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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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运输费涉税及账务处理解析

营改增后企业运输费涉税及账务处理解析

营改增后企业运输费涉税及账务处理解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生产企业在购销业务中涉及运输费的情况更具多样性,不同情景下运输费涉税和账务处理也有差异,据此,对此问题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整理分析和探讨。

标签:增值税;运输费;账务处理;税务处理0 引言营改增之前,销售方另外收取的运费如果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要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购买方将支付的运费计入货物的购买成本;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针对运输费的纳税筹划也层出不穷,运输费的计税和账务处理就与以往有了比较大的区别。

本文分别从销售方和购货方的角度来解析其计税和账务处理模式。

1 从销售货物方的角度解析,假定运输费由购买方承担从销售方来说,需要区分销售方是否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这里所说的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有运输资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并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有自有车辆,但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货物销售发票。

因此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解析:(1)销售方能提供送货服务但其经营范围没有交通运输服务,不能开具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1:A公司(以下所有案例均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万,产品适用税率17%,同时销售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的自有车辆送货,并向购买方另外收取运费2.34万元,相关款项已收到,一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A公司由于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资质,其价外收取的运输费只能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需要注意的是该运费应视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促进物流业的良性发展,2016年我国实行了“营改增”政策。

在该政策的影响下,物流业发生了诸多变化,本文将从税负减轻、业务范围拓展、信息化提高效率、节能环保创新发展等方面分析“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使物流企业税负减轻。

之前物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11%和3%,现在实行的增值税为17%,但同时取消了营业税,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税额的优惠政策,税负相对较低。

这也使得物流企业在竞争中更具优势,而且该政策节省了物流企业的营业成本,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营改增”政策让物流企业业务范围更加拓展。

之前物流企业只能经营运输业务和主营业务,现在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物流企业可以经营运输业务、主营业务以及其他涉及到的业务范围。

由此,物流企业可以拓展更多的业务渠道,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营改增”政策推动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

物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从而实现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通过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业务接口转移到网上,方便了客户查询物流信息和管理物流运输。

此外,物流企业通过网络和平台的帮助,也可以将物流信息进行整合,从而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最后,“营改增”政策鼓励物流企业推进节能环保、创新发展。

此类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鼓励物流企业积极探索绿色物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物流服务,推进物流节能环保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这也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创造性研发和创新发展。

总之,“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税负减轻、业务范围拓展、信息化提高效率,以及鼓励节能环保和创新发展,这些效应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物流企业的良性发展。

但在实际过程中,物流企业仍需注意自身核心业务的提升和升级,不断进行创新性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优势的位置。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本文将从税负变化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并介绍税额计算的相关内容。

一、税负变化1.增值税率的下调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11%降至10%,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同时,营改增还取消了原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改为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而不是按照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这种方式为企业带来了实质上的减负,因为它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应交税款。

3.进项税额抵扣比例提高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由50%提高至100%,这使得企业能够更多地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交税款。

此外,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业务和服务业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使得企业减轻了税负。

二、税额计算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应税销售额=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不征税销售额其中,免税销售额包括出售免税的商品和服务,如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服务;而不征税销售额则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2.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0%,因此按照此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税销售额的10%。

3.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可以把购进的物资、服务、固定资产等直接和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入进项税额,通过减掉进项税额来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

4.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最终的增值税应税额为应纳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企业根据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总之,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为交通运输业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并通过改变税额计算方式对企业的资金流有了主要影响,采用上述的方法进行计算,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应缴纳的税额,更好地规划财务。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营改增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旨在简化税制、提高税收质量、降低企业税负。

在营改增之前,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税率为5%,合计税率为16%。

营改增之后,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0%,同时取消营业税,这意味着道路运输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了。

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收入通常包括运输服务费和附加服务费,如停车费、装卸费等。

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销售额×税率,因此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受到营业额和税率的影响。

然而,营改增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并非所有企业都得到了减轻,原因在于税率降低并不是所有企业的销售额都会减少。

例如,如果一家道路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保持不变,但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从11%降至10%,那么企业的税负将减少1%。

此外,营改增还取消了一些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和出租车普通车辆减按3%税率等政策。

这些政策的取消将使一些小型和低利润的道路运输企业面临更大的税负压力。

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而言,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减轻税负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增值税方面,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营改增的纳税规定,确保销售额的准确记录,并按时缴纳税款。

对于附加服务费,企业需要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收费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以避免税务部门的处罚和增加税负。

在成本核算方面,道路运输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直接成本和较低的间接成本。

在直接成本方面,企业需要将成本分解为各项收费项,如人工、燃料等,以便于计算各项收费项的准确成本,并合理定价。

在间接成本方面,企业需要合理分类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等,并从利润中抽取一定的管理利润,以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给道路运输企业带来了税收优惠,但企业仍然面临着税负压力。

因此,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策略,通过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来减轻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物流业“营改增”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政策效果分析[摘要]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长期保持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运行的税制结构,作为流转税两大主要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体系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劳务税,具有多次重复性征收特点,极大加重我国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行业发展。

为此,我国于2021年开启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税制改革,制定了“三步走”的政策实施战略,即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和所有行业全国范围。

文章对物流业实行“营改增”试点期间和全面实行后的税负变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从两方面对“营改增”的政策效果进行了评价,以期对物流业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物流业;交通运输业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我国至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长期保持着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运行的税制结构,并且,两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营业税则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劳务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针对商品,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针对劳务。

这种税制结构,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的情况。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深化,这种分行业采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也不符合国际税收制度改革的大潮流。

为此,我国于2021年开启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税制改革,制定了“三步走”的政策实施战略,即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和所有行业全国范围,整个改革历时四年零四个月。

简要梳理过程如下:2021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两个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21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全面取消营业税发票;2021年1月1日起国内货代企业实行差额政策,同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代服务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国际货物代理运输公司可追回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再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营改增是指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取代了原来的营业税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以道路运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及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计征的税费。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采用价款销售额减去购进价款等可抵减项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是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二是税率不同,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略低,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后,道路运输企业需要设立两个专用账户,分别是“应交增值税”和“进项税额”。

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核算,即企业向供应商购进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减;二是销项税额的计算和核算,即企业销售货物和服务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三是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和核算,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企业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

道路运输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及时、准确地计提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二是应及时、准确地计算和核实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避免出现偏差和错误;三是应妥善保存和整理相关的增值税票据和凭证,以备查验和核对。

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及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

道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计算和核算应交增值税,同时注意落实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企业的财务记录和信息准确、完整。

这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务合规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营改增后我国物流增值税现存问题及对策

浅谈营改增后我国物流增值税现存问题及对策

浅谈营改增后我国物流增值税现存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是中国税制改革中较为
重要的一环。

2016年营改增后,物流行业也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之中,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增值税税率高:当前物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6%,较营业
税时期的税率有所升高,这对于物流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2.发票管理和核销难度大:由于物流企业的业务涉及到多方面,包括运输、仓储、装卸、分拣等,发票管理和核销等工作难度较大。

3.税负分摊问题:物流行业涉及到多方面的服务费用,如何将
税负合理地分担到各个环节,依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鼓励物流企业开展优化业务的探索: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创新
业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方式等方式来减少税负,增强
自身竞争力。

2.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配合:政府应与物流企业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出更加合理和科学的税负分摊方式,提高物流企业的经营
效益。

3.优化发票管理和核销方式:物流企业可以采用电子商务等先
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发票管理和核销的效率和准确度,降低税务风险。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一、税收政策篇1.对‚营改增‛试点企业差额纳税是如何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差额纳税政策规定为:(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同时强调,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但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协作的情况下,双方税种、计税方式、发票类别均不一样,相比税改前呈现较为复杂的态势。

税改前,会计核算上,差额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改后,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销售收入,不进入企业成本扣除,差额纳税更具特殊性。

2.试点企业差额纳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

“营改增”后企业运费的税会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企业运费的税会处理分析

析 了“ 营改增 ” 后企 业运 费的税会处理 , 发现 在不改 变运 费金额 的情 况下 , 企业的可抵 扣进 项税 额虽然增加 , 但相应 的购货成本
或 销 售 费 用也 增加 了。 关键词 : 营 改增 运 费 税 会 处理 中图 分 类 号 : F 8 1 0 l 4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4 ) 1 2 — 1 1 0 - 0 2


问题 背景
我国2 0 1 1 年 开始 决定 对营业税进行 改革 , 改革 的主要 内容 是部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本次税费改革分一 步, 首先 , 自2 0 1 2 年 1月 1日起 在上海 的交 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的改革 。其次 , 自2 0 1 2年 8 月 1日起 , 将交通服务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的范 嗣由上海市分 批扩大至北京市 、 天津 市 、 汀苏省 、 浙江省 ( 含宁波 市) 、 安徽省 、 福建省( 含厦 门市 ) 、 湖北省 、 广东省 ( 含深圳市 ) 等8 个省( 直辖市 ) 。 第 i, 自2 0 1 3年 8月 1日起 , 在全国范围内开始 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 本次“ 营改增 ” 主要在原属营业税征税范 围的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展 开。本次 “ 营改增” 在 现行增值税 1 7 %标准税 率和 1 3 %低税 率的基础上 , 新增 1 1 %和 6 %两档低税 率。 其 中, 提 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 , 税率为 1 7 %;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 等税 率为 1 1 %; 提供现代 服务业服务( 有 形动产租 赁服 务除 外 ) 税率为 6 %。 试点期间增值税 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 易计税方法 , 符合一般纳税 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进行税款的抵扣 。 本次纳入“ 营改增” 试点 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 水路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服务 和管道运输服务 , 暂 不 包 括 铁 路 运输 。 二、 运 费 处理 的规 定 根据 《 增值税暂行 条例》 的规定 , 一般 纳税人 的进项 税额分

《2024年基于“营改增”的物流业涉税分析》范文

《2024年基于“营改增”的物流业涉税分析》范文

《基于“营改增”的物流业涉税分析》篇一一、引言“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全称为“营业税改增值税”,指的是将过去由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对我国的各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物流业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营改增”后物流业涉税的变化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物流业“营改增”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物流业作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运行效率。

然而,过去物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三、物流业涉税变化分析(一)税制变化“营改增”后,物流业由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更为科学,避免了重复征税,使得企业能够更加合理地计算税负。

(二)计税依据变化“营改增”前,物流业的计税依据主要是营业收入。

而“营改增”后,计税依据变为增值额,即销售额减去购进额。

这一变化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反映其实际税收负担。

(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营改增”后,政府针对物流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增值税退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四、物流业涉税影响分析(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负得到了有效降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更为科学,避免了重复征税,使得企业能够更加合理地计算税负。

同时,政府针对物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优化了税收制度,使得物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五、对策与建议(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使物流企业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政府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与培训,帮助企业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和要求,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物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职能,对整个供应链的畅通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一直备受重视,由于税收政策的影响,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在2016年对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营改增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对物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政策实施后的效果出发,对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进行分析。

一、对物流企业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物流企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在旧的营业税制度下,大部分物流企业是按营业税来进行征税的,由于税率相对较高,给物流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负担。

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物流企业可以适用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减少了税负压力,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原本面临营业税无法抵扣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使得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得到了更多的优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物流服务质量一直是影响物流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物流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提升其服务质量。

经营增值税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合法的开具发票,进而提升其资信水平,吸引更多的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

增值税的抵扣政策也为物流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企业加大在设备更新、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投入,提升服务质量,增加客户满意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一方面,减少了税收负担,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盈利水平,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可以有更多资金进行技术创新、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投入,有利于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流成本一直是困扰物流企业的难题,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物流企业降低了税负,也有助于降低物流成本。

因为增值税制度对企业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了企业的税负,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减少了税负的也降低了企业的物流成本,使得企业更具有竞争力。

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解析

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解析

首先要制定一个完善的管理流程,并保证发票管理人员对每张发票的特性以及用途进行深入地了解。

其次,要对这些发票进行实时核查,进而保证发票管理的合理性。

最后,要加大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发票出具、应用等环节严格管理,避免出现假发票。

(三)规范会计核算业务为了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可操作性,就要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建立相应的核算制度。

首先,我们可以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定期安排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其次,根据“营改增”政策不断更新和完善培训内容,使得会计核算人员可以全面了解最新的“营改增”政策。

最后,加强对会计核算业务的监督,对于一些违规进行核算的财务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处罚,防止出现徇私舞弊情况。

(四)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就要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一,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营改增”政策变革的认识,结合税务体系要求,完善税收筹划;第二,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纳税税率以及纳税标准进行全面地了解。

总而言之,为了让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可以更快地适应“营改增”政策,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结束语总而言之,通过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不但给我国投资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政策条件,更有效降低了整体税负。

但是从当前角度来说,部分财务人员受到原有税务理念的影响,缺少对“营改增”政策的全面了解,在落实财务管理工作时,未根据“营改增”相关标准来进行,导致管理问题频频出现,进而加重了企业税负,有悖于政策出台的初衷。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改革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协同效应,投资公司应该根据新政,对自身业务框架进行优化,完善财务管理方案,加强税务筹划,在减少企业税负的同时,给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1]曹大中.浅析“营改增”对运营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3,32:170.[2]郎坤.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流程影响及应对[J].新经济,2015,02:51-52.[3]尚晨.浅析“营改增”对城际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5,03:71-73.(作者单位:佳润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解析袁国成摘要:“营改增”是继1994年财税改革后我国在财税领域又一次重大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营改增”指的是中国政府于2012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政策,旨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市场活力和消费升级。

对于物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改增政策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税负。

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中,物流企业是纳税人,需要缴纳营业税。

而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只需纳税人身份改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形式纳税。

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低,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压力,提升利润水平。

物流企业还可通过增值税抵扣机制来减少实际应纳税额,进一步降低税负。

营改增政策推动物流业的市场活力。

物流企业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对外提供的服务均需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包括运输、仓储、包装等。

但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只需纳税人身份改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形式纳税,对外提供的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

这一改革措施降低了物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新的物流企业的入驻和发展。

也降低了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了市场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促进了物流业的转型升级。

物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下,不再仅仅是提供简单的运输和仓储服务,而是在其中加入了更多的附加值服务,例如物流信息化、供应链管理等。

这样一来,物流企业更加关注服务质量和客户需求,通过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来提高利润水平。

也促使物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促进了物流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在过去,物流服务可以通过转包来避免缴纳营业税,造成了物流服务的低附加值和低效率。

而在营改增政策的推动下,物流企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增值税的纳税方式可以使得合作双方共同承担税务责任,减少了逃税的可能性,提高了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营改增政策给物流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减轻了税负、推动了市场活力、促进了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也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

物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果分析一、政策背景2024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将原来纳入营业税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转为并入增值税范围。

这一政策对物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文将对其效果进行分析。

二、减税降负1.减少了重复征税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物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征税环节较多,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而“营改增”将两个税种合并,减少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提高了税负透明度“营改增”将税负外移,从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转移,使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税负,便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和决策,提高了税收透明度。

3.降低了税负成本“营改增”政策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税负成本,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这对于物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物流业的特点是毛利率较低,通过减少税负成本,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税前利润。

三、促进了物流业发展1.降低了物流成本物流作为产品交付链条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产品的流通效率和经济效益。

减税降费可以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其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物流业的发展。

2.促进了物流业结构调整在营业税时代,物流企业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导致行业内部竞争激烈,效益不高。

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物流企业的税负成本,使得企业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了物流业的结构调整。

3.促进物流与其他行业的融合物流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原来与其相关的运输业、仓储业等也纳入增值税范围,促使不同行业之间的融合。

例如,物流企业可以与电商企业合作,通过提供配送服务等,实现互利共赢,推动物流业与电商行业的深度融合。

四、面临的挑战尽管“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资金回笼周期延长在营业税时代,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退税方式迅速回笼资金,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申报和结算的周期较长,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下降。

2.成本增加物流业作为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往往面临着大量的中转和配送环节,这些环节在营业税时代较为灵活,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税负的转移,企业的成本会有所增加。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

营改增后的道路运输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探讨经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国家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收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营改增之前,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货物运输业务所得,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而在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按照增值税的方式征收税款。

这一改变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和会计核算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道路运输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的税率和税基来计算并缴纳税款。

而增值税的税率一般较营业税的税率要低,这意味着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下降。

增值税还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方法,减轻了纳税的复杂程度和税负。

营改增政策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是有利的。

营改增政策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也产生了影响。

在营业税时代,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并将营业税费用计入成本或费用科目。

而在营改增后,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费用计入成本或费用科目。

道路运输企业还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登记,以及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核对和抵扣。

营改增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营改增政策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和会计核算也带来了一些难点和挑战。

一方面,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减免政策较为复杂,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对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了解,避免计算错误或错过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开票和认证、核对和抵扣等程序较为繁琐,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对于增值税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确保税收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差额征税的关键问题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差额征税的关键问题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差额征税的关键问题第一篇: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差额征税的关键问题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差额征税的关键问题一、货物运输代理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项目之一。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税率)。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根据《厦门市营业税差额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以下简称“货代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具体项目如下:1.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

包括直接支付给水路、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单位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及船代公司代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2.通关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包括熏蒸费、检验检疫费、报关报检费、海关监管费、海关施封锁成本费、物品保管费、滞报金、关税、增值税、消费税;3.港口码头费;4.货代企业将货代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货代企业代理的,支付给该受托单位的费用;5.经地方税务局确认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试点前后运费涉税处理对比分析

“营改增”试点前后运费涉税处理对比分析

“营改增”试点前后运费涉税处理对比分析摘要:运输、装卸服务在购销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购销双方对运费处理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着相关税金的计算。

“营改增”试点后,运输、装卸服务由营业税应税劳务转变为增值税应税服务,除给服务的提供方带来纳税变化外,服务的接受方相关涉税处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购销交易中,购销双方针对运费的承担及支付存在多种方式,而“营改增”试点对各种方式下运费涉税税种、税率、税额的计算及确认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企业在核算过程中,要依据“营改增”政策正确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并熟知不同运费处理方式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积极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营改增运费涉税处理对比一、“营改增”政策中与运输、装卸服务相关的规定二、“营改增”试点前运费涉税处理(一)“营改增”试点前有关运费的涉税规定“营改增”试点之前,根据税法规定,运输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需根据运输收入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而接受运输劳务的单位,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费结算单据,且运费单据上注明劳务接受方为本企业,则可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与建设基金之和后的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确认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7%。

另外,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抵扣与所运输货物紧密相联。

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是否能够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要看所运输的货物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相应的运费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

如果是销售货物时支付的运费,且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则相应的运费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

(二)“营改增”试点前购销双方对运费的涉税处理购销交易中,如果合同列明由销货方负担运费,则销货方根据负担的运费按照7%税率确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剩余金额确认为销售费用即可,而购货方则不涉及到运费的核算,这种情况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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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日前,某水运公司来电咨询,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公司于今年3月与当地企业签订了200万元的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过程先由本公司的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经水运后改为陆路运输。

由于公司只有船舶没有车辆,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陆路分包联运协议。

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联运支出可否差额征税。

对此,笔者对“营改增”货物运输差额征税的规定作以下归纳。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差额征税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不过对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申报资料须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其他一般纳税人不予填报。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也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差额征税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一要关注不得扣除的具体情形。

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不得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扣除。

二要关注扣税的政策衔接。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纳税人在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日期后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抵减。

三要关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换算。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核算不同,“营改增”后企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例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

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请计算甲公司的应纳税款及账务处理。

例中联运业务符合差额征税的要求,货运收入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销售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税率17%。

因此,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
20.3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85+3)÷(1+11%)+12÷(1+17%)=169.37+10.26=179.63(万元),甲公司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50÷(1+11%)×11%=45.05×11%=4.9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0.37-4.95=15.42(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79.63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37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运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45.05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0万元。

上例中如把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改为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费50万元,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那么,联运支出可扣减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则变成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0×7%=3.5(万元),应纳增值税:20.37-3.5=16.87(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50-3.5)=46.5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0万元。

例中可以看出,差额征税因联运对象的不同,税款计算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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