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权
论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8,N o.3 Jun.2010
论 妇 女 人权 的 国际 保 护
(一 )被 边 缘 化 的 妇 女 人 权 妇 女 人权 被 边缘 化 ,缺 乏 普遍 性 和 有 约束 力 的 保 护 ,主要 因为在 许 多 国 际人 权 公 约 的制 定 和解 释 并 未 从 妇 女 角 度 出 发 ,而 是 侧 重 于 对 国 家 直 接 侵 犯 个人 权 利行 为 的关 注 ,排 除 了许 多非 国家 侵 犯妇 女 人权 的行 为 ,如 家庭 暴 力 和贩 卖 妇 女 等 。虽 然联 合 国保 护人 权项 目已经 开 展 了很 久 ,但 是 国际人 权 法 重在 保 障公共 领域 (即政 治 、法 律 、经济 、文化生 活等 领域 )的人权 ,而忽 略 了私人领 域 (主要指 家庭 )中对 妇女 权利 的保 护 ;或 是 当一 些 国家 为 保 障 胎儿 的人 权而 颁布 了禁 止堕 胎 的 法 案 ,却 忽 视 了妇 女所 应 享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2—5379(2010)03—0062—03
人权 概念 的提 出 ,标 志 着 社会 的进 步 及人 类 思 想 意识 的提 高 。妇 女人权 也是 人权 。在保 护人权 的 同时 ,对 妇女人 权 的 国际保 护 也 应 不容 忽 视 。 因为 妇 女 占世 界人 口的一半 ,在 人类 的生 产和生 活 中 ,有 着 重要 的作用 和价值 。马克思 曾经说 过 :“每个 了解 一 点历史 的人 都知 道 ,没有 妇女 的酵 素 ,就不 可 能有 伟 大社会 的变革 。社会 的进 步 可 以用 女 性 (丑 的也 包 括在 内)的社 会 地位 来 精 确 测 量 ”l _】]。“妇 女 人 权 (women’S human rights)”最 早 是 在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纲领 》中被 提 出 ,该 文 件 正 式确 认 了“妇 女 人 权 是人 权不 可剥夺 、不 可 分 割 的一 部 分 ”,并 史 无 前 例 地宣 布妇 女应 当享有 完全 的人权凹]。妇 女人权 概念 的提 出 ,使 “妇女 ”这 个 一 直被 人 们 忽视 的群 体 或领 域受 到关 注 ,并 为人 权 的研 究 和 实 践确 立 了新 的评 价标 准 ,维 护 了 人 类 尊 严 和 社 会 公 正 平 等 的 人 权 精 神 。
浅议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妇女人权 ( me、Hu nRg t, Wo ns ma ihs亦称 Wo nS ihs近些年 然权利。。 me 、Rg t) 纵观各 国国内法以及 国际性文件,同工 同酬、妇女政治权 来成为国际人权法的研 究热 点之一 自 19 9 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 利 、 产期保护、 已婚妇女国籍、 就业及职业歧视等的规 定, 出了妇女 突
抗争 , 最终取得 了显著的成 效: 妇女 的选举权得 以确认。各国纷纷修
( ) 国在 实现妇女/3 方面的规 定 一 联合 ,x 国际人权法为主权国家规定保护个人人权的义务 , 内 其 容包括三
改宪法或者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 在法律上承认了妇女作为公民同男 部分 :1 ()国际监督, 即国际社会各成员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 促使 性一样, 享有基本的政治权 利。 自 , 此 妇女权利的保护翻开崭新的一 国家履行 国际义务 , 防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 除了主权国家的相互监督 。 页。 此时妇女权利的保护还是以国内法保护为主 , 即各国通 过制定 国 之外, 在妇女人权领域, 根据 国际公约所设立的特别机构亦有权监督人 内法 , 对妇女权利进行规定并加以保护 。二战后, 国际人权观念开始 权公约在缔约国的实施。() 2 国际合作.合作原则是现代 国际法 的基 进入人们的视野 。 大量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开始出现 , 使得人权保护 本原则之一 , 国际社会应通过国际合作来改善人权 的国 内 保护0 3 。()
从之前 的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法层面 。国际法尝试建立一个普遍适 国际制裁。人权保护的最后一种手段, 也是一种 比较特殊 的手段 。当
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
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在人权的逐步发展与进步中,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成为了重要议题之一。
尽管现代社会在推动这一目标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与性别相关的不平等现象。
因此,在人权法中强调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期能够改变现状并确保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平等保护。
首先,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意味着每个人不论性别都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与机会。
这一观念源于人权的核心原则之一——人人平等。
它要求社会不对人们使用不同性别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在就业、教育、政治还是其他领域。
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逐渐改变社会观念,打破刻板印象,让人们真正认识到性别不应成为制约个人发展的障碍。
其次,性别平等也需要法律的保障与支持。
在世界各地,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手段来确保女性得到平等的对待。
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在劳动法中明确禁止雇主进行性别歧视。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法律来加强对性暴力的打击,为受害者提供更多保护措施。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保护妇女权益建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奠定了法律框架。
然而,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尽管有法律保护,但现实中依然存在很多不公平的案例。
女性在就业机会、薪资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仍然面临着不平等。
而在一些地区,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处置还存在缺乏效力的问题。
这些挑战表明,单靠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仍然需要社会共同努力来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的实现。
要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教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通过教育,我们能够推动观念的变革,打破性别刻板印象,培养尊重与平等的价值观。
教育可以向孩子们传播关于性别平等的知识,以期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形成正确的性别观念,并将这种观念延续到未来。
同时,教育也应该包括对妇女权益的重要性的宣传,让人们能够认识到保护妇女权益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的关键。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宣言和行动计划来推动各国共同努力,实现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的目标。
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制
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制女性权益保护是全球性议题,在国际层面上,有一系列的法律与人权机制致力于确保女性获得平等的权益和尊重。
本文将探索这些国际法律和机制,并分析其应对女性权益保护挑战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
一、国际法保护女性权益的基础1.《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根本法律文件。
其宗旨之一是推动尊重和保护人权,不论性别、种族或其他身份。
2.《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CEDAW)《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是自1979年以来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国际法律文档。
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她们能够平等享有基本权利。
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不专门针对女性,但其中许多条款涉及到保护儿童女性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
二、国际人权机制与女性权益保护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推进全球人权事务,并通过对话、制定标准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推动女性权益的保护。
2.联合国妇女权益与性别平等问题联合国特别代表联合国设立了“妇女权益与性别平等问题特别代表”一职,该代表致力于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联合国妇女权利委员会(CEDAW委员会)CEDAW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设立的,其职责是监督各缔约国的履约情况,收集信息、提供建议和支持妇女权益保护。
4.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负责监督全球人权形势,确保妇女权益得到保护,并与各国政府合作开展相关项目和行动。
5.国际刑事法庭(ICC)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致力于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对人类的相关罪行。
该法院的工作也涉及对在冲突中受到性别暴力的女性提供正义。
三、国际法与人权机制的挑战与改进1.法律履行问题尽管存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档和机构,但一些国家在实施时存在滞后和履行不力的情况。
确保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对保护女性权益至关重要。
2.日常暴力与歧视问题尽管国际法律对暴力和歧视有明确禁止,但在现实中,女性仍面临来自家庭、社会和工作场所等多个方面的暴力和歧视。
女性的人权保护
女性的人权保护近年来,女性的人权保护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虽然在法律上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围绕女性的人权保护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教育和就业机会教育是促进女性人权保护的重要因素。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冲突地区,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这限制了她们的人权。
政府应当加强对女性教育的支持和投资,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鼓励女性参与到各个教育层面。
就业机会的平等同样重要。
女性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并且不受性别歧视。
政府和企业应采取措施,制定和执行性别平等的劳动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并提供职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供育儿假期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有助于女性在家庭和职业之间实现平衡,并提升女性在职场的地位。
二、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暴力和性别歧视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
性别暴力问题根植于社会和文化观念中,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应加强反对家庭暴力、性侵犯和强迫婚姻的立法,并严格执法。
此外,教育和宣传活动应加强对性别平等和尊重的教育,以改变人们对性别暴力的认知和态度。
性别歧视在工作场所和社会各个层面都普遍存在。
政府和企业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性别平等法律,坚决打击雇佣和工资歧视,促进女性在职业发展中的公平机会。
此外,倡导公众对性别歧视的零容忍态度,并大力推广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
三、健康权益保护女性的健康权益是她们的基本人权之一。
政府应确保女性能够获得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和家庭计划,妇女和儿童保健等方面。
超过10万名女性每年因为合法和非法的堕胎而丧失生命,对堕胎进行法律规范,提供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机构和服务,是保护女性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同时,政府应积极推广对妇女的普及性教育,提供有关生殖健康和性别平等的信息和知识,帮助女性做出知情和自主的决策。
结语女性的人权保护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通过加强女性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以及保护健康权益,我们可以为女性创造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女性权益与人权的紧密关联
女性权益与人权的紧密关联在当今社会中,女性权益与人权的关系日益紧密。
女性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对女性的尊重和平等,更是对整个社会人权的维护和促进。
本文将探讨女性权益与人权的紧密关联,并分析其在社会和个人层面上的重要性。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保障女性权益保障是法律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障女性的基本权益,例如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可以帮助女性摆脱不平等待遇,更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促进。
通过法律的保护,女性可以享有教育、就业、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从而实现人权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和女性权益的关系教育是促进女性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女性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能力,实现平等发展。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女性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
只有通过教育的普及,才能使更多的女性摆脱贫困、获得工作机会,并参与到社会的决策和管理中。
教育的普及也可以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促进男女平等和人权的实现。
三、经济独立与女性权益的提升经济独立是女性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拥有经济独立,女性才能够追求自己的梦想、发展自己的事业。
经济独立也可以使女性摆脱对他人的依赖和控制,提高自身的决策权和自主权。
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女性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拒绝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
同时,女性的经济独立也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四、女性权益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女性权益的保障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保障女性的平等权益,可以充分激发女性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扩大人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女性的参与和贡献将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女性权益也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密不可分,因为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条件下,社会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五、女性权益的保护与推动在保障女性权益的过程中,全社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应加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为女性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女性参与权力与决策
第六讲女性参与权力与决策(教案)目的要求:重点了解人权的概念、女性参与权力的含义与意义、“增权”与女性参与的关系;掌握女性参政的现状;妇女增权以及女性参政的途径。
主要内容一、妇女的人权二、妇女赋权与权力参与三、女性参政的现状与推进教学重点1、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2、赋权概念以及策略3、女性参政障碍分析及对策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内容一、妇女的人权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妇女生命周期中的人权(包括生殖权利和发展权利)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人权概念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近代西方资阶级启蒙思想家第—次明确提出的。
“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人权包含人的价值原则,人权界定的歧义,实际上是由对“人”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
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因而人权就被定为自由,认为人的本质是理性,那么有理性的人才算得上是人,才能享受人权的资格。
或者说人权就是有理性的人应该享受的权利。
对人的本质不同理解,历来是各个社会确定人权主体规范和人权内容的依据,奴隶和妇女都曾因为被说成缺乏理性或不具备人的本质而被剥夺了人的权利。
作为一个社会历史的概念。
人权的内容随着人类对自身权利认识的不断发展和人权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一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为基础,表达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人权宣言》把平等、自由、安全、财产规定为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
人权在当代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屠杀和尊严的践踏达到了如此残酷和大规模的地步,使得人类重新考虑自己的命运和尊严要靠什么来保证。
人类反思的结果是求助于人权,期望用人权来达到相互尊重的目的。
SOLO人权宣言与妇女人权宣言
2008年: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对针对这份宣言,1791年女作家奥普兰·德·古日发表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9分)材料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材料二《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条:女人生来是自由的,在权利的享有方面和男人是平等的。
社会地位的差异,只能根据对公益所做的贡献来评定。
第二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女人和男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尤其是反抗压迫权。
第三条:国家的主权的本原,实质上存在于由女人和男人联合而成的国民。
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经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
根据以上材料,评价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通过以上材料可见,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之法律,其要在维护法国资产阶级之利益,确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此法大体上可认为是一进步向上之文件,是人类文明辉煌的成果;但由于其历史背景之使然,其必有局限性之所在。
该法是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法国黯弱无能之封建王朝得以结束,法国腾飞由此拉开序幕,被马克思誉为旧制度的死亡证、新制度的出生证!于内容中宣言对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做了明确宣示,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这些权利,从而使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宣言的核心内容。
在此基础上,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指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宣言确认了分权原则,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把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任务;人权宣言还宣告了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为法治原则的确立作出了独特贡献。
女性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
女性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差异,但国际人权法旨在确保所有人,包括女性,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探讨、解析女性在该领域中得到的平等保护。
一、公约和协定保障女性权益国际人权法中的一项重要保护机制是公约和协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简称《妇女公约》)。
该公约旨在确保妇女在各个领域都能享有平等权益,并对消除性别歧视采取了明确的措施。
《妇女公约》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权益,如政治参与、教育、就业、健康等,并要求各缔约国采取行动,消除一切对女性的歧视。
此外,还有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对女性权益进行了保护。
比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公约》等都涉及到了女性权益的保护。
这些公约的存在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保女性能够平等地享受权益。
二、性别平等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性别平等被认为是所有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性别歧视的消除和性别平等的促进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宣言》和其他一些国际文件中都强调了这一点。
性别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第5号目标致力于实现性别平等和所有女性与女童的赋权。
这反映出全球社区对于消除性别不平等的迫切愿望。
三、对待暴力行为的国际标准一个重要的领域,需要国际人权法提供平等保护的是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性别暴力一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国际社会对于终结性别暴力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在其《一般建议》中明确指出,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是一种对人权的侵犯。
委员会还要求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调查和惩治这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赔偿。
此外,国际国内法的发展也促使了性别暴力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
比如《伊斯坦布尔公约》是第一个专门通过国际协定来对待和预防对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的文件。
女性在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
女性在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在人权法中,女性的平等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过去几十年中,国际社会在提高女性地位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女性在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并分析国际法和一些国家法律框架对此问题的回应。
一、女性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在国际人权法中,保障女性的平等权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不容忽视的是,国际公约和文件对性别平等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例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于1979年通过,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该公约规定了在各个领域中保障女性权利的具体措施,并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强调了针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对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别暴力和性剥削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国家法律框架中的女性平等保护除了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外,各个国家也采取了法律措施来保护女性的权益。
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普遍目标都是确保女性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在社会领域,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来禁止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如家庭暴力、强奸和性骚扰。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女性在就业、教育和健康等领域的权利,并禁止性别歧视。
在经济领域,一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女性的经济独立和就业机会。
例如,一些国家要求公司必须采取一定的配额制度,确保女性在高层管理和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
在政治领域,一些国家采取了措施以增加女性的政治代表性。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妇女预备选名额,确保女性在政府和议会中得到适当的代表。
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实施了性别平等主义政策,要求政府在决策制定中充分考虑女性的需求和利益。
三、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尽管国际法和国家法律框架存在对女性平等权利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承担的不平等角色和责任仍然存在。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
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决策过程,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 力和影响力,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
消除性别歧视
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歧视,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氛 围,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THANK YOU
感谢聆听
保护妇女权益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 护,确保妇女能够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
推动社会发展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促 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80%
保障基本人权
妇女作为人类的一半,应当享有 与男性平等的基本人权,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05
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实践与经验
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制定专门法律
很多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如反家庭暴力法、 性别平等法等,为妇女提供法律保障。
设立专门机构
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负责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如妇女委员会、性 别平等委员会等,负责监督、协调和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制定专门性国际公约
制定专门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各国在保护妇女 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强化国际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国际监督机制,对各国履行保护妇女权益国际义务的情况 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
加强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 2 3
促进国际合作
鼓励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共 同研究和解决妇女面临的问题,分享经验和最佳 实践。
庭女孩的教育。
02
促进经济参与
各国在促进妇女经济参与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如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
关于妇女人权的若干思考
妇女 的优势地 位 , 只 是补救 妇女 因其历 史 的、 而 社会 的、 自身的原
由。 女性 所应 当享 有 的这 些特 殊权 利 , 当提 升到 人权 的高度 来 应
自由的生 存权 与发 展权 等 一切 权利 的统 称 0 教授 的界定 试 因所造 成 的与 男子 之 间 的差 别而 失去 的或 即将 失去 的平 等 和 自 。徐 图全 方位 地涵盖 妇 女应 该受 到 同等 对待 的全部 方面 , 改变 妇 女的
深入 探讨 , 者再介 绍对 人权 与女权 主 义的 相关 理解 。 笔 人权包 括 : 权代 表一种利 益 ; 权是 自然权 利 , 人 人 即所 有人 都 是 自由 的平 等权利 ; 人权 是人们 按照 正义 的平等 程序 的所 选定 的 实 上的 男女平 等 。 三、 妇女 人权 的 实现 障碍 及实现 途 径
一
个部 分 , 其实现 是人 权主 体和 人权普 遍 性 的完善 。
庭暴力、 无报 酬 的家 务劳 动 、 生育 的不 自由 ( 括强 迫性 流产 、 包 生
女 权主义 一词 于 1 世 纪 8 年 代首先 出现 在英 文 当中 , 过 育 男孩 的压 力等等 )物 质 资源 短缺 时家庭 对于 男性 的偏 爱等 等 , 9 O 通 、 揭 示女 性受压 迫的事 实而提 出各种 提高 妇女地 位 的举措 , 超越 了 均 没有 被人 权 理论所 重 视 。 形 式上 的平等 , 要求重 视妇 女作为 一个与 男性 平等 的主 体 的真 正 法 律在 制 定整 治 经济 制度 时对 于 女性 在家 庭 生活 等私 人领
上被 正式提 出.本 文拟探 讨妇 女人权 的基 本概 念 , 并从 内容和 实现 障碍 等方 面对妇 女人 权 的特 性进 行分 析 . 关键 词 妇 女人 权 特殊性 中图 分类号 : 0 D9
人权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
人权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1. 引言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人权问题,它涉及到妇女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中的平等地位和机会。
为了确保妇女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公约来规范和推进这个领域的发展。
2. 国际级别的法律与公约2.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该公约于1979年通过,并被广泛接受和执行。
它明确禁止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并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中享有平等权利。
2.2 联合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份文件于1995年通过,呼吁各成员国承诺在12个关键领域内加强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努力,并设立具体目标。
3. 国家级别的法律与政策3.1 法律框架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来保护妇女权益。
这些法律涉及到家庭暴力、性骚扰、就业歧视等问题,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纠正措施。
3.2 政策措施除了法律之外,一些国家还实施政策措施来促进妇女权益的保护。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提供教育机会、推动就业机会平等以及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4. 社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通过意识形态领导、倡导活动、法律援助等方式来支持妇女并帮助她们争取自己的权益。
5. 持续挑战与前景展望尽管有一系列法律的存在,但是妇女仍然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包括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法律实施力度以及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地位的增强。
6. 结论人权法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至关重要。
国际和国家级别的法律与政策为妇女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还有许多挑战需要克服。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我们才能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真正保护。
女性割礼:妇女人权与文化民族主义的悖论
女性割礼:妇女人权与文化民族主义的悖论女性割礼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至今仍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流行着,它的分布几乎是全球性的,在非洲大陆,西起塞内加尔、东至索马里横跨整个北非地区并包括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黑非洲在内共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西亚、南欧和印度的各穆斯林民族中,都广泛地施行女性割礼。
另外,在马来亚群岛、印度尼西亚、新几内亚和美洲的秘鲁、巴西以及大洋洲的一些土着居民中,也有此习俗。
女性割礼的现象在信仰伊斯兰教的非洲国家索马里、苏丹和埃塞俄比亚等地较为严重,在美国和欧洲这些有着众多非洲移民的地区也时有发生[1] (P691)。
女性割礼引起了国际社会极大的关注,也导致了激烈的争论。
支持者认为,遵守某种习俗是一个社会的权利,施行女性割礼的民族应有自己的文化自决权,其他社会无权将与之相悖的道德和信念强加于该社会。
女性割礼的反对者则强调这种做法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危害和情感创伤,主张废除这种陋俗。
争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在一个社会的文化自决权和保护个人的身心免遭侵害之间达到平衡关系,是维护一种传统文化重要,还是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利益更重要?在不同的文化视野中,人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无论如何,受侵害的妇女应当从这种带有伤害性的割礼习俗中解脱出来,这也正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女性割礼及其社会文化背景女性割礼(Female Circumcision)亦称为割阴(Clitoridectomy),或称女性生殖器切除术(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简称FGM),是一种以切除女子外阴为特征的成年礼①。
实际上,女性割礼包括一系列对生殖器进行的手术,通常有3种形式:即法老式切割术或阴部扣锁术(Infibulation or Pharaonic)、切除术(Excision or Clitoridectomy)和环割术(Circumcision or Sunna)。
女性割礼最初是如何产生的,今天已很难考证,据说它起源于古代母系社会的珊德社(Sande),该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为确保妻子间和睦而不争宠,要求入会的女子实行割礼,虽痛苦异常,但得到社会的强大支持。
妇女的人权保障进步与展望
纪念北京世妇会25周年暨全球妇女峰会5周年■CHINESE WOMEN'S MOVEMENT特邀主持人姜秀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刘伯红(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妇女的人权保障:进步与展望刘小楠妇女的人权是北京世妇会《行动纲领》的重大关切领域之一,作为一项核心原则,贯穿于整个《行动纲领》,是实现各项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
为保证妇女人权的充分实现,《行动纲领》中提出三项战略目标:1.通过充分执行所有人权文书,尤其是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促进和保护妇女的人权;2.确保法律面前和实际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3.普及法律知识。
北京世妇会以来,我国积极保障妇女的人权,在三项战略目标方面都取得长足进展。
一、认真执行《消歧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中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遵守《消歧公约》的义务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方案。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奠定了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任务目标,形成了中国特色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增进妇女权利的制度框架。
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内容,大力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尤其是在减轻贫困,解决妇女就业问题,改变包括传播媒介在内的对性别的歧视和偏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减少农村地区的妇女文盲,全面增加产妇保健设施与人员,广泛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及初级保健服务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就,提前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任务。
全国妇联与各地妇联共同探索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在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论毛泽东的苏维埃妇女人权思想
论毛泽东的苏维埃妇女人权思想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人权建设过程中,毛泽东特别关注妇女的人权问题,重视妇女人权建设,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苏维埃妇女人权思想:苏区妇女享有人身自由权、参政议政权、武装自卫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自由权;经济上享有土地分配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及平等的劳动权;获得婚姻自由权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权。
妇女的人权问题在人类走向文明与进步的历程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妇女人权是一个与普遍人权并生共存的问题。
自从第一次提出“人权”的概念以后,争取妇女人权的斗争也随之而起。
实现妇女解放,争取妇女人权,一直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
毛泽东领导了土地革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创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他重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苏区妇女的解放,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苏维埃妇女人权思想:苏区妇女享有人身自由权,严禁虐待妇女;妇女政治上翻身得解放,有参政议政权,武装自卫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权;苏区妇女有经济上的土地分配权和土地所有权,也有平等的劳动权;妇女有离婚结婚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苏区教育机关掌握在工农群众手中,妇女也享有受教育权。
一妇女享有人身自由权,即妇女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行动。
苏区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逮捕、管制、搜查和遭受其它侵害,这是妇女应当享受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妇女能够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劳动以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毛泽东要求各地制止妨碍妇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行为,“希望全体工农同志,必须了解过去老公打老婆,买卖婚姻,虐待童养媳,是封建制度。
”[1](P69)在人民委员会的训令中,毛泽东严厉批评了各地苏维埃政府粗暴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打骂妇女等等严重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
毛泽东严正指出:“打骂妇女在各地还很普遍,甚至许多政府在婚姻问题上是采取压迫干涉的手段,以至在兴国龙沙上社等地,因为女子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及遭政府禁闭毒打,无法抵抗,起来采取从前封建时代女子为得婚姻自由毒死丈夫的事件发生,这不仅是苏维埃政权下的耻辱,而且证明这些政府反抗中央的法令,继续过去压迫女子的封建行为。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人权机构介绍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人权机构介绍妇女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许多国际人权机构积极参与并致力于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与促进。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机构,并阐述它们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
一、联合国妇女权益委员会(CEDAW)联合国妇女权益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82年。
CEDAW的主要目标是监督和推动各国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其工作重点包括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审议、监测国家履约进展以及提供相关政策建议等。
CEDAW通过定期会议、报告评估和对话等方式,帮助国家改善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并在国际舞台上促进性别平等。
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UN Women)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United Nations Entity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Empowerment of Women,UN Women)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构,成立于2010年。
UN Women致力于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全球议程。
该机构通过支持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项目和倡导活动,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
UN Women的工作领域涵盖性别暴力、女性贫困、性别平等教育等广泛议题。
三、国际妇女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Women)国际妇女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Women)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人权机构,由各国妇女组织和人权活动家在1992年创立。
该机构的目标是通过举办法庭审判和听证会等形式,揭示妇女面临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并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国际妇女法院在一系列问题上进行了调查和审判,如性别暴力、妇女贫困、性别歧视等,为妇女权益的保护发声。
女性权利与人权
女性权利与人权人权这个概念是在现代社会中产生的,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自身权利的意识也逐渐加强。
然而,在各种文化和传统的影响下,甚至在现代社会里,某些人类群体的权利却常常被剥夺,比如妇女等弱势群体。
因此,我们需要关注并持续推动女性权利和人权的进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首先,女性在人类历史上一直是虚弱群体的代表。
从大自然、神话传说、历史文献等方面都可以看出,男性在社会角色、职责、贡献等方面牢固地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女性则处于一种辅助的、从属的地位。
这种不平等的惯性在现代社会也尚未完全消失。
许多女性在工作、家庭、社交和政治等各个领域中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据联合国妇女署的统计数据,女性获得公平报酬和平等的职业机会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其次,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也很容易受到剥夺人权的影响。
传统上,妇女一旦嫁入豪门就要服从丈夫的支配,包括财产、生育、家庭和日常行为等方面。
即便在现代社会,家庭暴力、性侵犯、强迫婚姻等问题仍然在某些地方广泛存在。
此外,妇女在生育和抚养子女方面也很容易受到负面影响。
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仍然希望第一位照顾孩子的是母亲。
最后,我们需要意识到女性权利和人权的推进具有深远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通常来说,女性权利的提高是与民主、平等和法治这些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紧密相关的。
平等和法治也是现代社会的不可少因素,可为女性权利的发展提供基础和支持。
如果女性仍然无法获得完全的平等权利,那么广大社会群众和各个国家都将面临不公、不稳定、不和谐等问题。
因此,女性权利和人权的进步不仅是个别人权问题,也是一个时代进步和民族进步的必然要求。
总之,女性权利和人权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们需要重视并持续推进女性权利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也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开辟新的道路。
女权4
• 原始社会人们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 国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压迫。 然而这种原始的平等状态并非是理想的, 首先因为它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 基础之上,其次在没有认识“不平等”状 况下的平等是苍白空洞的。在人类进入不 平等社会阶段之后所萌生的对平等的追求、 所迸发的平等思想照亮了人类历史的夜空。
女性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权利平等 保证代表比例 培养选拔妇女干部
女性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在居住、行动、身体保 护和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 肖像权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妇女的生命健 康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 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 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52条,对于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 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平等价值 权利在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类行为设定正当 性标准的时候,又在不断地反思自身应当 怎样,将自身纳入到价值判断的视野。权 利的价值弥合了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的裂 缝,实现了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的双向互 动,从而在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之间架起 了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
• 权利的价值源于人的内在本性,源于人的利益需 求。归根到底,人是目的。平等的愿望深深地根 植于人性,“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希 望得到尊重的欲望”。 • “平等是一切人类同胞所具有的权利,这些人同 样具有知觉——感情——认识,他们被置于同等 条件下:享受与他们存在的需要和官能相联系的 同样的财富,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支配,不受 控制。平等被认为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 正义。” 追求价值意义上的平等是平等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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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论文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姓名李卓娟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学班级 1001班学号 1090020139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内容摘要家庭暴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凸显,它是引发家庭不幸的重要原因,它存在于各种文化背景,各个国家,各个种族,各个社会阶层。
自二战以来,人权主义思潮在全球范围内涌动,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也提上的日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护女权利方面也有所作为。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权权利保障机制目录一、中国古代妇女 (3)(一)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 (3)(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4)(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4)二、新中国立法保障 (4)(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二)婚姻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5)三、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5)(一)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 (5)(二)全局性保障措施 (5)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家庭暴力的定义多种多种,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给各国定义家庭暴力提供指导,其第一条指出“对妇女暴力的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性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生活中,”①家庭暴力的存在时对人权极大地威胁,特别是妇女,其天生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对她们的保护更显重要。
一、中国古代妇女(一)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在家从父,女性从出生到出嫁,必须要服从其父的统治,这是毫无疑问的。
处在女儿这个角色,长有之序与男女有别重叠,无论从哪个角度,她都是被统治者。
认真考究事实会发现,重男轻女最严重的地区往往是经济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其主要原因不是处于一种观念,而是迫于生活得到压力。
在贫困家庭里,女孩儿带来的则是更加贫困。
而在上层社会里,女孩儿受到的轻视主要表现在教育、社交等方面,其衣食生活基本上不会受到太大歧视。
在中国古代的士大夫家庭里,偏爱女儿并不是罕见的事。
汉代丞相张禹生有四子一女,他“爱女甚于男”,年老时,特地请求道离女儿家近的地区任职。
唐代白居易得到外孙女时十分高兴,写诗道:“怀中有可抱,何必是男儿。
”②这种现象在古代是屡见不鲜的。
出嫁从夫,女子出嫁后,其统治权由父亲转移到丈夫手中。
男权社会最主要的体现是夫权。
中国古代传统观念极为重视夫妻关系。
由“夫为妻纲”位于“三纲”之首,可见夫妻关系是古代各种伦理秩序的基石。
古代人民对夫妻关系也做了各种解释,如,“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
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
”由此,柔顺、谦卑、服从便成为妻子最重要的品德;同时,一旦成为人妻便终生不得离开丈夫:“这样,妻子的被统治权便被牢牢地固定下来。
夫死从子,这可以说是“三从”中最没有意义的一项。
自古以来,长幼人伦之序高于男女两性之别,因而母亲地位高于儿子。
另外,中国最重要的是孝道,正所谓“百行①班文战.人权知识妇女权利读本 [M].湖南大学出版社,2010.第65页。
②张晓玲.妇女人权—一个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崭新概念[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1期。
孝为先”,因此,“从子”做为“三从”之一,只是一种规范女性总体地位的大原则,而尊母则实际上是贯彻始终的通知观念与普遍风气。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
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
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保障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这也能一定程度程度上反映对于妇女权利的保障①。
二、新中国立法保障(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婚外认定为强奸罪;在婚内即使发生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也不认定为强奸罪。
立法虽然对强奸罪的处罚较严厉,但对强奸案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
对家庭暴力这一严重问题应受到何种处罚,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处罚。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当受虐待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相对而言又是比较重的,既要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还必须有证人的证明或是其丈夫的承认。
这使得受虐待女性实际上很难寻求司法救济,只能忍气吞声。
①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务全书 [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6.第104页。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就业性别歧视虽然有禁令却无相应的处罚规则,劳动监察缺位以及司法渠道不明都在客观上纵容歧视的畅行。
(二)婚姻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①,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
三、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一)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在宪法中对现有平等权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是加强妇女人权保障的基础。
第一,参考国外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将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规定在序言和总纲中,宣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不可侵犯的原则,宣布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是国家建立的基石和目标。
或者,将“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修改到序言和总纲中,达到同样的目的。
这样,妇女作为人权的应然主体的地位就获得了宪法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规定平等权的一般要求,同时也有必要增加禁止歧视条款。
在现行宪法第33条中,增加平等的负担、平等受罚和平等的救济权。
同时,将宪法第34条扩大为禁止歧视的专门条款,并借鉴国家人权公约来界定“歧视”。
禁止歧视条款的增加,也为保障妇女人权的专门立法中设立界定“性别歧视”条款提供了宪法支持②。
第三,规定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求。
即在一般平等权条款中增加规定一般的差别待遇,甚至可以将这种差别待遇具体到性别上。
第四,借鉴有关国家的立宪经验,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对妇女、农民等群体采用特殊的保护政策,规定积极行动的范围和限制。
第五,在宪法中解决好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
如,我国宪法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人权立论逻辑上存在区别,我国宪法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在应然权利的认知上有重大差异,两个人权公约所表达的个人主义的权利价值观和我国宪法所表达的偏重于集体主义的权利价值观的冲突,等等。
(二)全局性保障措施作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则强化了法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济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①肖树乔.国际人权,法律和中国受虐妇女现状 [M]. 九州出版社,2009.5.第164页。
②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4.第98页。
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济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侵犯妇女群体利益、侵害家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它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新法明确了执法主体,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强化和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生命安全权。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因此,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
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
建议将离婚标准中的分居二年适当缩短,并在社区设立妇女避难所,则能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
总之,妇女虽然依法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权利的实现和行使还是不充分的。
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发展,要使人权理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在妇女人权中得到全面实现,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当然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妇女法律意识的提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1]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务全书》[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6。
[2]肖树乔.《国际人权,法律和中国受虐妇女现状》[M]. 九州出版社2009.5。
[3]朱晓青柳文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4。
[4]程晓霞.《国际法》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
[5]李秀华.《家庭暴力与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J].《河北法学》,199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