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论述: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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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已知主债务在07年3月1日履行期满,则主债的诉讼时效是07年3月1日-09年3月1日。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就是: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8月1日主张债权,则保证责任确定,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07年8月1日~09年8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之间没有主张债权,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②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于2010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三方约定:甲应于2011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

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截止于2011年2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截止于( )。

【典型案例】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的变化及衔接适用

【典型案例】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的变化及衔接适用

【典型案例】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的变化及衔接适用基本案情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化工原料,由朱某做担保,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按月还息,一年后偿还本金。

自2020年1月起,李某无法正常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朱某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支付完毕为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不满二年,故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注解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保证。

而保证期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新旧法衔接适用的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本案虽然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起诉的,但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在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明确保证期限,在起草保证合同时,需要明确保证的期限,即保证的开始时
间和结束时间。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履行迟延或者不履行的
情况下,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为诉讼时效规定的一部分,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

3.保证期间的延长,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债务履行
期限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否继续存在,需要在保证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期间的解除,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解除债务,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否随之解除,也需要在保证合同中进行规定。

在起草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当
事人的意愿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建议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与性质(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普通的起算点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

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实践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很容易混淆。

我国相关法律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也作了详细的解释,只有深⼊理解这些规定,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和延长最⾼⼈民法院在《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中断、中⽌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债权⼈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不再承担责任。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些法定事由⽽中断、中⽌、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民法院对权利⼈的权利不再进⾏保护的制度。

债权⼈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可因⼀些法定事由⽽中断、中⽌、延长。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

三、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处理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当事⼈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要求主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六个⽉。

通过本⽂的介绍,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着本质的区别,⽽且⼆者易于混淆,深⼊理解⼆者的区别和联系,对我们的法律实务有着重⼤意义。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发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正确区分两者,准确适用法律,对维护保证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

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

而在保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按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比较特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论一般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

论一般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

文_学术探讨279摘要:笔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指出一般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并从传统理论、《民法通则》规定、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出发,简要分析各家学说的得失利弊,先破后立,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粗浅地认为,原则上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不能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例外情况之下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起算。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请求权;先诉抗辩权;执行不能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看一般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区别1、案情介绍2011年10月11日,周平向李华民借款5万元,由周平的父亲周永强为周平提供保证。

周平向李华民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华民人民币共计5万元整,借期一年,利息为7500元,周永强为周平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借款人处和保证人处分别有周平和周永强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

借款到期后,周平未按期向李华民归还借款及利息。

2013年3月8日,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李华民起诉周平要求归还借款。

周平辩称,自己做生意亏了,现在无能力偿还。

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处理。

2013年11月4日,因周平实在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李华民到法院起诉,要求周永强承担保证责任。

周永强辩称,保证期间已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2、问题的归纳梳理在该案中,虽然没有单独的保证合同,但在借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且保证人在合同上也签了字,所以依法成立一般保证(本文讨论的是一般保证的问题,不存在混淆,所以下文均简称为“保证”)。

从表面上看保证期确实于2013年4月11日届满,但我们知道一般保证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不能单纯以保证期届满为抗辩理由。

除此之外,还必须证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么没有开始计算、要么期间届满。

所以周永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明确一点便可,即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没有开始计算,或者已经开始计算但已届满,那么周永强便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保证制度在合同执行和风险防控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其中,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是保证制度中两个重要的时间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影响和作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概念解析(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一段时间。

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设定旨在明确保证人的责任期限,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诉讼时效保证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时效期间。

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请求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设定旨在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一)相互依存关系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在保证合同中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方面,保证期间的设定决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另一方面,保证诉讼时效则限制了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时间范围。

因此,二者共同构成了保证制度的完整体系。

(二)影响债权人权益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其权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同时,如果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也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具体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在某公司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要求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此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由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债权人的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正确理解和运用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解析

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解析
硼 蒌茎曼曼
保证担保 中保证期 间与 保 证 合 同诉 讼时 效 适 用解 析
◆ 吴玉 亮
1 案 例 案 例 一 : 2005年 4 月 8 日 , 甲 公 司 向 乙 银 行 贷 款
5 000万 元 并 签订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应 于 2005年 1O 月 8 日前 归还 贷 款 本 息 ,丙公 司 提供 一 般 保 证担 保 并 签订 保 证 合 同 ,约 定保 证 期 间 为 3年 。 贷 款合 同到 期后 , 甲公 司无 力 偿还 ,乙银 行于 2005年 12月 8日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 2006年 1月 8 日 ,法 院 判 决 乙银 行 胜 诉 ,2006年 1月 23 日判决生效 。但 因甲公司无履 行能力 ,2008年 1月 25日 乙银 行再 次 向 法 院提 起诉 讼 ,要 求丙 公 司 承担 保 证 责任 。
2 法 律 分 析 2.1 保 证 期 间 与保 证 合 同诉 讼 时效 概 述 2.1。1 概念。保证 期间是根 据当事人的约定 或者 法律 的规 定 ,债权 人应 当 向主债 务人 或者保证 人主张权 利 的期间 , 如果债权人没 有在该期间 内及 时行使权利 ,则保 证人 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 间属于 除斥期间 ,是不 变期间 ,不 因任何 事由发生中止、中断。
保证合同诉讼 时效 是指债权人在 一定的期间 内不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请 求 判 令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义 务 ,则 期 间届 满 后 人民法院对其 民事权利不再予 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保证期 间与 保证合 同诉 讼 时效这两 个重 要期 问 内, 债权人没有行使相 应的权利 ,均 有可能导致保证人 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 ,从而使债权 实现面临风险。 2.1.2 时限。根据 <担 保法> 及 《担 保法解释》 的规定 , 保证期 间的时限存在 以下几种情 形 :当事人可 以在保 证合 同 中约 定 保 证 期 间 ,但 不 能 超 过 2年 :如 果 没 有 约定 保 证 期间 或者 约定 的保证期 间早于 、等 于主债务履 行期 限的 , 保证期间 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 之 日起六个月 ;如 果约定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 清时为止等 类似 内容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务人之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其对于保证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针对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二者的内涵、性质及相互关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证期间的内涵及性质1. 保证期间的定义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间。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

法定性指法律规定了最低的保证期间,而约定性则允许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更长的保证期间。

三、保证诉讼时效的内涵及性质1. 保证诉讼时效的定义保证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法定期间。

若超过此期间,债权人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2. 保证诉讼时效的性质保证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可变性和可中断性。

强制性指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限;可变性指诉讼时效的期限可以因特定事由而延长;可中断性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以中断诉讼时效的进行。

四、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1. 相互影响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在法律上相互影响。

一方面,保证期间的设定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行使;另一方面,保证诉讼时效的届满也将影响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可能丧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机会。

同时,若债务人或保证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承担责任,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2. 协调配合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协调好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方面,要确保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给予债务人和保证人适当的期限以履行责任。

这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需求,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区分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区分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区分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区分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关于保证合同的追索权利和解除权利的相互限制。

虽然这两个术语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和区别。

一、保证期间的含义及其种类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对自己所作的保证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期限,是指自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时间起,至债权人在依法享有的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截止时间(《依法保底物业规定》)。

保证期间的存在,使得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受到催款的影响,从而有足够的时间去筹措资金或者寻找其他的还款方式。

保证期间可以根据保证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固定期间的保证期间固定期间的保证期间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期限。

例如,在某个商业贷款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必须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后的5年内对借款进行追索。

在这个例子中,保证期间是由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限加起来计算出来的。

2、不固定期间的保证期间不固定期间的保证期间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保证期间。

例如,某个人为贷款的担保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的期限,那么等到借款到期后,在行使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的追索和解除权利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9条的规定,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相对应采用普通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含义及其种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行使保证合同的追索权与解除权时,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这些权利的行使。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分为普通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和缩短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两种类型:1、普通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普通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行使保证追索权的时候需要依据保证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将失去追索权的行使。

例如,在某个保证合同中,其规定保证人必须在债权人于到期日后的一年内行使追索权,如果债权人不在这个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就会失去这些权利的行使。

一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

一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

⼀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在2014年1⽉1⽇借了10万元给被告黄某,约定利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万某。

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原告李某在2015年3⽉2⽇将被告黄某、万某诉⾄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在开庭前即2015年5⽉5⽇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万某的起诉。

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归还原告的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2017年5⽉26⽇原告李某以被告黄某不履⾏还款义务为由,重新起诉担保⼈万某,要求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某以其保证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抗辩。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保证诉讼时效起⽌时间。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已经起诉借款⼈黄某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就同⼀个借款合同法院已经审理完毕,根据⼀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对李某诉保证⼈万某承担。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在2015年5⽉5⽇撤回对保证⼈万某的起诉,⼜在2017年5⽉26⽇起诉万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万某根据保证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进⾏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认可第⼆种意见,此案⾸先应确认被告万某的担保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万某未在李某与黄某的借条中约定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视为万某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原告李某第⼆次起诉保证⼈万某未违反⼀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本案的被告万某系连带保证⼈,原告李某可单独向其主张保证债权,原告向债务⼈主张的是债权,⼆者系不同的诉讼请求,虽双⽅的诉讼⾦额⼀致,但我们不能机械的适⽤⼀事不再理的原则,连带保证⼈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均有规定,尤其是债权⼈可单独起诉债务⼈也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即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和保证⼈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且《担保法》第31条和《民法通则》第39均规定了保证⼈的追偿权。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法领域,保证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

其中,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保证法律关系的时间维度。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两者互为影响,互相作用,构成了债务追索权有效性的双重保障。

本文将对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二、保证期间概述保证期间,也称为担保期限或保固期间,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债务清偿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需承担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若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清偿责任。

而当债务得到履行或者达到法定的宽展期限后,保证人的责任则随之消失。

三、保证诉讼时效概述保证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得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救济的时间期限。

超过该期限的,权利人的追索权将会失效,失去对法院进行诉请的机会。

在保证合同中,若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则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四、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一)相互影响1. 保证期间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保证合同中,若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则该期间将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当债务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开始享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同时也进入了诉讼时效期。

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 诉讼时效对保证期间的影响:诉讼时效的存在也是对保证期间的一种补充和约束。

即使有明确的保证期间,但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将无法有效主张其权利。

因此,两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

(二)共同作用1. 双重保障:通过设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和合理的诉讼时效期,可以实现对债权人追索权的双重保障。

一方面,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超过保证期间,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期,债权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裁判要旨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务从或然债务转变为实然债务,应自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原告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则被告免除保证责任。

公告催收应以当事人下落不明为必要条件,如果可实际联系,原告虽在《平安周刊》向各被告催收,但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效力。

案情简介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金贵、吕巧云偿还借款本金84651.67元及利息;2、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金贵于2012年3月10日、2012年3月12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共借款90000元,现仍结欠本金84651.67元,上述借款由被告张华斌、白传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金贵辩称:原告的工作人员朱洪波让我换贷款证,我不想换,因为年龄大了。

朱洪波说换贷款证有好处,我就在大单子上签字摁手印了,我也没有要换的贷款证。

后来原告找我要钱,我才知道贷款的事。

我去找朱洪波要我的贷款证,但是朱洪波被开除了。

我要求对贷款放款单(借款借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

朱洪波把钱用了,我对贷款的事不知道,我也没有还款的能力。

找到朱洪波就能知道是不是他把钱拿走了。

被告张华斌辩称:保证合同过期了,我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在保证期间也没有人给我要钱,我的电话和家庭住址都没有变。

被告白传玉辩称:签合同时是朱洪波找的我们,合同上也没有写贷款的金额。

后来通知我们放款的时候才知道多少钱。

我和张华斌也用了贷款,贷下钱张金贵用没有用我也不知道,但是我们用的贷款都还上了。

一直到2016年收到传票才知道张金贵借钱没有还。

当时签的担保协议上担保期间为两年,5年之后才给我们要钱,我们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一直没有变,也没有接到原告的任何电话或者书面催收的任何东西,我不应该还钱。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的区别。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关系不同: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

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

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

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保证期间,又称为除斥期间或不变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理解保证期间,应把握五个关键点:(一)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有了准确的界定;(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三)保证期间的“长”与“短”,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有效,称之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执行担保法及《解释》规定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四)依据《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定,执行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标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准确期日)”,则视为约定不明,执行两年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标准,但应明确这一时间仍然是不变期间;(五)以准确具体的起算点为标准,依据“约定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原则是六个月,例外是两年)”的内容,即可准确计算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分两类来分析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换的关系:(一)就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可转化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可转化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F A Z H I 法治■保证期间可转化为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殷宏近日,绥化市庆安县法院对一起 超过担保期间后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任的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债务人李某某给付债权人胡 某某玉米款10300元,担保人刘某某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 保证期间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 案例。

【案件经过】2015年12月25日,经被告刘某 某介绍,被告李某某从原告胡某某处 收购玉米10万斤,玉米款总额64500 元,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玉米款 54200.00元,余款10300.00元被告李 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由被告 刘某某为其担保,约定10日内还款。

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某和被 告刘某某催要此款,二被告未予还款, 原告诉 法院。

在庭审时,被告李某某未出庭,且 未答辩。

被告刘某某在辩称逾期后原 告是曾向被告刘某某催要此款,被告 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李某某让其还 款,被告李某某也同意几日内还款,但 被告李某某还款。

刘某某 为, 据 担保法 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 权债务期日起 6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 被告刘某某的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1 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止,现已超 过了保证期间,故被告刘某某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和判决】法院经审为, 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的买卖关系,有被告李某 某为其出具的欠据证实,经过庭审调人的, 被告李某某欠原告胡某某玉米款10300元的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刘某某对被告李 某某欠款及为其担保的事实也无异 , 据 担保法法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 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日起,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在保证期间内,原告已多 次向保证人刘某某主张权利,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曰 起两年,因此被告刘某某辩称已过保 证期间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 持,遂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胡某 某玉米款10300.00元;被告刘某某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证期间转化 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很 显然担保人刘某某不否认在担保期间 内债权人多次向他主张权利的事实, 据此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已转化为两年的诉讼时效,胡某某的 起诉虽然过了保证期间,但没有超过 两年的诉讼时效,刘某某的抗辩理由 显然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界定及适用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界定及适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界定及适用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证人):__________丙方(权利人):__________鉴于:1.甲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保证,以确保丙方在乙方向其履行债务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2.甲方、乙方、丙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3.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内容1.1甲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乙方按照约定向丙方履行债务。

1.2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3甲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第二条保证期间2.1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____年。

2.2甲方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抗辩的,视为甲方放弃保证权利。

2.3甲方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抗辩的,保证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保证合同诉讼时效3.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债权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____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2甲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债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丙方履行债务,确保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4.3丙方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未向乙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在保证期间内未向甲方主张保证权利的,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4甲方、乙方、丙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应当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乙方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应当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丙方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权利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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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论述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
高景中央民族大学
案例一:甲与借款人乙以及保证人丙、丁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丙、丁对借款及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一年。

借款期间内,乙突然死亡。

借款到期后,丙丁均未偿还。

保证期间内,甲向丙主张了清偿本息的权利。

保证期间届满之后,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丁二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案例二:2010年子与借款人午以及保证人卯、酉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子借给午一百万元,卯、酉对借款及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1年1月1日,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

借款到期,午未偿还,子于2011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申请对午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对午作出的强制执行判决于2011年3月1日生效,实际对午的财产强制执行于2011年4月1日结束,但法院依法对午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之后依然不足以偿还债务。

2011年7月1日,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卯酉二人承担清偿未还本息的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从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两个方面看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以下称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案例一中,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一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内,甲向保证人丙主张了清偿本息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从甲向丙主张偿清偿本息的权利开始,保证人丙当然产生承担偿还本息的保证责任。

此时,保证期间的存在对丙已经没有意义,并因为甲主张权利的行为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此时发生衔接。

对于丁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实是甲向丙主张权利时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否发生衔接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所谓连带保证,指的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而非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债权人对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并不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他们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发生衔接,保证期间届满,甲若未向丁主张权利,丁免除保证责任。

此说从法律上来说也是可行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对该法条第二款应该理解为,对谁主张权利就要求谁承担责任,没有主张权利的免除责任。

据此,我认为法院应该判令丙承担保证责任,丁由于超过保证期间而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中:卯酉二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同样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子向法院诉讼,法院对午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此时,如何计算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呢?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此处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从它发生的效果上理解,所谓“诉讼时效中断”就是指之前的诉讼时效终结,新的诉讼时效从这里开始重新计算,而“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就应该是保证期间在此终结,从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综合起来就是说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就立马失去意义,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在此时和诉讼时效发生衔接,因此根据本条文,2011年2月1日案例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衔接。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可以看出,该法条给出的答案是,自法院对午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发生衔接,开始计算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失去意义。

因此,不考虑法条本身存在的问题,本案严格按照该法条规定来分析应该是这个样子的:在法院对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发生了衔接,保证期间已经完成了使命,失去了意义,而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发生作用,因此,2011年3月1日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发生衔接。

从以上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与《担
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在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衔接的界定问题上有矛盾,因此,深受广大学者诟病,马永双认为,这两个规定是不准确的,因为担保法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只有经过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是从依法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从次日起算),也就是说在此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才发生衔接。

①郑云瑞认为,债权人应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满足债权时,方能起诉保证人,在此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才是最合理的。

但是他又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内一般是可以完成的,因此以强制执行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权利。

②我个人认为,在一般保证之中,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经过债权人的要求,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保证人就享有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以之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屏障,鉴于此,我认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是从依法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之日的后一日始起算,这样才能充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得出的结论是,从2011年4月2日起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失去意义。

我通过分析认粗浅地认为,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没有为特定行为,超过此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不复存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说保证
①马永双,《合同法》第105页,[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
②郑云瑞,《合同法学》第136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期间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设立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证人的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为了催促债权人行使权利,逾期不行使,则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可见诉讼时效期间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

对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我认为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要求的标准(具体指:1.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了强制执行且不足以偿还债务),保证期间即向诉讼时效转换,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起算。

此外,我认为在连带保证中,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具有独立性,在保证期间尚未转换到诉讼时效之前,保证人不用承担所谓的“实然之债③”,其中一个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转换到诉讼时效,其他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并不转换到诉讼时效,连带只存在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并不存在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在一般保证中,当债权人先诉之后,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之日后,所有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发生转换到诉讼时效的效果,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起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发生衔接。

③刘玉环,《山东审判》2012第一期,[J],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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