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属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和控制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和人民,不可侵犯、不可侵占。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地处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务,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交易。
2.高效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3.公开透明: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稳定可持续:坚持国有资产的稳定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保证长期利益。
第2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中央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中央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2.监督和检查中央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滥用及丢失。
3.进行中央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2.监督和检查地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滥用及丢失。
3.进行地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第3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六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国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准确登记。
第七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和鉴定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鉴定。
评估和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国有资产的流转国有资产的流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变相挪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不能违法乱纪。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分类: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所有、使用、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根据资产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国有资产分为生产经营性资产、事业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等分类。
2. 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国家设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是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3.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增值,通过有效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等。
同时,强调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5. 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国家要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般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事业单位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发布和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投资或委托管理的资金、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等。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有制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公有制,必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2.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用途和产权关系的不同,国有资产分为专用资产和非专用资产。
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公益活动和公益服务的资金、设备、房屋等;非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3. 资产管理职责: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进行监督和控制;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
4. 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维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营活动、投资等方式增加资产收益、增值国有资产。
5. 资产使用权: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和登记。
6. 资产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程序和条件;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资产,可以依法进行处置,但必须提前报批或报备。
7. 监督与责任追究:国家和社会各界有权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推进国有经济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保管、处置、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
国务院国资委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事务。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透明,加强内部监督和对外监督,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企业稳定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的国有资产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增值和利用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大力推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制改革,实行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和有效监督,探索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的新模式和新领域。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作用,推进国有资产结构、技术和管理创新,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国有资本操作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管国有资产,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核实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第七条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第八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第三章商品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第十三条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第十四条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第十六条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七条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第十八条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第十九条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第五章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第二十三条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第二十五条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第二十七条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集团所属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在职会计人员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必须书面征得集团同意并报市局财会审计科备案,由集团财会负责人负责监督办理离任与继任双方的移交手续,其它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报集团备案.第二十八条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市局将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经市局授权后按计划进行,坚决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第三十条每个年度对企业开展2次监督检查,一次为年中检查,另一次为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等.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时点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授权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经市局综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第三十二条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可临时借调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临时借调的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局支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国有资产,合理利用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其长期稳定流转和有效利用。
2.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时,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符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 管理科学、严谨、开放和透明: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程序严密;与此同时,要保持开放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垄断市场或者限制、排斥竞争。
5. 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事业单位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并加强合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 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以上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中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的概括。
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所有人依法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国有资产评估、处置、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过程。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最大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依法与经营者分工合作,建立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政为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类型、性质和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流转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配备,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组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经营者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体管理的体制;(二)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三)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监测、处置等职责,并建立专门的评估、监督、监测、处置部门;(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二)具备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熟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范文(3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值增值、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公正。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国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归集、流转、评估和监督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国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划分,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权益和责任。
第八条国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强资产的保值工作,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划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产权、经营权的界限,落实股权的行使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通过出资合作、股权转让、联营合作等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严格审计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评估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根据市场化原则,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收益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采用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独立、公正、客观。
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接受监督和批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规范流转,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定义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管理机构。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分类、计量、审计、评估等具体办法和标准。
3.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清查,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滥用、浪费行为的发生。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加强资产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保护措施。
2.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杜绝违规操作。
3.效益性原则: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利用,提高资产的效益和产出。
4.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流程和程序1.资产登记和资产分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明确资产的基本信息,并根据性质、用途等因素对资产进行分类。
2.资产评估和审计:定期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资产的价值,为资产配置和管理提供依据。
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查明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运营状况。
3.资产出租和转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闲置资产和不再需要的资产进行出租或转让,并规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
4.资产报废和处置: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或受损严重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报废。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三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含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
下面是一份包含____字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促进国有资产有效流转和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坚持规范、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实际收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意愿,依法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七条国家依法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具体职责由法律进行规定。
第八条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国企领导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国企领导层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的目标和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和审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系列规定。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出资持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土地等。
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优化配置。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1.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保护。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必须严格保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产权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挪用。
2. 国有资产的增值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增值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3. 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的配置要实现从管理为主到服务为主的转变,优化国有资产的结构和布局。
这包括对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的重组与兼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4. 国有资产的公开和透明。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问责。
同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监督和审计。
5. 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管理要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这包括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
总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和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的目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委派托管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 国有资产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所有权、保护措施、监督和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归属和管理权责。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收益分配、资产流转、资产监管等。
3.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归属、使用、处置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4. 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
企业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国家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确保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5.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式,确保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6. 国有资产处置。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拍卖、挂牌、竞标等方式进行,确保处置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
7. 国有资产监管和风险防控。
国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资产监管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权益,推动国有资产的健康有序发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名义下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从事公益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定、调整和处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审批。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核定与登记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核定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的核实、形态、规模和价值进行定期核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变动的登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规模和价值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并将盘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防止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和保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公开透明。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整版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整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完整版,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问题。
第一章:总则首先,规定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是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市场导向、科学管理、依法经营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行政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包括国有资产的登记、监督、评估、监控和决策等。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规定了多种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直接经营、出资经营、租赁、委托经营和转让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管理方式。
第四章: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措施。
包括设立监察机构、建立监管制度、开展巡视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六章: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融资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融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规定了国有资产投资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融资的方式和限制条件。
同时,为了防范风险,要求加强对企业投资和融资决策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规定了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同时,强调了国有资产使用者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相应的盈利归口税费。
第八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是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能力的重要手段。
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主体。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负有依法保护、管理、增值国有资产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体现市场化原则,加强自主权、责任意识和效益导向。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接受国家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定职能和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二) 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三)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四) 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情况;(五) 负责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和争议解决工作;(六) 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二)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三) 国有资产调查和监测制度;(四) 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五)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制度;(六) 国有资产增值和风险防控制度;(七)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因此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作为国家财产管理者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2.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编制、登记,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队伍。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特点,用于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禁止以牟利为目的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
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定合理的资产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5.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维护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防火等措施,确保资产的完好无缺。
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出售、抵债等处置行为应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7. 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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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一、背景近年来,国有资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方式,推动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责任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相关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资产评估与监控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控是保障资产价值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够得到准确的反映。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四、资产流转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需要依法进行。
对于需要进行流转的资产,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确保流转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对于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决策,确保取得最优的处置效益。
五、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六、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规范和有序管理。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于本规定未能覆盖的情况,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要点。
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为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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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资产〔2015〕129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四)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调剂;
(五)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四)负责实时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存量及配置管理信息;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配置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
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报批,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资产应上交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却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国家、行业和我市已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配置标准将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应核实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及时按程序清理处置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涉及固定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对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四)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配置申请,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存量资产等情况,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确需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在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的事项确需通过调整、追加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应列示资产购置事项明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中央部委拨付资金配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项目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
确需购置的,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剂资产的,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调拨、捐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达到一年以上的,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理由,租赁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功能,租赁价格及来源,现有资产存量等具体情况,如涉及房屋还应提供坐落位置、使用面积等情况,经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加强管理。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权属证明。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
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