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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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的格式(范文10篇)

代理词的格式(范文10篇)

代理词的格式(范文10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代理词的格式的资料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代理词的格式(一)代理词格式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或某单位名称)的委托,指派我(或我们)担任其与被告XXX(或某单位)XXX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或我们)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接着,写《代理词》正文内容[论点、论据、论理。

做到:大、小标题(观点)简明;层次分明;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条文得当;说理充分等]。

注意:针对每一个焦点问题分别展开论证分析。

结尾:对自己上述观点进行概括性总结,尔后写明: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

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年XX月XX日代理词的格式(二)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 Х年Х月Х日民事诉讼代理词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代 理 词

代 理 词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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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方泽银)

代  理  词(方泽银)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你好!我受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指派及原告方泽银的委托担任方泽银诉刘继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泽银的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1、通过法庭的调查双方对本起买卖合同的事实及价款54400元均不持异议。

被告声称下欠的5万元支付给了案外人高永德,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仅仅是被告收到诉状后,质问原告的电话录音。

原告知晓被告将欠款给付高永德也是通过被告电话告知的。

但实际高永德一再强调没有帮原告收纳被告的欠款5万元。

有高永德9月24日第一次庭后出具的证明为证。

况且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欠款给付了高永德。

2、仅凭原被告的录音边认定高永德收取了原告货款,便要求原告向高永德主张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被告的录音即使双方都认可高永德收取了原告欠款也是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因为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况且原告认为高永德收取货款还是被告电话告知的,实际上自始至终仅仅只有原告自己陈述欠款给付了高永德。

也就是说,原被告不能给案外人高永德设定义务。

假如原告能够向高永德主张权利的话,以此类推,只要原被告同时认可在座的仍何一位收取了欠款,原告也向被告承诺该人可以代理其收取,便可以向其主张权利了么?显然是不成立的。

3、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将所欠的货款5万元支付给合同当事人原告。

法律依据仍然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被告购买了原告货物,就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代 理 词

代  理  词

代理词尊敬审判员:我们受原告人的委托,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现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一、被害人张伟结工作的城市为其经常居住地。

被害人张伟结于2010年1月份开始在深圳市工作已满一年多的时间,直至于发生交通事故。

所以,被害人所工作的城市已经成为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二、被害人张伟结在其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要收入的来源地。

原告提供的被害人工资单能充分的印证了这一事实。

综上,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有关司法实践,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害人张伟结在深圳市连续工作满一年多,且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地,因此被害人张伟结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相关的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

其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10年1月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死亡赔偿金:341280元。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按2011年公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064元×20年=341280元,先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剩下的70%由被告人封大乾、封大章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丧葬费:14151元。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358.5元/月(2010年标准)×6=141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原告应该得到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原告处理受害人的交通事故和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000元。

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法庭酌定。

以上费用合计为371431元。

其中死忙赔偿金341280元,保险公司依其保险限额赔110000元,被告封大乾和封大章赔剩下的70%,即1618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告处理受害人的交通事故和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000元;合计177896元。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xx年x月xx日上午,原告在二楼窗户处往外墙架子上捡砖时突然坠落到二楼的房子里面,原告当即昏死过去。

被告xx的弟弟等人将原告紧急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被告xx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张xx仅支付了29000元医疗费,原告垫付了34585元医疗费用。

二、两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提醒义务,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原告在为两被告正常工作时,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提醒,预防事情发生。

是导致原告从窗户上掉下来受伤的重要原因。

原告受伤后,两被告不是积极出资救治原告(xxxx为紧急抢救支付医疗费专门组织调解),而是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人亲属及医院多次催交两被告缴纳医疗费用,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再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得提前出院,在家继续治疗。

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鉴定中心对自身受伤程度、伤后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构成两处伤残(一个九级、一个拾级)、伤后误工期为20个月、护理期限9个月、营养期限9个月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原告受伤后至今依然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稍有行走或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被告xx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xx,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作为发包人,知道被告xx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四层房屋建筑业务发包给被告xx。

代理词是什么,应该怎么写?

代理词是什么,应该怎么写?

代理词是什么,应该怎么写?当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们所遇到的纠纷的时候,就需要专门的人员来书写一份代理词,也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单独使用的一种非正式文书。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代理词的概念以及代理词的相关内容,让大家子以后在遇到需要代理词的时候不那么陌生,能够有一定的了解。

当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们所遇到的纠纷的时候,就需要专门的人员来书写一份代理词,也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单独使用的一种非正式文书。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代理词的概念以及代理词的相关内容,让大家子以后在遇到需要代理词的时候不那么陌生,能够有一定的了解。

▲一、代理词的概念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二、代理词的格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

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3、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4、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四、代理词的组成部分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代理词(公司和XXX)

代理词(公司和XXX)

代理词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香港XX有限公司珠海办事处的委托,指派王天慈、黄建好律师担任文XX诉香港XX有限公司珠海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香港XX有限公司珠海办事处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了协助法庭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一、本案是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完全在于原告。

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承认被告于2008年1月26日将填好合同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交由原告,被告公司在将合同交给原告时,已经向原告说明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即由于公司没有权利与原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委托珠海XX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下简称“涉外办”)与原告签订合同,但原告还是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属于被告公司的员工,工龄还是继续计算。

原告拿到合同后,虽经被告多次电话催促,原告始终没有将签名后的劳动合同交给被告。

并于2008年2月22日将没有签名的劳动合同文本退还给被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这一事实,是原告自己没有在合同上签名,并将没有签名的合同退回到公司,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原告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不但拒签劳动合同,还口头告知原告交出国钥匙和员工卡,不要原告再去上班,实际上是解聘原告”明显是与事实不符,本案过错完全在于原告,是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原告迟迟不肯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公司没有办法,为了不耽误其他员工办理合同手续以及办理社保,被告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向涉外办提交了统计表,明确向涉外办报备了包括原告在内的17个员工的名字,委托外涉办先行办理已经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的14名员工的用工手续和支付相应的社保费用,待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后,再通知涉外办办理原告的用工手续和支付相应的社保费用。

如果被告公司不肯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何会将原告的名字报备给涉外办?为何又会向涉外办说明这一情况,这简直就是多此一举嘛?这恰恰证明了本案不是被告不肯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原告方,被告是完全没有过错的。

代 理 词(高玉华)

代    理   词(高玉华)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丰安村村民委员会、杨宝珠上诉高玉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受丰安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城子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丰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参加本案庭审,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

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一、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判。

一审被上诉人主张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恢复原状。

履行合同只是针对25米宽的灌渠产生争议要求履行,并不是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对于恢复原状被上诉人在一审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不知原状是什么状态,二审提供的照片也不能证明原状的状态。

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是违约之诉,要求恢复原状是侵权之诉,两种诉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种请求不能在同一诉中完成。

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就知道两份合同的共同存在,被上诉人应当主张确认之诉,而不是给付之诉,确认合同效力是前置程序,被上诉人在一审即没有主张自己的合同效力,也没有主张原审被告杨宝珠的合同效力,而一审却将两份合同作出司法评价,直接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二、一审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首先,对于2003年10月14日的合同及附图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没有证据证明“李龙俊在庭前称无异议”,作为朝鲜族人的李龙俊本身对汉语言的理解和使用就存在误区和对汉语的不完全理解,一审在庭前没有做任何的调解工作,也没有制作任何的书面笔录,一审依据什么认定李龙俊对合同和附图没有异议?而且一审时上诉人提出合同和附图不是一次性制作,附图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庭审不予记录,还呵斥上诉人对合同没有异议的说法,一审时上诉人对于合同的异议观点已经在庭审前的答辩状中已经明确观点,在一审判决书“被告丰安村辩称”中却不予阐述。

其次,一审对“2003年10月14日合同在2010年底重新签订,仅是延长20年承包期,其他内容不变”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也不予认可,属于没有事实的认定。

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事代理词范文

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市德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桂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桂芝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确为2002年4月9日与原告李桂芝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该事实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单、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及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后至2002年12月2日家中财产被盗期间,按照合同的规定尽到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原告李桂芝在朋友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朋友王振铎的介绍下,分别于2002年4月9日及2001年5月12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签订了两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并分别交纳保费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整。

并在签署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强调了其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中包括其于2001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表,在宋书盟未提出核实保险标的的异议的前提下与其签订了第二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

在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署两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原告的朋友王振铎均在场。

2002年12月2日原告家中被盗,原告的丈夫张义发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损失清单》,损失物品总价值共约377813元。

随后李桂芝电话通知其友王振铎,通过其友通知宋书盟其家被盗,要求宋书盟到现场处理问题,并向其提交了张义发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损失清单》,和部分被盗物品的购物发票,这其中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购物发票和一套西装的发票,并提出理赔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 理 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 理 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参与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依法对涉及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并对证据进行了核实,刚才也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肇事司机)XXX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13日,在攸县大同桥镇大岭路段,发生的一死二重伤二轻伤人员损伤(其中原告属重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被告XXX 驾驶车辆在相对方向车辆灯光照射情况下,未充分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未注意降低车速做到安全驾驶,与前方原告正常行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而造成的。

被告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X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这点在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攸公交认字(2009)第G092号】中已认定。

二、关于被告XXX、XXX的法律关系及责任。

(一)从XXX给XXX开车一年多来看,二被告形成雇佣关系。

第一被告XXX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该次事故前雇请第二被告XXX为他开车。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有两个显著特征,控制性和有偿性。

根据案件事实,第一,可以看出被告XXX作为湘BC3602小型汽车司机(从2008年6月开始为XXX开车至出事时)负有接受被告XXX管理的义务,2009年11月13日,XXX要求XXX开车把向科从长沙接到攸县后,贺又要求XXX到攸县农业银行前帮他拿了两万元钱。

前后行为(见09年11月16日XXX的询问笔录,2010年5月6日民一庭对向科的调查笔录),很显然建立在XXX作为管理者基础之上。

符合雇佣关系监督、控制的特征;第二,XXX作为XXX的司机,XXX平时是给XXX支付报酬的(XXX的代理人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符合雇佣关系有偿性的特征;第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盐西村二审代 理 词

盐西村二审代 理 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与新安县移民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受本案上诉人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1997年6月底前,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移民新村已经成立,原新安县仓头乡盐西村已不复存在,法律主体地位已经消灭新安县仓头乡盐西村1997年6月底前已整体移民搬迁完毕,大部分迁入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少部分迁入新安县铁门镇盐仓村,这些事实由新安县公安局的证明、孟州市移民局的证明可以充分印证,一审判决也已查明并予以认定(见一审判决第4页第2段)。

此时,原村址上既没有留下任何村民,原村基层组织也不复存在,从法律角度讲,原新安县仓头乡盐西村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

二、高振璜向新安县移民办申请并取款的行为,不能代表原新安县仓头乡盐西村,更不能代表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该行为系高振璜的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1、高振璜向新安县移民办申请并取款的行为,发生于1997年7月6日和7月8日,在原新安县仓头乡盐西村搬迁完毕和主体消灭之后,以及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移民新村成立之后,系冒用终止后的法人名义(原新安县仓头乡盐西村)进行民事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之规定,本案应以高振璜个人为被告。

2、法律规定法人分立前的行为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本案高振璜以原新安县仓头乡盐西村名义申请和领款的行为并不是法人分立前的行为,而是在该法人分立之后的行为,所以,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不应当对高振璜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该行为不是分立前原盐西村的行为,不在分立后的法人承继的权利义务范围之内。

一审法院以分立后的法人对分立前法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判决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对高振璜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是不符合法人分立民事责任承担的有关法律规定的。

3、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的移民补偿款,从1996年开始就一直由省移民办划转至焦作市孟州发放,从来就没有在新安县发放过。

代 理 词

代  理  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黑龙江真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法定代理人佟国付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担当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法庭的诉讼活动,并以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谈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是否离婚由原告斟酌原、被告于1998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外地打工,在一次二人打仗争吵后,被告生气睡觉,一觉醒来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此原告对被告的感情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病情所致被告成了一个非正常人,不但不能料理家务,也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

原告也开始对被告渐渐疏远,缺乏对被告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关爱。

同时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便产生了不愿再监护被告的想法,所以在2005年被告的父母只好把被告接回娘家抚养和护理。

做为父母只有无怨无悔的日夜照顾着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原告只在回娘家后的头一年来看望被告两次,说明从内心里早已将患病的妻子抛到一边。

对被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在经济上也没尽到一点义务。

所以这次是否离婚,原告应慎重考虑,一是治好病离婚,从感情上说对被告打击小;二是现在马上离婚虽然原告得到解脱,但确实不利于被告病情的康复,那么何去何从,应由原告反复琢磨,拿出意见。

二、如原告坚持离婚,即应对被告作出赔偿事实证明在共同生活中被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不容否认,原告对被告所患疾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人们的善良愿望,被告人的经济损失也远远的不仅局限在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上,在今后的日子里,还将为弥合难以治愈的创伤付出更多的物质代价,这些开支并非是一个精神患有疾病的人以及她的年老多病贫困的父母所能承受的。

因此,凡因治疗精神疾病所付的各项物质开支理应由原告负担,这里当然包括远期的治疗费用,尽管未来治疗所需费用带有不确定性,但受伤害残重的被告,今后需要治疗,必应治疗,必须支付大量的开支则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因此法庭裁量今后治疗费用时,应充分考虑,被告所患精神病的严重程度以及治疗的复杂性和费用支出的必然性等诸多因素。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代 理 词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代 理 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周余春的委托,就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原告颜亚波与被告侯祖文、湖南攸县供销联合社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指派廖正春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程序。

代理人谨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不应以股东姓名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备案作为必要条件,而应着重对股东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行确认。

在本案中,如果仅将工商登记备案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准并无法律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规定工商登记备案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作用。

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而系宣示性登记,故记载于工商部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只是一个形式化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能够存续并对外承担责任系因公司获得了出资人的出资,失去出资则公司无法成立更遑论(谈不上)对外承担责任。

因此,出资是出资人获得公司股东身份的核心和基础,不能因为公司登记程序的瑕疵而抹煞出资人获得公司股东身份的本质。

代理人认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不应以股东姓名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备案作为必要条件,而应着重对股东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

通过对本案庭审时,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攸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协议、出资证明书、因经营需要签订的租赁合同、(2010)攸法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等实质性证据加以审查,由此来判断第三人周余春在攸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股东资格的。

二、第三人在享受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方面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转让协议》系对第三人股东权利剥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

所谓外部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表示代理的词

表示代理的词

表示代理的词
1、领:以本官兼较低职、理财、代价、当代、助理、理性、一代、代替、护理、总理、受理、生理、三个代表、取代、理工、交代、理智、不理、修理、真理、代言、经营管理、心理学、审理、代表团、监理、
2、摄:暂时兼任比本官高的职务、
3、权:临时代职、
4、行:代行某职而尚无此官衔、
5、署:代替无本官的职务、
6、护:原官短期离职,临时守护印信。

扩展资料:
其它任免术语:
1、关于任职授官的有:
任、授、除、拜、封(用于爵位)、赠(用于追封已故者)、征、辟、荐、举(多用于布衣作官)、点(用于口语)。

2、关于提升职务的有:
抉或(用于由低级到高级)、进(用于较高职务追加)、起复(恢复原职务)、超迁。

3、关于降级免职的:
罢、免、解(因非严重过失而解除职务)、贬、谪(因过失而降级)、革、褫(撤职查办)、开缺(奉命或自请解除职务)、致仕(带职退休)、左迁(降级使用)。

4、关于调动职务的:
移、调、徒、量移(调的比原职稍好)、补(由候补而正式上任)。

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范文民事诉讼代理词(一)审判长:我受被告xxx委托,参加xxx与xxx市xx水利水电建安工程队、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一)我们认为本案原告xxx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原告在施工准备阶段,没有产生施工事实。

2、整个工程施工接近尾声,操作面有一米多宽,高一米五高,按照所有施工人员说法,不可能坠落。

3、整个事故,没有事实证明,被告xxx提供安全设施存在瑕疵。

4、被告施工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规范。

故本案侵权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二)关于原告方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一条解释,我们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应原告侵害结果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证据来看,1、原告系农村户口,长期生活农村。

2、原告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收入。

3、原告提供证词也说明事实。

4、原告曾在xxx第一装潢公司上班,既提不出证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事实也不存在xxx第一装潢公司这一企业,说明原告参照照农村标准赔偿符合事实。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本案原告方对xxx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解决,事实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其弟xxx与人民医院一次性调解,侵害被告方得权利。

我们认为,原告方对于xx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及伤害补偿中的部分费用,应由原告方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无限放大自己诉求,形成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按照农村标准和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原告对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过失解决不当,实际侵害被告权利。

故被告可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认真研究代理人意见。

胡卫平代 理 词

胡卫平代 理 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本人接受本案原告胡卫平的委托,并受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指派,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案情,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一、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系被告的合同义务,无权向原告索取任何费用。

原告于2007年4月15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并进行了见证,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中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房屋暂无产权证即为事实,双方约定以公证方式过户,甲方(被告)承诺全力配合乙方(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事宜”。

原告于2007年4月23日将购房款付清,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虽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事实上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现原告将该房屋出售,系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系被告的合同义务,而无权据此来向原告收取费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故被告向原告索取24000元费用于法无据。

二、原告虽已支付被告24000元,但是是情况紧急,迫于无奈,并非自愿。

因原告的女儿要求其到北京共同生活,原告曾将欲出售上述房子的想法告诉了被告,被告口头同意并没有提出支付任何费用的要求。

随后,第三人蒋微与原告协商购买房屋一事,并支付了50000元定金。

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承诺,但被告坚持要求原告支付一定费用才同意出具承诺书。

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则无法顺利出售该房子,并且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即100 000元。

由于时间较紧,为使房子能尽快处理,原告迫于无奈向被告支付了24000元。

综上所诉,被告基于原告紧急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原告支付24000元无任何合法名目的费用,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赡养纠纷代理词

赡养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受本案原告向素华的委托代理后,我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今天并经贵庭许可代为参加诉讼,本代理人认为,今天的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此特作以下代理发言: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原告共生育四子女,依次为李华明、李新华、李小明、李小林。

从四个儿子第一声啼哭嗷嗷待哺到蹒跚学步、从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原告呕心沥血、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无怨无悔抚养教育四个孩子。

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原告看到子女先后各自完婚成家,看到儿孙满堂,无比欣慰,幻想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但令原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晚年生活却是如此凄惨,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对簿公堂,这些都不是原告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解决,原告是绝不会泣血而诉的。

原告已经是84岁高龄,终日疾病缠身,一个人孤苦伶仃,无安身之处,无生活无着落,而四子女都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本是尽孝心之时,但他们极对原告从来是不闻不问,更别说对原告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可见,四被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赡养父母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

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

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相信几位被告自己也是为人父母的人,我们都将和原告一样老去,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代 理 词(王俊宝)

代  理  词(王俊宝)

代理词审判员:你好!我受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指派及原告王俊宝的委托担任王俊宝诉何泽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应定性为雇佣关系,原因如下: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联系本案来分析原被告之间关系:1.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其他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

因此,双方地位平等。

在雇佣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可知,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联系到本案原告从事工作时必须听从被告安排与指挥,两者存在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2.工作条件由谁提供。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本案中原告所从事工作条件均由被告提供;3.关系存续期间长短。

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

在劳动方完成与用工方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

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与劳务关系。

原告自2011年开始便与被告建立了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这一点录音记录也可以印证;4.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

赡养费纠纷 代 理 词1

赡养费纠纷 代  理  词1

关于原告房长云赡养纠纷一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法庭的调查、质证,代理人现就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传统道德的要求。

原告房长云和和老伴(已逝)共生育五个子女,其中一女四男,xxx一级残疾。

从五个子女第一声啼哭声到蹒跚学步、从子女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年轻时的原告作为普通农民,要一边劳作,同时还要抚养教育五个孩子,日子过得精打细算、艰难困苦,其虽呕心沥血、含辛茹苦,但任劳任怨、无怨无悔。

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原告看到子女先后各自完婚成家,心里十分甜蜜,看到儿孙满堂,心里更是无比慰济,意想自己的大家庭可以团团圆圆,红红火火,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年轻时的艰辛又算什么,但令原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晚年生活如此凄惨,年老体衰后生活无人照顾,生病无钱医治,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这些都不是原告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能解决,原告是绝不会泣血而诉的。

但近年来,由于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四被告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被告是否扪心自问如果异地而处,以后自己的儿孙也这样对待自己,那又该如何?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事实清楚、客观存在、于法有据,应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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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2015)浏行初字第00061号,第三人黄建成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建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经过查阅案件证据、询问当事人并参加庭审,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一、关于黄建成受伤的事实经法庭调查,原告、被告、第三人对“黄建成系原告浏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黄建成受伤当日上白班(上早上六点到下午六点)、原告没有为黄建成缴纳工伤保险”之事实均予确认。

根据黄建成及其家属陈述,黄建成在2014年9月25日上完白班在学校吃完晚饭后,到宿舍收拾东西回家拿换洗衣服,一并探望家人。

从上班地点(浏阳市第八中学门卫)骑两轮摩托车途经浏阳市X011线龙伏职业中学门前路段时,已是黄昏时候,对面开来一辆大货车,开着大灯,灯光刺得黄建成睁不开眼,黄建成身后跟着一辆货车,听后面货车加油的声音,感觉后面在超车,后面的货车超车时挂到黄建成所骑摩托车的后面,黄建成看到是一辆橘红色尾箱的大货车,接着就不知道后面的事情了。

等黄建成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侧躺在路边的草地里,四周漆黑,凭往来车辆的灯光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停在马路边上。

黄建成想站起来,感觉右手和右腿麻木,不听使唤,头晕作呕。

黄建成从口袋里摸出手机看时间已是晚上8:20分了,便给爱人李桂英打电话,说是在龙伏职中门口被车子挂了摔了。

黄建成爱人李桂英和小舅子李爱民随即叫了一辆车边走边找,找到黄建成时已是晚上9点了。

李爱民扶黄建成坐起,看见黄建成脚上出了很多血,额头上起包,就问黄建成伤势如何,黄建成回答说“头上没事,只是脚痛,不要去医院”,李爱民询问了一些情况后,觉得没事,就要李桂英和司机在路边等,把摩托车送到龙伏镇上的亲戚家寄存。

李爱民寄存摩托车后,和李桂英把黄建成抬上车,开往赤马镇(黄建成户籍所在地沙市镇桃花村系由98年前的洽源村、桃花村、合兴村合并,98年洪灾移民,黄建成、李爱民等百分之八十的村民都迁移到了赤马镇居住)。

到沙市卫生院(从事发地点回家必径沙市镇)冲洗脚上伤口时,黄建成突然呕吐,沙市卫生院的医生说估计头部受伤,要去浏阳市检查。

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做了CT检查、办了急诊住院手续后,黄建成又开始昏迷。

李桂英就打电话给女婿黄安明,黄安明正在打麻将,便要妻子黄丹打“122”报警。

黄建成住院期间,其妻女均在医院服侍,无人顾及追究责任者,黄建成在住出院后,见浏阳市交警大队没有找到肇事车辆,也没有出警,数度到浏阳市交警大队第五中队反应情况,要求追查肇事者。

在黄建成要求下,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查阅了2014年9月25日的接警登记,见报警确实,便查看监控。

查看后说该路段无监控,于2014年10月9日询问了黄建成,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关于原告庭审质疑问题的解释1)原告质疑其所提交的证据《9月25日接处警登记》所记载的事发地点为“龙伏街上”、主要内容为“称其父亲晚上六点左右在上述地点被撞”,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浏公(交)证字(2014)第509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符,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根据查看路段监控、询问黄建成、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而《9月25日接处警登记》是黄建成女儿报警所称,报警人是根据李桂英的传达复述的,所以在时间、地点上的准确性上存在一些差异。

龙伏原来的老街不足400米长,并不在主干道路上,从永社公路开通后,居民均沿永社公路两边盖房,北乡人称永社公路(浏阳市X011线)所途经的职业中学——龙伏镇政府——石江村的约3公里的居民密集段为“龙伏街上”,称永社公路从新港加油站到社港骨伤科医院约2.5公里的居民密集段为“社港街上”。

2)关于原告对《浏阳市人民医院病历本》出院记录所载的“骑车摔伤头部及全身多处4小时入院”内容,是根据黄建成入院陈述记录的,黄建成入院记录是其家属代为陈述的。

3)关于交警大队没有勘验、检查笔录.........三、关于黄建成是否系交通事故所伤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诉称“病历本记载为骑车摔伤,推断受伤时间为当晚八点左右,究竟是被其他车辆撞伤,还是摔伤,均无相关证据证明”。

医院病历本记载是根据家属李桂英、李爱民的陈述所记载,病历本所用的“摔伤”一词,是书面用语,与方言所表达的意思不同。

在浏阳北乡方言中,不论是打架着地受伤,还是被人推搡着地受伤,抑或被外力撞击着地受伤,均称为“绊(ban)伤”,长沙方言中的“绊坏了脑壳”,也指头部着地受伤,并非指自己不小心头部着地受伤。

根据医院病例记载和黄建成及其家属的陈述,黄建成受伤后有昏迷史,具体时间不祥,不能回忆受伤时的情况。

所以,黄建成受伤的具体时间是不能准确界定的,根据黄建成被伤前最后的记忆“对面来车灯光特别亮”、交班后到宿舍收拾东西回家到事发地点,大概四十分钟左右推断受伤时间大概在6:40分左右。

根据同事谢建芳证言,可以认定黄建成下班回家;根据报警记录,可以认定黄建成系下班途中骑车“绊伤”;根据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是下班后回家途中“绊伤”;根据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均可认定黄建成系交班后回家在必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根据常情常理,一般人不会欺诈公安警察,不会虚报警情,更不会在深夜虚报警情,也不会在第一时间对医生虚假陈述病情,所以黄建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认定的。

原告仅仅是对经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的“黄建成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的怀疑,而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更无其他证据证明黄建成是在其他地方、其他时间、由于其他原因受伤。

四、黄建成受伤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医院病例所载“受伤4小时入院”、“受伤2小时入院”的记录是根据家属陈述记载,这一时间是概数,黄建成及其家属不能准确说明受伤的时间恰恰是事实的真相,如果能够准确记忆受伤时间反而不符合常情,因为不可能一边骑摩托车一边看手机记,且黄建成受伤后有昏迷史,所以只能说出大概时间。

黄建成受伤的地点在龙伏职业中学门前,是永社公路上,也是浏阳市第八中学到黄建成居住地赤马镇上(现沙市镇长兴社区)的必经之路。

黄建成六点交班后,收拾东西骑车回家,到事发地点时间一般是40分钟左右。

黄建成受伤后,昏迷一个多小时,给妻子李桂英打电话时已是晚上八点多了,李桂英、李爱民从赤马镇上临时租车到事发地点需要四五十分钟,到事发地点后询问伤情、寄存摩托车、抬伤者上车后行车到沙市卫生院大概报半个多小时,到沙市卫生院进行伤口清洗、缝合、包扎大概二十分钟左右(病历本记载“急诊于沙市中心医院就诊,予右踝皮肤裂伤清创缝合后转我院”),从沙市卫生院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大概四五十分钟。

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推知黄建成受伤的大概时间,所以,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结合黄建成受伤后的昏迷史、途经地点和到沙市卫生院急诊的经过,再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入院,与黄建成交班后回家途中在龙伏职业中学门前路段受伤这一事实相吻合的。

原告认为,已经为黄建成和其他保安人员安排了宿舍,上下班途中只能是“从值班地点到宿舍”,从值班地点到家中不算是下班途中。

黄建成到浏阳市第八中学上班一个月未休一天,由于离家太久,加上季节变化,需要回家拿换洗衣服,所以,黄建成不可能每天的上下班只能是宿舍到门卫,不可能数月不回家一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认定为工伤。

黄建成的工作地为浏阳市第八中学,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配偶、子女居住地均在浏阳市沙市镇长兴社区第3组127号。

黄建成在浏阳市第八中学连续工作30多天,每天12小时值班,于2014年9约25日下午六点交班后回家,并要于次日早上六点到岗,这一往返算不算上下班途中?五、关于黄建成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建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已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受伤时间是在下班之后,到家之前也无争议;受伤地点是从上班地点到“家中”的必经之地,无其他途径可达。

原告认为黄建成所受之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之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殊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恰恰是规定认定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之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不认定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之情形时,就不需要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果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的,又如何取有权机构出具的不是“醉酒或者吸毒”、不是“自残或者自杀”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浏阳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就等同于结论性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就等同于认定了肇事逃逸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黄建成于2015年9约25日所受之伤,属于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浏人社工伤字(2015)3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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