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效率理解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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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效率理解与追求

刑事诉讼法一直有“小宪法”之称,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实现国家刑罚权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使案件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不断增多,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越来越受到重,其逐渐成为刑事法律制度的另一个突出的价值目标。本文主要对刑事诉讼效率概念以及其与公正的权衡问题做相关讨论,最后论述如何提高及改善刑事诉讼效率问题。

一、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界定及理解

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首要价值,但是其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追求。每个国家的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说都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必须优化资源配置,建立高效的诉讼机制来缓解诉讼的压力。随着现在刑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关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就显得相对突出。

效率原本应是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指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实质上就是投入产出比。庞德认为,“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及拓展而引入法学领域,一般认为,法律的效率观首先出现于早期的功利主义法学。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是促进法学研究的一种工具。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配置,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司法收益与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司法收益与效果。①此外,我们应该注意效率和效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效率不等同与效益,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来获取尽可能多的产出,不浪费任何资源,从而得到更多的利润,这个利润就是所谓的效益。由此可见,效率是过程,而效益就是结果。从量上来说,效率是一个比值,是一个相对量,反映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增长率。而效益则是一个绝对量,是产出于投入之间的差额。所以,我们可以说一项法律活动是有效益的,却不一定是有效率,因为有可能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诉讼资源来增加刑事诉讼效益的。

①牛景轶,论刑事诉讼效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

但是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度的,这就要求我们注重刑事诉讼效率, 即提高单位成本的资源利用率, 不仅要做到多产出,还要做到少投入, 必须以最少的诉讼资源获得既定的刑事诉讼效益或以既定的刑事诉讼资源获得最大的刑事诉讼效益。

任何一项人类活动都必须投入一定的社会成本,耗费一定的人类资源,才有可能产生一定量的产出收益。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他参与人共同进行的一项法律活动和诉讼行为,同样必须遵循和服从成本投资和产出收益这一基本效率原理的内在要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我认为,我们在论述诉讼效率的问题时,首先要保证诉讼公正这一前提,关于公正问题会在文章后面论述。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少投人和办案时间的最短花费,或者说在既定的司法资源投人下和恒定的办案时间中, 我们办了尽可能多的案件而且没有使办案质量下降, 那么, 这样的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的高效率。②

刑事诉讼是国家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一种社会活动,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必须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这是可以用经济尺度来衡量的。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一个物质生产过程,它的“产品”通常是非物质性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状态,往往是由秩序、自由、权利等多方面因素构成的结果状态是精神性的。基于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合理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和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体现为办结案件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即结案的数量必须是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数量。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低效率,也无法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个人对正义、秩序、自由的需求。在此引用“诉讼的投入”和“诉讼的收入”来阐述刑事诉讼效率问题。一方面,诉讼的投入也即刑事诉讼成本,指的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消耗或支出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它主要包括物资的投入以及精神的耗损,例如,司法机关的办公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刑事纠纷所带来的精神损失等。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不

②李建明,刑事司法过程的社会效果与社会成本,南京师大学报,2005年

是一种物质性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收益或产出的考察不能或者说不适宜于用数量的形式来衡量,只能结合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从其诉讼机制或功能上进行阐述。我认为相对而言诉讼收入就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合理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和被害人的相关利益,同时惩罚了犯罪对社会又起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作用。从两者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应该控制相关的诉讼成本投入,完善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从而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提高诉讼效率不仅为了使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罚, 无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 被害人也可以及时得到精神安慰和物质上的补偿。

二、刑事诉讼中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关系

刑事诉讼的本质也是一个利益分配、利益冲突、利益衡量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不难发现目前利益主体逐渐出现多元化倾向,目前刑事诉讼的价值权衡主要集中在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平衡和选择。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实现刑法的目标,即不纵不枉公正的解决刑诉纠纷。

(一)两者相互协调与促进

首先刑事诉讼活动对于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上是统一的、直接相联的。我们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的, 都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维持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我认为,诉讼公正是诉讼最根本的要求,只有保障公正的基础下,才可以是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反过来说效率对于公正也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可以说没有效率的正义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公正一直都是人们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状态,在法律上说表现的就是要求我们享受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客观上存在判断事物公正或者正义与否的标准,但是公正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有条件的,具体鲜明的阶级性。就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而言,法律上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认为诉讼中的公正内涵着效率问题。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以公众认同的价值观念为基础, 而效率本身也在正义价值之中,故意的程序拖延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表现。这说明效率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公正, 即公正的内涵之一就是效率。但是, 公正包含效率不等于公正与效率是同一概念或居于同一位次。公正与效率是有区别的, 其主要区别在于,公正着眼于正义价值在诉讼中是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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