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典型案件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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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最新各种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安全风险案例汇编(一)

最新各种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安全风险案例汇编(一)

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一天,客户王XX持一张万元定期存单,来网点办理到期取现销户业务。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柜员输入销户金额后,系统提示“输入金额不能大于开户时存入金额”,经办人员觉得情况异常,马上上报现场管理并认真查询该存单开户信息。

经输入存单账号后核对,该存单户名为曹XX,且开户金额仅为数百元,通过一番仔细核对,确认该存单为伪造存单。

客户声称该存单为其本人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所得赔偿款,且为其夫曹XX代为开立,户名应为本人。

现场管理人员在稳住客户的同时,立即向上级行领导汇报,该上级行领导认为事情重大,迅速向保卫部门报告,成功堵截该起利用假存单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经查,曹XX确实以王XX名义开立了万元定期存单,但早已销户,为避免王XX盘问,遂以个人名义开立数百元存单(凭证号与上述假存单相同)且伪造成上述假存单。

该起存单诈骗事件手法并不高明,该存单与银行真存单存在明显差异,乍看上去像水洗过,打印字体为蓝黑色,并非银行黑色字体,且印章模糊,伪造手法十分拙劣。

三、案例启示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案件防控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强化现钞、存单、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的真假辨别能力。

社会上屡屡出现假币制造团伙,给居民带来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增加了大量的风险,银行在假钞鉴别上相对比较重视,对银行票据等鉴别措施也较完善,如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妄图以假存单蒙混过关。

上述存单若伪造得跟真存单信息完全相同,则银行难免遭受损失。

同时,银行对身份证仅通过交易核查身份信息,并无识别证件本身真伪的仪器,由于身份证件签发日期与使用日期相隔较久,容貌与证件照片已有差别,若是不法分子与受害人较为相像,则银行很难识别真假。

(二)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方法。

目前,银行柜员印章一人一章,离柜上锁,基本杜绝了印章丢失及冒用印章的可能性。

但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依然能将印章模仿得几乎以假乱真,这就要求银行员工规范印章使用方法,不能在空白处盖印章,以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造假难度增加,银行就难易辨别真伪,可能遭受损失。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营业部副主任于建军,跌进了一私营业主设下的人情陷阱,严重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两人也因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证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2004年分别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4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农民,1982年贩卖羊毛起家,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仅有小学文化的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

有了公司的招牌,张加明便想从银行套钱把企业做大。

1996年,他经人介绍结识了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

张加明以吃喝玩乐手段与高少杰交朋友,很快使这位副行长掉进了“人情”陷阱,成了张加明的铁哥们。

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希望“高哥能给呼市分公司开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哥儿们的事,好说!”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理。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但于建军一向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副行长的哥儿们就是半个副行长,绝不能得罪。

为了巴结行领导,他在审核时明明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签发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这么容易就把银行的300万元给套来了。

”张加明觉得以“吃喝玩乐”交朋友比送钱还灵验,便更加投其所好,不断地邀请高少杰出入各类酒店和娱乐场所。

同时,他抓住于建军讨好行领导的心理,多次找于建军办理承兑汇票。

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于建军利用职权,违规为张加明在账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24笔,合计金额5580万元。

从1997年之后,张加明的每笔银行承兑汇票一到期,他便和分公司经理孙兢枝将款直接归还给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不通过账内承付。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承兑汇票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起承兑汇票诈骗的案例,以便大家能够更加警惕,防范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某日,小王接到了一张陌生人寄来的承兑汇票,金额高达十万元。

承兑汇票上写明了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看上去一切都合法无误。

小王并没有怀疑,毕竟承兑汇票是一种正规的支付方式,而且金额如此巨大,让他欣喜不已。

于是,小王迫不及待地将承兑汇票存入银行,准备取出现金来使用。

然而,当小王将承兑汇票兑现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这张承兑汇票是假的,根本无法兑现。

小王大惊失色,立刻报警并联系了出票人,才发现自己已经上了诈骗分子的当。

经过警方调查,才发现这起承兑汇票诈骗案例的全貌。

原来,诈骗分子利用了小王的贪念和轻信,伪造了一张看似合法的承兑汇票,然后寄给了小王。

他们故意设置了一个高额的金额,吸引小王的注意,让他产生贪念,从而上当受骗。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承兑汇票诈骗是一种十分隐蔽的犯罪行为,容易让人掉以轻心。

因此,我们在收到承兑汇票时,一定要审慎对待,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失去理智。

首先,要核实承兑汇票的真伪,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验证,切莫轻信陌生人寄来的承兑汇票。

其次,对于金额较大的承兑汇票尤其要慎重对待,不可贪图便宜而忽视风险。

最后,一旦发现承兑汇票存在问题,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警方能够及时介入调查。

总之,承兑汇票诈骗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各种经济犯罪行为。

只有保持警惕和理性,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这类犯罪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7•【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1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天津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3某工程公司与某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4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田某等融资租赁纠纷案5姜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6王某与某期货公司、某信息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7某租赁站与某咨询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8某银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案案例一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XXX加盟商骑手意外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某日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派发外卖,其所属配送团队属于某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应对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某管理公司赔偿案外人经济损失。

某管理公司赔偿后从李某工资中扣除了赔偿款。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生效判决未让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案涉保险设立初衷是为保障骑手在配送过程中的自身和他人安全。

保险公司对诉争免责条款做出机械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与合同初衷不符。

虽然生效判决认定某管理公司为赔偿责任人,但其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又向实际侵权人李某进行了追偿,故李某为实际赔偿人。

李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外卖业务量的提升,外卖配送途中事故多发,给骑手及第三人的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下面列举了10个与票据市场相关的案例。

1. 2019年,中国票据市场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票据案件。

一家小型企业伪造了大量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将其贴现出售给多家金融机构。

这一案件揭示了票据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引起了对票据市场风险的关注。

2. 2020年,中国政府推出了电子票据试点项目,旨在推动票据市场的数字化转型。

电子票据的推广将提高票据市场的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减少票据操作中的纸质流程。

3. 近年来,中国票据市场不断创新,推出了不同类型的票据产品。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等,满足了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4. 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票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票据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这一举措进一步提升了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 201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票据交易所业务,为票据市场提供了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升票据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

6.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大额支付系统(票据交换系统)的票据业务,使票据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

这项改革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7. 2015年,中国票据市场协会发布了《票据市场基础法》,对票据市场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和约束。

这一法规强化了票据市场的合规管理,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8. 2014年,中国票据市场迎来了一波创新潮。

市场上推出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新型票据产品,丰富了票据市场的投资选择。

9. 2013年,中国票据市场迎来了一轮监管整顿。

监管机构加大了对票据市场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10. 2012年,中国票据市场实行了票据准入制度,对票据发行和交易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

这一制度加强了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减少了市场风险。

总结: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融资和投资的重要作用。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核心提示:被告人占廷贤,又名詹廷贤,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省金华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金华市婪城区石榴巷6号。

1985年8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子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被告人占廷贤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

1997年2月,占廷贤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

占廷贤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万元。

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廷贤400万元。

1997年3月25日,被告人占廷贤携带一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遂昌找王励平,王励平又找到原遂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出纳项瑶俊,由占廷贤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张写有汇票内容的纸条交给项瑶俊,项瑶俊即按纸条上的内容填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帐号、汇票金额800万元、承兑协议编号、交易合同号码等内容。

当日王励平、占廷贤两人先后持该份承兑汇票找遂昌建行的有关人员,要求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均遭到拒绝。

同年3月28目,王励平到遂昌县建行营业部以“遂昌县装璜材料总汇”为付款方办理了一份面额为1000元的银行汇票,以该份银行汇票上的印章为样本,请人私刻了“中国建设银行汇票专用章53077压数条码章”8000000.00“、已拒绝为其盖章的银行工作人员”华清平“名章各一枚,加盖在由项瑶俊填好的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

票据追索权法律案例(3篇)

票据追索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XX公司因采购原材料,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供应商向XX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原告XX银行。

该汇票于2018年10月到期,XX公司未能按照汇票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票款。

2018年11月,供应商持汇票向XX银行提示付款,XX银行因XX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票款,拒绝付款。

随后,供应商将XX公司和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XX公司辩称,其已将汇票转让给供应商,但供应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XX公司不应对汇票款项承担责任。

XX银行则认为,其已按照汇票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因XX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付款,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之日起三日内付款。

”第六十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按照约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汇票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票款,导致XX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故XX公司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XX银行作为承兑银行,有权向XX公司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XX银行汇票金额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追索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汇票到期;(2)持票人未按照约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力付款。

2.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追索。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目录银行诈骗案 (2)7.28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 (2)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 (2)中信银行10亿票据融资诈骗案 (2)银行诈骗信息“肆虐”磐安 (2)酒鬼内鬼 (3)证券市场诈骗案 (4)重庆证券诈骗案 (4)青海证券诈骗案 (4)兰州证券诈骗案 (4)“新国大”证券诈骗案 (5)民生证券被勒令停开账户半年前员工涉10亿诈骗案 (5)长江证券董事长被查曾被举报父子诈骗8000万港币 (5)互联网金融诈骗案 (6)P2P东方创投被判非法吸储 (6)农行关停P2P接口39亿票据诈骗案殃及池鱼 (6)“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6)泛亚“日金宝”案件:12月才公布正式立案 (6)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近400亿元:初期立案侦查阶段 (7)银行诈骗案7·28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2004年,山西太原发生了“7.28特大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这让当时山西太原的银行业几乎无一幸免,同时这也是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

通过警方的调查发现,“7.28”系列金融诈骗案是一帮窃贼通过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法,将各大银行存款转至其他账户,再以直接提现、转为承兑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巨额资金,组建了一条运作顺畅的“蒸发存款流水线”。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为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

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

由于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又因涉及齐鲁银行的诈骗金额最多,逾70亿元,因此,刘济源案又被称为“齐鲁银行案”。

2012年1月,山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涉案的20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立案调查,其中涉及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6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山东“票据诈骗案”

案例分析:山东“票据诈骗案”

案例2:山东“票据诈骗案”一、背景资料:2001年1月份,时值春节前夕,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人民银行再贴现。

人民银行得到汇票后,经查询认定为伪造的票据。

此时,相隔最后一批银票贴现不过几天时间。

事件经过:1、交行被骗9000万元发生于2001年的山东首例假汇票巨额诈骗案,最近终于有了结果。

公安机关查明,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山东省丹侬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逃)将假银行承兑汇票在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贴现,共计15张,票面总价值9090万元,扣除银行利息,共骗走8938万余元。

其中仅在2001年1月,王某就一次性用6张票面500万元的假汇票从该行骗走现金2950万元。

经查,王某的15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买自江苏常州的一个团伙。

该团伙包括樊福海(化名范拂明)等6人,现已被抓,并于今年6月初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审。

王某以票面价值的7 %从这个团伙购得假票据,先后4次,第一次2张,第二次3张,第三次6张,第四次4张。

这些假汇票中,一部分是伪造的票据,一部分则是旧版本的已废弃不用的真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原理是:企业间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规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合同。

因此,无论在申请开具票据还是申请向银行贴现时,企业均须出具发票,购货合同等文件。

犯罪团伙显然对这些流程非常熟悉,其作案手法亦相当老练。

樊福海等人从一名朱姓的女子处购得盖有假银行公章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张价格在5000~7000元之间),并伪造了购货合同、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还伪造和加盖了江苏某企业的印章。

他们在提供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也把假合同、假发票、假增值税发票等材料交给了王,以供后者在向交通银行济南分行申请贴现时出具。

有关方面介绍,前几年,常州专门有一些团伙伪造银行承兑汇票。

以朱为首的一个团伙,曾在全国各地做了好几起案,包括包头和呼和浩特等。

朱现被包头公安机关抓住,但拒不交代假汇票的来源。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其他正文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查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范化解处置经济金融风险,统筹做好刑事打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全力护航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一、上海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2024年7月,上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经查,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鹏组织招揽技术开发、App运营、黑灰产引流等数十人组成职业化非法放贷犯罪团伙,以“高利放贷”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境外开发运营26款网贷App,向境内非法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借款金额30%-35%的高额周息,截至案发,累计向5万余人非法放贷5.6亿元。

今年8月,办案单位开展收网打击,抓获以张某鹏为首的22名犯罪嫌疑人。

随后,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江苏曲某涉嫌保险诈骗案2024年1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曲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

经查,2019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曲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部分高风险行业务工人员重复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

被投保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该犯罪团伙引导被投保人办理伤残鉴定,伪造赔付证明材料和垫付款资金流水,同时申报保险理赔。

在理赔款到账后,通过各种理由诱骗、威胁被投保人,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

该案涉及全国多地,涉案金额达7600余万。

今年8月,办案单位将曲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安徽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4年3月,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经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社交软件招募卡商,并实时指使下线卡商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非法买卖、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3000余张,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票据诈骗罪案例

票据诈骗罪案例

票据诈骗罪案例
近年来,票据诈骗罪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票据诈骗罪案例,以便加深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认识。

某年某月某日,某公司老板小张接到了一份看似正规的票据,上面盖有某银行
的公章和某公司的签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小张对此深信不疑,于是将这份票据拿去了银行办理了兑现。

然而,当银行工作人员对这份票据进行核实后,发现这是一张伪造的票据,于是立即报警并将小张带到了公安机关。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票据诈骗案件。

原来,罪犯利用技术手段
伪造了银行和公司的公章和签字,制作了一张虚假的票据,然后找到了小张这样的“好心人”来兑现。

而小张之所以上当受骗,是因为他对票据的真伪缺乏辨别能力,没有进行充分的核实就轻信了对方。

这起案件揭示了票据诈骗罪的几个特点,一是犯罪手法高明,罪犯利用技术手
段伪造票据,使其看起来非常真实;二是犯罪分子针对的对象多为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群,他们往往缺乏对票据真伪的鉴别能力,容易被欺骗;三是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的贪念和好心来进行诈骗,将伪造的票据冒充真实的交易工具,获取非法利益。

为了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罪,我们应该提高对票据真伪的辨别能力,不轻信他
人提供的票据,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同时,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票据的防伪技术,减少伪造的可能性;另外,也要加大对票据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票据诈骗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只有加强对此
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提高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正的社会环境。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特点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几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在一笔涉及服装出口的国际贸易中,卖方_____公司向买方_____公司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

然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单据上的描述严重不符。

经过调查发现,卖方提供的单据全是伪造的,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质检报告等。

这种诈骗手段的得逞,主要是因为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而不审查货物的实际情况。

如果卖方能够提供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虚假单据,银行就会付款,而买方则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卖方的信誉和实力,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同时,在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些严格的检验条款,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案例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企业_____在与国外一家公司进行化工原料贸易时,收到了一份信用证。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条款:“货物需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船运输。

”然而,当货物准备装船时,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却迟迟不到场,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装船,最终错过了销售旺季。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软条款设置了陷阱。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付款取决于买方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从而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此类诈骗,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查条款,对于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要及时与买方沟通修改,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案例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在一宗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交易中,买方_____公司以卖方_____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买方所谓的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拖延付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金融犯罪案例

金融犯罪案例

金融犯罪案例一、典型案例(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还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1.基本案情案例张某,A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A集团”)创始人。

1996年,其经人介绍结识了B银行呼市迎宾支行(以下统称“B银行”)副行长高某。

当年7月,张某到呼市找到高某,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高某将其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某,请于某帮助办理。

于某在审核时已经发现张某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但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某办理了面额为300万元的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此后,B银行先后给A集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

张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者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资金,每当质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真伪时,于某便直接出面答复,致使张某的犯罪屡屡得逞。

张某利用套现取得的资金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最后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的巨额损失。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国外。

2.案情评析本案中,高某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某的判决持不同意见。

于某不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都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都可以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构成犯罪;都是结果犯。

两罪不仅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主要有三点:第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

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他们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析几起典型的涉及大学生的法律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他们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一、案例一:大学生侵犯他人著作权案案件背景:某高校学生小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了一部尚未公开的网络小说,并下载至自己的电脑中。

随后,小李将该小说上传至某知名网络小说网站,并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原小说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李未经原小说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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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诈骗典型案件大盘点一、纸票1、假冒承兑汇票在许多企业日常生意往来中,一些商家为避免麻烦,常采取拨打电话查询票号等简易方式鉴别票据真伪。

但这种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甄别作用。

所以,尽量通过银行等出票方进行全面核对,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典型案件:2015年7月25日,济南市中区公安分局大观园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可能遇到诈骗。

报警人是沈阳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员工罗先生,不久前,该公司设在太原的办事处收到一张承兑汇票,对方欲以该汇票从该公司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钨铁材料。

巧合的是,该金属公司此前遇到过类似情况,并在那场生意中被诈骗损失了30多万元的货物。

谨慎起见,公司相关负责人将此次收到的承兑汇票寄往出票银行进行核对,果然,银行方面初步认定该汇票系假冒。

2、变造承兑汇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仿真度很高,能顺利通过银行系统的专用检验设备,也能得到出票银行的回复。

犯罪嫌疑人利用地域跨度大,疏于实地核票的特点,进而用伪造、变造后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贴现的方式骗取金融系统、私营企业或个人大量资金。

典型案件:2013年9月10日,朱某伙同李某预谋用变造银行承兑汇票后质押借款的方式诈骗。

朱某将3张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李某,李某在广州将3张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变造成一张金额为4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随后李某指示陈某从广州将伪造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朱某。

2013年9月22日,朱某将其中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老何等人,老何等人在明知银行承兑汇票是变造的情况下,通过小翠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诈骗得赃款4321520元。

3、承兑汇票丢失,他人冒名兑现企业将票据丢失后,没有挂失。

虽然很多人捡到票据会归还失主,但有人起贪念冒名兑现,将款项据为己有。

所以,当票据丢失后,企业应第一时间进行挂失。

典型案件:2013年8月25日,冠县张先生停放在冠县工业园区晨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门口的汽车玻璃被砸,车内钱包被盗,内有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邓培华拾得该汇票后,明知自己持有的一张出票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来路不明,仍然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结算给聊城一家无缝管有限公司,用以偿还所欠货款9300元。

该无缝管有限公司扣除贴现利息款后,将剩余的135500元兑现给邓培华。

4、合同协议使诈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空壳公司以低息贴现为诱饵骗取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贴现后只支付一部分贴现款以稳住被害企业,或者直接卷款潜逃,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汇票栈提醒您:低息贴现的广告不要轻信;在进行承兑汇票贴现交易时,谨慎阅读、签署协议,并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那份合同,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典型案件:2014年11月16日,徐先生和同事陈先生、周小姐来到江都区,与江都居民朱某交易承兑汇票。

朱某及其朋友陶某以3.25‰和3.2‰的利息,购买徐先生公司持有的两张承兑汇票,一张10月份签发的100万元面额,另一张11月份签发的200万元面额。

如此低的利息,令徐先生等人非常满意。

交易当天,双方签署协议时,他趁着徐先生等人不注意,偷偷在协议书上的利息数字后面加上了“%”。

朱某计划着,如果被徐先生他们发觉,他就以粗心大意为由,在“%”后面再加一个“0”,形成“‰”。

下午4点左右,徐先生得知汇款进账,但金额却让他们大吃一惊——242.1万元,比起双方商量好的294.1万元,少了52万。

5、签订假购销合同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还未发生,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借此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典型案件:2012年2月9日,龙湾一坐拥3家贸易公司的女老板管某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并贴现使用。

管某还清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要求该银行给予续贷。

为了顺利办理贷款,管某利用与浙江某金属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时扣下留存的已盖好该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填报虚假的购销合同,送交银行。

银行顺利为她办出共计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期限半年。

后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的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二、电票先打款?先背书典型案件:2015年7月,乐清某公司反映,该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某公司洽谈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被骗走电子承兑汇票一份,损失近5000万元。

据了解,嫌疑人携带一只伪造的华夏银行数字证书(U盾),通过该数字证书进入“华夏银行网银”显示其公司账户资金达2亿余元,以此骗取持票人对其实力的信任,并将电子承兑汇票背书给诈骗公司。

得手后不法分子立即将电子承兑汇票在市场上贴现,贴现款项被迅速转移到多个个人账户取现。

2015年5月,昆明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刘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找“财务机构”办贴现,被骗5000万。

刘某了解到,一家叫“恒丰银行”的财务机构对外宣称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且具有周期短到账快的特点,而且利息远远低于银行。

5月6日上午,刘某如约将该汇票交到了冉某的手上,但3天后刘某依旧发现资金没有如约到账。

刘某立即赶到“恒丰银行”办公地点,却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2014年11月14日,上海恒顶*****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顶)与成都****公司的5000万以及陕西******公司的3000万,合计8000万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委托其公司代理票据贴现;上海恒顶在收到电子承兑汇票之后,选择了苏州恒锦******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锦)进行票据贴现。

上海恒顶与苏州恒锦协商,上海恒顶将8000万票据背书给苏州恒锦,但在约定时间,苏州恒锦没有将约定的贴现金额转账到制定账户,且苏州恒锦电话不通,公司人去楼空。

在14日16时,即大额支付系统关闭时,上海恒顶向上海市虹口分局报案。

2014年9月,遂宁市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经成都银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9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给遂宁某农机有限公司。

遂宁某农机有限公司急需现金,该公司负责人认识了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唐某,唐某表示能够将电子汇票兑现。

哪曾想,遂宁某农机公司将电子汇票转给贸易公司后,对方就关了机。

分析:电票在交易过程中,先打款还是先背书,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交易双方;犯罪分子为获取信任有的显账作假,有的先给一定的费用,其实根本没钱,欺骗一些不严谨的企业或机构的票据背书,再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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