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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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岗位,促进试用期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相关说明
1.试用期指公司和员工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三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2.试用期的起始时间是员工报到之日,结束时间是员工转正之日。
第3条职责
1.综合办负责新员工入职引导、实施公司级培训、组织对新员工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2.用人部门负责新员工的工作安排、培训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4条管理方式
1.公司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采取“辅导与开发”和“管理与评价”相结合的双重方式。
2.试用期管理以各用人部门的管理为主,综合办给予协助。
第2章试用期限管理
第5条公司对新员工原则上均应设定试用期(特聘、特约人员及董事会成员除外)。
第6条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有权根据试用期员工的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结束试用期。
第7条在试用期内,公司将依据员工业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新员工是否能提前转正、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8 条新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确实感到不适应,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决定离开,需提前一周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9条新员工试用期的具体工作安排,由该新员工的直属上级负责。
第3章入职前准备
第10条招聘人员就新员工的入职时间、指引人等与用人部门做好协商,并准确填写“入职事项准备单”。
第11条招聘人员在新员工报到前一日准备好办理入职手续时需签订的《试用劳动合同》,准备好《员工手册》。
第12条综合办在新员工报到前一日按照《入职事项准备单》准备物资。
第13条部门负责人事先了解试用期员工的工作经历、教育程度
及其所受过的专业训练,指派相应的入职引导人。
第4章员工入职
第14条综合办收取试用期员工应提交的资料(如身份证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照片等),并装订备档,建立试用期员工档案。
第15条综合办协助新员工签订《试用劳动合同》等,并负责答疑解惑。
第16条办完入职手续后,行政人员向新员工发放办公用品,综合办将新员工介绍到部门,由部门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5章试用期培训
第17条综合办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课程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企业文化、薪酬福利、职业生涯规划和商务礼仪等。
第18条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和要求,建立《部门新员工培训方案》,依此制订“新员工培训计划”,报综合办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19条入职引导人责任(一般为员工直接上级)
1.引导人负责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及其他各部门的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公共场所的情况等。
2.引导人与新员工进行入职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具体工作安排,介绍职位要求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对新员工进行工作引导,有义务告知公司举办的活动,让其尽快融入公司等。
第20条新员工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及培训考核结果,将作为判定其试用期是否通过的依据之一。
第6章试用期员工沟通
第21条综合办在试用期员工入职后每个月进行一次试用考核,试用期结束时,与其进行面谈并做好记录。
第22条试用期结束面谈,由综合办向员工告知是否转正及原因,如转正可沟通待遇及以后工作。
第7章试用期薪酬福利管理
第25条试用期员工的薪资标准按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日起计算。
第26条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三天,如遇特殊情况超过三天需报部门经理及综合办审批。
第28条试用期员工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标准同正式员工。
第8章试用期员工考核
第29条对试用期员工实行月度考核和转正考核,考核情况报综合办备案作为转正依据。
第30条部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合格则继续试用,不合格
则直接辞退。
第31条试用期满,综合办根据《员工转正面谈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进行转正审批,并审批转正后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33条综合办通知转正人员转正事宜。
第34条如果员工表现优秀,可由用人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提前转正。
第35条试用期间员工辞职或考核不合格辞退的,用人部门需做好交接工作。
第9章附则
第36条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制定,经总经办审批后执行。
第37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