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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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题库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题库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题库及答案详解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答案:D2. 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A.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B. 债务人承认债务C. 债权人提起诉讼D. 债务人转移财产答案:A、B、C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A. 当事人一方违约B.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D. 合同当事人死亡答案:A、B、C三、判断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正确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有些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

到期后,甲未还款,乙多次催讨未果。

两年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

请分析乙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乙在两年后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乙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2023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D.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2.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五年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项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财产权C. 受教育权D. 所有选项都是4. 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项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A.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的合同B.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D. 所有选项都是...(此处省略15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2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D.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公正原则B. 合法原则C. 及时原则D. 公平原则...(此处省略8题)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A. 正确B. 错误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A. 正确B. 错误...(此处省略8题)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4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42.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面试题及答案

司法面试题及答案

司法面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制度?A. 单一制B. 联邦制C. 混合制D. 君主制答案:A2.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A. 12岁B. 14岁C. 16岁D. 18岁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A, B, C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B.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D.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答案:A, B三、判断题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

()答案:正确2.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请简述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答案: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正常居住。

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问题: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答案: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居住,张某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一)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简述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 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1. 1679年〈人身保护法〉2. 1689年的〈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1. 主权在民2. 权利分立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罪刑法定5. 无罪推定四、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1. 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2. 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 坚持改革开放4.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5.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整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司法考试论述题资料

司法考试论述题资料
【参考答案】
答: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论述题的结尾部分的升华部分很重要。具体要求是:
A:文字不宜太多,不能冲淡了论述题的主题,即主要属于行政法学科。
B:文字尽可能简练有力。
C:论述题的升华方向是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宪法学基本知识。所以思考的方向要紧紧围绕大纲规定的法理和宪法学科基本知识点。
注意:一般来说,论述题的主要内容是部门法学科,而不宜确立为宪法和法理。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关于名言的使用:
1、建议结合案情使用,有一些名言属于万能使用的,例如凡是涉及程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使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或者:“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司法考试论述题

司法考试论述题

司法考试论述题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条《民法通则》第7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规定:“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经济秩序。

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般道德。

善良风需,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般秩序。

禁⽌权利滥⽤原则禁⽌权利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使民事权利,如果⾏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这⼀来⾃拉丁⽂中的法律格⾔,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宪章第三⼗九条,即:“凡是⾃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的阐述,由此形成了⼀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

司法考试复习《卷四》论述题完美解析

司法考试复习《卷四》论述题完美解析

1、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

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2、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要求和《立法法》规定,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B.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D.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3、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

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4、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5、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6、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1.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

因王某“十一”要结婚,重新装修房屋。

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

一日晚上7点,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数十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

王某恼羞成怒,当众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

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

治病、休养、生活均无来源,李某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问题:本案中,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正确答案:本案中。

王某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装修产生的噪声干扰了李某一家的正常休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二是王某当众指使他人打李某耳光,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所以,李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李某可以与王某通过让步达成和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2)李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构成噪声侵害和名誉权侵害,李某可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属自诉案件,李某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涉及知识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2.该案涉及的人员中,哪些是诉讼参与人?他们具体的称谓是什么?哪些不是诉讼参与人?正确答案:该案处理过程中涉及的诉讼参与人有:①张三、李四、王五,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抓获张三等人的工地巡逻人员,他们都是证人:③被告人张三、李四委托的姚律师、曾律师,王五的父亲。

他们都是辩护人:④张三的父亲和李四的大哥以近亲属的身份依法为其提起上诉,参与了诉讼活动,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辩护人.但他们行使了部分辩护权,因此也应当属于辩护人;⑤被盗单位参加诉讼的保卫科科长是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司法考试20个重点论述题

司法考试20个重点论述题
1、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1)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2)对任何人得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3)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却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1)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重要意义;
3、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

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法治原则;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来源:考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司法考试宪法论述题答题万能句

司法考试宪法论述题答题万能句

司法考试宪法论述题答题万能句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司法考试宪法主观题解答方法一、今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有什么变化?应该说,近几年来,在综合考试中,宪法部分是变化最小的。

大纲几乎没变过,司法部推荐教材也大体保持了原貌,考试题型、分值也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情形。

当然,从今年考试大纲及举例来看,也有一个潜在的变化,即宪法内容出现在了第四张试卷中。

这意味着司法考试从重知识、重实践向重基本理论方向转化。

这一不经意的变革,无论对命题者,还是对广大考生来说,都会产生一个革命性的位移。

它标示着,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将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

而主观题的复习与选择题等客观题相较,无疑增加了复习的难度。

它不仅要求熟记法条,还要求考生具备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的能力,并以此为工具分析,阐释现实法律问题。

二、如何准备主观性试题?自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出现主观题后,考生如何备考这种题型就成了公共话题。

一般而言,命题者将主观题引入司法考试,是其大胆创新的表现。

由于只考过一次,故很难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

然而,就一般情形观察,司法考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总有着密切联系,它还没有达到对法律进行哲学探讨、实证研究、规范分析的地步。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私有化答案:D2. 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非法占用耕地C. 盗窃他人财物D. 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使用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A. 重婚B. 近亲结婚C.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D. 双方自愿结婚但未达到法定婚龄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项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决定不服的答案:D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B. 故意造成他人重伤C. 故意杀害他人D.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答案:C(此处省略25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A.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D.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答案:ABC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C. 公开审理D. 两审终审制答案:ABCD(此处省略13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8. 张某因工作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一年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根本任务是:A. 维护社会稳定B.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贪污公款C. 违反交通规则D. 非法集资答案:C3.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是原告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A.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B.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C.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D. 要求被告恢复名誉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A、B、C2.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A. 被害人B. 犯罪嫌疑人C. 证人D. 法官答案:A、C三、判断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答案:正确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案情简介:张某因怀疑李某盗窃其财物,遂将李某拘禁并殴打,要求其交出所谓的“赃物”。

李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向张某反击,造成张某轻伤。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李某在遭受张某非法拘禁和殴打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李某的反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历年司法考试论述题

历年司法考试论述题

1、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B.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只限于个人C.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D.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的,免征增值税正确答案:D2、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

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确答案:C3、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立法法》规定?()【多选】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不溯及既往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正确答案:ABD4、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

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

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正确答案:BC5、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确答案:D6、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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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条《民法通则》第7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规定:“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经济秩序。

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

善良风需,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枕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①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无限向往。

当然,他们都没有明确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正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使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转化为实定的刑法原则。

他在《刑法教.科书》⑶中开始明确记载了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科学术语,而费尔巴哈“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公民的处罚”一语中是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昭然揭示。

(三)罪刑法定立法渊源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最先见于1774年美国费城权利宣言,之后又被规定于美国联邦实法中,即“任何人,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英美法中,是在程序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而在大陆国家法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被作为实体法原则规定下来的。

大陆法国家中最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还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其历来被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一)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是近代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三权分立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洛克,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防止封建贵族实行专制统治,洛克提出了分权原则,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制衡论的影响下,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权学说,孟德斯鸠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认为这三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并且互相制约,又互相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民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②正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

因为罪刑法定是以三权分立为前提的,在实行专制的社会,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主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而根据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机关应该依据宪法规定独立地完成立法任务;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独立地执行审判和行刑的任务以及执行属于法律解释权内的法律解释任务,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干涉立法与司法的活动。

由此可见,只有在立法与司法分立的前提下,为了防止审判的擅断就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心理强制说与三权分立思想不同的是,心理强制说从另一个侧面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

“所谓心理强制说,简单说就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刑罚,并通过执行刑罚对犯罪人以及一般公民产生一种威吓的心理强制机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③心理强制说由费尔巴哈创立,根据费尔巴哈的构想,心理强制实际分为两个阶段,亦即所谓两次任务:第一次任务是以大于犯罪之乐的痛苦,予以明文规定,以强制一般人于着手犯罪之前,打消犯罪意念;第二次任务则是在犯罪之后,以法定刑罚之痛苦,使人们对法律有现实感,以达到一般预防功效。

可见,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实则建立在合理性的“预示”与“强制”的意义中,即欲以预告刑罚的方式,抑制人们的犯罪意念和行为,按费尔巴哈自己的话讲这是“因为市民实行了权利侵害由国家所加用刑法予以威吓的感性的害恶”。

④生物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生物体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人作为万物之灵亦莫能外。

然而,既然是“趋利避害”,这“趋”与“避”之间,“利”与“害”之间,必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方可选择。

否则,“利”在何方,“害”在何处,都不知道、不确定,那么,“趋”与“避”的选择也无从谈起,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正是社会个体辨析“利”与“害”的标准,是自己选择行为方向的依据。

在此,法律事前明文规定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就成为一把悬在社会个体头上的一柄利剑,对其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强制,提供一个选择的标准,警醒其趋利避害,以免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的必然结论。

上述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的着眼点有所不同:三权分立论着眼于立法权与司法权、行政权的分立,为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政治制度的保证。

而心理强制说着眼于对一般人的威吓功能,论证罪刑法定原则的实际效用。

(三)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西方国家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的理论基础之上。

但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却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因为我国采取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所谓的三权分立的制度。

同时,虽然我国的刑法也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但费尔巴哈将所有社会成员作为威吓对象的所谓心理强制学说是不科学的。

我国之所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归根到底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逐渐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社会也正在由政治国家的一元社会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的二元社会转变。

从而,刑法的机能也正在从过于强调社会保护而向人权保障倾斜。

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判断各种事物利弊得失的根本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也取决于经济基础。

故而,通过惩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为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刑法的一个目的,而只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都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防止出入认罪,才能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才能为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治条件,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我认为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和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由产生至今天,已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

在这个漫长的岁月中,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而这种变化必然会反映在立法上,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不断地完善,以便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而罪刑法定原则也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即由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的转变。

⑥(一)绝对罪刑法定的原则及其内容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罪犯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的、严格确定的。

司法机关和有关人员只能被动地机械地执行法律,不可能拥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利。

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

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论其危害性大小,一概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典与刑法法规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来定罪量刑;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这种原则也叫禁止事后法原则,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承担处罚,只能以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为准,行为后面颁布的新法对此行为没有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在绝对的不定期刊,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刊。

(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较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了变通。

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任意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即只有当行为的违法性、有责任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确定,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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