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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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本行结构化融资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本行或本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金融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本行授信客户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国内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获取融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总行相关部门、分(支)行共同参与。

第四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未列明事项,参照《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分(支)行、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合规管理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组织推动;

(二)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设计;

(三)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模式设计;

(五)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上会的组织安排;

(六)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全行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对于全行战略客户的保理结构化融资,公司业务部参与前期调查和方案设计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对整体的保理结构化融资风险进行把控和管理,参与产品的准入设立相关标准,业务和交易模式的设计,管理和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业务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连续的后续管理并履行职责内的管理职责,负责比照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开展投后管理,定期进行投后检查。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相关的资金对接,优先开展行内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合规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对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制度文件进行合规审查,对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法律审查及常规法律咨询。负责指导、监督业务部室和分(支)行开展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授信审批部的职责:负责对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报告,协调安排信审会会议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负责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分(支)行是行内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具体申报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营销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分(支)行内部对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业务审查;

(三)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的申报;

(四)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投放资金的监管;

(六)保理结构化融资项目分(支)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的准入条件与模式

第十五条卖方在本行申请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三)信誉良好,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

(四)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的优质企业;

(五)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

(六)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七)为本行授信客户。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

(二)主业突出,持续经营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保理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较稳定,质量标准清晰,不易产生贸易纠纷;

(二)卖方已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劳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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