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晋财行[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7日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采购的;(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审核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五)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资金限额标准;(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七)编制本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八)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九)管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凤诉事宜;(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8
【摘要】<正>晋财购[2015]25号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
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
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2015年6月29日
【总页数】5页(P31-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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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36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36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4月16日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在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的评价。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法规范进行;(二)公正公开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晋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与规模,努力实现应采尽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与程序,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项目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现大的突破。
要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支出项目政府采购的力度,积极探索各项财政补贴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可行性,努力开拓政府采购服务公共财政的有效途径。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解读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解读一、《办法》的背景情况和主要框架。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014年5月,我省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6年来的改革实践探索,原办法已与2020年财政部新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不相适宜,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买内容泛化、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
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共7章3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二、《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规定关于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承接主体,在满足与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相衔接前提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办法》将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1.14施行日期2014.01.14文号晋政办发[2014]4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省级单位预算管理程序和行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支出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预算意识,充分认识规范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省本级支出预算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预算意识淡薄,年初预算不细,执行中追加支出频繁,追加程序不规范,支出标准体系不健全,支出项目设置重复交叉,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等等,个别部门花钱大手大脚、互相攀比、铺张浪费的问题还很突出。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顺利执行,而且容易产生财政资金闲置、浪费和效益低下等问题,进而影响到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顺利贯彻落实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征管,健全地方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省、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等特点,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
《负面清单》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了以往政府采购工 作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 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了负面清单的全面 性和实用性。《负面清单》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 务两大类别,包含了资格条件禁用、商务条款禁用、 采购需求禁用及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等内容, 明确了 50 项禁止设置条款,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 人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了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 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湖南浏阳:措并举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2018 年,湖南省浏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不
断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范围和规 模不断扩大,制度逐步完善,效益不断提高。全年完 成采购金额 13 亿元,节约率 10%以上。
一是夯实制度基础促规范。在完善内部管理方 面,制定并完善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内部制约工作 规范、廉政工作守则等 8 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岗 位职责,规范了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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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互联互通的阳光交易 平台。
山西:积极开展招标投标领域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成本调研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 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结合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 干意见》、《山西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 2019)》,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在山西省组织开展调研活 动,重点围绕招标投标领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 资源要素配置,特别是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 等方面进行调研。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下达追加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对确需变更调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九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晋财购〔2006〕1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晋财购〔2006〕16号厅内各处(室)﹑局: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处(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我们制定了《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已经10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制度及我厅各处(室)职责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资金支付;监督检查;接受投诉及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
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草拟,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
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后发布或授权省政厅发布。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各部门、厅内各部门预算处每年编制预算时必须根据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经法定程序确定后由预算处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预算处及部门预算管理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办理单位预算追加事项时,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审批。
省级各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报批采购计划时,要经各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采购项目内容,确定支出项目并签章。
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的支出项目按照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项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晋政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6日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要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购买服务。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秩序,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国内客观不良消息公告、公开招标和招标代理、合同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招标人是指在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下,发出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人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加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承担招标人职责的代理机构;审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项目的需求做出充分论证,并公布项目的招标公告,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组织投标人参与招标,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切实掌握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本身的能力,确保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人在投标人抽选前要进行公开评标,根据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排名并抽选候选人,在向候选人发出邀请函后,组织评标会议并在会议上进行评审,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第八条投标人被视为自愿接受此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放弃或变更投标文件内容,将会被招标人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聘合法、有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审标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独立公正、自愿参加的专家组成,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竞标人进行评审。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晋财企[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30号)有关省直部门、有关省级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 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8日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 〕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支出的原则和范围第二条预算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引领带动原则。
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挥预算支出在推进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煤层气和现代煤化工产业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注重效益原则。
预算支出要突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科学规范原则。
预算支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
第三条预算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
围绕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需要向省属监管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安排的支出。
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2015)
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2015)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下达追加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对确需变更调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九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新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为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适用范围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公务用车加油的,适用本意见。
市政府在外地的派出机构或办事机构暂不列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二)适用油品型号汽油类:90号、93号、97号柴油类:0号、-10号、-20号定点加油适用油品型号调整,由财政部门另行发文通知。
二、组织实施(一)执行时间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执行时间一年。
(二)执行方式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由财政部门委托本区域范围内集中采购机构或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信息公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信息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山西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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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晋财购[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5〕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
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
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下达追加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对确需变更调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九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
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省直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进口产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