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只能够懂法律的基础。

吐蕃法律发展的开放性。吐蕃王朝时期是青藏高原大开放与大发展的时代。吐蕃具备建立统一法律制度的社会条件,是在松赞干布时期。7世纪初,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并制定《六类大法》,1《以万当十万之法》,2《十万金顶具鹿之法》,3《王朝准则之法》,4《扼要决断之法》,5《权威判决之总法》,6《内府之法》。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仅包含了藏族的土著文化,也吸收了外来文化。中原王朝也对吐蕃法律产生了一些影响,唐朝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唐朝的一些文人又在吐蕃王朝担任相关职事;崇尚汉族文化而又急需建立法律制度的松赞干布积极借鉴了唐朝法律制度。在此后的吐蕃历史中,这样的过程一直延续着。因此说,吐蕃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在一个兼收并蓄的开放姿态中完成的。

吐蕃法律规范的宗教性。伴随着吐蕃时期佛教的传入,吐蕃的法律规范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到了佛教思想的响影。再加上官方有力的引导,一系列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独特价值观与伦理道德观被直接反映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具有藏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与法律规范。佛教戒律进入藏族法律,最基本的是“五戒”与“十善”。在佛教极为盛行的藏区,法律与宗教戒律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有些佛教戒律就是法律。此外,以佛教信仰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禁忌也融入藏族传统的法律之中,与法律规范交叉在一起。

以罚代刑的特征。以罚代刑吐蕃法律规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经济法律责任来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最典型的是盛行在青海、西藏等地的“赔血价”制度。所谓“赔血价”,就是杀人犯或其亲属只须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支付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牲畜、枪支、金帛等),以补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就不再实行血族复仇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习惯法制度。据考证,赔命价、赔血价源于松赞干布时期西藏的《法律二十条》。这里的不仅反映了以罚代刑的特征,还反映了法律对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对等级进行了森严的规定。

司法审判制度中的“神判”特征。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在吐蕃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认为神灵是最为可靠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所以神判无疑是一种看似“合理高效”的选择。对于“神判”种类及形式,在这里列举了一些在民间流传的一些“神判”方式:

1起誓。一般让双方当事人以佛法僧及各种圣物等发誓,用以证明自己的证词与事实相符,或者表明自己清白。审判人员以是否敢于发誓作为判决好恶的依据。

2抓阉。抓阉是藏区普遍采取的神判方式之一。届时由他人将两张写有无罪,有罪字样的两个纸团包在两个炒面丸之中,让双方当事人各选取一粒。拿到写有有罪字样者即为罪犯,对方则为清白。

3卜卦。在头人的主持下,活佛诵经祈祷并进行卜卦。卦示何人有罪,既使他没有犯罪,也要受到惩罚。

神判之所以在西藏流行,是有其背景原因的。首先当时吐蕃社会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落后,办案条件最差,人们无法找到更为有效的办案手段。其次,在一个宗教盛行的地区,人们人为神是最为可靠、公正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第三,此种审判方法运用起来便于付诸实施。因此人们自然乐于使用此种制度。但是神

判制度有其根本的缺陷:首先其缺乏科学性,把评判善恶的标准交予想象中的神;第二,在神判中有太多的人为因素,就使这种有“赌运”成分在其中的不公正的审判活动更加不公正。但是这种审判结果在当时是必须执行的,已经裁决的,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

吐蕃部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合体。在西藏的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中,道德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凡是符合佛教教义的就视为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这种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传统的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藏区传统法律制度当中,有些传统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浑然一体。例如,《法律二十条》中的第1条“杀人者偿命,斗争者罚款”,第3条“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方”,第4条“谎言者割舌或发誓”,第6条“孝敬父母、报父母恩”,第7条“尊敬高德,以德报德”,第8条“敦睦亲族,敬事长上”,第10条“出言忠信”等都被列入法律条款。《王朝准则法》比较严格的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可以实施的行为和应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王法十五条、大法七条,以佛教思想为主的十六条道德规范。在佛教盛行的藏区,大量属于宗教道德规范范畴的内容被纳入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体。

诸法合壁。吐蕃时期的法律规范表现在诸法合壁的各法律中,就是在同一部法律中,既有民法规范,又有刑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而从未形成一部单一法典。例如,敦煌写卷《狩猎伤人赔偿律》规定中,必须有十二个证人及其本人共十三人,共同起誓作证属于诉讼方面的规定;藏巴汗时期制定的《十六法》中不仅包括了民法、刑法、婚姻法,而且还包括了使者薪给律,即差役法的内容。例如,重罪肉刑律、杀人血价律、伤人血价律、盗窃追赔律属于刑法方面的规定;半夜前后律、奸淫发锾律属于民法方面的规定;逮解法庭律、诳洗心律、听诉是非律属于诉讼方面的规定;亲属离异律属于婚姻法方面的规定;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属于军事法规方面的规定。

虽然藏族的传统法律已然没有了法律效力,但其所承载的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对藏族人民的影响还在。因此说如何处理现代法律精神与吐蕃法律文化精神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显得至关重要。总的来说就是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此使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即吐蕃法律文化更好的实现现代化,为西藏的经济文化社会更好的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