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 基本概念100组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100多个必知名词解释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100多个必知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规范人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经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对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民法对法人的构成、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以及实际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民法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但是可以辨认和控制一部分行为的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三、民事权利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对于一定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生命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通过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活动。
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内容、解释、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七、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过程。
民法对继承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债务、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复习和巩固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
3、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对世权(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6、对人权(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0、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6、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1. 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拥有享受民事权益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体通过民事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在成年达到法定年龄后获得,但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立登记的时候确定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其代表人行使和承担。
2.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是个人或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而民事义务是个人或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合同:当个人或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
•法律规定:当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机构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例如,物权的产生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侵权行为:当个人或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消灭则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变更:当双方在原有权益和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权益和义务。
•合同解除:当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益和义务即解除。
•诉讼判决:当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时,权益和义务可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3.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下列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为意思:行为人必须是自愿进行行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解等干扰。
•行为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现实的和确定的客体。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考《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知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1.平等主体认定标准:(1)如各主体不掌握国家权力,则肯定为平等主体(2)如某一主体握有国家权力,则看其是否在行使国家权力案例:某市政府决定,为改进市政府办公设施,向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
后该市政府依法从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双方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
后乙企业所交付的电脑不合格。
市政府决定追究乙企业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主体实现自身生存必不可少的要素,如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等身份: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3.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类型:(1)财产归属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财产赔偿关系;(4)财产继承关系命题方向1: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判断真题链接: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命题方向2:以民法概念为基础,考察其他知识点真题链接: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1B 2D命题方向3: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关于民事关系的制度秩序和规范体系的总称。
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2. 民法的分类民法包括家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其中,家法主要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权法规定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规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主体1. 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一般来说,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年龄以下的人可能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一般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人可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3. 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目的、形式和意思。
其中,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物,目的是指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的形式要求,意思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三、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拥有权等;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合同权利、侵权权利等。
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依法行使、维护和救济来实现。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效力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财产义务、非财产义务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1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
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依照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
物、行为、智力成果。
5.特定物:是指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特定物既包括独
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也称不可替代物。
6.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
物。
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
可替代性,也称可替代物。
种类物经过当事人指定后,也可以成为特定物。
7.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8.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规范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规范了个人、家庭和团体之间因私法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这些私法关系中,包括了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等。
因此,民法是对这些私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具体的规范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人。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1. 自然人: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活动。
2. 法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规成立,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
法人主体具有自己的名称、财产和责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
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基金会等。
三、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了意思表示和意思效力两个方面。
1.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言行,表达其意思的作为。
民事行为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2. 意思效力:是指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结果。
民法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意思和真实意思,并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之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家庭和团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类。
1.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其人身、精神、名誉、自由、姓名等相关的权利。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
2. 财产权:是指个人、家庭和团体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等。
五、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了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1.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的一方向受害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考试复习重点
民法考试重点第一章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在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共分2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其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其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其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3、民法与商法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学术界将商法民法的特殊法。
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应履行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实施这类行为应履行的特别程序。
4、民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讲的,也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根据。
通常认为,民法的渊源,是指调整我国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非制定法:司法解除,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法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规为习惯法。
值得注意的是,习惯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渊源的效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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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基本概念100组
一、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
二、权利与权益
三、标的、客体、标的物
四、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五、事实行为、事件
六、绝对权与相对权
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八、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九、抗辩权与诉讼抗辩
十、义务、责任、不真正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十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十三、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十四、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十五、共同侵权与数人分别侵权
十六、本人责任与替代责任
十七、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十八、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十九、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十、全部责任与补充责任
二十一、自然人和法人
二十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十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二十四、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裁定监护
二十五、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
二十六、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二十七、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十八、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十九、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十、法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三十一、法人清算与法人终止
三十二、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十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三十四、意思表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三十五、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三十六、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三十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三十八、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三十九、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四十、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四十一、条件和期限
四十二、委托合同与代理权授予
四十三、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四十四、本代理和复代理
四十五、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四十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四十七、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四十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四十九、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五十、动产和不动产
五十一、特定物和种类物
五十二、主物和从物
五十三、原物和孳息
五十四、物权和债权
五十五、物权法定和契约自由
五十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十七、自物权和他物权
五十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十九、所有权和占有
六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六十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六十二、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六十三、宣示登记和过户登记
六十四、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六十五、占有改定、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
六十七、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
六十八、善意取得与遗失物之拾得
六十九、附合、混合和加工
七十、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七十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七十二、用益物权和租赁权
七十三、地役权和不动产相邻关系
七十四、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设立七十五、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
七十六、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七十七、集合财产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七十八、孳息的所有权和孳息的收取权
七十九、对抵押物的处分和对抵押权的处分
八十、抵押权的竞合与并存
八十一、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
八十二、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八十三、质押物保全请求权与抵押物保全请求权
八十四、质权人对质物的保管义务和保全请求权
八十五、权利质权的登记设立与权利质权的背书对抗八十六、留置权、自助行为与合同履行抗辩权
八十七、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八十八、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八十九、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九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九十一、债权与请求权
九十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九十三、单方行为与单方允诺
九十四、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九十五、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九十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九十七、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九十八、定金与订金
九十九、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一百、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