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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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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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人薪[2007]16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育教育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

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

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

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甬政办发[2002]76号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人才战略和我市科教兴市“一号工程”,奖励在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进一步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对团队成果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艺、体育、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对象。

(一)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二)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

(三)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

(四)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五)在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开发新产品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长期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者。

(七)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

(八)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理论研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诊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

(九)在文艺、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六名或亚运会前三名或世界单项锦标赛冠军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2项以上冠军成绩的。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1997.08.11•【字号】浙人职〔1997〕156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职〔1997〕156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谓及时报告。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经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法医技术、刑事技术县级以上各级刑侦部门从事法医、痕迹、刑事照相、理化分析、文件检验、情报资料中指纹痕迹检验、警犬训练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各县(市)区三级技术点管理使用的,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派出所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它业务部门从事法医技术、刑事技术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技术侦察和安全技术防范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各技侦手段进行技术侦察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技术侦察器材装备研究、科学成果鉴定、公安科研项目审核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事公安科研技术规范的制订,公安科技情报侦察、分析、研究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科技鉴定权的业务部门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立项审核、检验鉴定、标准制订、质量抽检和技术防范工程单位资格审查、工程方案审核、技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计算机通信技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通信部门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应用开发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信部门从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机要通信的器材研制、装配修理、技术维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财企[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157号)各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在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切实提高省属国资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激励人才为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作出贡献,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精神,以及省委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资助经费按年度直接资助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由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专门用于引进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不含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下属学校),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资料]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资料]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中青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青年工作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三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50名。

第五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奖励等日常工作由浙江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是获得国家发明四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三等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浙教电传〔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69号各省属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校根据要求择优推荐1―2名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候选人,并于2013年4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情况综合报告1份。

2.《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1份(见附件1)。

3.《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7份,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请装订在《申报表》中。

4.推荐人选的获奖证书、代表性论文及著作等申报材料复印件1份(各校有关职能部门须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盖章,并编写附件页码和目录)。

上述材料2和3报送时,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请打包并以学校名称命名。

附件1和2请登录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队伍”栏目下载。

联系人:吴斌、雷炜,联系电话:0571―88008972,电子邮箱:***************。

附件:1.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2.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2月27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3]10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5〕78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度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数量2013年度全省计划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0名,人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进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浙委办[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4]75号2004年12月18日)一、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突出培养造就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这个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万人;在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领域中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形成一支数量可观、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快培养造就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深入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进一步完善选拔和管理办法,落实加强综合素质培养的措施,优化队伍结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浙人社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45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

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四)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7年以上。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2.14•【字号】浙教人〔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人〔2016〕34号各省属高校: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向突出贡献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号)精神,并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结合省属高校实际,现就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贡献、杠杆、激励”导向。

激励教师在年度内或聘期内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属高校中发挥标杆和示范作用,让一流人才作出一流贡献,一流贡献获得一流回报,形成优绩优酬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二)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

建立教学、科研等绩效评价激励制度,分类制定切合教学、科研不同特点的认定标准,结合学校的发展阶段,制定奖励标准,推动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协调发展。

(三)坚持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平衡及经费来源保障等因素,保持与本校绩效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确定与学校财务状况相适应奖励标准。

不得因此新增学校债务,不得挪用其它专项经费。

二、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范围(一)突出贡献人才范围。

1.在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成就,获得国家级奖项。

2.在SCI、SSCI、EI等收录的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被业内同行专家公认的本专业领域最具权威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

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

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9〕98号)转发给你们:萧山区接收材料截止时间2019年8月14日。

纸质材料如下:(一)《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1份(申报系统导出打印,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经盖章审核的推荐人选的获奖证书、代表性论著、专利、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申报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PDF格式的扫描文件)。

(三)报送材料涉及秘密的,要求脱密处理。

无法脱密的,请注明密级,通过线下机要渠道报送。

联系人:徐丹联系电话:82898261邮箱:601975019@地址: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713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8月1日—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人社发〔2019〕98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5〕7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93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此次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和数量推荐人选应是在我市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特别是围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战略性产业集群以及—2 —着力打造的未来产业、中国制造2025杭州行动纲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基层和工作一线中青年专业人才,不推荐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具体选拔条件见附件1)。

各区、县(市)和市直属单位以及城西科创大走廊范围内的三个科技城(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和青山湖科技城)可对照选拔条件,推荐符合要求的人选1名,三个科技城应通过所在区报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浙政发[2013]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浙政发[2013]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浙政发〔2013〕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表彰对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我省现代化建设事业,省政府决定,授予马胜林等50位同志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并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中青年专家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全省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确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按照省委关于加强科教人才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附件: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2日附件201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名单马胜林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林肃浩杭州第二中学叶钟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吴晖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马荣荣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周文华宁波市微循环与莨菪类药研究所朱瑶宏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指挥部黄兆信温州大学丁金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胡赓熙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瑞标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邵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蒋晓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明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啸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金爱武丽水学院卢敦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郑斌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刘斌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陈顺伟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郜海燕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曹立勇中国水稻研究所陶春辉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单治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潘东浩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王树华巨化集团公司郭杭锋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王云路浙江大学吴晓波浙江大学李伯耿浙江大学庄越挺浙江大学刘承浙江大学张国平浙江大学王赞中国美术学院姚建华浙江工业大学汪鹏君宁波大学王春琳宁波大学陈本永浙江理工大学陈建勇浙江理工大学方剑乔浙江中医药大学宣勇浙江农林大学吕帆温州医科大学徐辉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吕杭军浙江省血液中心陶厚权浙江省人民医院葛明华浙江省肿瘤医院王伟林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舒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姚玉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吕宾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9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一、奖项设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二)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

(三)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组织奖。

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组织奖评审标准为: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在促进标准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具体评审依据为: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四)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表彰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10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10个、组织奖名额不超过5个,每个获奖项目表彰浙江省参与单位不超过3个、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

宁波有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

宁波有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

宁波有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
宁波市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是指对在特定领域作出杰出贡献
的专家进行评定和认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这个评定流程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提名阶段,一般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提名的
条件可能包括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要求。

2. 材料提交,被提名的专家需要提交个人的相关材料,可能包
括个人简历、代表作品、科研项目等,以供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

3. 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一定数量的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团队,对
提名的专家进行评审,一般包括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等。

4. 终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提名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终审,确定突出贡献专家的名单。

5. 公示和认定,确定突出贡献专家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
结束后正式认定并颁发相关证书或荣誉称号。

在宁波市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中,可能还会包括专家申报、初审、复审等环节,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评定流程应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以确保对突出贡献专家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同时,评定流程中应当注重对专家的贡献和影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以便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实现新世纪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特级专家是我省设立的最高学术技术称号。

第三条浙江省特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首次评选不超过30名,以后每次增选人数视情而定。

各领域和学科的具体名额分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特级专家的评选工作。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选对象第五条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可被推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

第六条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第七条在浙两院院士不参加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推荐和选举特级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推荐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工作由各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

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一式十份),并附有近五年来代表性的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不超过十部、篇,并标出主要贡献的相关段落),以及反映成果被引用和成果评价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注明出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浙人薪〔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五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六条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省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成效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为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生产第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技艺精湛,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在浙江工作的外省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台胞和外国籍人员也可参加评选。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2第八条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推荐工作由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

各市负责本地区的推荐。

省直各单位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推荐。

省直单位根据要求也可在全省范围内推荐本系统、行业的人选。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06号)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2年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2年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2年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浙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2年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决定浙政发〔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表彰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践行“八八战略”、投身“两个先行”,省政府决定授予李一等75人“2022年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中青年专家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全省广大专业技术人才要以先进为榜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开拓创新,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健全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附件:2022年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年2月24日附件2022年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名单李一省委党校管哲晖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周新科浙江广电集团王永强省农科院陈杭君省农科院郑启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杨文珍之江实验室陈华钧东海实验室吕要斌湘湖实验室黄志锋瓯江实验室张严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海飞省作协白雁海洋二所方福平中国水稻所汪海波物产中大集团陈棋省机电集团范海东省能源集团王李军中电科集团36所陈建林中国电建集团华东设计院王爱国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陈蕾浙江华云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宝梁浙江大学袁辉球浙江大学童利民浙江大学魏江浙江大学杨波浙江大学王青青浙江大学申有青浙江大学卢春山浙江工业大学薛亚平浙江工业大学郭克俭浙江师范大学束学道宁波大学崔荣荣浙江理工大学孙元浙江工商大学汪美贞浙江工商大学王乐中国计量大学何强浙江中医药大学杜华强浙江农林大学吴文灿温州医科大学肖功年浙江科技学院单晓溪杭州师范大学张笑钦温州大学沈润溥绍兴文理学院杨为佑宁波工程学院吴从军西湖大学葛子义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方晓红中国科学院基础医学与肿瘤研究所(筹)刘劲松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郑世宗省水利河口研究院(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俞燎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王滨梅浙江小百花越剧院黄海军省人民医院黄飞华省立同德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朱发明省血液中心顾华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饶美红杭州市建兰中学祝顺民杭州菲田云计算有限公司张龙杭州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沈虎跃宁波市镇海中学王学泽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永跃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栋温州市中心血站丁振干苍南县人民医院苏诚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先旭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颜海涛振石集团华智研究院(浙江)有限公司孙蒋平海宁瑞思科技有限公司戴军熔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方韬金华市人民医院徐良浙江博蓝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丁根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李世波舟山医院梁军波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戴金贵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程科军丽水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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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中青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青年工作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三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50名。

第五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奖励等日常工作由浙江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是获得国家发明四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
完成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三等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防病治病和临床工作中,技术精湛,在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中有重大贡献,诊治水平先进,疗效好,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六)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是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七)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八)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
事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负责。

各地区、各单位确定的推荐人选,须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经各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

第八条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省人事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协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

第九条对初选名单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奖励与待遇
第十条被选拔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金2万元人民币,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二级医疗待遇;参加一次由省人事厅组织的休养活动。

第十三条改善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条件,优先提供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考察活动,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相关待遇: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建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各地、各单位人事部门实施,考核情况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第十六条省人事厅建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信息库,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省委办…198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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