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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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须知

自-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须知

广东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须知一、依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汽车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7]3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的通知》二、受理范围1、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2、申请产品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除深圳、珠海外的广东口岸)报检进口。

三、可申请检测处理程序产品及要求四、申请人——进口产品所属者或其进口商——汽车产品以“道路试验”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外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汽车产品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为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商业合同、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复印件(四)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则提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五)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则提供配额证明复印件(六)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要求(如无,也需说明)(七)产品使用人/单位的授权书(如申请人非产品使用人/单位)(八)对汽车产品:①产品召回、维修保障的相关约定,或维修保障能力资质证明及召回安排说明。

②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对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申请的,以及VIN号不符合GB16735的特殊工程车需提供此资料,证明上需列明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③汽车产品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相关资料(仅对于3.5吨以上的M2、M3、N2、N3车辆)④自行承担车辆注册等相关责任的声明(仅对于VIN号不符合GB16735的特殊工程车)注:以上资料须使用A4纸,提供的资料需盖公章,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英文资料应提供中文版,申请日期距证照有效期至少五个工作日。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手册使用说明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手册使用说明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手册》使用说明(2007年7月30日更新)一、对深圳地区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仍然实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手册》(以下简称《CCC免办监管手册》)备案管理制度。

二、为便利企业,对工厂所在地和进出口报检都在深圳检验检疫局管辖地内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零部件”,企业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CCC免办监管手册》),直接凭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原件或《电子帐册》(打印件)办理报检手续。

对工厂所在地在深圳检验检疫局管辖地内但进口报检不在深圳口岸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零部件”,企业仍可向深圳局认证处申请办理《CCC免办监管手册》。

三、《CCC免办监管手册》的申请人和持有人必须是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生产企业。

四、《CCC免办监管手册》内所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CCC免办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等信息必须与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内的相同。

企业在进口CCC免办产品时,应凭《CCC免办监管手册》原件和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电子帐册打印件及其它相关资料报检,并将《CCC 免办监管手册》首页和备案清单的复印件交检务部门存档。

五、深圳局认证监管处负责《CCC免办监管手册》的备案、注销和对CCC 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CCC免办监管手册》的验证放行工作。

六、因海关备案合同变更而需对《CCC免办监管手册》进行延期或增加CCC 免办产品种类的,申请人应持《CCC免办监管手册》原件和变更前后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电子帐册打印件(提供复印件)到深圳局认证监管处办理。

七、《CCC免办监管手册》到期后两个月内,《CCC免办监管手册》持有人应携带《CCC免办监管手册》原件、对应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的海关核销凭证(电子帐册用户提供最新一次海关核销回执打印件)(提供复印件)到深圳局认证处办理注销手续。

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

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

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背景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汽车产品认证检测标准和程序。

然而,对于一些小型车辆生产商来说,这些认证检测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和昂贵。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处理程序,以促进小型车辆制造商的发展。

程序步骤1.申请车辆制造商需要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说明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车辆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

2.初步评估相关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车辆的类型、用途、市场销售情况等方面。

同时,机构还需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3.技术审查通过初步评估的申请将进行技术审查。

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的设计、制造工艺、零部件质量等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确保车辆达到安全和质量相关的要求。

4.抽样检测在技术审查合格后,相关机构将对生产线上的车辆进行抽样检测。

检测标准将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标准,但在规模上将有所缩减。

目的在于确保车辆在量产过程中的一致性和质量可控。

5.资质发证检测合格后,相关机构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公开途径上公布免于产品认证车辆的生产商名单和车辆型号。

同时,还会对资质持有者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核,以确保其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6.后期监管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车辆制造商需要接受相关机构的定期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车辆技术更新和改进、相关质量事故的处置等。

相关机构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

优势和意义制定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处理程序将带来以下优势和意义:1.促进小型车辆制造商的发展,减轻其负担。

2.加强对车辆制造商的监管,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促进汽车行业的竞争和创新,推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降低车辆制造商的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系统首页 (1)1.1.注册 (1)1.2.登录 (2)1.3.找回密码 (2)1.4.下载用户手册 (3)C免办 (3)2.1.新申请免办证明 (3)2.1.1.填写申请信息 (3)2.1.2.添加产品信息 (5)2.1.3.添加附件信息 (7)2.1.4.提交申请 (8)2.2.修改申请信息 (8)2.3.申请修改(已发)证明 (9)2.4.查看申请信息 (11)2.5.查看证明 (12)2.6.产品使用记录(使用/退运/销毁)登记 (13)2.6.1.填写使用记录 (14)2.6.2.查看使用记录 (15)3.修改企业信息 (17)4.退出系统 (18)1.系统首页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的网址,打开系统首页:(图:系统首页)企业用户在系统首页,可以查看认监委发布的信息,在左侧的用户登录栏可进行以下操作:注册新用户使用系统前,需要先注册,再登录。

登录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密码,通过系统验证,方可登录系统。

忘记密码如果登录用户忘记密码,点击“忘记密码”按钮,可通过用户邮箱或手机号码找回密码。

下载使用文档右下方的企业用户可以点击‘用户操作手册下载’链接按钮,下载用户使用手册。

1.1.注册初次使用系统的企业,需要先在系统首页注册用户。

点击“注册”按钮,弹出注册用户声明页面:(图:企业注册)按照要求填写注册资料,星号标注的是必填信息。

填写完毕,点击“注册”按钮,验证通过即可完成注册;点击“重填”按钮,可以清空输入的信息,并重新填写。

注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注册多个用户,当修改某一用户信息时,修改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邮编’、‘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信息备注’字段信息会对所有该组织机构代码下的用户生效。

联系人邮箱地址尽量使用比较规范的邮箱地址,有些公司邮箱是不能收到找回密码功能发送的验证码邮件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各有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进口汽车产品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为完善对特殊用途进口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检测处理程序,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管理,我委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的检测处理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如下:一、明确和规范申请环节相关要求(一)明确“特殊用途及特殊原因”,规范申请人的资质38号公告规定“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对“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进一步明确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

其中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需出具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的证明文件(证明上需列明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说明以上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方可申请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对于道路试验,是指需要上路行驶,进行道路适应性试验,试验后不退运出境或销毁核销,同时对于以“道路试验”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外汽车生产制造企业;对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为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二、办理依据:(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7号令)(二)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三)《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等文件。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三、受理机构:广西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局)及其委托的分支机构。

四、办理条件:进口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下简称《目录》)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和申请人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一)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1. 本款所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及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本款所指的“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2. 本款所指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3.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 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1.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2.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3. 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1. 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2.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申请时应提供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3. 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5•【文号】国认证[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证〔2014〕70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广东、深圳、贵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有效提升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审批工作质量,强化后续监管力度,排查实施风险及隐患,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工作计划安排,我委定于2014年9月派出检查工作组,对部分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审批等相关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主动改革、更有作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检查促审批规范性,以检查促后续监督力度。

通过重点检查直属局CCC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规范性和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构建CCC目录内进口商品入境验证把关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主要检查直属局CCC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报检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国认证〔2011〕48号)和《关于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使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12〕86号)、《关于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通知》(国认证〔2014〕1号)等规定的要求。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免办申请条件第四条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浏览该文件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

浏览该文件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操作规程(试行)1、目的为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在天津口岸进口、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产品。

3、职责分工天津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以下简称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协调与有关检测实验室的合作关系,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会签有关部门,上报局领导批准,对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和组织落实。

局检验监管处是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部门,负责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以会签方式审批,并负责新车型中英文品名签注,车辆VIN编码审核和上报质检总局数据库等工作。

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天津港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负责检测处理程序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局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商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出证、放行等后续工作。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由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程序申请有关要求4.1.1申请条件a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是进口产品的最终用户或进口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进口产品用途和数量符合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要求。

4.1.2申请须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口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式3份,加盖公章)。

a申请书(见附件1)b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见附件2)c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d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6)e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进口货物免办3C实施细则

进口货物免办3C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目录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2)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4)第四章附则 (10)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 (11)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 (12)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13)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 (14)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情况一览表 (15)其他改动记录 (16)局属各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结合近年来口岸认证执法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并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形式下发各直属局,为此,我局制定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口岸进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报检、及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目录内产品的免办审批工作。

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条符合以下条款的目录内产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各报检窗口认定,可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

进口产品免CCC认证办理操作指南

进口产品免CCC认证办理操作指南

办理事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证明。

二、办理方式CCC免办证明的受理、审核,实现全程电子化申请和管理,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无须到现场办理。

三、申请条件(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其中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四、提交材料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CCC免办相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CCC认证检测样品的免办申请必须是CCC认证委托。

此类产品和样品均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

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必须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应当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附件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一、系统申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

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系统核查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

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材料进行事前审核。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五个工作日内)。

具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

七、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

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

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

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八、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同时将检测结论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检测结果进行事前审核。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测合格的产品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系统首页 (1)1.1.注册 (1)1.2.登录 (2)1.3.找回密码 (2)1.4.下载用户手册 (3)C免办 (3)2.1.新申请免办证明 (3)2.1.1.填写申请信息 (3)2.1.2.添加产品信息 (5)2.1.3.添加附件信息 (6)2.1.4.提交申请 (7)2.2.修改申请信息 (7)2.3.申请修改(已发)证明 (8)2.4.查看申请信息 (10)2.5.查看证明 (11)2.6.产品使用记录(使用/退运/销毁)登记 (12)2.6.1.填写使用记录 (13)2.6.2.查看使用记录 (14)3.修改企业信息 (16)4.退出系统 (17)1.系统首页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的网址,打开系统首页:(图:系统首页)企业用户在系统首页,可以查看认监委发布的信息,在左侧的用户登录栏可进行以下操作:注册新用户使用系统前,需要先注册,再登录。

登录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密码,通过系统验证,方可登录系统。

忘记密码如果登录用户忘记密码,点击“忘记密码”按钮,可通过用户邮箱或手机号码找回密码。

下载使用文档右下方的企业用户可以点击‘用户操作手册下载’链接按钮,下载用户使用手册。

1.1.注册初次使用系统的企业,需要先在系统首页注册用户。

点击“注册”按钮,弹出注册用户声明页面:(图:企业注册)按照要求填写注册资料,星号标注的是必填信息。

填写完毕,点击“注册”按钮,验证通过即可完成注册;点击“重填”按钮,可以清空输入的信息,并重新填写。

注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注册多个用户,当修改某一用户信息时,修改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邮编’、‘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信息备注’字段信息会对所有该组织机构代码下的用户生效。

联系人邮箱地址尽量使用比较规范的邮箱地址,有些公司邮箱是不能收到找回密码功能发送的验证码邮件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公告〔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13日。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材料进行事前审核。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五个工作日内)。

具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

七、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

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

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

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八、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同时将检测结论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检测结果进行事前审核。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测合格的产品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2014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2014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备案办法(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15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16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认、商2003年第14号公告)
17
无公害产地认定和认证程序(认、农2003年第264号公告)
1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认、农2002年第231号公告)
19
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2003年第17号公告)
20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3号公告)
21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22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函[2002]20号
23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11年1号公告)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
4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5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7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
8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Biblioteka 》(总局第131号令)10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发改委、总局联合令2004年17号)
11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141号令)
12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
13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2号)
14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本市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向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业务、且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申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名称释义)本细则所称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单位,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举措。

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申请单位现场办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的统筹管理,会同上海市商务委确认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名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业务指导下,负责所在地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适用类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适用CCC免办便捷通道:(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记录良好、追溯体系完善、CCC免办业务较为频繁的申请单位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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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材料进行事前审核。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五个工作日内)。

具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

七、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

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

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

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八、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同时将检测结论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检测结果进行事前审核。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测合格的产品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

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一、国家认监委将会同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随机对检测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理。

十三、负责执行检测处理程序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四、涉及执行检测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调查处理。

十五、本程序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检测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2.检测处理程序审核原则3.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4.检测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附件1:检测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一、正式申请书1.申请人及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及生产厂有关介绍、说明;(申请人如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2.申请产品的特点;3.未取得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4.说明申请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果产品有序列号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机动车产品须提供车辆VIN号和发动机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中的安全负责,自我对维修及召回相关事宜负责;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7. 汽车产品须提供技术信息(见附表)。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产品符合性声明(中文),声明该产品符合中国的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续表1续表2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编号:申请人:(如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收货人:申请原因:(可另加附页)合同号:海运提单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商标:产品数量: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可另加附页)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生产厂名:直属局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此批产品检测结论:□合格□不合格(加盖公章)(检测报告附后)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批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证明有效期: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日期:(加盖公章)附件2:审核原则一、通过对申请信息建立电子文档,建立相关产品的数据库等方式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视具体情况再做规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二、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三、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四、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六、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七、对在已获证产品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进口产品需预先向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一型号后,各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申请。

在产品检测过程中除符合原规定的检测项目外还须符合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依据获证产品及改装内容追加的检测项目,且相关产品在进行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时,不得有不合格项与整改项。

附件3: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一、电工产品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

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8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10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轮胎产品1.抽检基数: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超出10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3.检测项目: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4.抽样数量:每类别1条。

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20辆/每年;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10辆及以下;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

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表检验项目2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1要求进行台台检测;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50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10台,少于50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发动机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10台,每台发动机按照以下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小批量进口抽样检验方案检测机构分工:天津口岸、大连口岸进口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和重庆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

其中,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

五、消防车产品同批报检车辆超过10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车辆不超过10辆台台检测,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六、汽车安全带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不超过50条,在该批次中每种型号随机抽取两套样品进行下列试验:1.常规检验:按照标准中4.2.1.1 条的规定: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2.腐蚀试验:按照标准中4.2.1.2条的规定:在经5.2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

3.带扣的检验:按照标准中4.2.2.2进行检验的项目有:①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

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10N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②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装置来开启;③带扣按钮的面积:对于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450mm2,,宽度不小于15mm;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250mm2,,宽度不小于10mm;④带扣按钮颜色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⑤按照标准中4.2.2.3进行检验的项目有:①按照标准中5.5.3条的规定将两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样品置于-10︒C ±1︒C的低温箱内2h,从低温箱取出后,带扣互相配合的部分应用手啮合到一起,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刚性构件的静强度检验:①带扣按照标准中4.2.2.6条的规定:带扣应按5.5.1(对于双带扣按 5.5.5)的要求进行载荷试验。

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②调节装置按照标准中4.2.3.3条的规定:全部调节装置应按5.5.1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9800N),不得出现断裂和脱开;③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按照标准中4.2.4条的规定:连接件应按5.5.1和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14700N)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④卷收器按照标准中4.2.5条的规定:卷收器应按5.5.1(9800N)和5.5.2 (14700N)进行强度试验,卷收器应能承受的规定载荷;5.预紧装置①按照标准中4.2.6.1条的规定:在经受5.2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该条可以与前面的2.腐蚀试验一起试验和判定);②火药式预紧装置按照标准中4.2.6.3.1条的规定:在按5.9(60︒C ±5︒C的温度下保持24h, 将温度升至100︒C ±5︒C保持24h, 接着在-30︒C ±5︒C温度下保持24h)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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