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应收租赁款债权受让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应收租赁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的选择,从供货方处购买租赁物,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该形式下的承租人与供货方为同一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属于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将其划分为回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以租赁背景真实的应收租赁款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以下部门:授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以及会计结算等部门。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及授信前调查工作;根据授信审批条件落实各项手续,签订合同并及时登记台帐;开展授信后检查工作,及时催收融资本息等。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审查工作,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稳步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高保理业务市场竞争力,同时配合总行下发的《中国ⅩⅩ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在统一授信体制下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操作流程作为《中国ⅩⅩ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补充,为相关融资业务提供授信指引。
第二条保理业务(含国际保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卖方(授信申请人)在将其以赊销为支付结算方式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形成的合格应收账款以保理业务形式转让我行,我行根据客户实际交易需要,在其可用卖方融资额度范围内为其办理融资的授信品种。
第三条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证、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口保理、保函等,也可采用以上产品的组合方式。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和原则第四条向我行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为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获得总公司授权;(二)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应业务本外币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三)办理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四)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3(含)以上;(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七)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品办理融资时,可采取以下操作模式:以客户的多笔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账款池,我行就保理账款池内的多笔发票计算可融资金额并为客户办理融资,原则上入池买方应不少于三家且买方资质良好,在申请人的买方客户中至少有两家业务量排前十位。
第六条保理项下融资上限原则上为合格应收账款总额的80%,收款后统一进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客户不断向我行交单,保证授信的任一时点上保理账款池对应的可融资金额与保证金之和不小于客户的实际融资余额,对超出我行融资余额的部分,可依客户要求从保证金账户中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各经营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应收账款收汇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合理匹配。
(word完整版)XX银行结构化投融通产品管理办法(final)
XX银行“结构化投融通”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抓住市场有利时机,即时满足我行客户多元化融资需求,同时为各类外部投资机构提供投资标的及项目资源,特制定本办法.办法中所称“结构化投融通”产品旨在为我行优质企业客户提供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也为投融资双方建立打造项目信息渠道,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为企业发放贷款,本产品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境内各分行“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的开展。
此业务属于中间业务范畴,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合规满足和解决优质客户在特定金融市场环境下的融资需求、实现XX银行集团收入多元化的原则.第二章产品业务流程第三条“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源于客户的资金需求,客户关系部门(各级公司业务及中小企业关系部门)充分利用我行资源优势,主动发掘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在确定企业具体融资需求后,积极与投资银行部门联动,共同为客户搭建多元化结构化的外部融资渠道,为其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供最契合的解决方案,其中包括设计融资方案、寻找资金、商谈确定融资要素等,并设计投融双方均可接受的增信措施结构,进而降低融资成本。
待双方确定相关融资要素后,即可进行投融资交易,最后阶段如因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我行将指定第三方金融机构为投融资双方搭建资金融通渠道。
产品流程及各步详解请见附件一:“产品业务流程图”第三章准入要求第四条“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适用于我行大中型优质企业客户,目标企业客户应符合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业务和资产布局合理、内部管控机制完善及还款来源充足等条件,且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良好。
其次,具体项目或行业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及行业政策。
第五条“结构化投融通”产品业务亦适用于获得银行以外机构提供的投融资双方均认可的增信措施的客户,或出资方认可融资企业自身的信用和资质。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4)第三章客户及产品政策 (7)第四章部门职责 (13)第五章业务受理 (15)第六章保理业务审查、审批 (16)第七章保理业务的实施 (17)第八章应收账款的结算和融资清偿 (21)第九章特定情况处理 (23)第十章贷后管理 (24)第十一章附则 (28)附件: (28)附件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30)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1)附件3.《应收账款转让审核表》 (32)附件4.《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33)附件5.《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52)附件6.《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 (65)附件7.《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 (68)附件8.《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70)附件9.《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放款审核表》 (64)附件10.《监管账户转款通知书》 (74)附件11.《国内保理争议通知单》 (75)附件12.《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76)附件13.《国内保理(应收账款)台账》 (78)附件14.《争议情况调查表》 (79)附件15.《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 (80)附件16.《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函》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国内惯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银行进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下面,本文将结合主要内容和精神,简要介绍该办法。
一、总则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活动以及加强风险管理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定义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通过对委托人的现有或预期的资产或现金流进行分析、设计,开展的具有创新性、复杂性和差异化特点的融资业务。
三、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分类结构化融资业务可以分为信贷类、资本市场类、投行类和其他类等,每一类业务有其特点和应满足的要求。
四、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银行需注意控制风险。
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五、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对于业务合同、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要求严格。
六、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审批和核对在对结构化融资业务进行审批时,银行应当根据风险水平、实际情况和业务类别分别审批。
在业务的实施过程中,银行也应当进行核对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的内部规定。
七、结构化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与监测办法,并按照要求进行内部风险审核。
八、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时,应当充分披露信息,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九、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实施风险控制和监测措施,制定授权、审批、确认、核对等具体制度。
十、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若银行在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内部规定,会面临相对应的处罚。
结语: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银行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严格管理结构化融资业务,保障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减少银行风险。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受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业务,防范本行相关业务风险,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现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向本行申请结构化融资,以自有或者第三方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等合作机构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为其解决融资需求所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限售流通股和非限售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所申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总行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质物是指上市公司股权。
经办机构是指与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该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其它机构对接资金。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在全行统一资金运作管理体系下,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应优先开展本行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质押股权的准入管理第七条质押股权所属上市公司要求:(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全文)(一)引言概述: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公司的融资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企业内部制度。
通过建立和执行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可以有效地管理融资业务,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高效运作。
一、融资业务流程管理1.确定融资需求: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明确融资的目的、金额、期限等关键因素。
2.制定融资计划:根据融资需求,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方式、时间表、融资方案等内容。
3.融资渠道选择:根据融资计划,评估各种融资渠道的优劣,并选择最适合公司的融资渠道。
4.融资协商与谈判:与融资方进行协商与谈判,明确融资条件、利率、抵押品要求等关键事项。
5.融资合同签订:根据谈判结果,制定融资合同,并确保各项条款确切明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风险评估与控制1.资金需求评估:对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
2.融资项目评估:对各种融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风险性、收益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3.融资风险控制:建立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融资审批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指标。
4.融资合规管理:确保融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融资后续管理:对融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及时调整融资策略,防范风险,并根据融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融资业务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原则:制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时机和范围。
2.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披露内容要求:明确对外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融资计划、融资合同、融资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告、通知、报告等适用于不同融资活动的披露方式。
5.信息披露监督和追溯: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追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融资业务监管与评估1.监管机构及职责:明确融资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为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公司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合同,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保理融资申请人下游买家(以下简称“买家”)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家偿付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家到期不付款。
商务纠纷:通常指保理融资申请人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家与保理融资申请人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消等合同的情形。
追索权:指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公司没能收到或没有足额收到买家付款,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要求回购。
即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保理业务按照是否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保理业务和非融资性保理业务。
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承购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家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财富管理业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为满足优质客户多元化融资需求,以融资人未来现金流或相关资产为投资标的,以客户信用为基础的准信贷业务,即成员行社通过安排自有资金和对外定向募集资金等多元化渠道,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遵循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争取收益最大化.第四条结构化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成员行社自有资金投资;(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三)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四)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结构化融资业务基础资产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资产受(收)益权、债权受(收)益权和股权受(收)益权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成员行社开展的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结构化融资业务对象(以下简称“融资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融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结构化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融资资金使用能产生经济效益并按期偿还本息;(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贷款卡等;(五)企业法人申办业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六)融资人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5%,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且应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足值、有效;(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本行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各类贷款形式、回购形式、资产收益权转让形式、委托债权投资形式以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开展的项目。
第二条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共同参与。
结构化融资业务中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主要参与部门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分(支)行、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组织推动;(二)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三)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模式设计;(四)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产品预审核工作;(五)协助结构化融资项目上会的组织安排;(六)结构化融资项目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七)协助相关部门对全行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对整体的结构化融资风险进行把控和管理,参与产品的准入设立相关标准,业务和交易模式的设计,管理和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业务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连续的后续管理并履行职责内的管理职责,负责比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结构化融资业务开展投后管理,定期进行投后检查。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结构化融资业务相关的资金对接,优先开展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对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制度文件进行合规审查,对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法律审查及常规法律咨询。
负责指导、监督业务部室和分(支)行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合规检查。
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理财融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了满足对公高端客户的融资需求,自主设计融资方案并发行理财产品,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和特殊目的平台(如信托计划、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租赁、交易所等),或运用设立基金等手段设计交易结构将资金提供给特定对象使用的业务,包括信托融资等业务,不包括运用理财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权类投资工具的业务。
第三条理财融资业务按照理财资金募集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模式:资产组合模式,是指将理财融资项目纳入理财资产组合中管理,理财资产组合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理财融资项目在内的各类投资品种,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结构性匹配的理财融资业务模式。
定向理财模式,是指x银行为满足高端客户的资金增值、低成本融资、多元化融资或存量资产盘活等需求,利用投资银行专业技术手段,为客户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顾问与交易安排服务,并面向特定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所需资金,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完全匹配的理财融资业务模式。
第四条x银行开展理财融资业务坚持依法合规、严控风险、服务高端客户、联动传统业务的原则。
第五条理财融资业务审批权限执行授权书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理财融资业务比照自营贷款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根据融资用途不同,占用客户相应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
第七条理财融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总行批准的除外),融资利率根据市场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理财融资业务涉及的理财产品应符合总行关于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应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总行客户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融资客户理财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与后续管理,以及本部门管理中介机构准入、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总行大客户部除承担第九条规定职责以外,对本部门直管客户资产组合模式项下理财融资业务负责起草签报,提请理财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理财投委会)审议。
银行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丰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规范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运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相关授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合格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债权回收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办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其他服务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内保理融资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㈠明保理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须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给付保理银行;并取得买方回执。
㈡暗保理指卖方暂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仅在到期买方不付款时补充通知。
原则上卖方应指定我行为收款行,如买方仍将货款付给卖方,卖方必须按诚信原则及时划转归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国内保理融资按照融资是否可追索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两类。
㈠有追索权保理我行买入未到期应收账款并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到期,我行作为债权人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如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我行即可向卖方追索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㈡无追索权保理我行买入未到期应收账款并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融通,我行作为债权人独立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风险,但买卖双方因交易纠纷引起的风险我行不予承担。
附回购条款的无追索权保理视同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第六条暗保理业务卖方仅限我行重点目标客户和已有优质授信客户,视同对卖方的信用贷款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我行不受理无追索权的暗保理业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的当事人有三方:㈠卖方,指为买方提供货物或劳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㈡买方,指对由于卖方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㈢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以下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无论是否融资,本行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第三条根据买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根据卖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卖方开户行独立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买方开户行为卖方开户行提供买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本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本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本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本行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本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本行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融资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本行或本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本行授信客户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国内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获取融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共同参与。
第四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未列明事项,参照《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分(支)行、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为:(一)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组织推动;(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三)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模式设计;(五)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上会的组织安排;(六)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七)协助相关部门对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对于全行战略客户的保理结构化融资,公司业务部参与前期调查和方案设计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对整体的保理结构化融资风险进行把控和管理,参与产品的准入设立相关标准,业务和交易模式的设计,管理和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业务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连续的后续管理并履行职责内的管理职责,负责比照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开展投后管理,定期进行投后检查。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受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业务,防范本行相关业务风险,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现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向本行申请结构化融资,以自有或者第三方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等合作机构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为其解决融资需求所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限售流通股和非限售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所申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总行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质物是指上市公司股权。
经办机构是指与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该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与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其它机构对接资金。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在全行统一资金运作管理体系下,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应优先开展本行股权质押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质押股权的准入管理第七条质押股权所属上市公司要求:(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本行企业客户融资渠道,并规范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本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牵头管理部室,负责牵头开展营销开发推动、项目操作组织、簿记建档操作、后续管理督导、员工业务培训等工作,并负责与银监会等主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七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的理财管理计划的管理部室,并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
第八条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开展本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开发、项目营销和后续管理等工作,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并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备选融资企业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实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项目营销、尽职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是指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的管户客户经理。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融资风险,促进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的重要角色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融资业务管理工作。
融资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与资金融通相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信用评级、企业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第三条公司负责融资业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融资业务活动,确保融资业务风险可控,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融资业务申请流程第四条客户向公司提交融资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
第五条经过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后,公司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并报批相关部门。
第六条融资方案报批通过后,公司与客户签署融资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第七条客户在履行融资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信用评估与尽职调查第八条公司进行融资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
尽职调查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融资业务办法等,通过各种途径采集和审查有关客户的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基本情况;(二)客户经营情况;(三)客户财务情况;(四)客户法律风险;(五)客户社会信誉。
第九条信用评估是指通过对客户的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信用历史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等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的信用等级;(二)客户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的信用历史;(四)客户的财务状况;(五)客户的还款能力。
第十条公司通过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融资业务安全可靠。
第四章融资合同第十一条公司与客户签署融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确保融资业务顺利进行。
银行企业联保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联保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贷款承诺、保函、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联保贷款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经过年审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三)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四)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五)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连续2年盈利;(六)企业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在B级(含)以上;(七)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八)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1)小企业缴纳原则上不少于自身核定贷款额度的20%作为保证金(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质押存单到期日需等于贷款业务到期日),与我行业务合作1年以上且资信良好的小企业成员,可缴纳不少于自身核定贷款额度的10%作为保证金;(2)中型企业缴纳不少于自身核定贷款额度的10%作为保证金;(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原则上在我行办理;(十)原则上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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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本行或本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本行授信客户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国内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获取融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共同参与。
第四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未列明事项,参照《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分(支)行、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组织推动;
(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
(三)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模式设计;
(五)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上会的组织安排;
(六)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对于全行战略客户的保理结构化融资,公司业务部参与前期调查和方案设计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对整体的保理结构化融资风险进行把控和管理,参与产品的准入设立相关标准,业务和交易模式的设计,管理和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业务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连续的后续管理并履行职责内的管理职责,负责比照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开展投后管理,定期进行投后检查。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相关的资金对接,优先开展行内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合规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对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制度文件进行合规审查,对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法律审查及常规法律咨询。
负责指导、监督业务部室和分(支)行开展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授信审批部的职责:负责对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报告,协调安排信审会会议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负责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分(支)行是行内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具体申报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营销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分(支)行内部对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审查;
(三)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申报;
(四)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投放资金的监管;
(六)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分(支)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的准入条件与模式
第十五条卖方在本行申请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三)信誉良好,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
(四)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的优质企业;
(五)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
(六)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七)为本行授信客户。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
(二)主业突出,持续经营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较稳定,质量标准清晰,不易产生贸易纠纷;
(二)卖方已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劳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