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结束,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也就不存
在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3、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主债务,债权人从未主张对债权人有利,因为这样不会有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向主债务人主张了并约定了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届满,保证期间没有起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中断和中断事由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保证期间将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但是,如果中断事由持续存在,保证期间将暂停计算。
四、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延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延长。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时效 开 始 ,该银行 起诉时 未到两年 ,因而保 证人应
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 同意第二 种意见 。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们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 效问题 .保 证期 间与 诉讼 时 效 是两 个不 同的概 念 , 但 由于两者 之间 的联 系与 区别 比较 复杂 ,在实践 中 容易 发生混 淆 .引 起不必 要的 纠纷 和损失 。正确 区 分保 证期 间与诉讼时 效 ,准确适用 相关 法律 ,对维
护银 行合 法权 益至 关重要 。笔者根 据 《 担保 法》及
3 .保证台 同约 定 的保 证 期 间早 于或 等 于主债 务履行期 限 的 ,按 照 司法解 释第 3 的规 定 ,保 2条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 起六个月。 4 保证台 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 ,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字样的,按照 《 司法解 释》第 3 条规定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间为主 2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 对于比较特 殊的最高额保证台同。保证期 , 间投有 约定 或约 定 不 明 的 ,按 照 《 司解 释》 第 公 3 条规定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有保证人清 7 偿期限 的, 证期 同为清偿期 限届满之 日起六个 保 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 限的,保证期间 自 最高额
要求某企业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某公司对某企业所 欠贷款本息 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 对 于本 案保 证人是否 应承 担保 证 责任 存在两种
意见 :
保证期 间是不变 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其实质就是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间,即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 内向保证 人主 张权 利 ,否则 保证人 将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 在银 行依法催 收或诉讼 过程 中 ,应按下列方 法
一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 ( 发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有 法 《
关保证 的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中就提及了保证期间, 该规定可 以说
是 保 证 期 间 的雏 形 ,但 是 该 规 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 没 有 对 保 证 期 间 做 出 明 确 的
三 、 讼 时 效 与 保 证 期 间 的关 系 诉 ( 保 证 期 问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联 系 。保 证和 诉 讼 时效 期 间 均 一)
上 , 点就 诉 讼 时 效 与保 证期 间 的 关 系进 行 了探 讨 。 重 关键词 : 证期 间 诉讼时效 关系 保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 日益活跃, 交易 日趋迅捷 、 易主体 、 交 数 利行使 ; 在连带保证责任 中, 只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 义务 , 对债
量 日趋增加, 保证制度更是成为各国债法 不可或缺 的内容之一 。 保证 期间与诉 讼时效期 间两者 作为保证 制度 中 的一 项重要 内 确保保证制度发挥增 强市场主体信用 方面亦起 着重要 的作用 。 特别是对保证期 间立法的不 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或保证 人的保护程度 , 因为保证期 间既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又 可让保证人尽早摆脱替代 性的债务负担。对 保证 期间与诉讼 时 效期间关系 的的理解至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就此 问题也 发表一些 自己的管窥之见 。
LL IUNZONGHENG
@吉林教育
傈 期 河 与 诉 讼 聪 效 曲 关 系 宄
吉林 司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刘婷婷
摘 要: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都是法律规 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 事实,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两者 分别处在保证 制度不 同的阶段 , 互衔接 , 自发挥着不 同的作 用, 究两者 的关系, 相 各 研 具有重要 的意义。分析诉讼 时效及保证期 间概念的基础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担保期间,⼜叫作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
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持续达到⼀定期间⽽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丧失胜诉权。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般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没有对债务⼈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连带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这⾥并不需要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般保证不同。
三、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1、根据保证合同成⽴时,主债务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期届满的次⽇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如今越来越多的⼈帮⾝边的亲朋好友进⾏担保借款,但担保本⾝就是⼀件具有风险的事件,在现实⽣活中,也有较多的⼈因此蒙受了损失。
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诉讼时效⼜是多久?店铺的⼩编在下⽂中将为您具体进⾏阐述,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担保期限切实关系到担保⼈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六个⽉。
同时本⽂延伸介绍了四种情况下担保⼈可以免除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当然每个⼈的担保情况不同,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在保证债务关系当中,对于时间的限制,这两者限制的都是针对保证人的时间,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区别,我们从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分析一下。
一、从相同点来讲,二者都是让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目的。
1.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当中要承担自己保证义务的期间,在这个期间之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来行使他的保证义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来行使自己义务的,所以就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一种督促,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就会对自己很不利。
2.而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对于债权人来讲,只不过这是对于整个债务体系而言,与保证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总之,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不同点来讲,两者主要有两个不同。
第一,二者的客体不同。
1.保证期间,债权人能够催促的债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内,他只能要求保证人来承担他的保证责任,具体的保证责任应当是已经规定在合同当中的,而不可以有其他的权利来要求别人做什么样的事情,这是保证期间的客体。
2.而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于这个债权来,如果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没有按合同来约定自己的义务的话,也就是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能造成侵权,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整个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来提起诉讼,这个诉讼与之前的保证期间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两者的时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从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对于二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区分。
在保证合同当中由于涉及了保证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参与,所以在具体的行使权力过程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缘起:《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知识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该答复第一项也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商业银行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是否也应约定为三年呢?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内,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指在保证书中所承诺的保证期限,即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于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有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按照约定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照约定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少于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书的法律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保证书中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默认为六个月。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解析
保证担保 中保证期 间与 保 证 合 同诉 讼时 效 适 用解 析
◆ 吴玉 亮
1 案 例 案 例 一 : 2005年 4 月 8 日 , 甲 公 司 向 乙 银 行 贷 款
5 000万 元 并 签订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应 于 2005年 1O 月 8 日前 归还 贷 款 本 息 ,丙公 司 提供 一 般 保 证担 保 并 签订 保 证 合 同 ,约 定保 证 期 间 为 3年 。 贷 款合 同到 期后 , 甲公 司无 力 偿还 ,乙银 行于 2005年 12月 8日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 2006年 1月 8 日 ,法 院 判 决 乙银 行 胜 诉 ,2006年 1月 23 日判决生效 。但 因甲公司无履 行能力 ,2008年 1月 25日 乙银 行再 次 向 法 院提 起诉 讼 ,要 求丙 公 司 承担 保 证 责任 。
2 法 律 分 析 2.1 保 证 期 间 与保 证 合 同诉 讼 时效 概 述 2.1。1 概念。保证 期间是根 据当事人的约定 或者 法律 的规 定 ,债权 人应 当 向主债 务人 或者保证 人主张权 利 的期间 , 如果债权人没 有在该期间 内及 时行使权利 ,则保 证人 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 间属于 除斥期间 ,是不 变期间 ,不 因任何 事由发生中止、中断。
保证合同诉讼 时效 是指债权人在 一定的期间 内不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请 求 判 令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义 务 ,则 期 间届 满 后 人民法院对其 民事权利不再予 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保证期 间与 保证合 同诉 讼 时效这两 个重 要期 问 内, 债权人没有行使相 应的权利 ,均 有可能导致保证人 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 ,从而使债权 实现面临风险。 2.1.2 时限。根据 <担 保法> 及 《担 保法解释》 的规定 , 保证期 间的时限存在 以下几种情 形 :当事人可 以在保 证合 同 中约 定 保 证 期 间 ,但 不 能 超 过 2年 :如 果 没 有 约定 保 证 期间 或者 约定 的保证期 间早于 、等 于主债务履 行期 限的 , 保证期间 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 之 日起六个月 ;如 果约定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 清时为止等 类似 内容
时效期限汇总
时效期限汇总一、诉讼时效、保证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20年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保证期间:A、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未约定,推定为6个月。
B、虽有约定,但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C、约定中含有“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请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保证诉讼时效。
权利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时效才产生,保证诉讼时效为2年。
法律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抵押时效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执行时效1、申请执行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浅议
1保 证 期间 的概念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 保法 》 1、 2 2 、 (52 、3
《 保法 司法解 释》 担 第三十 四条 规定 , 一般保 证的债 权人 于保 证 期 间届满 前对 债 务人 申请 诉讼 或提 出仲 裁 的, 从判 决, 裁 裁 仲 决 生效之 日起 , 始计 算保 证合 同 的诉讼 时 效 , 开 连带 责任保 证 的 债权 人当 保证 期间届 满面 前要求 保证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从债 权 人要 求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之 日起 , 开始 计算保证 合同 的诉讼 时 效: 第三 十六 条规 定 , 一般 保 证 中 , 主债 务诉讼 时 效中 断, 证债 保 务诉讼 时效 中断 : 一般 保证 和连带 保证 中 , 务的诉 讼时 效中止 , 债 保证 的债 务诉 讼时 效 中止 。 ( ) 证期 间与保 证债 务 的诉讼 时 效的 区别 三 保 1规 范 目的 、 质不 同 。 设置 时 效制度 , . 性 在于 尊重 久 已存 的 事 实状 态 , 即在于 维持 社会 秩序 。事关 社会秩 序 之维 持 , 决定 这
陷, 并对 缺 陷补救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保证 期 间 一般保 证 边 带保证 诉讼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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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3 3一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6 5.2 10- 9 (000. 7 0 2 o 效 : 连带 责 任保证 于 合 同约定 或法 律规 定 的保证 期间 , 权人 对 债 未要 求保证 人承 担责任 的 , 证 责任期 间届满 的法律 效 果为免除 保
了它性 质 为强制 性规 范 , 当事人 不 能变 更 、 除时 效期 间或者 预 排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法领域,保证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
其中,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保证法律关系的时间维度。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两者互为影响,互相作用,构成了债务追索权有效性的双重保障。
本文将对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二、保证期间概述保证期间,也称为担保期限或保固期间,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债务清偿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需承担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若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清偿责任。
而当债务得到履行或者达到法定的宽展期限后,保证人的责任则随之消失。
三、保证诉讼时效概述保证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得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救济的时间期限。
超过该期限的,权利人的追索权将会失效,失去对法院进行诉请的机会。
在保证合同中,若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则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四、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一)相互影响1. 保证期间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保证合同中,若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则该期间将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当债务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开始享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同时也进入了诉讼时效期。
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 诉讼时效对保证期间的影响:诉讼时效的存在也是对保证期间的一种补充和约束。
即使有明确的保证期间,但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将无法有效主张其权利。
因此,两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
(二)共同作用1. 双重保障:通过设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和合理的诉讼时效期,可以实现对债权人追索权的双重保障。
一方面,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超过保证期间,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期,债权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为了保证主债权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
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如果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
《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
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失权期间、保证期间、异议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失权期间、保证期间、异议期间(1)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
并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
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2)诉讼时效期间与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效果(3)诉讼时效期间与期间2 6(4)诉讼时效期间与异议期间的区别异议期间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期间。
从法律效果上看异议期间最终限制的是买受人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承担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期间同属对于请求权的期限限制。
但作为或有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期间有如下区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法定期间;异议期间则允许当事人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与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和存续期限不同。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异议期间则具体区分为三种类型:a.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b.标的物的质量2。
连带保证起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保证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连带保证的起诉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围绕连带保证起诉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连带保证的定义、连带保证的设立、连带保证的效力、连带保证的起诉条件以及起诉后的法律程序等内容。
二、连带保证的定义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连带保证的设立1. 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 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并由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连带保证的效力1. 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 保证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连带保证的起诉条件1. 被保证的债务已经到期:债权人应当证明被保证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 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催告: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发出催告,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保证合同有效。
4. 诉讼时效未过:债权人应当证明其诉讼时效未过,即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六、起诉后的法律程序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 送达传票: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传票,告知被告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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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奚晓明内容提要: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X权利的期间。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
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保证期间除斥期问诉讼时效《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章第三节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中出现了保证期间的概念。
何谓保证期间,其性质与作用究竟如何,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何。
各国立法中对此规定极为少见,我国法学界对此研究探讨得甚少。
但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特别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问题。
正确理解两者的概念,掌握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担保法》中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民法学基本理论和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保证责任期间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性文件中最早出现保证期间概念,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①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明确的定义。
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同样也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法律上的定义。
有人认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的存续期间,同时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②这一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即便是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例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内为保证期间。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第11个月时,因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遂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予以拒绝。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一年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此时,虽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由于保证人在此期间内已经主X了权利,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为保证期间作如下定义:所谓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X 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X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①从这一概念中,可看出保证期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保证期间是要求债权人主X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不是保证人自动履行保证义务的期间,即使保证人在此期间没有自动履行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保证期间也不是保证人必须承担责任的期间,即便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虽然具有保护保证人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但这种作用是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X权利为前提的。
因而,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的一种制约,即要求债权人必须在此期间主X权利。
(二)债权人主X权利的对象及方式依保证方式确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主X权利的对象及方式依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主X权利的对象为债务人,主X权利的方式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主X 权利的对象为保证人,主X权利的方式对保证人要求履行。
②虽然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但仅只是在履行顺序上不分先后,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方先履行,并不妨碍保证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保证责任期间。
(三)保证期间的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26条的规定,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包括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间和虽无合同约定但有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中的这一规定,同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1987年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该规则第5条规定:“担保的满期,如果担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没有收到请求通知,或者根据担保所产生的任何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受益人的一切权利已全部得到满足,则担保即终止生效。
”法律之所以设定保证期间的制度,是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保证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可以有效地控制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使保证人免除日后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
即便是在连带保证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及时向保证人主X权利(包括起诉),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也可及时向债务人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则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一)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存在着四种主X: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性质。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人获得了免责的法定事由,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因而它具有时效的效能,类似于债权的诉讼时效。
①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法》第25条规定的6个月法定期间应属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的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应属除斥期间。
②第三种意见认为,《担保法》中规定的6个月,从民法理论上讲,其性质均应属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法律概念,不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③第四种意见认为,《担保法》中规定的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
从保证期间保护保证人的宗旨,不难得出结论,保证期间即保证人的免责期间,或曰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并无必要强求其在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中对号入座。
④可见,对于保证期间性质的认识方面,主要焦点就在于其究竟为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对此,应当根据两者的特点,结合我国《担保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笔者同意上述第四种意见,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及担保法中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对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
第一,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X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免除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效力存续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行使请求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完全符合除斥期间的特点。
第二,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此期间内主X了权利,应当认为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完结,此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反过来就是说,在此之前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没有所谓中止、中断及延长等。
这正是除斥期间性质所要求的,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
《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是符合保证期间性质的。
当然,我国《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作为一种除斥期间,仍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作为除斥期间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固定的时间段,以使当事人能够对期间利益有合理的预期。
而我国《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不同的保证期间,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方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间。
从这一点上看,也可以将保证期间看作特殊的除斥期间。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在两者所确定的期间X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具有因债权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作用。
从这一角度上讲,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
同时,这两个期间在实质上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避免可能因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两者的作用不同。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了权利,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请求权,维持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延续。
第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保证期间是权利人实体权利的存续期①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
保证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法院可以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请求;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而非权利本身。
诉讼时效完成,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权利人的诉权和权利本身不消灭。
第三,两者起算的事由不同。
保证期间是从债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
例如,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此时正是债权人客观上开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其根据是债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发生。
而诉讼时效则不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可见其更加侧重于债权人的主观状态。
第四,两者在不同阶段分别起作用。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25条、26条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X权利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作用失去意义,保证责任不再受保证期间的制约,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这方面最好的比喻就是将保证期间比作产品质量检验期间(或者称质量异议期),在购销合同中,货物的质量检验期间也同样是一种除斥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一旦在约定的期间提出了异议,质量检验期间将失去作用。
作为买方所要做的就是在诉讼时效内对卖方提起诉讼。
第五,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由于保证合同单务性和通常的无偿性,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实际上保证人是为了其他人而承担责任,在债权人、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形成的三者关系中,保证人通常所承担的是单务的无偿的法律责任,并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
因此,法律有必要在诉讼时效之外,另设定一段特殊的不变期间加以限制,以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加以双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