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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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校园内商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校园内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广东商学院商铺出租经营的有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卫生的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秩序管理

1、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2.严禁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及学院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瓶装酒类等商品;

3.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确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开展服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4.经营者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5.学院发包单位向经营者提供的经营场地,不得改用为食宿生活场所或其他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更改原有的设施设备及房屋结构;

6.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场地内严禁使用液化气和明火;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7.商铺里的从业人员必须报学院发包单位批准、审核、备案,并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持广东商学院(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8.各种促销宣传广告只能张贴在经营场所范围;

9.经营者要做好门前三包;

10.经营者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计生证等证件,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11.各商铺必须按照学生的作息时间在23:00时前停止营业;

12.各项商品必须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

13.经营者即是其所租商铺从业人员的计生责任人、亦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等责任人。

二、食品卫生管理

1.凡出售包点等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每学期开

学前一周内,到县级以上医院做健康体检,并将健康证明复印件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查;

2.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及无包装的食品;

3.经营场所内严禁出售现煮现卖的食品。

三、处罚

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乱贴广告、乱摆乱放;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不做好门前“三包”;不遵守学院作息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或现煮现卖者;

(2)出售学院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瓶装酒类等;

(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

(4)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3)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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