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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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2015)浏行初字第00061号,第三人黄建成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建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查阅案件证据、询问当事人并参加庭审,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黄建成受伤的事实

经法庭调查,原告、被告、第三人对“黄建成系原告浏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黄建成受伤当日上白班(上早上六点到下午六点)、原告没有为黄建成缴纳工伤保险”之事实均予确认。

根据黄建成及其家属陈述,黄建成在2014年9月25日上完白班在学校吃完晚饭后,到宿舍收拾东西回家拿换洗衣服,一并探望家人。从上班地点(浏阳市第八中学门卫)骑两轮摩托车途经浏阳市X011线龙伏职业中学门前路段时,已是黄昏时候,对面开来一辆大货车,开着大灯,灯光刺得黄建成睁不开眼,黄建成身后跟着一辆货车,听后面货车加油的声音,感觉后面在超车,后面的货车超车时挂到黄建成所骑摩托车的后面,黄建成看到是一辆橘红色尾箱的大货车,接着就不知道后面的事情了。等黄建成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侧躺在路边的草地里,四周漆黑,凭往来车辆的灯光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停在马路边上。黄建成想站起来,感觉右手和右腿麻木,不听使唤,头晕作呕。黄建成从口袋里摸出手机看时间已是晚上8:20分了,便给爱人李桂英打电话,说是在龙伏职中门口被车子挂了摔了。黄建成爱人李桂英

和小舅子李爱民随即叫了一辆车边走边找,找到黄建成时已是晚上9点了。李爱民扶黄建成坐起,看见黄建成脚上出了很多血,额头上起包,就问黄建成伤势如何,黄建成回答说“头上没事,只是脚痛,不要去医院”,李爱民询问了一些情况后,觉得没事,就要李桂英和司机在路边等,把摩托车送到龙伏镇上的亲戚家寄存。李爱民寄存摩托车后,和李桂英把黄建成抬上车,开往赤马镇(黄建成户籍所在地沙市镇桃花村系由98年前的洽源村、桃花村、合兴村合并,98年洪灾移民,黄建成、李爱民等百分之八十的村民都迁移到了赤马镇居住)。到沙市卫生院(从事发地点回家必径沙市镇)冲洗脚上伤口时,黄建成突然呕吐,沙市卫生院的医生说估计头部受伤,要去浏阳市检查。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做了CT检查、办了急诊住院手续后,黄建成又开始昏迷。李桂英就打电话给女婿黄安明,黄安明正在打麻将,便要妻子黄丹打“122”报警。黄建成住院期间,其妻女均在医院服侍,无人顾及追究责任者,黄建成在住出院后,见浏阳市交警大队没有找到肇事车辆,也没有出警,数度到浏阳市交警大队第五中队反应情况,要求追查肇事者。在黄建成要求下,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查阅了2014年9月25日的接警登记,见报警确实,便查看监控。查看后说该路段无监控,于2014年10月9日询问了黄建成,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关于原告庭审质疑问题的解释

1)原告质疑其所提交的证据《9月25日接处警登记》所记载的事发地点为“龙伏街上”、主要内容为“称其父亲晚上六点左右在上述地点被撞”,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浏公(交)证

字(2014)第509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符,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根据查看路段监控、询问黄建成、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而《9月25日接处警登记》是黄建成女儿报警所称,报警人是根据李桂英的传达复述的,所以在时间、地点上的准确性上存在一些差异。龙伏原来的老街不足400米长,并不在主干道路上,从永社公路开通后,居民均沿永社公路两边盖房,北乡人称永社公路(浏阳市X011线)所途经的职业中学——龙伏镇政府——石江村的约3公里的居民密集段为“龙伏街上”,称永社公路从新港加油站到社港骨伤科医院约2.5公里的居民密集段为“社港街上”。

2)关于原告对《浏阳市人民医院病历本》出院记录所载的“骑车摔伤头部及全身多处4小时入院”内容,是根据黄建成入院陈述记录的,黄建成入院记录是其家属代为陈述的。

3)关于交警大队没有勘验、检查笔录.........

三、关于黄建成是否系交通事故所伤

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诉称“病历本记载为骑车摔伤,推断受伤时间为当晚八点左右,究竟是被其他车辆撞伤,还是摔伤,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医院病历本记载是根据家属李桂英、李爱民的陈述所记载,病历本所用的“摔伤”一词,是书面用语,与方言所表达的意思不同。在浏阳北乡方言中,不论是打架着地受伤,还是被人推搡着地受伤,抑或被外力撞击着地受伤,均称为“绊(ban)伤”,长沙方言中的“绊坏了脑壳”,也指头部着地受伤,并非指自己不小心头

部着地受伤。根据医院病例记载和黄建成及其家属的陈述,黄建成受伤后有昏迷史,具体时间不祥,不能回忆受伤时的情况。所以,黄建成受伤的具体时间是不能准确界定的,根据黄建成被伤前最后的记忆“对面来车灯光特别亮”、交班后到宿舍收拾东西回家到事发地点,大概四十分钟左右推断受伤时间大概在6:40分左右。根据同事谢建芳证言,可以认定黄建成下班回家;根据报警记录,可以认定黄建成系下班途中骑车“绊伤”;根据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是下班后回家途中“绊伤”;根据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均可认定黄建成系交班后回家在必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常情常理,一般人不会欺诈公安警察,不会虚报警情,更不会在深夜虚报警情,也不会在第一时间对医生虚假陈述病情,所以黄建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认定的。原告仅仅是对经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的“黄建成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的怀疑,而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更无其他证据证明黄建成是在其他地方、其他时间、由于其他原因受伤。

四、黄建成受伤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医院病例所载“受伤4小时入院”、“受伤2小时入院”的记录是根据家属陈述记载,这一时间是概数,黄建成及其家属不能准确说明受伤的时间恰恰是事实的真相,如果能够准确记忆受伤时间反而不符合常情,因为不可能一边骑摩托车一边看手机记,且黄建成受伤后有昏迷史,所以只能说出大概时间。黄建成受伤的地点在龙伏职业中学门前,是永社公路上,也是浏阳市第八中学到黄建成居住地赤马镇

上(现沙市镇长兴社区)的必经之路。黄建成六点交班后,收拾东西骑车回家,到事发地点时间一般是40分钟左右。黄建成受伤后,昏迷一个多小时,给妻子李桂英打电话时已是晚上八点多了,李桂英、李爱民从赤马镇上临时租车到事发地点需要四五十分钟,到事发地点后询问伤情、寄存摩托车、抬伤者上车后行车到沙市卫生院大概报半个多小时,到沙市卫生院进行伤口清洗、缝合、包扎大概二十分钟左右(病历本记载“急诊于沙市中心医院就诊,予右踝皮肤裂伤清创缝合后转我院”),从沙市卫生院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大概四五十分钟。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推知黄建成受伤的大概时间,所以,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结合黄建成受伤后的昏迷史、途经地点和到沙市卫生院急诊的经过,再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入院,与黄建成交班后回家途中在龙伏职业中学门前路段受伤这一事实相吻合的。

原告认为,已经为黄建成和其他保安人员安排了宿舍,上下班途中只能是“从值班地点到宿舍”,从值班地点到家中不算是下班途中。黄建成到浏阳市第八中学上班一个月未休一天,由于离家太久,加上季节变化,需要回家拿换洗衣服,所以,黄建成不可能每天的上下班只能是宿舍到门卫,不可能数月不回家一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认定为工伤。黄建成的工作地为浏阳市第八中学,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配偶、子女居住地均在浏阳市沙市镇长兴社区第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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