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山东“票据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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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山东“票据诈骗案”
一、背景资料:2001年1月份,时值春节前夕,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人民银行再贴现。人民银行得到汇票后,经查询认定为伪造的票据。此时,相隔最后一批银票贴现不过几天时间。
事件经过:
1、交行被骗9000万元
发生于2001年的山东首例假汇票巨额诈骗案,最近终于有了结果。
公安机关查明,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山东省丹侬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逃)将假银行承兑汇票在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贴现,共计15张,票面总价值9090万元,扣除银行利息,共骗走8938万余元。其中仅在2001年1月,王某就一次性用6张票面500万元的假汇票从该行骗走现金2950万元。
经查,王某的15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买自江苏常州的一个团伙。该团伙包括樊福海(化名范拂明)等6人,现已被抓,并于今年6月初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审。王某以票面价值的7 %从这个团伙购得假票据,先后4次,第一次2张,第二次3张,第三次6张,第四次4张。这些假汇票中,一部分是伪造的票据,一部分则是旧版本的已废弃不用的真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原理是:企业间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规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合同。因此,无论在申请开具票据还是申请向银行贴现时,企业均须出具发票,购货合同等文件。
犯罪团伙显然对这些流程非常熟悉,其作案手法亦相当老练。樊福海等人从一名朱姓的女子处购得盖有假银行公章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张价格在5000~7000元之间),并伪造了购货合同、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还伪造和加盖了江苏某企业的印章。他们在提供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也把假合同、假发票、假增值税发票等材料交给了王,以供后者在向交通银行济南分行申请贴现时出具。
有关方面介绍,前几年,常州专门有一些团伙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以朱为首的一个团伙,曾在全国各地做了好几起案,包括包头和呼和浩特等。朱现被包头公安机关抓住,但拒不交代假汇票的来源。
假票是由人民银行发现的。2001年1月份,时值春节前夕,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人民银行再贴现。人民银行得到银票后,经查询认定为伪造的票据。此时,相隔最后一批银票贴现不过区区几天。
得知此消息后,交通银行济南分行立即着手调查,并发现同类的银票贴现业务共计15笔,票面总价值为9090万元,申请贴现的均为王某所在公司,出票银行为常州的三家银行,但均属伪造。其后,济南市公安局介入此案,共追回赃款5598.5万元,尚有3000余万元追回希望不大。
2.实地核票的漏洞
对银行业来说,最值得考虑的是:既然是假票,为什么没有查出来?
其实在银行内部,有一种审查票据是否真实的制度,称为核票。核票有两种方式:最保险的方式是实地核票,即贴现行的工作人员带着查询查复书,亲自去签发银票的银行,若对方银行在核对金额、企业名称等诸多要素后,确认签发过这样的票据,就会在查询查复书上盖章确认。另一种方式是邮寄查询查复书至对方银行,但邮寄在途环节多,容易作假。以前还有一种查询方式,是通过K类电报查询,这种电报是银行间专用的,但也出现过邮局
的人与外面勾结、造假的情况,现在邮局已经取消了这种服务。
然而,在本案中,恰恰是被认为最保险的实地核票出了问题。“其中的几个环节被人控制了。”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的郭主任说。
办案人员介绍,主要负责前去核票的银行人员,是该行营业部主任唐黎明。此人现在已因违法票据支付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个罪名的性质是失职,而非内外勾结。
据唐黎明说,是樊福海等人以假扮银行工作人员的方式骗了他。
在常州对方银行的营业大厅附近,唐被樊福海等人截住。樊福海等人亦身穿银行人员的工作制服,并互相以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位相称,比如主任、处长等。樊福海等人将唐黎明邀至银行办公室,问明票据的金额等各项要素后,拿起电话,叫假装的营业柜台的工作人员过来,拿了唐所带的查询查复书,到另外一个地方盖上伪造的银行确认章(银行一般内部规定,这个确认章不能离开柜面,只能在柜面处盖,所以不能当着唐的面盖章)。如此一来,唐认为票据属实,于是返回济南办理银票贴现。
除了唐黎明,交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还有一位工作人员去过常州核票。
该工作人员到常州后,樊福海等人让他等等,一等就是半天,再等还是不行,没查成。但据郭主任介绍,他回到济南后,认为“暂不能确认票据”,但营业部主任唐某却表示“出了事,我负责”,还是做了。
本案的一个疑点是,常州的三家银行否认有过上述事情。郭主任说,“由于首犯王某还在逃海外,因此有些事情尚不清楚,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3.制度反思
对交通银行来手,此次被骗,教训相当深刻。
目前,营业部主任唐黎明已被判刑,分管票据贴票业务的营业部副主任也因领导责任被开除,保管员因未尽到认真查验假票的责任被开除,其他有关人员亦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制度执行上的一个漏洞是:虽然核票由两个人一起执行,但是核票人往往并没有真正完成自己的使命。银行制度中,不少环节都规定要两个人一起执行以互相监督,但如果制度订了却不去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
此外,对银行领导的监督也是一个问题。本来该行营业部前去常州核票的工作人员已经发现了疑点,却仍然凭着营业部主任唐黎明的一句话“出了事,我负责”就破坏了规章制度。这种“人比法大”的现象,在中资银行中的破坏作用未可小觑。
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的郭主任说:“这也是一个教训,说明操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操作归程。即便是领导想违反归程,也要抵制。”
一位外资银行的官员向记者介绍了他们对领导的监督办法:外企的职员一般都有年休假制度,比如某经理可以休息3周,银行会规定,其中2周该经理必须连着休,在此期间,该经理的所有工作由另外一名经理代理。这种暂时的轮换制度,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
也许,让中国的银行业都推行休假制度,尚不现实,但这种短期岗位替代的做法,却未必不可考虑。
二、问题:你认为银行如何防范和控制此类风险?给你哪些启示?
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