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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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业。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章多点执业备案管理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在多点执业前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五)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多点执业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多点执业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多点执业篇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 1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浙江医改最新消息:浙江医改5年政策回顾

浙江医改最新消息:浙江医改5年政策回顾

浙江医改5年政策回顾浙江医改5年,哪些政策在医改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前,浙江省卫⽣计⽣委副主任马伟杭总结道,公⽴医院药品零差率、分级诊疗、社区全科医师签约服务等⼗⼤举措在浙江医改⽣涯中扮演着重要⾓⾊。

⼀是以实⾏药品零差率为切⼊点的公⽴医院综合改⾰系列政策作为全国县级公⽴医院改⾰的领头⽺,2011年12⽉,浙江省启动以实⾏药品零差率为切⼊点的县级公⽴医院综合改⾰。

2012年9⽉,浙江省在绍兴市开启城市公⽴医院改⾰,仍旧以推⾏药品零差率为切⼊点。

2014年4⽉1⽇,浙江省城市公⽴医院改⾰实现全覆盖,开始推⾏省级公⽴医院改⾰。

全⾯实⾏药品零差率后,浙江公⽴医院受到哪些影响呢?⽇前,在健康界的调查中发现,实⾏药品零差率后,浙江综合性医院压⼒更加沉重,相对⽽⾔,专科医院显得较为从容。

部分综合医院在运营中尝试摆脱对药品的过度依赖,借助精益管理控制成本,提⾼效率。

实⾏药品零差率后,浙江省公⽴医院院长普遍认为⽬前的医疗服务价格仍然严重背离医务⼯作者的实际价值,集体呼吁医疗服务价格再调整。

⼆是"双下沉、两提升"系列政策为有效破解城乡医疗卫⽣资源分布不均顽疾,2013年1⽉,浙江省决定实施"双下沉、两提升"⼯程。

所谓双下沉,即引导医学院校毕业⽣到基层⼯作的"⼈才下沉"和推动省级医院与市县级医院合作的"资源下沉"。

两提升则指通过⼈才、资源双下沉实现浙江省基层医疗卫⽣机构服务能⼒得以提升,服务效率得以提升。

据浙江省2014年卫⽣计⽣委总结,2014年浙江省47家县级医院与省、市级三甲公⽴医院建⽴紧密型合作关系。

800余名年轻医⽣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进驻到县、乡级医疗机构。

三是分级诊疗试点系列政策浙江省实⾏分级诊疗思路独树⼀帜,该省认为只有基层医疗卫⽣机构医疗资源优势得以提升,实⾏分级诊疗的步伐才能得以迈进。

2014年9⽉,相关媒体报道浙江省将试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图实现基层⾸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的。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近年来,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医院床位紧张、医疗资源过于集中等问题困扰着广大患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成为了重要的医疗改革方向。

多点执业是指执业医师在一个医疗机构或地区执业的同时,到其他医疗机构或地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多点执业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缓解了城市医院资源紧张的问题,提高了群众就医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我国自2005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和规定。

2005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生执业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内外多点执业,但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必须取得执业许可证、不得停诊、不得跨区域办诊等。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外进行诊疗或咨询等活动,但需要遵守一系列管理要求,如必须具备一定执业年限、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医疗资源等。

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多点执业纳入到全科医生培养计划中,鼓励全科医生参与多点执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多点执业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患者查询医生的执业情况,增强医生职业信用和服务质量。

多点执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多点执业可以使医生资源更加合理利用,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和等待时间。

同时,多点执业也促进了医生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学术合作,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诊疗水平。

然而,多点执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确保执业医生多点执业不滥用医疗资源、不影响原就职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对患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总之,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医疗改革的重要方向,可以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患者就医。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2.26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2.26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2.26《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2012年2月1日我省正式施行医生多点执业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后出台的新方案。

新版的《实施办法》对多点执业的情况进行了修订。

现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解读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之后原卫生部就医师多点执业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

为推进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原浙江省卫生厅于2011年12月出台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更加迫切,民营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也对推动医务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去年省政府发布的《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副高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试点”,并将修订我省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工作列入本年度的重点任务。

从2014年3月开始,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修订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办法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调研论证,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简化程序,减少各类制约因素等方面上达成共识,在2014年12月联合省发改委、人力社保厅、保监会下发了《浙江省医师多推进,我省《实施办法》的出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解读《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2012年2月1日我省正式施行医生多点执业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后出台的新方案。

新版的《实施办法》对多点执业的情况进行了修订。

现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解读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之后原卫生部就医师多点执业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

为推进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原浙江省卫生厅于2011年12月出台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更加迫切,民营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也对推动医务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去年省政府发布的《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副高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试点”,并将修订我省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工作列入本年度的重点任务。

从2014年3月开始,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修订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办法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调研论证,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简化程序,减少各类制约因素等方面上达成共识,在2014年12月联合省发改委、人力社保厅、保监会下发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并确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二:《实施办法》基本精神概述《实施办法》对“医生多点执业”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multi site pr actice of doctors in Zhe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上海最大规模医生多点执业平台成立文档3、篇章3: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4、篇章4:近50名知名专家集体签约多点执业文档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浙江省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下文是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你说这医师多点执业,像不像一个武林高手,不再局限于一个门派,能在多个门派施展拳脚,造福更多的江湖人士?这多点执业啊,就是给医师们开了更多的“练武场”,让他们能把自己的医术功夫用到更多的地方。

想象一下,一位医术高明的大夫,在大医院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艺,可由于种种限制,只能在那一个地方为病人服务。

这多可惜啊!多点执业制度一出来,就像给这位大夫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他可以走进社区医院,走进基层医疗机构,让那些平时不容易接触到名医的患者,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可不是随便弄出来的,它有一套严格的规矩。

比如说,医师得有足够的本事和经验,得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这就好比要参加武林大会,没点真功夫,没拿到入场券,那可不行!这制度对于患者来说,那可是大大的好事。

以前,为了看个专家号,可能得提前好几天排队,甚至还不一定能挂上。

现在呢,说不定在家门口的小医院就能见到大专家。

这难道不是给患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希望吗?对于医师本人来说,多点执业也是好处多多。

一方面能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能让自己的医术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实现自己的价值。

这就好比一棵大树,在不同的土地上都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不过,多点执业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

比如说,医师在不同的执业点之间奔波,会不会太累?医疗质量能不能保证?这就像一个人同时跑好几条路,能保证每条路都跑得稳当吗?还有啊,不同的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设备条件不一样,医师能适应得了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得把好关,不能让这制度变成了“乱摊子”。

医疗机构也要做好配合,为多点执业的医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造福患者,提升医疗水平;用不好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

但只要管理得当,这绝对是医疗领域的一大进步,能让咱们老百姓享受到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你说是不是?。

执业医师登记后是否可合法兼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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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计委发布《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引起一阵轰动。

这项让医师登记后兼职合法化的政策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只要找到执业单位,相关级别执业医师即可在省内不同医疗机构名正言顺地做兼职,而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医疗人员则可以探索自由执业。

据统计,2012年以来我市已有77名医师通过登记开展了多点执业,这批为数不多的公立医院医师选择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多为基层医院,有的是带团队,有的是带徒弟。

现实情况是,专家型医师有资质却业务忙碌、分身乏术,低年资的医师有时间却资质不够,以至于前期选择多点执业的医师人数并不多。

而新的“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一改原来对医师的职称要求,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即可“合法兼职”。

按照规定,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新政策取消了对医师“兼职”单位的数量限制,原来的政策是最多不超过3家,现在医师只要在多点执业地点的卫生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通常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我市行政审批窗口当天可完成登记审批。

一旦通过登记审批,医师兼职即合法化。

按照传统用人单位的理念,一般“兼职”需要得到上级领导的许可,新政策则给多点执业的医师们服下了一颗定心丸——多点执业无需得到院长的批准。

李川透露,新政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该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可安排一天用于规定的多点执业”,这一招可谓是强制医院负责人同意医师在合理时间“兼职”,医师若在“兼职”期间发生医疗纠纷,则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规定

多点执业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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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浙江省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下文是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 ___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___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 ___》(国卫医发〔20xx〕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 ___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___》(中发〔20xx〕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当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

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登记信息表;(二)申请人 ___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四)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六)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

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录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栏目内打印多点执业事项,并加盖公章。

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取消多点执业。

所需材料包括:(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 ___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取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予以取消多点执业操作,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手写确认并加盖公章。

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医师自由执业第十四条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只需由自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将医师信息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所称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医师是指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暂定为从事急救(诊)医学、放射、超声和病理诊断专业,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

从事放射、超声、病理专业的,并具备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含)以上的技术人员可参照医师自由执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重点或紧缺专业目录并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医师自由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自由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自由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三)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五)与拟自由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自由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第四条规定的多点执业。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 ___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

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并将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条自由执业医师监督管理参照多点执业医师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拟多点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xx〕277号)同时废止。

4月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可异地多点执业。

昨天,近50名三甲医院的沪上知名专家与上海仁爱医院进行多点执业集体签约。

据悉,这是《新办法》实施以来,沪上首家与知名专家进行多点执业集体签约的医疗机构。

看专家门诊,无须局限在一家医院。

对于手里有绝技的名医而言,可能同时在数家医院注册坐诊。

为了鼓励优秀医师资源向基层流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质量,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看专家更难”的问题,20xx年12月,本市正式启动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

但事实上,多年来真正进行多点执业注册的在职医师并不多。

“过去,医生如果要多点执业,必须要第一执业点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老东家批准,医生才可以出去多点执业。

对多数医院院长而言,医院培养了医生,提供了平台,最后却去其他医院坐诊,这是很难接受的事情。

”仁爱医院院长许珊珊告诉记者,过去,老东家的一纸“同意书”是阻碍医生多点执业最主要的一道坎。

新政实施后,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有这个意愿与我们进行洽谈,也有医院的管理者表达了积极的态度。

”许珊珊说,目前首批签约的专家已经达到50名,根据计划,医院将与至少100名知名专家进行多点执业的签约,未来将覆盖沪上所有三甲医院的知名专家,最终实现市民在家门口就能预约大牌专家看病,甚至预约到沪上知名专家的联合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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