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合集下载

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学技术处

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学技术处

附件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二)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三)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四)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

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科技支撑计划、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技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管理。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预算初审,科技合同的审核、登记备案及管理,科研项目的确认,科技成果鉴定,科研项目结题结账、验收及考评,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1: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贯彻“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等原则。

第四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

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

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核算单位。

第六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查和批准校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校长负责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第九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年度预算草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预算的调整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改变和撤销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五)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六)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

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 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兰州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

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

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

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资金以及对外投资和借出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程序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支出,应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六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三章职责与职权第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九条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十条验收人对所购物资、材料、设备等数量的准确性、质量的保证性负责,同时对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四章审批及支付第十三条审批权限(一)部门切块经费的支付: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获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学校出资的科研配套经费及校级课题资助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发展计划,由各级财政拨款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除纵向项目经费以外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校、各学院、各部门、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校长及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党政联席研究决定。

分管校长、科技与产教合作处、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各部门、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各部门、各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学校科技与产教合作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科研任务,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项决算审核等工作。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类别又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校级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学校应在每年四月末之前批准下达当年的预算。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之内,将所掌管经费的二次分配计划商学校财务部门同意后下达到全校各有关单位。学校二级预算单位应在学校预算下达一个月后,将本单位的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查批准。
(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
(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
(六)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学校各主管校领导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所掌管的预算经费的二次分配方案。学校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报学校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校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学校的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完整版)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学技术处

(完整版)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学技术处

附件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二)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三)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四)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校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优先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战略,围绕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采用指导性项目与自由探索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立项。

重点资助体现学科前瞻布局的研究领域、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及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培育科研创新团队,支持青年教师和在校优秀研究生的自由探索研究,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制。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总体规划,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年度科研项目实施计划,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特别要说明项目配套经费的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一)公用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管理费等公用性支出。

(二)人员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究生助学金等人员性支出。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项目批准立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

第十五条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原则上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须签订科研合同。

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审核科研合同,并在审核通过的科研合同上加盖兰州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

科研合同可以确定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但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冻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七条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是学校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并通知科研管理部门。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立项报告或科研合同及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将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交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执《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是计算科研业绩的惟一有效证明,计算科研业绩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部门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并持学校经费卡办理报账。

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

其中,纵向科研经费的劳务费支出范围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

(十)助研津贴: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加课题的研究生的劳务性费用。

助研津贴要据实列支,不得虚报。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二)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中的人员性支出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不得预提,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预算中未列支人员经费计划,不得开支人员经费。

第六章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第二十四条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如下:(一)理、工、农、医类各学科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二)理、工、农、医类各学科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的上述标准,按课题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实行超额累退政策提取。

(三)文科类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按5%提取。

(四)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科研人员进入学校的科研费免提项目管理费。

(五)国家或科研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各学院、研究所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另行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外汇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费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后提取。

第二十七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全部用于支持学校科学事业的发展,包括科研项目的组织、培育、申报、管理,科研基地配套,科研基金,科研奖励,科研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等。

具体分配方案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科研经费外拨第二十八条所有科研经费的划拨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经批准转拨的科研经费,可不计提项目管理费和劳务酬金,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一)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外拨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

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对已提取项目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协议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且立项时所扣管理费不返还。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八章决算管理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按照财务明细账目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部门应予指导和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