 或约 定 不 明 的 ,按 照 《 司解 释》 第 公 3 条规定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有保证人清 7 偿期限 的, 证期 同为清偿期 限届满之 日起六个 保 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 限的,保证期间 自 最高额
要求某企业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某公司对某企业所 欠贷款本息 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 对 于本 案保 证人是否 应承 担保 证 责任 存在两种
意见 :
保证期 间是不变 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其实质就是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间,即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 内向保证 人主 张权 利 ,否则 保证人 将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 在银 行依法催 收或诉讼 过程 中 ,应按下列方 法

保证合同属于民法典吗?

保证合同属于民法典吗?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保证合同属于民法典吗?导读:保证合同属于《民法典》,是《民法典》的所属内容。

《民法典》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注意事项,以及具体的情形发生时处理的原则等。

其中,对于保证人作出了身份规定,只要具备能够代为偿还所有债务的能力并且身份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成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属于《民法典》,是《民法典》的所属内容。

具体的法律条例如下。

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6.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各类时效

各类时效

一、各类时效1、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章节撤销权撤销权的时效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可撤销合同(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证期间--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7

保证期间--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7
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
有约定
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有清偿债务期限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清偿债务期限
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
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3)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详见破产法)
保证期间的起点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7
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
(1)一般情况:
保证期间的作用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提出方式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注意】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仅仅具有签收性质,不代表继续承担。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总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王叶刚*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性质三、《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与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冲突四、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完善五、结语摘 要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具体化。

在一般保证中,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在债权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这一规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存在不合之处,也难以明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一般保证而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后,保证人予以拒绝的,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了损害,自此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关键词 保证 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一、问题的提出保证之债作为债的一种类型,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对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保证债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保证债务长期存续,不当加重保证人* 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行为合法性研究”(项目号20C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张鹏:《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第536页。

的责任,从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也承认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原《担保法》并没有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解析

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解析
硼 蒌茎曼曼
保证担保 中保证期 间与 保 证 合 同诉 讼时 效 适 用解 析
◆ 吴玉 亮
1 案 例 案 例 一 : 2005年 4 月 8 日 , 甲 公 司 向 乙 银 行 贷 款
5 000万 元 并 签订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应 于 2005年 1O 月 8 日前 归还 贷 款 本 息 ,丙公 司 提供 一 般 保 证担 保 并 签订 保 证 合 同 ,约 定保 证 期 间 为 3年 。 贷 款合 同到 期后 , 甲公 司无 力 偿还 ,乙银 行于 2005年 12月 8日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 2006年 1月 8 日 ,法 院 判 决 乙银 行 胜 诉 ,2006年 1月 23 日判决生效 。但 因甲公司无履 行能力 ,2008年 1月 25日 乙银 行再 次 向 法 院提 起诉 讼 ,要 求丙 公 司 承担 保 证 责任 。
2 法 律 分 析 2.1 保 证 期 间 与保 证 合 同诉 讼 时效 概 述 2.1。1 概念。保证 期间是根 据当事人的约定 或者 法律 的规 定 ,债权 人应 当 向主债 务人 或者保证 人主张权 利 的期间 , 如果债权人没 有在该期间 内及 时行使权利 ,则保 证人 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 间属于 除斥期间 ,是不 变期间 ,不 因任何 事由发生中止、中断。
保证合同诉讼 时效 是指债权人在 一定的期间 内不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请 求 判 令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义 务 ,则 期 间届 满 后 人民法院对其 民事权利不再予 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保证期 间与 保证合 同诉 讼 时效这两 个重 要期 问 内, 债权人没有行使相 应的权利 ,均 有可能导致保证人 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 ,从而使债权 实现面临风险。 2.1.2 时限。根据 <担 保法> 及 《担 保法解释》 的规定 , 保证期 间的时限存在 以下几种情 形 :当事人可 以在保 证合 同 中约 定 保 证 期 间 ,但 不 能 超 过 2年 :如 果 没 有 约定 保 证 期间 或者 约定 的保证期 间早于 、等 于主债务履 行期 限的 , 保证期间 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 之 日起六个月 ;如 果约定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 清时为止等 类似 内容

时效期限汇总

时效期限汇总

时效期限汇总一、诉讼时效、保证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20年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保证期间:A、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未约定,推定为6个月。

B、虽有约定,但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C、约定中含有“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请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保证诉讼时效。

权利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时效才产生,保证诉讼时效为2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抵押时效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执行时效1、申请执行时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纠纷。

本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特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质保金诉讼时效期是多久

质保金诉讼时效期是多久

一、质保金诉讼时效期是多久合同法质保金诉讼时效为三年。

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其他法律将由新的司法解释所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时间一般是多久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根据建筑法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权益原则确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确定,由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各方签收竣工验收文本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引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担保的内容,规定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以及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中。

保证是一种主要的担保类型,《民法典》除将《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的内容进行整合之外,还有一些新变化和新规定,本文即对该等新变化和新规定及对实操的可能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新变化: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改为按一般保证处理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保证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改变了《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突出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约定“连带”字样。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条件都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但实务中存在大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尤其常见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经笔者检索案例发现,比较典型的情形包括:1)保证人在借条或主合同上仅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但并没有明确其保证方式;2)仅约定债务人不偿还或没有按期偿还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3)同时成立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一致,或者既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又有承担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4)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仅有无条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偿还责任的相关表述。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保证是⼀种担保⽅式,权利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是需要注意相关的保证期间的。

超过保证期间,债权⼈的担保权利不会得到⽀持。

那么,保证合同期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证合同期限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担保期限是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般保证,债权⼈向借款⼈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样。

⽽如果担保⼈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向担保⼈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责任免除,不再会产⽣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主张的,担保期间终⽌,重新计算⼆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保证合同期限相关内容,如果双⽅当事⼈对保证合同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合同期限在⼀般情况下是六个⽉。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因为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而且破坏合同的整体性,而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计算保证期间,有利于保障债权,并不至于将一个整体性的合同支解。

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时候会有保证人的出现。

保证人会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

那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呢?小编为您提供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规定(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保证合同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保证合同

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 院裁定终结执行: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
规则确定: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 ……
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 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
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
难的;
……
第二十九条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债权
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 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能够举证证
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对保证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 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观点一:只要届满前起诉,即使之后撤回,都应认定 观点二:根据撤回起诉视为没有起诉的原理,不论起诉书副本是否 发送保证人,均不应认定 观点三:如果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保证人,则应当认定;如果 没有送达,则不应当认定
除外。
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产案件;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 的
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的;
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 丧
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 ……
失履行债务能力;
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 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

一、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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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期间长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至。

若起算期间过短,会损害债权人的担保权,使债权失去保证利益;若起算期间过长,则会加大保证人的责任,使保证人承担不当义务。

笔者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对此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有观点认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是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债权人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也就并不能视为债权人的权利受侵害之日。

债权人真正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保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计算。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既然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视为债权人的权利受侵害之日。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规定,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债务的行为,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怎会有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计算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源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其保证责任。

此时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那来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若干规定》把诉讼时效的中断改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并将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延长到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总算是前进了一步,但仍未消除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

最后,《若干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又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靠近了一步,且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相一致。

; 由此可见,在我国关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出现了基本法、特别法、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特别法条文之间相互矛盾,司法解释条文之间相互矛盾的状况,即法体系上的违反,难怪在实务中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

根据下位阶法不得抵触上位阶法的原则,在确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与其相抵触的规定,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笔者建议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正,以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或者在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将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予以统一,消除现有法体系上的违反。

;
:顾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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