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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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H省A公司与埃及B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金额150万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但是,信用证规定A公司必须出具一份经中国第一流银行承兑的汇票,且规定汇票的收款人是B公司,汇票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10%,付款期限为三个月,以此作为质量保证金,信用证才开始生效。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对该风险条款作了批注。由于该笔业务利润丰厚,并考虑到汇票付款时间晚于信用证收汇时间,A公司以从国外采购原材料为由向国内C银行提出了“承兑”要求。银行为避免风险,特别与该公司办理了预贷款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办妥后,A公司将汇票直接寄给了B公司。一个月后,公司生产的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及时向银行办理了交单。10天后,议付行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称信用证未生效,开证行可以不付款。

A公司回过神后,立即联系埃及B公司,但是联系不上。向中国驻埃及总领馆寻求帮助,得到的答复是该公司已宣告破产。2个月后,我国C银行收到了埃及D 银行转来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C银行付款。C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信用,只得付款,该损失最终由A公司承担。

后经银行查询,该进口商与开证行进行勾结,其目的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贴现转卖,从中得利。

请分析此案例(请特别说明我国出口商在本案中的不足之处,并予以建议)。 案例分析

出口商因疏于业务管理和缺乏业务知识,没有对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反复核查,从而导致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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