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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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管理,特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一、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实施方案”。制定院、科、医生用药情况三级排位规定和药品使用超常警告处罚规定。建立抗菌药物动态用量发布渠道和超常预警公示渠道,做好监测和超常预警公示记录。

二、药剂科对院、科和医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每月排位一次,对使用数量、金额排在前10位的药品进行合理性论证。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该药品进行临床用药合理性调查:连续两个月使用金额居首位;连续两个月使用金额居前三位且与上月相比使用金额增幅达50%以上。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为该抗菌药物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发出预警公示,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限制使用或将该药分级管理相应调高一级别(如非限制使用级调入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调入特殊使用级)、暂停使用1-3个月等干预措施;若连续三个月用量对比上升势头明显的或个别科室、医生异常使用的,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对该药停用一年或更换生产厂家,并向各科室、医生发出预警。对投诉查实存在不正之风的药品,记入药品营销“黑名单”,停用该药,并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药准入资格。

三、根据抗菌药物用量动态,及时、科学、合理调整药品采购计划和临床用药方案,对超常现象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对排位靠前的

科室或个人发现有超常用药行为的,及时预警,并视情节扣罚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分5-10分或由医务科暂停处方权1-3个月。

四、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使用信息查询统计保密规定,统一管理药品使用信息,不得将抗菌药物信息统计资料向外界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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