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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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
作者:王世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
摘要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两性权利不平等问题还有法律问题的综合体。一方面家庭暴力毫无疑问是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巨大挑战,是在男女不平等这块基石上滋生出的法制死角;另一方面由于长时间形成的习惯以及由男权社会树立的深入人心的思想观念以及道德标准,令家庭内部问题难以以法律体系进行有效的解决或规范。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妇女人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39-01
一、国际妇女人权保护概论
国际妇女人权的保护从公共领域越来越多的走入与世界大多数妇女生活息息相关的私人领域,从为妇女争取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到关注妇女个体的相对平等的人权,国际人权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女权运动下在妇女人权保障方面不断的完善各种机制与框架。当社会与法律的目光同时关注到妇女个体时,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便凸现出来。针对妇女的暴力是男女不平等的一个集中表现并且这种对女性人权侵犯的形式是通过长时间的社会认可加以构建和形成的,是历史进程的畸形产物,在其表现形式上没有本质的或是时间的界限。
二、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成为国际人权法保障妇女人权体系软肋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的混乱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本身应该是对妇女人权在这方面进行保护的基础。但是纵观国际法层面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机构对“家庭暴力”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较为混乱,没有形成定论,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对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困难。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文化的差异性以及世界各地区各国的文明程度的不同导致国际法层面难以给家庭暴力这一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要想列举具体的暴力方式更是难以穷
尽难以规范。因而,在完善国际人权法妇女权利法律保障体系的时候就难以起草一份统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对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加以规制。
(二)历史传统与现实因素
从历史传统层面说,主要是受两方面传统观念的影响:
首先是受传统文化习俗宗教观念的影响,各国由完全的男权社会塑造而成的传统文化传统都为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强大的庇护。从个人角度说,经济与社会地位的低下直接导致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劣势地位,而家庭暴力则作为一种劣势地位的突出表现和直接后果而存在;从社会与国家角度说,家庭中的暴力成为国家文化与法律纵容的部分。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运作,很少对家庭内部进行直接干涉,这一直是一个由传统道德和习俗统治的领域,但是许多侵犯妇女人权的现象通常发生在家庭中,如家庭暴力。
其次是受传统国际人权观念的影响。传统的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观念注重的是国家自身对人权的侵犯。法律所注重的只是有政治目的与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侧重于对男人多关心的政治权利的保护及侧重于对国家直接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的关心的传统,影响到把许多国家其他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排除在保护制度之外。
从现实层面说,在当代社会, 妇女未能充分享有家庭内的人权的具体原因可能各自不同, 西方社会大多是与婚姻状况相联结的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 亚洲国家除了上述问题还包括妇女财产权方面的缺乏所导致的劣势地位等等,最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女性家庭暴力的报告表明,估计世界各地有20 - 50 %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或其它性犯罪。
(三)国际法体制架构问题
首先,当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时的障碍重重。国际法的保留成为很多国家规避国际法义务的合法手段,而家庭暴力问题由于其本身的敏感性、复杂性以及各国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法律的空白,即使公约出台也会导致大量的保留声明等问题。一个国家在制定本国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其在国际法中的义务,使得保护人权的国际、国内立法更好地衔接起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
其次,从国际人权法意义上来看国家责任问题,国家责任的“适当努力”原则对于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十分的不利,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领域,人权条款并没有做出任何对其侵犯的绝对保障条款。“适当努力”的标准、尺度如何把握?这是否同时又会给国家提供干预私人权利和空间的更多借口呢?国家“适当努力”的责任限度是取决于对于施暴者偶然一次的逮捕、起诉或定罪呢,还是取决于国家一贯系统地不作为导致纵容或容忍私人暴力行
为的同谋呢?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与难以调和性间接导致了对妇女在家庭内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个软肋。
再次,国际法的命运一直由男性控制。尽管联合国自此成立以来就在倡导女权问题,但是它还是一个男性的世界,特别是从其决策层看,女性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妇女在联合国的全局性工作上没有什么表决权,无法有效的将自己的意愿带进联合国的全局性决策中。
(四)家庭暴力问题调解方式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法律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力度像对待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那样来对待丈夫或亲密伙伴的殴打、杀害和强奸妇女的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因而被剥夺了法律的平等保护。于是家庭暴力往往因被官方和人们视为个人私事而不闻不问,更极少被视为人权问题。国际法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的做法都是以私人的权利义务去规范家庭问题。虽然一般刑法禁止的犯罪都没有明确排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犯罪行为,但是法院在对发生在私人领域内的暴行长期以来奉行的都是“调解”和“不干涉”方针,许多国家实际上极少援引相关法律特别是刑法惩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极为严重的侵犯,它需要以刑法为手段进行调整,否则只是以民法为手段无法给家庭中保守虐待的妇女之人权提供全面而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