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
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探究
网络 侵权 管 辖 权 问题 探 究
冯 晓 伟
摘 要: 介绍 了网络侵权 的特征 , 对美国等 国家的 网络 管辖权 理论 和 司法 实践进 行 简要 评析 , 并对一 些 新的网络 管辖 权理论及模式进行 了深入探 讨 , 图找 出新的管辖模式 , 试 并对 中国的现行 网络 侵权立 法做 出评 析 及 立 法 建议 。
基 础。
在 因特 网时代 ,欧盟 各 国对 于民事 司法 管辖权 , . 欧 盟 各国法院从维护社会公 共秩序和保护 电子用 户利益 的 角度 , 强化 了对 因特网的民事司法管辖 , 在欧盟 范围 内初 步形成 了统一 的规则 。按照 《 布鲁 塞 尔公 约》 《 边诺 、洛 公约》 罗马公 约》 和《 之规 定 , 欧盟 境 内的基 本 民事 司法 管辖权规则 是被告应 在其 住所地 被起 诉 , 当事 人一 般只 能在侵权方所在 国家寻求救济 。对居住 在欧盟之 外的个 ’ 体而言 , 按照 当事人之 间关 于管辖权的协议 , 管辖 权的确 立应遵循本 国法院地的传统 民事 司法管 辖权 规则 。 三 网络侵 权案件 中新管辖模式 的探 寻 1 新主权理论 。新 主权 理论以美 国的约翰逊 和波斯 . 特为代表 。他们反 对把 传统 的法 律规 则适 用于互 联 网。 该理论认为 , 网络的非 中心 化倾 向表 现在每 个 网络用 户 只服从他 的网络服 务提供商 (S ) IP 的规则 ,S IP之 间以技 术 手段 、 协议方 式来 协调 和统一 各 自的规 则 。网络成员 的冲突 由 I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 , 由 IP来执行裁 S 并 S
一
住所地法 院的绝 对管辖 权 , 主要是从 保 护消 费者这 一 这 弱势群体 的角度 出发而规定的 。对于 网络 环境下 的商业 秘密侵权案件也 可以借 鉴欧 盟该 条例 的规定 , 侧重 于 从 保 护商业秘密所有 权人 的角 度 出发 , 可设定 受 害人或原 告 的住所地作为 网络 环境 下商业秘密侵权案 件的管辖权
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一
这 种 随 机性 和 全 球 性使 几 乎 任 何 一 次 网上 活 动 都 可能 是 跨 国的 , 而 引起 不 同 的 司法 管辖 权 间的 冲突 。 从 因此 ,
判 断 网上 活动 所 对应 的现 实 物 理 空 间里 的具 体 范 围和
地 点 从 技 术 上 说 是 很 难 的 ,将 其 对 应 到 某 一 特 定 司法 管 辖 区域 之 内则 更 难 。其 次 . 由于 网络空 间 的虚 拟性 .
在 着 一 定 的关 联 度 。 以全球 性 、 拟性 为 主要 特 征 的 而 虚
网络 空 间显 然 与 此 不 相适 应 ,因此 传 统 管辖 权 根 据 在 网络 案 件 中陷 入 困境 。
一
的 , 种 连 结 因素 在 网络案 件 中意义 不 大 。 这
三 是 对 “ 际 控制 ” 实 因素 的影 响 。在 网络 环 境下 , 被
告 可能 并 不 出现 在 诉 讼 国 , 无 财 产 在 诉讼 国 , 并 因而 法
是 动 摇 了属 地 管辖 权 制 度 的基 础 。在 网络 环 境
院 对 当事 人难 以实 际 控制 。
四是 协议 管辖 的 困境 。协 议 管 辖是 由 当事 人 协 议
下, 属地 管 辖 权 制度 遭 受 到 了严 重 的 挑 战 。首 先 , 络 网
物 理空 间- 一 对应 的关 系 。某 一 次具 体 的 网上 活 动可
能 是 多方 面 的,活 动者 分处 于 不 同 国家 和管 辖 区域 内,
中 国传 媒 大 学 法律 系[ 0 0 4 10 2 ]
中, 协议选择 的法院要求与案件有实质联 系, 但如何确
2 0 年第 1 09 2期 / 总第 9 期 O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管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摘要]当下为适应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广域性、即时性等带来的挑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在不断创新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监管模式,创新之中存在各种争论,其中尤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对网络异地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文章对目前网络交易领域和传统市场监管领域对违法行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及其实践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事物的发展规律、行政执法高效及维持社会秩序的本质要求,认为应当对传统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进行创新和对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完善,使其能够解决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难题。
[关键词]行政地域管辖权;网络交易;经营者住所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今,互联网经济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然而电子商务欣欣向荣发展的背后却是众多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的产生,而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管辖又有别于行政机关在传统商业模式的管辖。
其中尤为突出的点就是对网络异地交易违法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
行政法学中将行政管辖权定义为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做的权限划分。
这种权限划分主要发生在纵向的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和横向的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
这种管辖权分配方式天生的缺陷在于其所要进行划分的对象界限模糊,存在交叉的可能,因此实践中极易产生部门管辖冲突和地域管辖冲突的问题。
对于纵向同性质不同行政机关管辖权的划分问题,由于我国目前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将同一地区的几个部门整合为一个统一的部门,使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
而在地域管辖冲突中,由于现行法规确定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存在多样性,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跨地域性较传统实体交易则更加突出。
因此,确定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地域管辖权的标准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职能的有效行使至关重要。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的第四十条第款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浅析摘要:互联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由于其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分析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方便法院”原则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通常网络侵权被定义为: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都可简称为”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有网络性、非身体性和复杂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是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介,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名誉等方面的侵害,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威胁。
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这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从管辖上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二是,从侵权主体看,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二各国有关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欧盟。
欧盟在200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内容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可借鉴欧盟该条的规定,从侧重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受害人或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权扩张至网络侵权案件。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被告不住在该州)。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我们面临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成本以及最终的结果。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管辖原则。
其中,最常见的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管辖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很好理解,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而合同履行地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履行情况来判断。
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除了地域管辖,还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中,还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
网络 的发 展 给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带 来 巨 大的 冲 击 。 互 联 网 的无 国 界 性( 开放性)虚拟性、 息来源的复杂性 , 、 信 给按照传统物理空间构建的 管辖权规 则产 生了极大的挑战 。传统的管辖权 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 地 点来 确 定 , 为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地 是 确 定 的 , 是互 联 网 具有 无 国界 因 但 性的特 点, 难以确 定 与之对应的物理空间, 且会产生大量的管辖权 而 冲 突 。 何 确 定 网 络 著 作 权侵 权 案 件 管 辖 地 己 为 学 界所 重 视 , 务界 如 实 和 理 论 界 虽 己进 行 了 相 当 多 的 讨论 与 研 究 , 已作 出诸 多 贡 献 , 目 并 但 前并无一致或令人信 服的结 论, 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从典型案例看我国司法 实践存在的问题 目前 典型的网络著作权 管辖异 议是发生在瑞德公司与东方信 息 服 务有 限 公司 侵 害 网 站 主 页 著 作权 卜 案 巾 。瑞 德 公 司发 现 东 方信 诉 息服 务 有 限公 司 ( 简 称 “ 方 公 司” 网站 的主 页 在 内容 结 构 、 彩 、 下 东 ) 色 图案、 式、 版 文字 描 述 等 方 面均 与 其 主页 相 同或 类 似 , 以东 方 公司 侵 遂 犯 其 著 作权 和 商业 秘 密 为 由 阳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 讼 。 后
、
器 。因 此 , 因特 网 上 的 复 制 既涉 及 被 访 问者 的服 务器 , 涉 及 访 问者 又
的终 端 计 算机 , 务 器所 在 地 及 终端 计 算机 所 在 地均 可 视 为 复制 行为 服
o 一① 一 。 一 ① 一 ①
存放 f品服 e 浏 览作品计 侵权信 息 鳊 侵 权信 息上 存储 侵权 作品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摘要:网络犯罪管辖权是一个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新鲜词汇,网络犯罪管辖权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依旧适用的是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立法的空白使得司法机关对此种案件采取了较为消极的应对态度。
遭到IP开放性的影响,我国及世界他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具备极大的难度。
当前,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研究成果使得世界某些国家已经确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案例。
这是一种时代的潮流,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信息化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在网络世界矛盾不断深化的当下,努力提高自身的立法水平,与世界接轨,在网络犯罪管辖冲突时,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利益。
关键词: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连接点11154Thinking about cyber crime jurisdiction1 / 6Abstract: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a gradually cause the attention of fresh vocabulary, there is no specific law of the network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right now. At present,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still applicabl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the blank of legislation makes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adopted a more negative attitude to cope with the kind of case. By IP openness, the influence of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on in this respect in China and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great difficulty.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network crime jurisdiction makes som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spe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judicial cases. This is a kind of the trend of The Times, we need to do i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on unceasingly thorough, today in the online world conflict continued to deepen, effort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ts legislation, and the world. When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conflict, we can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of citizens of our country.---------------------------------------------------------------范文最新推荐------------------------------------------------------ 一、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一)网络犯罪管辖权同传统管辖权的对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跨国界、虚拟化等特点,这使得司法管辖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司法管辖的复杂性。
首先,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离。
犯罪人可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危害结果却在其他多个国家或地区产生。
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在 A 国设立的服务器向 B 国的民众发送虚假信息,导致 C 国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
这种情况下,确定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就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隐匿性。
犯罪人可以通过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等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踪带来极大障碍。
再者,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也面临诸多难题。
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且其存储和传输往往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
在确定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传统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网络空间中其适用面临困境。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很难明确界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犯罪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管辖权,但对于拥有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犯罪人,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管辖权,然而在网络犯罪中,如何判断本国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也并非易事。
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但对于网络犯罪是否属于此类犯罪以及如何行使管辖权,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方面的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例如将对本国公民造成损害的网络犯罪行为都纳入本国管辖范围。
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谨慎,严格按照传统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这种差异导致了在处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时,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
比如,多个国家都主张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拥有管辖权,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出现混乱,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网络侵权司法管辖之探析
而 由于 网 络 空 间 的虚 拟 性 , 定 了 其不 确 定 性 , 使 人 们 很 难 认 定 决 这
其 与 物 理空 间有 联 系 , 种联 系 的不 确 定 性 , 接 导 致 了 管辖 权 根 这 直
据 的难 以适 用 性 。
经 实 施 立 即 就产 生 侵 权 结 果 , 体 现 了 网络 运 转 的 高 速 性 和 有 这 间后 产 生 。 比如 , 传统 的光 盘 盗 版 , 首先 要 进 行 制 作 , 后 , 然 通过 多
有 机 器 是平 等 的 , 作 机 器 的 人 也 是 平 等 的 。 国 家 作 为 治 理 社 会 操 的 工具 , 网络 空 间 中 也 具 有 平 等 性 , 存 在 主 次 之分 , 在 不 因此 国 家 之 间 只 能 协 调 管 理 互 联 网 外 的 人 与 物 , 确 保 对 网络 空 间 的有 效 以
效 性 。而 一般 侵 权 行 为 则 不 同 , 实 施 侵 权行 为 , 果 则 在 一 段 时 先 结 种 渠 道发 行 , 最后 到达 消 费 者 手 中 , 有 结 果 的 出 现 。虽 然 这 种 盗 才
( ) 三 网络 空 间的 非 中心 化 使 国家 想彻 底 控 制 和 有 效 管 理 互联
( ) 二 网络 空 间的 虚 拟 性使 传 统 的确 定 管 辖 权 的根 据 变得 难 以
【 键 词 】 络 侵 权 ; 辖 ; 辖 权 关 网 管 管
一
、
网络 侵 权 的特 征
网 络侵 权 是 指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发 生 的侵 权 行 为 , 一 种 新 的 侵 是 权类 型 。它 与 一般 侵 权 行 为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一 定 的 差 异 , 者 本 质 二 是相 同 的 , 不 同之 处 在 于 二 者侵 权 的手 段 , 其 方式 不 同 。 因此 网 络 侵权 除具 有 一 般 侵权 行 为 的特 点 外 , 具 有 自己的 独有 特征 。 还 ( ) 一 侵权 结果 的产 生 具 有 即 时 性 。所 渭 即时 性 是 指 侵 权 行 为
论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
那样 明确划分界 限 ,而且 由于当事人 的网上活动可 以
并且供其访 问的网站多种多样 , 网络的 3实时交互性 。不 同于其他 的传媒工具 , . 人们 不仅 随时 随地进行 , 可以从 网络获 取信息 , 而且可 以对其进行 回应 , 把新信 发达使得几乎每一次 网上活动都 可能跨越国界 ,一 旦 判断活动发生 的具体地点 和确切范围很难 , 息传递 给其他人 。在信息传播速度上 , 网络 比电视 、 报 发生纠纷 ,
解释 或 者进 行 理 论 创 新 。 关键 词 : 网络 侵 权
中 图分 类 号 :1 9 1 3 P
管辖
虚 拟
di 03 6/i n10 — 9 22 1.1 4 o: . 9 .s . 9 6 2 . 00 . 1 9 js 0 0 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62 (0 00 — 0 0 10 — 9 22 1)1 5 — 3
存在 ,但是它却与实体物理空 间的客观性存在本质 的
不同。
1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 和无界性使 司法管辖权区域
界 限模糊 。现实物理世界可 以通过利用河 流、 高山、 建
当事人 的住 所 、 财产地 、 案件发生 2全球性 。网络打破 了地理 限制 , 全球 网民都 能 筑物 等来 划分 国界 , . 使 从而构成 了属地管辖 的基础 。 够联系在一起 , 便利 了人们 的交 往 , 促进 了商业往 来 。 地等也都能够准确定位 , 并且是不可视 的, 但是 , 也正是 由于全球性 这个 特征 , 产生了很多跨 国民 然 而互 联 网是一个开放的全球 系统 , 商事 司法纷争 , 网络案件尤其是 电子商务 、 网络侵权案 可 视的只是其外 部设 备 ,人们 不仅无 法参照物理世界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研究
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地域管辖 3 有三种 , ] 即一般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 。 ]一般地域 管辖 的基本 [ 4
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 即由被告住所 地法 院管辖。这是从 “ 方便他们进行诉讼 和人 民法 院尽 审判 之责 , 也为 了方便对判决 的执行”5 ( [ ] 即所谓的“ 两便原则 ” 角度出发 。而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 标 的之特殊性与特定管辖 )
[ ] 本文所称网络即指 It t中文译名为“ 1 n me, e 国际互联网” 。它是一个 建立 在现代计算 机技术基 础上 的成 千上万 相互协作 的 网络以及网 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的集合体 , 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 , 是正在到来 的信息社会 的基础 。也就是说 , 当本文 以下 谈到 网络这个 概念的时候 , 不是简单地把它作 为一个有形 的用各种缆线连接 的计算机网 络, 而是 作 为一个 当今 世界上规模 最大 、 盖面最 广 、 覆 资源 最丰富 、 使用最 为迅捷 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 , 互联 网不仅是一张 网络 , 还包括 网上 的信息 。从 功能上讲 , 互联 网是 电话 系统 、 邮政服 务、 新闻媒体 、 购物中心 、 信息集散地 、 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 但从互联 网 的技 术背景 和发展前 景看 , 又绝不是 其中的任 它 何一个。参 见王德全 :试论 It t 件的司法管辖权” 载《 “ n me案 e , 中外法学》 9 8年第 2期 , 2 19 第 5页。 [ ] 参见卓 翔 :对 网络侵权 案件 的司法管辖权” 载《 2 “ , 法学论坛) 0 1 2 0 年第 3 , 5 期 第 3页。 [ ] 按 照《 3 民事诉讼法 》 的体例 , 诉讼 管辖 的种类 可分为 : 级别管辖 、 域管辖 、 地 移送管辖 和指定管辖 。参见常怡 ( 主编 ) 《 : 民事诉 讼法学》 ,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 l 9 6 O月第 l , 4 版 第 0页 。 [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 只能 由特定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4 其他法 院无 管辖权 , 当事人也 不得协议 变更管辖 法院 。专属 管辖 与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无 关。参见常怡( 主编 ) 《 : 民事诉讼法 学》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19 年 l , 9 6 0月第 l , 5 。 版 第 2页 [ ] 参见谭兵 ( 5 主编) 《 : 民事诉讼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19 , 97年 9月第 l 第 16 。 版, 3 页
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
域国家之间制定统一适用的规 范, 如欧盟等 。最后 , 例 几个 国家之间
为 , 决 纠 纷 、 障 国家 利 益 , 行这 方 面 立 法 具 有 必 要 性 。 者 认 为 解 保 进 笔
一
、
我国关于互联网上侵权行为 管辖权 的相 关立法及评价
所谓 互 联 网上 的侵权 行 为 就 是 指 以互 联 网为 平 台 或工 具 , 发生 在
互联网上 的各种侵害他人 民事权 益的行为。我 国目前还没有 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以下简称 《 示范
)其 值得欣 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 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 法》 , 中关于管辖权 的规定十分全面值得立法机关 的借鉴 。 权做出规定的主要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 慰 的是 2 0 0 2年 1 2月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讨 论 的 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和《
侵 权行 为管辖 权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 键词 互联 网 侵权 行 为 管辖权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6 — 1 t0 ・5 22 0 )6 1 70
我国的互联 网发展速度极其迅速, 为了更好的规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
用 就 给 确 定 “ 施 被 诉侵 权 行 为 的 网络 服 务 器 、 算 机 终端 等 设 备 所 实 计
( ) 强对境 外判 决承认与执行中请 的审查 三 加 目前各 国法院争相扩大 自己的管辖权 , 这就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很 大的风险。 一旦我国公 民或企业败诉 , 如果我国公民或 公司在该 国境 内有足够 的财产 , 那么该国判 决可 以很轻易的被加 以执行 ; 果在该 如
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
权 侵权纠 纷案件 由侵权 行 为地或 者被 告住所地 人民法 院管辖。
侵权 行为地包括 实施被诉侵 权行 为的网络服 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 设备 所在地 。 对难 以确定 侵权行 为地 和被告住所 地的 , 告发现 原
( ) 管辖权 的人 民法院 多 一 拥有
由于 网络 的特殊 性 , 涉讼 当事 人往往是遍 布全 国各地甚 至世 侵权 内容的 计 机终端 等设 备所 在地可 以视为侵权行 为地 。 该 ”
辖, 经常会导致一 方或 双方长途 跋涉参 加到诉讼 活动 中去 , J 增J 【 J
了参与诉讼 的难度 , 使得诉讼 权利 的实现 , 在客观上 障碍重重 。
三、 网络 侵权案 件地域 管辖 需不 断完善 由于互联 网的全面普 及是大势所 趋, 电子商 务的空前繁荣和
发展 , 迫切需要及 时立法 来调整 网络 侵权案件 , 也 化解 矛盾, 以法
网络侵权案件地 域管辖 的确 定, 在立法 及司法解释 中应 当秉 的法律保 护就无法落 到实 处, 这无疑 更是亟待 司法 部门解决的一
大 问题 。 在国际 司法协 作方面 , 目前在 理论 界, 关于网络侵 权案件 的
辖法 院 。在立 法上及 司法解释 中 , 当综合考量 客观 因素 , 应 更加 地域 管辖 问题 , 说法 不一 。 网络 空间之 全球性 和跨地域 性、被侵权 人住 所地都 可 以确 定管辖法 规定至 少在一 定程度 上弥 补 了我 国现 行法律 中关于 网络侵权管
院。 而且产生 管辖争议 的机率 高, 易出现 司法权 的推 诿和 司法 辖的空 白。 容 随着 理论研 究 的深 入与 司法实 践的发展 , 网络侵权地 管辖权 的争夺现 象,最 为重 要的是 无论 确定哪 个地 域的 法院管 域 管辖 问题 最终 会得到科 学合 理的解 决。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浅析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现今网络世界的发展,网络上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多起来,尤其是网络侵权问题更是多有发生,与现实中的侵权问题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在地域管辖的确定方面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范围更广,遍及全球,而且主要是靠数字传输,而侵权案件需要特定的法院处理,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故需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网络侵权的概念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而侵权行为的究竟该如何定义,各个国家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学者们也各执其词,但其基本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侵犯了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网络侵权,即在网络世界中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侵权与网络侵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辩证角度来说,两者也是有不同点的,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二)网络空间的特点传统意义上的空间指客观存在的物理性空间;建立在物理空间之上的理性空间成为法律空间;相对的,网络发展至今也产生了属于自己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是虚拟的,技术性的,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空间,这个空间有自己的规则。
它不同于传统物理空间的特点有:1、几乎没有时间差,在传统物理空间中,无论是信件还是电报等的传输都是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的,不在同一地点的人们要交流信息就要忍受这种时间上的等待。
而在网络空间中,这几乎是不存在的,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人们在网络上分享或交流资料和信息可以同步进行,如同两人坐在一起畅谈,既方便又快捷。
2、网络空间具有很明显的虚拟性,尤其是与物理空间相比。
关于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思考
为下的定义是: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 由于过错 , 或者在法律特别 规定的场合无过错 ,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 式, 侵害他 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 律后果的行为。l 以简单概括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可 权利, 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在传统 民法中 , 侵权一般包括侵犯人身权 , 如侵犯 隐私权 、 名誉权等 , 以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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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5 06 月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l 0 n n E o o c Ma a e n olg o ra fHu a c nmi n gme tC l e e
M a .,O 6 y 2O
第 1 卷第 3期 7
Vo 7 N0 3 L1 .
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 网侵害国家、 集体 或他人的 民事权 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这里要强 调指 出的是, 2 网
络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有别于传统 国际私法中侵权行 为的范 围。
必然会增大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 再次, 当国外的司法实践 已对积 极存在的网址和消极存在的 网址做出区分 , 并且也 已得到世界 的广泛认同之时 , 我国的立法中却根本未涉及到此问题 , 这不得 不说是—个遗憾。最后 , 原告所 在地能否作为 网络侵权案件管
地” 视为侵权行 为地 , 时就与《 此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基本相同 了。可以看出,解释》 《 对网络案件的管辖 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
和侵权行 为实施地管 辖为一般 , 以侵权结果发 生地管辖 为例 外。 】 【 。 但是此条规定似乎存在着这样几个 问题。首 先, 互联 网是 无 国界的, —旦纠纷涉及到国外, 依照此原则我 国很可能就丧失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
如今,⽹络⾃媒体的时代越来越发达,⼀些不怀好意的⽹友,动动⼿指可能就能在⽹上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
那么,⽹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通过⽹络侵犯他⼈名誉权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为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等。
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我国《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第⼀,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般是指社会评价降低、丧失缔约机会、丧失获奖机会等客观情形。
第⼆,⾏为⼈⾏为违法。
对于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的违法性,通常表现为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履约能⼒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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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性。这也是网络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它使世界各地的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打破了有形的地理空间。“网络无国界”,正是它的价值和魅力所在。
2.客观性。网络空间是与物理空间相对应的虚拟空间,它是由各种计算机终端、电缆等外部条件支持的,具有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和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虽然不能等同于物理空间,但和物理空间一样,都可以被感知。
用户在网上注册的信息可能不是真实的,甚至他可能不是上网地所在国的公民。(例如,A 国公民来B 国旅游,在C 城市的网吧上网,发布了侵害D 国公民隐私权的言论) ,此时该如何确认传统的连接点呢? 在出现管辖冲突时,缓解冲突以及避免冲突的方法又是什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司法管辖权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力。网络以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纠纷是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者之间发生的,他们是Internet 案件的潜在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持否定态度,法院的管辖权就有被“架空”的可能,因为没有原告的起诉,诉讼和审理就不能开始。
1. 新主权理论。以美国的David R. Johnson 和David G. Post 为代表,他们认为网络空间每个用户只服从它的ISP (网络服务提供商) ,而ISP 之间以协议的方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2]。对于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 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 来执行。笔者认为,新主权理论倡导的观点有些偏激,行业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法律,但它却永远不能代替法律,自律管理也永远无法取代法律的公力救济。应当使二者相融,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的发展。
3. 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 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其ISP 所在的管辖区域, 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间有比较充分关联因素。因此, 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尽管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 但它的地位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居所。现实生活中的居所与行为人的行为密切相关, 而网址与行为人在网上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这种不确定不具有某种最低的联系使行为人应受到由网址确定的地域的管辖。另一方面, 数字传输的全球性使得网址与行为人的联系缺乏确定性。一个利用诸如电信公司网址设立电子信箱的收件人可以在任何国家, 发件人往往不能准确知道收件人的真正所在地, 因此, 仅根据收件人的网址来确定电子邮件的管辖权, 是会造成管辖权的难以确定[4]。
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
摘 要: 网络空间的存在及其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使国际私法中司法管辖权发生动摇,为此,各国都在进行探索,但做法不一,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混乱。文章从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分析入手,探讨了互联网上侵权案件对传统管辖权的冲击,介绍了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各种理论学说如管辖权相对论、网址来源国法规则、国际礼让原则、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等及司法实践, 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存在缺陷,基于此,本文对我国采取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规则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典型案例有:Marits Inc. V. Cybergold Inc. 案。Marits 公司是一家加利福尼亚的公司,并在该州有网址。它在网上提供了一项新服务的广告,希望网络用户成为其潜在的顾客。随后有311 名密苏里州的用户访问了该网址,其中多数是密州的莫里茨公司职员。莫里茨公司于1996年4 月向法院起诉,控告Marits 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进行不正当竞争。Marits 公司认为,密州法院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要求法院拒绝受理。密州东区的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认为,被告与密州的联系方式(如在本州有交易行为) 满足了密州的长臂法案,并以“最低限度的接触”为由,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
二、互联网上侵权案件对传统管辖权的冲击
网络的出现,不单单是传送手段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新的社会形态———信息社会的来临。作为新经济、新社会形态代表的互联网,对建立在传统社会与文明基础上的传统法治的挑战必然是巨大的、深远和全面的。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或称物理空间。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象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要在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任何用户只要联上互联网,其行为很容易跨越国界。在互联网上侵权案件中,被告人本身可能从来没有到过法院地国,在法院地国也没有财产、住所,因此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网上侵权案件中变得不适用。例如,A 国的侵权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了攻击B 国某人的信息,但该文章是通过C 国的服务器发送到互联网上的,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网民只要点击都能阅读到该信息,那么如何确认侵权行为发生地呢? 是侵权行为人所在国是发生地,还是服务器所在国是发生地? 下载侵权信息的服务器所在国是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国? 转发侵权信息用户所在国是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国? 对于这些问题,传统的管辖权规则都难以适用。
网络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 既有共性, 又有一定的差异。在管辖问题上,一方面, 应考虑网络侵权案件具有网络的特性; 另一方面, 也应注意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 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上要与已有的审判实践相一致。
学者们提出的上述理论,可以成为一种思路,但在目前,还是不可能被司法实践所采用,我们不妨看一看互联网大国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或许会有一些启发。
2. 管辖相对论。该观点的内容是,网络空间如同公海和南极洲一样,应在此区域建立新的管辖权原则;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活动;认为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予以执行[3]。不可否认,这一理论有其设想的合理性,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大小取决于该国接触和控制网络的范围和能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一理论仍然夸大了网络的自由度, 事实上, 一个争端的产生不论其是否通过网络手段, 都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争端的双方与利益仍处于现实的地理空间内, 可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主权国家或法域, 受不同的法律管辖。依据管辖相对理论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 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有权对任何国家的国民进行管辖, 而任何人也都受到任何国家法院的约束, 这与国家主权理论是完全相违背的。该理论的实质是绕过固有的国家主权问题来解决网络纠纷, 为技术强国张目, 扩大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管辖范围。这是不可能为其他技术弱势国家所接受的。
3.管理的非中心性。网络的核心技术决定了其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 ,在网络空间,所有的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彻底有效地控制和管理Internet ,这也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4.地理位置的不确定性。网络上的商业活动使活动主体超出了自身的地域界限。与现实中那些业务相比, 网上商务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不同大部分取决于互联网远程展示的特性, 远程服务使网络在技术上与实际所在地点毫不相干。网络的设计对地理位置的识别几乎没有考虑。在现实中, 网络交易各方可能就在隔壁房间, 也可能距离半个地球那么远, 网络不能区分这种地理位置上的不同。网络空间和实际空间是完全不同的, 它使地域管辖标准在网络空间中无法适用。
3.网络侵权客体的特殊性。传统侵权的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网络数字化信息的传输以及多媒体图像的生动再现,为肖像的制作与使用提供了巨大方便。同时,网络空间提供给人有丁一个较为理想和相对自由的表达意愿的地方,也就为大量侮辱、诽谤等恶意散发污秽信息的行为提供了寄生场所,这些使人格权在网络空间中获得了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现实需要,这些新的表现形。
5.交互实时性。网络上的行为是互动的,这与传统的媒体,如电视、电影、广播不同,通过网络,你不仅可以被动地接收信息,也可以主动地发出信息。另一方面,无论实际空间距离远近,网络可以实时传送、接收各种的信息,这又与书刊、报纸不同,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受信息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的交谈。相比传统媒体,工ntemet提供至幻吏用者更大的自由度。网络空间的种种特殊险导致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网络成为法律上冲突新的发源地。
2.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根据难以适用。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意以及物之所在地之所以成以成为确定管辖权原则的根据,主要是因为它们与某管辖区域存在着某种物理空间的联系。然而在网络空间中,由于其本身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使得人们很难确定其物理空问的联系。
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在网络中,侵权行为地的确认要复杂得多。在国际私法中,连接点反映了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内在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在网络中,即使能从IP 看出该电脑所在的地区,也无法确定用户的地址和国籍。
关键词: 网络侵权;管辖;最密切联系
一、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一).Internet的特点
Internet 中文译为“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由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与“物理空间”相对,“网络空间”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