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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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题
•1.什么是电子支付?它具有哪些特征? •2.电子现金与电子钱包是一个概念吗?为什么? •3.电子货币具有哪些特点? •4.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哪几种 •5.电子支付付款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6.电子支付受款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7.电子支付银行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8.电子支付认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他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9.电子支付法律责任很主要有哪几种?其中民事法律责任主要 涉及哪些方面? •10.电子支付中的风险有哪些? •11.电子支付中的风险应当从哪些层次来防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
4.3.2 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
• 1.电子支付系统中的风险 • (1)技术风险 • (2)经济风险 • 2.电子支付系统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 (1)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 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 (2)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系 统的各种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 • (3)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 人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对洗钱犯罪的防范。
第4章 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4.1 电子支付概述 4.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4.3 电子支付的国内立法及其风险防范
4.1 电子支付概述
4.1.1 电子支付的概念与特征 4.1.2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4.1.3 电子支付引起的法律问题
4.1.1 电子支付的概念 与特征
1.电子支付的概念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 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 资金流转。
电子货币的特征
• 无形性。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来表现、通过计算 机网络传递使用。从货币的发展历史来看,电子货币 是一种从有形货币到无形货币的飞跃。 • 广泛性。电子货币不受金额、对象和区域等限制,且 使用极为简便,可以广泛地使用在生产、交换、分配 和消费等领域,并将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 功能合为一体。 • 储值性。电子货币的使用仍然以传统货币为基础,只 不过它的表现形态和支付手段发生了变化,因此电子 货币需要先储值、后使用。 • 隐密性。电子货币依托于现代高新科学技术,资金的 支付可以不留痕迹、不易察觉和秘密进行,因而具有 隐密性
3 电子支付银行的法律责任
(7)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 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 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或转发人。银行或转发人不承担责任,但 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银行和转发人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 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通知客户改正或 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8)客户按规定已变更或撤销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如银 行已确认该账户被变更或撤销后,仍发生电子支付交易并造成资金损 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9)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 的,银行和转发人不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应负有返还义务。
(1)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必须要有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为前提 (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事实而形 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关系。 (3)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具有主体本身真实直接的意思表示 和委托受权的法律行为。 (4)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社会保障措施来实现 的,以保障电子支付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参与电子支付活动的不同 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所体现出不同具体关系的组合关系。
2 受款人的法律责任
• (1)对拒不申请电子银行账户或不能提供指定 收款账户者,银行拒绝为其提供电子支付收款 服务 。 • (2)对于提供情报虚假信息,骗取电子银行账 户或电子证书的,其电子银行账户或电子证书 应当予以撤销。利用骗取的款项,予以收回。 涉及诈骗的应当依法追纠其刑事责任。 • (3)电子支付受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当及 时提供相关回执。对于未能及时提供相关回执 的,银行可按向收款方发放贷款处理。
4.3.2 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
• 3.电子支付所涉及政治与法律领域的问题 电子支付还会涉及到政治与法律领域的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由于不同的传统习惯和经济发展水 平的影响,所制定的法律与政策,对消费者的保护 和在经济环境中的地位等,都是影响支付文化差异 的重要因素。
本章小结
• 本章讲述了电子支付的概念和电子支付的三个特征, •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 。 • 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关 系的基础上,受法律的保护。 •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有: • (1)电子支付的民事法律责任。 • (2)电子支付违反《合同法》的责任,电子支付违反《商业银行 法》的责任。 • (3)电子支付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 (4)电子支付中的刑事法律责任。 • 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必 须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企业层面这三个层次对电子支付系统 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电子支付当事人义务
• (1)付款人义务
• (2)电子支付银行的义务 • (3)电子支付收款人的义务 •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
4.2.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由电子商务法 及相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电子交易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的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特征
4.2.3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承担
1.付款人的法律责任 2.受款人的法律责任 3.电子支付银行的法律责任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付款人的法律责任
(1)付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发出电子支付指令,违反 《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付款人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对其他相关人侵权, 给其他相关当事人带来损失的,付款人应当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3)如果付款人故意发出错误指令,给其他相关当事 人带来损失,就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动范围,形成了网 络盗窃或网络诈骗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
4.3 电子支付的国内立 法及其 风险防范
• 4.3.1 我国的电子支付立法 • 4.3.2 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
4.3.1 我国的电子支付立法
• 1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管理办法 和操作规章
• 2国务院和国家金卡工程的管理规章
• 3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三部电子支付方面的重要法律
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与受款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是由商品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由商品交易行 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2)服务合同关系:付款人与电子支付指令银行 之间是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3)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受款人与电子支付收款 银行之间是一般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4)电子证书服务合同关系:付款人、受款人和 电子支付银行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之间均是电子 证书服务合同关系。
1.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 2.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 3.电子支付中争议的解决办法 4.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
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源自文库
• 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是电子支付方式下 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 电子支付当事人与提供中介服务的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是电子支付方式下 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 电子支付中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提供信息服务的中 介机构也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3 电子支付银行的法律责任
(5)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方式确定客户身份和交易授 权的,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 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起行或转发人的安全程 序,如果该数字证书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提供,且 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 (6)客户的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 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转发人和银行。由于客户未妥 善保管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 资金损失的,如转发人或银行在电子支付交易办理过程中无 过错的,对此资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电子支付银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 子支付指引》电子支付银行在电 子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差错和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电子支付银行的法律责任
(1)由于银行和转发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客户资料信息泄露、 破坏,导致客户资金受到损害,银行和转发人应负相应责任。 (2)转发人或银行因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按协议为其提供服 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 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第三方服务机 构造成损失的,转发人或银行可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 行追偿。 (3)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 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无法按协议约定处 理时间准确入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 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起行或转发人的安全程序,发起 行或转发人对该指令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但应积 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
4.1.3 电子支付引起的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 2.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 3.电子支付中争议的解决办法 4.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
电子支付中争议的解决办法
• 协商
• 仲裁 • 诉讼
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 计算机网络安全
• 商务交易安全
4.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4.2.1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 4.2.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
本章结束
4.2.3 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承担
4.2.1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电子支付法 律关系的主体。 • (1)付款人 • (2)受款人 • (3)参与电子支付活动的银行 •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
• • • • (1)付款人的权利 (2)电子支付银行的权利 (3)收款人的权利 (4)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利
4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为电子签名人 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 第三方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 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
4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信息产业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承担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或者罚款的责任。 •(2)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别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能 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或未能根据信息产 业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限期改正, 并处警告或罚款,可同时并处以上两种处罚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对于已经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由信 息产业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电子支付的特征 (1)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 (2)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 (3)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
4.1.2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1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 2电子支票 3以信用卡系统为基础的支付
4.1.3 电子支付引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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