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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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__ 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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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类。(请用“√”表示)
(六)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__ 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 ___平方米,__ _户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形式和内容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这两种会议形式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_____ 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适用于业主人数较少的);
(二)由业主和成立业主小组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包含多种物业类型或业主人数较多的)。同一物业类型业主人数较多的,业主应以楼群、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分别推选出各自的小组组长,由小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各类型物业业主小组及小组组长具体产生方式如下:
1、__________类型物业以_____幢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2、__________类型物业以_____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推选小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小组组长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大会活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十一条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字。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组织小组组长或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业主应当及时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供或核对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预留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于15日内及时通知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通知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按原预留地址发出的书面通知或信函,在交寄邮戳载明的日期7日后(含交寄日)视为有效送达。(三)公开计票的,要有不少于十名非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及半数以上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季度/半年/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投票权数,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