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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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晋财购[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5〕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

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下达追加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对确需变更调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九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

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省直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进口产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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