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模拟法庭案例提供人员信息表
模拟法庭
审判长:李正宜审判员:赵冬、朱晓书记员:刘华清原告:王亚东原告诉讼代理人:潘华乐、王世一被告:周艳被告诉讼代理人:文志波、朱文举法警:吴祥证人:陈曼法警(自由)证人(自由)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已到庭书记员: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已到庭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及其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规则: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诉-------------------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组成合议庭,-----------------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请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原告:审判长:被告,请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模拟法庭 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XXX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原告XXX 与被告XXX之间的债务债权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出演了书记员、审判长、被告人、原告人和证人等角色。
在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立志先查明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出席情况,并宣读了法庭纪律,要求所有人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审判活动。
随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宣布开庭。
审判长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别向法庭报告个人信息,确认双方身份无异议,且起诉书副本已经送达被告。
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成员,并提醒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听清楚了。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但双方都没有提出。
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提醒当事人要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事实进行陈述。
原告方称自己是法定继承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被告欠父亲5000元,被告不承认并称已经还清,侵犯了其遗产继承权。
请求法院查明真相,判定被告偿还欠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告方则称已分两次还清欠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已经还清欠款,并且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未还清。
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审判长询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是否归还,同时确认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收到。
庭前交换证据后,进入法庭举证和质证阶段。
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庭前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提出的证据包括被告XXX与原告父亲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XXX写给原告父亲的欠条,证明被告XXX确实与原告父亲存在债务债权关系,以及原告父亲保留借款当天的记录和取款凭单。
模拟法庭 案例剧本
重庆交通大学模拟法庭。
本案就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李子志与被告潘铭全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角色出演名单:1、书记员一名陈立志2、审判长一名潘铭全3、被告人一名荆德强4、原告人一名李子志5、证人一名刘钰昊(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陈立志):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与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与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与实施其她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吸烟与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与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她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潘铭全):谢谢书记员,请坐。
(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李子志):我叫李子志,26 岁,汉族。
1993 年 4 月 2 日出生,大学老师,在重庆交通大学德园6栋530居住。
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荆德强):我叫荆德强,45 岁,汉族,1974 年 5 月 2 日出生,运输司机,现在重庆市合川区居住。
审判长:原告,您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您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就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今日在此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子志与被告刘钰昊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模拟法庭案例
审判长:廖婷陪审员:马晓瑜、董永攸书记员:吴雪娥公诉人:郝良辰辩护人:冯建成(庞世邦)被告:闫江南(纪慕芝)原告:黄佩文(张淑娥)证人:汪文燕(欧阳美)证人:许少先(郭美婷)证人:朱雁霞庭警:武方客串:刘孝强,陈志基,程伟茵,洛凤妹书记员(以下简称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法庭内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经提到候审室,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简称审):[敲槌]开庭。
书:案件编号HCA10001,审讯正式开始。
传原告人纪慕芝,被告人庞世邦到庭。
审: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请你们分别陈述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纪慕芝(以下简称芝):我叫纪慕芝,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见习检控官,现住广东花都大旺村。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本人况天蓝,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律师,担任纪慕芝的法定代理人。
现住在广东花都二喜村。
庞世邦(以下简称庞):我叫庞世邦,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庞氏集团主席,现住在广东花都爱情别墅。
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模拟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包书风波故意伤害案脚本案情简介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由于没有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
煮饭工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包书波在锅炉房就很生气,随口骂了一句:“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包书波说:“我想找个馒头。
”刘健又骂到:“你是猪啊?吃这么多!”包书波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包书波没有反应,就更生气了,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随即冲到包书波身边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
包书波嘴角流出了血,便与刘健厮打,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
刘健又用手指着包书波说:“这小子竟敢到这里撒野。
”包书波听到这里,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就冲到屋里,拿起锅炉旁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向刘健的左肩打去。
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紧闪躲,包书波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在包书波向刘健打第三棒时,刘健躲闪不及,被打在头部,顿时刘健头部出血倒地。
李涛等三人赶紧跑过来制止了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刘健随即被公司员工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14人参加,其角色如下:1.审判长:赵蕾2.审判员:何春晓3.审判员:钟伟4.书记员:李超5.公诉人:吴昊6.公诉人:周志勇7.被告人:包书波8.辩护人:金正浩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11.证人:李涛12.证人:王辉13.法警:赵瑞14.法警:贺阳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法官袍:3套2.检察官服:2套3.书记员服:1套4.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1件5.律师袍:1件6.法警服:2套7.手铐:1副8.仿真手枪:2支9.仿真警棍:2根10.法槌:1个11.传票:3张12.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13.证物: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1根包书波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案由:包书波故意伤害案审级:一审开庭时间:2006年8月8日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到位)书记员李超:请肃静。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1名书记员沈倩倩诉讼代理人(律师)原告:张叶艳被告:刘艳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被告(吕某)倪云凯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法警刘卫时间:2010年12月2日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审判员:李舒洁书记员:沈倩倩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委托代理人:张叶艳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抚养权纠纷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
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
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
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一养就是八年。
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
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
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案例1:周继德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原告郑某是周继德的妻子。
2011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职工参加被告组织的国内旅行团,团号SY090718日照二日游,行程共计两天壹夜,由被告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同时,被告提供了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
7月18日,周继德参加了该旅游行程。
被告安排的旅行车于当日中午到达日照,根据行程安排,中餐后应去第三海滨浴场。
旅行车到达第三海滨浴场后,因无停车位,被告的导游石某又改变该景点行程到太公岛浴场,并安排旅客在此游泳。
周继德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27日死亡。
后经查,被告安排的太公岛浴场为一已停止营业的浴场,无任何防护措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的专业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点,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导致周继德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的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3 717.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辩称,一、原告郑某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导游石某与被告是挂靠关系,是她联系日照当地旅行社提供的接待包括导游服务,应该以石某或日照当地旅行社作为被告。
二、作为导游石某的行为无过错,石某在导游服务中所带人的海边场地有明确告示,禁止下海游泳,而且在前去旅游地点时在告知书上有明确告知,提示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自愿项目,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包括周继德在内的17名游客在提示上签字。
被告提交了有包括周继德在内的游客签字的《日照金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在该提示中有上述提示内容。
三、本次旅游服务实际由日照当地旅行社提供,服务当中作为公司也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按合同当中约定的旅游项目完全履行,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人物: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辨护人书记员被告证人监护人旁听人员法警剧本内容:书(书记员):本庭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纪惆故意伤害一案,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纪惆、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审判长):请大家坐下。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纪惆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纪惆的基本情况?王纪惆:我叫王纪惆,男,1993年4月11日生,汉族,光明市人,是光明中学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审:被告人王纪惆,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王纪惆:2009年8月20日收到。
审:光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光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纪惆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海、王曼、李宁宁组成,由周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谭担任法庭记录;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奕名、姚剑鸣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纪惆委托,光明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振宇、刘开东出庭为被告人王纪惆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模拟法庭(民)
民事诉讼法模拟审判一、案情简介时间:2002年9月1日地点:案由:担保合同纠纷基本案情:二、角色扮演审判长:审判员:xxx\xxx书记员:xxx原告:xxx原告代理人:xxx\xxx被告:xxx\xxx被告代理人:xxx\xxx三、庭审过程法庭准备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则:----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象和摄影(4)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
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庭提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规则(1)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象和摄影。
(3)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象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5)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6)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就座后)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绵羊科技城科教船业园区创业园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诉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一案,当事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上马社区居委会与被告绵阳市三维食品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书记员龚位红担任法庭记录。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2020年7月整理).pdf
Hale Waihona Puke 海无涯我叫李二,1968 年 8 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三,1972 年 8 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杨某,1979 年 6 月生,在湖州市工作,湖州市 通江路 28 号。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吕某,1968 年 5 月生,是海平村的一个普通农民。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当事人:小青。10 岁,现与被告生活在一起。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叶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刘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为 当事人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 审判,本院书记员 担任记录。有关当事 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 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方与当事人小青有亲密的直系亲属血缘关系 。然而被告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 关系。且也是刚不久前才与比他大 10 岁的洪某结婚。为争夺抚养权刚刚取得抚养资格。 综上,我认为:被告与当事人小青毫无血缘关系。长期单身。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 基本原则,侵犯了我们直系亲属所应该获得的抚养权和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 请求是: 1、判令将小青的抚养权交给我们;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0 年 10 月 28 日小青出生,其母亲杨某弃她而 去,逃离海平村,一走就是十年,两年后,小青的父亲李某在煤矿失事中死亡,那时,他的 三位叔叔逃避责任,竟无一人愿意领养小青。现在多年之后,政府因 8 年前煤矿失事赔偿受 害人李某唯一的女儿小青 30 万元。现在,各位原告誓要争夺抚养权。这其中的利害关系, 相信我不必多说。各位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更应该拥有小青的抚养权,更 适合做小青的监护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获得小青的抚养权。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是被告的资格问题和原告的动机问题。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杨某:我是小青的亲生母亲。当初抱起小青,是因为我是被人贩子拐卖到海平村被迫 嫁给李某的,我很想念我的故乡,很想回家去 主审法官:被告对原告有无异议。 被告:。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 主审法官:
第四部分 模拟法庭剧本
第四部分模拟法庭剧本原被告:原告彭建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建民审判长:书记员:原告及代理律师:被告及代理律师:证人:一、庭前准备阶段第一部分书记员介绍案情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230107************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彭建华(男,77岁)撞伤。
(三)、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四)、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入庭)(六)、审判长:请坐。
二、庭审阶段(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职业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职业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说明:该庭审笔录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法硕班在曾源星案一审宣判后专门组织的模拟庭审笔录,部分案情有变更。
书记员: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
请原告、被告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
原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原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原: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
被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被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被: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完毕,本案可以开始审理。
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长:下面核对当事人情况。
原告曾丹,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原:曾丹,女,24岁,月亮大学机电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2003届学生。
长: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原代1:谷晓丽,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代2:周茜,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长: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被:刘志强,月亮大学校长,法定代表人。
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被代1:张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代2:王卿,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长:原告,你对本案的被告出庭人员有无疑义?原:无异议。
长:被告?被:无异议。
长:经核对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负有诉讼义务。
有关权利义务本院在开庭前已书面告知告双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清楚?原:收到,清楚。
长:被告,是否收到,清楚?被:收到,清楚!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明珠,黄荟荟,卢小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马明珠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森标担任法庭记录。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
模拟法庭剧本【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1人)、被告人席(1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
(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席(1人)【剧本内容】:【基本案情】:王东和李强(未成年人)是天津市农机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因此成了好朋友。
王强经常带李强去网吧,久而久之,两人一天到晚的泡吧。
2011年1月20日,两人从网吧出来因没有钱,于是一起商量去抢点钱。
晚上八点,两人埋伏在学校的附近的一条路上,看到隔班的陈刚往学校走,于是两人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
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陈刚要钱,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王东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陈刚头上砸,致使头上流血,陈刚就不敢反抗了。
(后证实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李强就开始搜陈刚的身,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旁边路人杨阳经过看到,两人拿着钱就跑了。
后晚上9点,陈刚回宿舍马上报警。
【庭前准备程序】:(以下红字部分可以跳过,直接到庭审阶段)【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模拟法庭案例-完整程序【范本模板】
[背景说明]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
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3人)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3人)[法庭审理程序开始]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