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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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保员工合法权益,规避用工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三河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三河市工伤保险中心的参保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参加三河市工伤保险后,参保员工发生工伤的,其就医治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员工工伤保险参保费用,按三河市工伤保险中心核定额度由公司每月10日前统一交纳。
第五条公司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按规定存入三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归三河市工伤保险所统筹管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臵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险办公室”)负责参保员工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贯国家和三河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制定并落实公司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按三河市要求核算和交纳工伤保险基金;
(四)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报、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八条工伤事故管理流程
第四章 工伤就医
第九条 工伤事故上报时限
(一)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保险办公室,同时填报《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二)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含3人)的伤害事故,所在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后1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保险办公室,由保险办公室上报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十条工伤治疗医疗机构选定
(一)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应立即将参保员工送至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所在单位可安排工伤员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平稳后须转到区、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入院后3日内向保险办公室提交《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由保险办公室向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转诊转院是指由发生事故当地医疗机构转入三河市指定医疗机构。工伤员工因伤情需要转诊转院的,提前填写《三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同时出具诊治医院转诊证明,经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特殊情况需转往异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时,提前书面向公司申请,经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常规工伤治疗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
(一)工伤员工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所在单位应向医疗机构说明被治疗者已参加工伤保险,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法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以外的费用。
(二)工伤治疗应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安排使用药品、诊疗项目及服
务。未经授权机关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自制药品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承担。
(三)门诊一次开药量不超过5天用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4天用药量,出院时开药不超过7天用药量,所用药品均必须是工伤治疗用药。
第十二条特殊工伤治疗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
(一)工伤治疗确因需要使用目录之外的项目和药品,以及使用单价100元以上贵重药品和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医院主治医师填写《工伤保险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由医院科室主任审批后,提前报保险办公室,经三河市工伤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抢救危重病人可经医院科室主任签批后先行使用,但应在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二)需要审批的检查和治疗项目为:
1.心脏彩超;
2.动态心电图;
3.CT和ECT;
4.核磁共振;
5.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
6.介入放射检查治疗;
7.电子内窥镜检查;
8.高压氧舱治疗;
9.其他未列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十三条工伤救治医疗费用支付
(一)在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前,员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先行垫付。
(二)经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将诊断证明、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
门诊病历等有关材料汇总报送保险办公室,保险办公室统一填写《三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报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报销。
(三)报销费用由公司从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后转交至工伤员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不能纳入工伤医疗报销费用情况
(一)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同时治疗与工伤无关联的其它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工伤员工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办理出院手续,不能拖延出院,否则拖延出院期间的诊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机构
工伤认定由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一)员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报保险办公室。
(二)特殊情况需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河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三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最多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