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
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
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
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1)关系型。
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
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
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
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
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
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
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论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生活重要内容,与我们息息相关。
从奴隶社会法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法始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按照哲学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类(主体)所重视、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涵以下含义:(一)法的价值既然属于价值的一种,它同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二)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即表现为对人类有用的部分;(三)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还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的价值的研究当然应当以实然法为基础,即正在起作用的法已经体现出了哪些价值。
同时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实然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去探寻怎样更好符合人们需要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探寻应然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客观实际和法的自身缺陷等因素,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有限的。
虽然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社会作用)、法的目的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但是它们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意义是一样的。
好比食物对于人们的价值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三节 现代法的价值
(一)现代法的目的性价值
1、秩序 、 (1)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2)现代法通过法治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 3) (3)现代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民主和程序公正 2、公正 、 (1)现代法的公正体现在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 ) 面。 (2)现代法对实质公正也有全新的内容追求 )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共性 (三)法的价值的特殊性 1 1、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多样性 2、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立场、 需求的多样性 3、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可变性 4、体现社会理想的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 之间存在差异。
(四)法的价值的含义的归纳
1、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2、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目标 3、对现实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准则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默:秩序和正义 彼得•斯坦和约翰 香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西方 彼得 斯坦和约翰•香德:秩序、 斯坦和约翰 香德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此外许多法律规范还强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的归纳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两个关联的案例:
(1)河南尉氏公安局因“抓精神病人 抵杀人犯”被免职 (2)被害人复活,赵作海无罪释放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第一篇: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内容提要法的价值可以排序,必须排序。
因为法的本体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
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
法的价值划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工具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依次是秩序、效率、自由、正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则依次是稳定、公平、公正、人性。
稳定是基础性价值,人性则是终极性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法的工具价值法的本体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新自然法学归根到底是道德法学,也可以说是价值法学。
无论是“实在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或永恒正义”也好,还是强调法的内在道德也罢,总之,新自然法学在对实在法的实然的分析之外,更注重对其应然的评价,进而怀着对应然法的追求。
评价法的标准,对法的价值的探讨,应是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而且是能够统领新自然法学语境下的“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法的本体价值论”想法的源起学过一门学科总想对所学的内容有个概括性的总结和评价。
例如《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和收获可以用《人权宣言》中的一句话加以总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实现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这同时也是评价宪法的真理性标准。
学完《民法》,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
笔者认为,人类享有的真正值得珍视的真正的财产中,只有一件是归民法调整的:那就是土地。
中国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中国物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而农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如迁徒权这样一个宪法性权利,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学完《民法学》,我找到了评价民法的金钥匙:土地。
试问: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土地问题哪里体现出半点近现代民法的影子?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主体平等三大民法原则一概无从谈起。
我想,土地法不“民法”的民法就不是民法;中国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制订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同样的思路,在法理学的视阈内,如何评价“法”呢?能还是不能?这是个问题。
善恶标准的界定是个老问题了。
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为‘法律’。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以自由与平等为视角论法的价值
“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 存在、属性、作用等 对于 主体的意义 。即把价值视为客体的性质、属性与主体需要 之间 的满足关系,就可能在论述法的价值时,实际上偏向于 论述 “法”这种事物的客观属性,或者偏向于论述以法作为实现工具 的、人的 主观兴趣和要求,从而在实际上并不遵从“关系说”对 价值的一般 解释。在中国法学界,凡是用关系说来解释一 般价 值的含义的,在实际论述法的价值时都可能会“转向”:譬如,乔 克裕、黎晓平在《法律价值论》中对“法的价值”用关系说 来解 释,但在实际论述中又倾向于“兴趣说”④
2006.1 2
法学研究
以自 由 与平 等 为视 角 论法 的 价值
□董鸣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法的主要价值名目的冲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整合的分析论述了法的价值这个法学中的基本命题。
并且指出:法的价值必须是指法的自身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等等。或者是现实中的法的性状、属性、作用等等,或者是法在未
论法的价值划分
在内容 、 形式、 属性和 只的上具有某些共 同性, 某一社会 的法中一定蕴 含着当时礼会的主流道德理念 , 一定与当时社会人们的道德心理认 同 大体一致; 同样 地 , 一 社 会 的 主 流 道 德规 范 、 德 原 则 、 某 道 道德 观念 和 道 德 精 神只 有 融 入法 之 中, 能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其 对 人 们指 引、 导 、 才 督
此外, 法的价值要求实现法律与其它社会 调整规范之间协调, 这
首 先 表 现 为 法 与道 德 的和 谐 关 系 , 如 , 的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不 能 违 背 比 法
关于法的价值 的表现在理论上学者己做过很多精彩的论述, 中就包 基本 的道德观念, 其 不能违背公序 良俗 的社会风 尚。 法律体系层面的统 括新 自然法学的富勒、 拉德勃鲁赫等对此的观点 0 还 体 现为 法 的 效力 与 执政 党 政 策 的协 调 , 它还 有 涉 及 到法 与 一 个 其
到某…个特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的制约, 两者 的总体精神和主要 内容大 体 相 同 。又 或 者 说 , 果非 要 对 法 进 行 评 价 的话 , 么 , 少 “ 的 、 如 那 至 好” “ ” 善 的法 一 定 与 道 德 存 在着 上 述 的 必 然 联 系 。正 如 美 国 法 学 家博 登
道德 文 献标 识码 : A
表现 为 : ( ) 律 体 系层 面 的统 一 一 法
值、 目的价值 、 评判 标 准是较 为有 意义 的学术研 究视 角 , 深入 探究 。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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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的 作 用 。 和 道 德 的这 种 内在 联 系 绝 非偶 然 , 是 源 于 两 者相 似 法 而 的社 会 属性 和 社 会功 能 ; 和道 德 都 是建 立 在 一 定经 济 基础 之 上 的上 法 层 建筑 , 者 存 在 必然 联 系 , 两 两者 都 是统 治阶 级 意志 的 体现 , 都要 受 并
论法的价值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法理学论文论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在讨论法的价值之前我想我们应该先明白什么是法,什么是价值。
首先,在官方的解释中,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其次,关于价值的定义在张文显的《法理学》第四版中说的是: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的角度来分析,价值是一个表征“偏好”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明白了法与价值的概念之后,我们所要探讨的便是法的价值是什么呢?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可以因为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不同的概念,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所以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第二种是指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对于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以称为“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而第三种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以上种种价值介绍的都是法的某个方面的价值,而法的基本价值是我们在研究法的价值中所必须要了解的。
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中。
首先,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体现在法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经济秩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以及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其次,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秩序,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和自由的原则。
再有,法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进步、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实施制度创新,减少费用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1、法的价值的含义:简单的说,法的价值是指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那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地说,法的价值包括以下意义(1)体现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拥有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所重视、珍视的部分——法的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3)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其研究不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他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
2、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
法律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即为法的价值冲突。
例如,当一个国家遭遇紧急状态时,政府往往需要牺牲公民的部分自由来保障法律的秩序价值;而在某些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平等的价值,改善弱势群体的待遇,往往需要向富人群体多征收税款,但却使企业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不足,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损害法律的效率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3、(1)法的价值准则和冲突1、自由与平等a、立法中的表现:侧重点关于政治经济权利的立法价值是自由,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价值是平等b、执法中的表现c、司法中的表现2、自由与秩序主体个性发展vs有序社会的建立与维持a、自由优先,理由:秩序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否定者、妨碍者;当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用秩序来损害自由的法不是良法;b、秩序优先,理由:法与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二者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服从秩序,无序状态从最根本上损害了自由,秩序价值应高于自由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应将秩序放在第一位,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并不并存;3、秩序与正义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不并存,为了正义,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秩序(时效制度);4、公平与秩序5、效率与公平整体发展与个体保护的冲突(2)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的价值冲突(2) 共同体之间发生价值冲突4、法的价值冲是突难以避免的,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论法的基本价值
论法的基本价值摘要:法的价值一直是法理学界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法的基本价值在法的所有价值中具有基石性作用。
它体现法的基本精神、终极使命、终极目的;同时它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指导着法的作用,并规范着法的发展。
笔者仅从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展开对这一理论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价值既是一个哲学范畴,也是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它既可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
法的价值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法的运用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这是法的目标价值;二是指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即法在形式上具备哪些应有的好的品质,这是法的形式价值。
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六种属性:①属人性,指任何法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产生、而存在。
②社会性,指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③客观性,指人的需要是客观的,法律现象也是客观的,同时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客观的。
④主观性,指法具有主观性,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同时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具有主观性。
⑤层次性,指法的价值内容丰富,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具有层次性。
⑥潜在性,指法律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潜在的,社会普遍的法的价值观作为社会观念之一也具有潜在性,同时法的价值实现具有潜在性。
在法的所有价值中,法的基本价值具有基石性作用。
就普遍性来说,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表现在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四大方面。
一、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法的正义价值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第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
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
正义不只是法的工具性价值,从根本上说,或者更重要的是法自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经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该书的评价:
1. 思想基础: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观点,这些思想和观点成为了后来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例如,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的目的。
这一思想对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历史地位:作为一部政治哲学和法学经典,《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产生了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理论价值:该书的理论价值也非常高。
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深刻的思想和观点,为后来的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重要价值的经典著作,它不仅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法的价值
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论坛 论法的价值卓泽渊内容提要 文章提出并论证了法的价值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属性、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和法的价值的意义。
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客观性和主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法的价值有观念、理论和制度三种存在形式;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关键词 法的价值 定义 属性 形式 意义“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①“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②对于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相关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法学的产生和初步发展之中,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
然而对于以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③为题目的专门化研究,在中国却只有不到20年的历程。
在这近20年的发展中,中国法学界对于法价值问题,从疏远到亲近,以至使之成为研究与关注的热点。
到目前为止,国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著作无不将法的价值理论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来加以论述,并将其运用于教学之中。
各个部门法学几乎都开始了对于价值问题的关注,运用价值理论来认识本学科的问题,并期望从中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论解析或概括。
然而整个法学领域对于价值问题的了解与把握都还十分粗浅,有的方面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误解。
为此,本文拟对法的价值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心得,以引起对于有关问题的重视,以促进有关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一、法的价值的定义法的价值有着多种定义。
不同的定义反映了不同学者对于法的价值的不同认识,也①②③对于“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的语义差异,笔者将在后面的论述中予以论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嘿,最近我迷上了这个“法的价值论”,感觉挺有意思的。
这天,我约了几个朋友,打算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法的价值论啊,这可是个深奥的学问。
”好友小李一拍大腿,兴奋地说,“咱们先来聊聊,什么是法的价值吧。
”“嗯,我觉得吧,法就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保障社会秩序的工具。
”小王插嘴道,“那价值,是不是就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呢?”“嘿,你俩说得还挺到位的。
”我说,“其实,法的价值论还包括了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与社会公正等方面的内容。
”“那咱们就聊聊法与道德吧。
”小李提议道,“咱们都知道,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律,那法律是外在的约束,这两者怎么权衡呢?”“哎,这个问题好。
”小王一拍脑门,“我觉得,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法是底线,道德是追求。
咱们得既要遵守法律,又要讲究道德。
”“说得好!”我赞同地点点头,“那咱们再聊聊人权吧。
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扮演什么角色呢?”“这个嘛,”小李沉思片刻,“法在保护人权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人们在社会上的平等地位。
”“是啊,”小王附和道,“就像宪法里规定的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都是法保护人权的体现。
”“那咱们再说说法与社会公正吧。
”我笑着说,“这可是咱们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哦。
”“哦,这个我也挺感兴趣的。
”小李迫不及待地说,“法怎么实现社会公正呢?”“这还不简单,”小王得意洋洋地说,“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解纠纷,惩罚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说得不错!”我点头称赞,“看来,法的价值论真是博大精深啊。
”“是啊,咱们得多学习,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个学问。
”小李感慨道。
“没错,这学问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我笑着说,“来,干一杯,为我们的‘法的价值论’学习干杯!”。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手段,更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
法律的存在和运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因此,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探讨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来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其次,法律通过制定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程序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对侵犯公民权益者进行惩处。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等)特别保护措施,并且对于死刑等极端惩罚进行限制。
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职责之一。
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在这方面,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首先,法律能够规范公民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素质,避免人们因为私欲而违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其次,法律能够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处,并且通过刑罚、罚款等方式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制约,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法律还能够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来解决社会问题,如禁毒、打击黑恶势力等。
四、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律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框架和保障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各种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来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公平竞争。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各种商业契约和合同,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文化发展文化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法律在保障文化发展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文化市场秩序,并且对于侵犯版权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的《法的价值论》读后感800字
最新的《法的价值论》读后感800字法的价值目标是极其多元的,这是我读这本书得到的最重要的。
说到法,一切都按照法律来办,我觉得这样才能够构建安宁的社会,倘若,没有了解法的价值,我们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也就只是一堆废纸构成的体系,没法子为社会起好稳定作用。
法的价值在什么地方?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状、属*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法律价值作为主题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即具有伦理*。
根据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观点:“法的价值具有双重*质。
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
《法的价值论》一书是卓泽渊所写的。
他在书中说到法律价值不是法律的效用,而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即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共同的心理偏好规则是规范的命令式表达。
法律作为一种裁判规则,集中体现,并且维护这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
价值取向一般集中表现为法律原则,如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此外,法律规则之中也蕴含着相应的价值取向。
平等,公正等价值观念,在法律的形式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有着不同的含义,譬如刑事方面的平等,要求同样处理,实体方面的平等,要求,同罪同罚,平等保护,程序方面的平等,要求程序机会的均等分配。
符合特定条件下的平等价值,才是公正的,所以,在法律上谈到相应的价值必须强调相应的语境。
实践中也必须分别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的价值追求。
理论论证法的实用价值
理论论证法的实用价值理论论证法是一种通过逻辑推理、理性分析和实证验证等方法来验证或证伪某一理论观点的方法。
它在学术研究、科学探索以及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就理论论证法的实用价值进行论述。
一、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理论论证法在学术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理论论证,研究者可以对某一理论观点进行验证或者进一步拓展,从而为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例如,在社会学研究中,通过理论论证可以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和预测,进一步推动社会学的理论建设。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论证可以帮助科学家理解自然规律,推动科学的进步。
因此,理论论证法对于学术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二、提升科学探索的准确性在科学探索中,理论论证法可以提高研究的准确性。
通过理论论证,科学家可以剔除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加强对真实的认识。
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通过理论论证,推翻了牛顿力学的观点,提出了一种更为准确的描述自然规律的理论框架。
因此,理论论证法可以帮助科学家在探索中抓住关键问题,避免错误的方向,提升科学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成果的可靠性。
三、促进社会实践的有效性理论论证法不仅在学术研究和科学探索中具有实用价值,也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理论论证,可以对某一社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方案的论证。
例如,在经济管理领域,通过理论论证可以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战略提供科学依据。
在社会发展问题中,理论论证可以对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评估和指导,提高社会实践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理论论证法在学术研究、科学探索和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它推动了学术研究的发展,提升了科学探索的准确性,促进了社会实践的有效性。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运用好理论论证法,以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第一章法的价值概念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价值—价值观—价值论价值,一般意义上讲,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中的wert,俄语中的цeннocтb。
马克思对其作过专门考证,他引用了一本名为《试论哲学词源学》的书说,这本书认为“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的基本含义。
在西方,价值一词的含义也十分复杂。
价值论著名学者富兰克纳总结了西方价值一词的使用情况及其基本含义,他说:“价值”及其同源词、复合词,以一种被混淆和令人混淆然而广为流行的方式,应用于我们的当代文化中——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它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
价值这个术语在意义上和用法上的扩展,最初始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价值成了经济学中价值理论的中心术语。
而一些哲学家尼采等,则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和价值准则的概念,并在他们的思想活动中赋予这些概念以重要的地位。
通过奥地利迈农、艾伦菲尔斯的著作,通过德国舍勒、哈特曼的研究,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普及开来。
在英国,这种观念有相当影响。
在美国,这种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受到了热烈欢迎。
培里、杜威、泰勒等人将其发展、创新。
对“价值”、“价值准则”的广泛探讨也随之扩展到了心理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日常谈论领域之中。
“价值”的用法即便在哲学家那里,也是多种多样的。
在富兰克纳看来,它们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a.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b.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
(2)“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a.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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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发表日期: 2008-04-18 17:37:51 阅读次数: 1133
论法的价值
王明yi315315@
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含义,有的认为是法促进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本身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评价准则,我认为三者之间并不矛盾,只是在不同状态下的不同作用,法的价值实质是法追求目的。
因法的价值含义理解差异,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含自由、公平、正义、利益、秩序、民主等等,对比概念,从中可以发现自由、公平、正义作为一组概念,能够直接反映法的追求目的,是第一表征量,利益、秩序、民主是第二表征量,自由、公平、正义的实现,必然调整利益,秩序井然,实现民主政治。
自由、公平、正义三者之间的比较,我认为自由是第一要素,是个体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终目的,人人享受充分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王国,还是西方社会倡导自由、民主,都认为享有自由是人的固有权利和梦想。
公平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自由,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
自由、公平、正义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用自由、公平、正义一组概念表述法的价值比较完整。
公正是公平正义。
我对法的价值的理解,源于我对法理的认识和多年生活、诉讼经历,逐步总结而来,并且与下述文献所体现精神相吻合。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全部条款所确定的人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进一步确认自由与公正、正义关系。
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
依据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特别是序言第四段所述“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确立自由的地位。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都确认了自由的地位。
依据《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全部条款都确认了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地位。
依据1945年6月26日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它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主,并为达此目的,……”确认了大自由是人类的终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