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化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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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化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14-11-27T11:03:09.827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6月上旬供稿作者:黄礼彬[导读] 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能够通过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以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纠纷为引Study on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n China:Form a Trademark Dispute between French Champagne Industry Committee and Trademark Appraisal Committee 黄礼彬HUNAG Li-bin(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摘要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各国均在法律层面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并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表现为结合运用《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来保护地理标志。但从实践来看,此种方式尚存在缺陷。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没有提出将地理标志区分于其他标志而给予针对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其在国际竞争中的经济价值,我国应当给予地理标志更大力度的保护。

Abstra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all countries give protection to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law, and form respective legislation mode. At present, China mainly adopts the Trademark Law and Provisions of the Product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parallelto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But from the point of practice,such protection way is flawed. In the latest revision of the Trademark Law, no specializedlaw separated to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legislative mod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in order tobetter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developnational economy.

关键词院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法模式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collective mark;certification mark;legislative mode中图分类号院D923.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16-0294-03 1 案例引入案情:原告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向被告商标局提出撤销中文为“香宾”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 类:咖啡馆、饭店、餐厅、快餐馆、自助餐厅、汽车旅馆、住所)的申请,商标局认为“champagne”及“香槟”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争议商标为中文“香宾”二字,其与“香槟”在字形及外观上尚存在一定差别,现证据不足以证明“香宾”已成为“champagne”的对应中文翻译,将其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并不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对其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因而被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不服裁定,由此诉至法院。

为证明“香宾”亦为“champagne”的对应译音,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交了其在百度网站上用“ 香宾champagne”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并对此进行了公证。由公证书显示内容可以看出,其共搜索到1790 篇搜索结果,其中只有部分搜索结果中涉及到“香宾”与“champagne”的对应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香槟”及“champagne”系产于法国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该标志代表了这一地区出产的起泡白葡萄酒的特定质量及信誉,因此,该地区外的他人不得在该类商品上将“香槟”及“champagne”注册为商标或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等,并非葡萄酒商品,因此,在该类服务上注册“香槟”及“champagne”并不被《商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

二审法院认为:“香槟”与“香宾”的读音相同、形状、含义相近,结合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交的百度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内容,现实中存在将“champagne”翻译成“香槟”或“香宾”的情况,因此,“champagne”及其对应中文译文“香槟”或“香宾”均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关于“香宾”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主张成立。原审判决但适用法律不当。

由此案可见,在我国使用商标法体系来保护地理标志,容易产生适用法律不当的后果。故可探索比商标法体系更适用于地理标志特性的立法,来给予其更完善的保护。

2 地理标志的定义由于地理标志与国际经济交易密切联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中都包括了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结合上述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TRIPS 协议第22 条第1 款对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的界定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看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与TRIPS 中的规定是相契合的。

3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因3.1 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富含经济价值这种产品的特征得到该地区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保证,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一定的质量高度,成为大众接受的所谓的“名牌产品”。特定地区的生产经营者为该地理标志创造了良好的商誉,使得该地理标志不只是单纯的标识,而是较同类商品而言,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标志。

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能够通过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我国“入世”双边谈判的最后一项内容是与墨西哥进行的有关该国的龙舌兰酒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可见在国际层面来讲,地理标志的保护受到各国广泛关注。

3.2 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对地理标志的假冒。所谓假冒,是指“被告为商业之目的,将自己的商品或营业表述为原告之商品或营业的可诉违法行为。”[1]假冒人通常采用直接表示或者间接暗示的方法,混淆消费者的判断。直接表示是指在不是产于某地区的商品上印上该地区的名称,此种假冒方法最为常见。间接暗示是指在商品上标上与某地区的相关的地理环境因素,例如“采用某地区的技艺方法”的字样等。

3.3 地理标志的公共性特征使其受侵害知识信息具有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2]知识成果需要将技术一定程度的予以公开之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使得他人获得和使用知识成果变得非常容易,这种特殊的公共性特征也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和易于侵犯的重要原因。而地理标志的公共性又更为突出,其权利主体是某一地区生产经营某项商品的全部经营者,而非个人或某一企业。主体的集体性弱化了权利的私有性,强化了权利的公众性。也正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庞大,在地理标志遭受侵害的时候,反而更容易无人站出来维护权益,积极程度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人的维权行为。这种特性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难度,相应地也就需要更科学更全面的立法来规制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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