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6-GACP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第二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第二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第二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项目的通知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厦门、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关于2007年度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和标准化试点总结及2008年度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认注联[2008] 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要求,各试点省质检部门组织申报了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
经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审核,确定北京顺丽鑫生态观光农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等236家单位为第二批GAP试点项目(见附件)。
现将试点项目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试点项目做好GAP认证和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
试点省市为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
二、试点省、市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通知》要求,积极向省、市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成立联合专项工作组,并根据本地区试点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推动计划,组织相关方面专家,重点做好对试点项目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认证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指导、帮助试点项目建立良好农业规范生产体系,推动并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项目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三、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委托试点地方质检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试点要求,通过GAP认证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试点企业,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将给予支持。
20191112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1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指南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指南
世界卫生组织
【期刊名称】《现代中药研究与实践》
【年(卷),期】2005(019)002
【摘要】4.1.1 检验与分类在进行初加工前,应对原药材进行检验与分类:①用目测的方法检查药材是否被其他药材或药用部位交叉污染;②目测是否含有异物;蔓性状评估,例如外观、损坏程度、大小、颜色、气味以及可能的味道。
【总页数】5页(P3-7)
【作者】世界卫生组织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567
【相关文献】
1.《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 [J],
2.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指南 [J], 世界卫生组织
3.世界卫生组织药用植物GACP指南解读 [J], 吴洁
4.关于印发《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J], 无
5.借鉴国际标准参照企业实际——解读《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J], 龚翔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国中药材GACP规范中文
美国草药GACP规范美国草药制品协会-美国草药GACP规范总则用于制造供人们消费的草药产品的成分的草药原料的种植者和采购者必须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确保所有这些成份都适合其预定用途。
在所做的努力中,有几个具体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鉴定:无论是栽培的还是野生采集的,所有植物材料必须准确鉴定。
通常情况下,鉴定到属和种足以满足这一需求,但任何材料作为特殊的亚种、品种、栽培品种、混合型或其他较小物种的划分,事实上一个物种必须是确切的分种群。
鉴定:无论是栽培的还是野生采集的,所有植物材料必须准确鉴定。
通常情况下,鉴定到属和种足以满足这一需求,但任何材料作为特殊的亚种、品种、栽培品种、混合型或其他较小物种的划分,事实上一个物种必须是确切的分种群。
*质量保证:中药原料必须符合随行证书的所有的规定,并参照标准或官方汇编,及买方和卖方的书面协议。
*清洁:种植和采集的植物用于消费产品时,在种植、收获和收获后的实践中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他们的药材不受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可接受物质的污染。
*环境管理。
*药材种植者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表土的稳定和质量,这是农场长期利用必不可少。
农场的水应尽量回收并以保护的方式直接供水,以及所有下游的供水。
在可能的情况下,种植者应保持和加强农场生物的多样性。
*野生植物的采集,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特定植物群的损失,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当地植物群落的生存。
他们还必须保护野生生物生境,因为他们要从那里获取植物材料,并承认许多野生植物为野生动物提供了食物资源。
*符合法律:种植者和野生收获者都必须了解和遵照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并严格执行。
*最佳收获的条件:因为许多植物是用作消费产品,在最佳时间和条件种植和收获可以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生产者在规划原料生产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一、中药材良好农业规范中药材良好农业规范与组成中草药产品成分的植物的每一个生长阶段息息相关。
我们必须关注这些要点:种子或苗木; 种植中草药的土壤;植物整个生命周期中所需的水和养分;采收加工作物。
柑橘基地质量管理体系
柑橘基地质量管理体系目录组织机构和职责------------------------------------------------------------------------------------ ----3人员培训制度--------------------------------------------------------------------------------------------4农药购买、使用管理制度---------------------------------------------------------------------------5-6肥料的购买、使用制度--------------------------------------------------------------------------------7有毒害物质监控制度------------------------------------------------------------------------------------8基地用水制度-----------------------------------------------------------------------------------------------9 农药保管员职责--------------------------------------------------------------------------------------------10 技术员职责-------------------------------------------------------------------------------------------------11 基地负责人岗位责任制-----------------------------------------------------------------------------------12 基地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3 植保员责任-------------------------------------------------------------------------------------------------14 柑橘种植技术--------------------------------------------------------------------------------------------15-19 有害生物的监测与控制-------------------------------------------------------------------------------20-23 柑橘种植中禁用的农药----------------------------------------------------------------------------------24 柑橘种植中选用的农药-----------------------------------------------------------------------------------25 水果溯源体系和批次管理制-------------------------------------------------------------------------26-27 水果采收管理制度----------------------------------------------------------------------------------------28 水果销售管理制度-------------------------------------------------------------------------------------29-30 另附:人员培训记录表、水果销售记录表、化肥农药购买记录表化肥农药使用记录表、水果采收记录表组织机构及职责总经理)一、总经理:公司决策的最高执行,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GAC认证审核多场所组织抽样要求
GAC认证审核多场所组织抽样要求多场所组织的定义——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称作中心办公室,但不一定是组织的总部)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动,并且有一个由地方办公室或分支(即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实施(或部分实施)这些活动。
可能的多场所组织的例子——_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组织(如连锁店、加盟店等);——有一个销售办事处网络的制造企业(本文件适用于这些销售网络);——服务企业有多个场所,各场所提供相似的服务(如超市、维修网点、物业管理项目处等);——有多个分支的企业(如保险分公司、储蓄所、分理处等)。
临时场所的定义——组织为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且不会成为常设场所的场所(例如施工现场)。
多场所组织申请条件作为多场所组织,在提出认证(初审、再认证、变更证书范围)申请时,除符合一般的认证申请受理要求外(见《GAC申请认证及受理要求》),必须提供相应的多场所(临时/固定)清单,并能够说明相应现场的情况以及这些场所与总部的关系,必要时应通过提供附加资料说明。
清单中所列场所应与实际情况相一致,GAC所派审核组将对申请组织的多场所情况进行核查。
多现场抽样方式和数量由GAC按照相应的认可准则和规定执行并确定。
多个管理体系结合审核所涉及的多场所抽样应满足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要求。
多现场确定的条件进行抽样的必备条件a)所有场所的过程应实质上属于同一类,并按照相似的方法和程序运作。
如果其中某些场所实施的过程与其他场所相似,但过程的数量少于其他场所,那么在实施大多数过程或关键过程的场所要接受完整审核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过程数量较少的场所采用多场所认证。
b)当组织通过位于不同地点但相互关联的过程开展业务时,如果满足本文件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可以进行抽样。
如果各个地点的过程虽不相似,但明显相互关联,那么抽样计划应至少包括组织实施的每个过程的一个样本(例如,组织在一个地点生产电子元器件,在其他几个地点组装这些电子元器件)。
GACC基础知识培训
目录1.ISO9000-2000族标准概论1. 1 ISO9000-2000族标准的产生和发展1.2 GB/T19000-2000族标准的结构和特点1.3 GB/T19001-2000与GB/T19004-2000的关系1.4 GB/T19000-2000族标准过渡期安排1.5 GB/T19001-2000和GB/2400-199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相容性2.G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2.1概念关系和术语2.2八项质量管理原则2.3质量管理体系基础3.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理解和实施8个章节的内容4.GB/T19001:2000 与GB/T19001:1994比较的变化情况(重点)标准中用词的含义强制性要求一定要满足在标准中,凡是在肯定性词语后的内容, 一定要做利.如: “应”,“确保”,“明确”,“必须”等.可选择的要求,经分析后结合实际加以明确在非肯定性词语后的要求,经分析后予以确定,使要求具有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如:“必要时”,“可行时”,“可能”,“可包括”,“合适”“适当”,“在规定的…场合”.1.GB/T19000族标准概论●标准概念对重复发生的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结构按国际标准属区域标准次国家标准分专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标试验标准用方法标准途 质工作标准分 分●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1947年成立.● TC176--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9000族标准--指由ISO/TC176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形式等同(idt); 等效(eqr); 参照(neq).1.1 ISO9000-2000族标准的产生和发展1.1.1质量观念的发展4.1. 产品适用性用户:产品质量综合要求,特性、服务、交货期;成本低;环保。
生产者:质量与市场;质量与效益;产品责任;政府:产品责任;安全要求;能源与环保;制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法规;强制性要求领域在扩大。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QMF301I-001-009
Rev.2011A
Issue:24/03/2011
第3页共5页
4 GAC 认证证书及 GAC 认证标志、CNAS/UKAS 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管理
4.1 证书和标志只能由经 GAC 认证注册的获证组织才能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 或冒用;且获证组织的使用仅限于被获准认证注册的产品及管理范围之内,证书和标志不得在注册范围之 外使用,进行误导宣传。 4.2 当多场所组织的分支机构使用子证书时,其证书和标志只能用于其认证注册范围的产品/服务及其所 涉及的过程,认证范围外的分支机构,不能使用总部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4.3 顾客要求时,获证组织应对证书的范围及适用性的有关问题作澄清。 4.4 GAC 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带有不同标志/标识。
86571850678548506784246gac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综合要求461获证客户可按规定要求将标志标识使用在有关文件广告以及其它宣传材料上标志必须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gac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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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QMF301I-001-009
Rev.2011A
Issue:24/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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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 样的措辞应是真实的,而不能提供错误的认证信息。
WHOGACP条例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指南世界卫生组织(日内瓦,2003年)关键词:世界卫生组织;药材;种植与采集;规范化中图分类号:S5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2199(2005)01200032061 引言1.1 背景在过去二十年,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对传统医药、特别是草药的兴趣日益浓厚。
全球范围内对草药的需求量迅速增长,并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
根据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的统计,2000年全球草药产品销售额已达600亿美元。
随之而来的草药的安全性与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健康管理部门及公众的关注[1]。
由于服用某些草药而引起不良反应的报道使得人们去寻找各种可能的解释:误用了植物品种;在草药中掺入未经申报的其他药物和/或有效物质;草药受到有毒或有害物质的污染;超剂量使用;医疗保健人员或消费者不正确的使用;以及同其他药物发生相互作用等等。
这些都会导致药物不良反应。
很显然,在那些导致成品质量低劣的因素中,有些是由于所使用的原药材质量不高引起的。
原药材及成品药的质量及安全性取决于内在因素(基因)和外部因素(环境、采集方法、栽培、采收、采收后的加工、运输及存储方法)。
在生产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因疏忽而被微生物或化学物质污染均可导致药品质量的降低。
从野外采集来的野生药用植物也有可能因认为其他品种、意外污染或故意掺假而产生不安全的后果。
全球性地范围内和区域性的对野生药用植物的过度采集引起了人们对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关注。
应该考虑到种植、采集对生态环境及当地人民生活福利的影响。
应当尊重有关原料(药用植物)的知识产权。
同时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同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针对上述问题开展了合作。
通过制订和更新该领域的相关技术指南而使这种合作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确保高品质的药用植物原料能稳定、廉价和持续地供给,应当制订相关的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
近年来,种植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已被认为是控制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最重要的方法。
GAP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程序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对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满足有关规定。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中心对GAP认证证书及相关标志的管理。
3.职责3.1综合部负责GAP认证证书制作、发放和注册登记备案事宜;3.2审核部负责在监督审核时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3监管部负责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他情况下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工作程序4.1 认证标志:一级认证标志二级认证标志色标4.2认证证书4.2.1认证证书内容●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名称和标识●获得认可领域的认证证书加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机构认可标识●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该组织涵盖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认证选项●注册号●证书号●认证产品范围●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号 ●发证时间 ●证书有效期4.2.2认证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4.3 证书颁发4.3.1中心技术委员会依据《GAP 认证决定管理程序》做出符合要求认证决定后,由中心主任签发认证证书,给予认证注册。
4.3.2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涵盖×××(认可注册号) ××(年份号) ××(标准代号) ××××(顺序号) R0(1、2、…)(后缀1) L (M 、S ) (后缀2)—X (子证书号)多场所组织的子证书注册号应与总部的注册号相同,在注册号后加子证书的分号:—1,—2,…… 后缀2表示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所表述的组织规模: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组织为L ,在51-1000人的中型组织为M ,50人及以下的小型组织为S 。
GAP认证相关知识总结看看你还不知道那些
GAP认证相关知识总结看看你还不知道那些GAP认证即良好的农业规范,在进行GAP认证咨询过程当中,有四大关注点:1、食品安全:该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起源于HACCP基本原理的应用。
2、环境保护该标准包括良好农业规范的环境保护方面,是为将农业生产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而设计的。
3、职业健康、安全和福利:该标准旨在农业范围内建立国际水平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以及社会相关方面的责任和意识,然而它不能取代于对组织社会责任的进一步审核。
4、动物福利(适宜时):该标准旨在农牧业范围内建立国际水平的动物福利标准。
安全、质量、环保、社会责任等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企业对应四大关注点,是通过GAP认证的关键。
GAP认证即良好农业规范,是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GAP体系认证于2002年6月1号起就开始实施,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内容也一直在更新修订。
千测与您一起探讨GAP体系认证都经历了那些变化。
GAP的依据是《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及GB/20014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其中标准共分为三类:农场基础标准、种类标准(作物、水产、禽畜)及产品模块标准(具体产品类别),在实施认证时将三个标准结合使用。
系列国家标准分列如下:GB/T20014.1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GB/T20014.2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3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4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5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6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7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8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9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0良好农业规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1良好农业规范第11部分畜禽公路运输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2良好农业规范第12部分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征求意见稿)GB/T20014.13良好农业规范第13部分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征求意见稿)一GAP认证的现状1GAP的定义根据FAO的定义,良好农业规范广义而言,是应用现有的知识来处理农场生产和生产后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从而获得安全而健康的食物和非食用农产品。
(整理)GAP认证实施细则.
GAP认证实施细则中检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目录1. 引言 42. 适用范围 43. 术语及定义 44. 认证依据 45. 认证选项、级别及认证基本程序 56. 认证申请的受理 56.1GAP认证的申请 56.2申请附加材料 67.合同评审与合同 67.1 合同评审 77.2 合同建立 77.2.1 责任声明 78.审核策划 79. 文件检查 810 现场检查 810.1 检查准备 810.2现场检查内容 910.2.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910.2.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检查 10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11.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11.2 认证时限 1011.3 认证证书 1012.认证信息上报 1113.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 1114.获证后监督 121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13 15.1认证范围的扩大 1315.2认证范围的缩小 1316.处罚原则 14 16.1告诫 14 16.2暂停 1416.3撤销 1517.复评 16 18.证书转换 16 19.收费 16附件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附件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附件3——检查人员要求1.引言本细则是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制定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开展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依据,未尽事宜,由农产品认证部依据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解释。
2.适用范围2.1 本细则用于规范对大田作物、水果和蔬菜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活动。
本细则不适用于所涉及的认证模块中植物产品的深加工。
3.术语及定义GB/T 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术语》中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4.认证依据4.1 大田作物GAP认证依据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4.2 水果和蔬菜GAP认证依据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5.认证选项、级别和基本程序5.1 认证选项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5.2 认证级别一级认证:见10.2.3二级认证:见10.2.35.3 认证的基本程序申请的受理合同评审与认证合同签订注册号文件检查农场现场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获证后的监督复评6.认证申请的受理6.1GAP认证的申请申请者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阐明申请者的合法性、生产组织形式(认证选项)、申请的认证级别、种植产品、种植面积、种植产品的农场信息、农产品处理(适用于果蔬)以及农场允许公开的农场信息等。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2019年版
(1)2 年内无海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八) 海关管理 21.管理要求
要求
(2)2 年内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形。
(3)2 年内无由海关要求承担技术处理、退运、销毁等义务,但逾期不履行的情形。
(4)2 年内无明知其产品存在风险未主动向海关报告相关信息,或者存在瞒报、漏报的情形。 (5)2 年内无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或海关归类、价格、原产地、减免税核查所需资料等有关材料 的情形。 (6)2 年内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情 形。
达标 0
基本 达标
-1
(五) 财务状况
12.会计信息
企业申请认证的,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 法;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 实、完整、规范、合法。
不 达标
-2
-2-
13.综合财务 企业在偿付、盈利、缴税能力方面整体状况良好,综合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
(1)建立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十一) 进入安 控制措施24.进入安全
(2)对企业员工进行身份识别和出入权限控制,限制未经授权员工进入敏感区域,对员工身份标识的发放和 回收进行统一管理。员工的车辆进入企业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
(3)实行访客登记管理,登记时必须检查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访客进入企业应当佩戴临时身份标识,进入 企业重点敏感区域应当有企业内部人员陪同。访客的车辆进入企业应当登记并停放在指定区域。
(1)建立应对灾害、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十七) 危机管理 控制措施
GAP认证管理办法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名称为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 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其申报的品种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
申报时需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等;(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并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营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和经历)、人员培训情况等;(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及关键技术控制点;(五)种植(养殖)区域布置图(标明规模、产量、范围);(六)种植(养殖)地点选择依据及标准;(七)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依据及起草说明)、取样方法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历年来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八)中药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查情况总结资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认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认监委关于发布2019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监〔2019〕11号各有关单位:经审查,现将《有机产品生产中投入品使用评价技术规范》等29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认监委2019年6月26日2019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1 RB/T001-2019 有机产品生产中投入品使用评价技术规范2019-7-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2 RB/T002-2019 有机产品生产中投入品核查、监控技术规范2019-7-13 RB/T003-2019有机产品生产中植保类投入品评价第1部分:技术规范2019-7-14 RB/T004-2019 转基因检测方法验证指南2019-7-15 RB/T005-2019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要求2019-7-16 RB/T006-2019商品流通过程电子溯源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规范2019-7-17 RB/T007-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规范2019-7-18 RB/T008-2019 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服务认证要求2019-7-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9 RB/T009-2019 高效空气过滤装置评价通用要求2019-7-110 RB/T010-2019 实验动物屏障和隔离装置评价通用要求2019-7-111 RB/T011-2019食品生产企业可追溯体系建立和实施技术规范2019-7-112 RB/T012-2019 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评估只拿关键结构件2019-7-113 RB/T013-2019 光网络终端产品生态设计评价要求2019-7-114 RB/T014-2019 汽车前照明系统配光评价方法2019-7-115 RB/T015-2019 车辆一致性证书规范2019-7-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16 RB/T016-2019低碳产品评价方法与要求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2019-7-117 RB/T017-2019 低碳产品评价方法与要求三相配电变压器2019-7-118 RB/T018-2019 实验动物福利和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指南2019-7-119 RB/T019-2019 实验动物设施性能及环境参数验证程序指南2019-7-120 RB/T020-2019 实时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评价要求2019-7-121 RB/T021-2019 检验检测关键消耗品供应商评价规程2019-7-122 RB/T022-2019 检验检测关键消耗品供应商通用要求2019-7-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23 RB/T023-2019 物流港服务认证要求2019-7-124 RB/T024-2019 合格评定服务认证技术应用指南2019-7-125 RB/T025-2019认证认可支撑贸易便利化信息技术与服务规范第1部分:基本规则2019-7-126 RB/T026-2019认证认可支撑贸易便利化信息技术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数据众筹2019-7-127 RB/T027-2019认证认可支撑贸易便利化信息技术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数据质量控制2019-7-128 RB/T028-2019认证认可支撑贸易便利化信息技术与服务规范第4部分:信息共享2019-7-129 RB/T029-2019认证认可支撑贸易便利化信息技术与服务规范第5部分:信息服务2019-7-1。
GAP认证实施规则(2007年第22号)
2007年第22号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制度,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促进我国综合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家认监委对2006年1月发布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CNCA-N-004:2006)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予以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编号:CNCA—N—004:2007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2007-8-发布 2008-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1.目的和范围2.认证依据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4.认证申请人5.认证级别6.认证方式及要求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8.认证程序9.认证证书的保持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11.申诉和投诉12.认证收费附件1:术语和定义附件2:检查人员要求附件3:认证机构要求附件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6: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附件7:检查表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作物、水产、畜禽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活动。
注:1.本规则所指作物包括大田作物、果蔬、茶叶等植物产品。
2.具体的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确定公布。
未列入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各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相关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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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2019年8月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高品质药用植物能够持续稳定供给国际市场,实现高质量药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和采收,推动中国药用植物更好地走进国际市场,需要借助国际通用的GACP规范来与国际对话,实现中国药用植物种植及采集的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与国际化。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特提出并制定《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合作社、农(林)场建设完成的符合示范基地核定条件的种植药用植物及采集野生药用植物基地。
第三条申报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需满足以下一条或多条原则和要求:
(一)基原正品性原则:核定基地所种植药用植物是《中国药典》或本草文献典籍及民族药中的正品来源或取得出口目的国用户确认。
核定基地应对所种植药用植物进行基源鉴定并出具基源鉴定报告,保存参照的标本药材。
(二)基地绿色性原则:核定基地所产药材的农残、重金属等必须符合产出国或最终消费国的标准,核定基地的生态环境和药材的生产加工过程必须保证绿色无外源污染。
(三)管理规范性原则:核定基地应制定栽培技术规程,其具体内容应包括施用肥料的种类、数量及操作规范;灌溉和排水规范;农药使用规范;采收技术规范;加工技术规范;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药用植物运输操作规范等。
(四)经济实用性原则:核定基地在平均市场价格标准下,基地为盈利性的基地。
(五)规模稳定性原则:核定基地应该具有一定规模,基地应该至少要有两个生产周期、种植规模不少于100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医保商会负责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工作小组、技术审查专家组、现场核查专家组、合议终评专家组,分别负责材料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和合议终评。
第五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工作小组,负责接收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形式审查意见。
第六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技术审查专家组负责对申报单位和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技术咨询和培训,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七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现场核查专家组负责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包括制定核定评价方案、现场考察、资料取证、阐述与答疑等工作,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合议终评专家组负责对各申报单位的现场评审意见、过程阐述与答疑情况等环节做出综合评定,给出评选结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合作社、农(林)场;
(二)基地生态环境良好,适宜药用植物的生长发育,具有一定的中药材种植历史(至少要有2个生产周期),种植规模不少于100亩;
(三)药用植物种植(养殖)及采集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主要品种产量相对稳定,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品牌发展潜力;
(四)申报单位规范生产,质量控制严格,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良好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药用植物种植(养殖)及采集,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五)申报单位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药用植物种植及采集、品种整理和选育、病虫害防控、产地加工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工作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六)注重资源、环境保护,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条申报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的中药材生产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核定申请书参考医保商会提供的模版进行撰写,必须重点说明申报品种的种植历史和规模、特定区域、基地规模、栽培及野生采集药用植物选定、物种鉴定、种植技术规范、灌溉排水规范、肥料及农药使用管理规范、采收加工技术规范、包装储运技术规范、质量管理与控制、中药材品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等内容。
(二)中药材申报单位资质材料。
(三)栽培药用植物基源鉴定报告;有关种子种苗和繁殖材料来源文件(包括种子种苗采购合同、种子种苗繁育记录、采种记录);拥有《植物检疫证》、《进出口许可证》等文件。
(四)栽培地块种植历史证明材料:土地合同、GPS定位图、基地平面图等文件确定基地位置。
(五)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证明材料:例如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等),设施农业和菌类药材,检查设施内环境(空气、土壤、灌溉水)和生产用材(袋料、菌材等)。
(六)中药材种植及采集技术规范文件及相对应的生产记录文件。
(七)肥料及农药使用管理证明材料:肥料及农药的管理有要通过生产组织正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农药及肥料管理负责人,农药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安全防护措施,农药采购凭证,农药使用记录,成品药材农残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等。
(八)采收、产地加工、仓储技术规范性文件及相应生产记录文件。
(九)药用植物质量保证证明材料:完整的药用植物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药用植物生产管理、流程图、质量管理、制度及责任人等文件目录。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工作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将通过形式审查后的申报材料提交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专家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基地,医保商会将组织核定评审专家组到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
对照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质量体系符合度判定表,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
(一)现场核查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品种,落实检查日程,听取关于基地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核查专家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三)现场核查结束时,由现场核查专家组对检查情况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四)现场核查报告须现场核查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专家检查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五)现场核查末次会议应现场宣布现场核查意见,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及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
现场核查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考虑。
第十四条合议终评: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材料,医保商会组织合议终评专家组根据技术审查、现场核查意见给出核定结果。
对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标准的,不予授牌。
第十五条现场授牌:医保商会定期组织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召开会议和论坛,对通过核定的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现场授牌。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授牌名称: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基地名称:生产单位名称+药材名+GACP药材基地。
第十八条对已核定授牌的申报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核定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在环保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品的。
第十九条经核定授牌的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所属单位变更生产范围、生产者重大变化的,需重新核定授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