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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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x 年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签约行为,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保护公司的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自营、信托及其他业务中发生的业务类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在公司运营管理中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签订的业务或其他类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与交易对手或合作方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以及具有特定义

务、约束力或责任的承诺函、担保函、约定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2、公司因运营和管理需要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交易、劳务、聘任等签署的

合同、协议及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约束力文件等(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类

文件除外);

3、信托业务基于信托、投资认购行为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份额认购书等;

4、其他性质的合同、协议或文件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修订和审查批准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订立合同源自特定的业务或交易事项,该业务或事项应经公司相应的审批流程,经公司审批同意的项目报告及审批文件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

公司运营管理中与其他企业和个人间经济行为,如具体承办部门认为无需履行报告审批的,应先会知风控合规部门并说明理由,由风控合规部门审核是否应该经过必要的报告审批流程,但自营和信托业务事项均应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过书面报告审批,取得合同订立的依据。

第五条业务或交易事项审批

公司各部门作为特定交易事项的承办部门,对于特定交易需要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署书面合同的,应就交易事项以报告形式报公司审批,报告中应阐明合同相对人、交易条件、权利义务关系等合同要素。

承办部门的报告经公司授权的领导(包括各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审批同意后,

承办部门据以拟定合同具体条款。

第六条合同内容、条款的拟定和修改

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自行拟定合同文本或选用公司标准的合同文本(如有,下同),落实具体交易的条款。

自营和信托业务优先选用本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业务部门自行拟定、外聘律师草拟或交易方提供合同文本的,或其对我司提供的合同有修改的,承办部门应逐条核查合同条款和修改内容,保障交易条件、要点及合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条落实在文本中。

自营和信托业务由于交易条件比较复杂,一般应先会同风控合规部、外聘律师商议合同系列架构和组成。在合同拟定前,需要以简明要素表方式列示合同要素、交易方式、内容、管理措施、权利义务等,提交风控合规部和承办律师以方便拟定合同条款设定交易条款。

第七条合同内容审核

合同办理审批和签署前,应由相关部门经过严格的内容审核。依次由合同的项目承办人、项目承办部门的经理,到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同意,形成合同草案。该合同内容涉及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即会签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还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提交运营管理总部(信托业务合同)、信托会计部(信托业务合同)等相应会签部门,对合同中涉及会签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如会签部门审核发现合同草案内容有疏漏或错误的,应提示承办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更正和修改;项目承办人员应坚持维护公司利益的立场与交易方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八条合同法律审查和定稿

审核后的合同草案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提交风控合规总部进行审查和定稿。承办部门申请风控合规部门的法务经理审查定稿合同文本时,应同时提交据以订立合同的审批文件以及法务经理要求的交易要素表或文本审核报告等文本审核的依据。

合同草案经过法务经理、会签部门和风控合规总部部门经理审查无异议的,进入后续公司合同审批环节。

第九条合同审批

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审批,公司相关制度对合同审批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合同会稿、用印

合同承办部门需要合同文本用印的,应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请合同会稿、用印。操

作中,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调取合同样本、会稿和办理用印手续后,交合同承办部门外发和留存。

对于合同承办部门以纸质合同样本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用印的,须在前述审查和审批全部完成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核对该合同样本与我公司已审核原件的一致性,审查无误后办理用印和留存。

公司合同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对于法定代表人授权特定人员签署合同的,应出具必要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应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合同编号。

第十一条合同外发和收回

总经理办公室应合同承办部门申请外发合同时,应对外发合同份数有严格的控制,对于批量的销售合同外发,总经理办公室应督促合同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合同外发、签约和回收的操作管理流程,防止公司已用印合同文本批量外发后处于无序状态。

总经理办公室应建立批量用印合同的外发登记手续,未签署的(已用印)合同应由领用部门全额收回并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

对于自营和信托业务项下交易合同的签署和用印(至少一项)应在本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的当面进行,同时承办人员应现场验证对方签署人的证照原件(包括法人证照、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等);对于不能在我司办公或营业地签署和用印的,原则上合同应在交易对手的法定地址(住所、法人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

禁止由他人(包括第三方机构)代为承办合同面签和用印,但经有效的鉴证或授权的除外。

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的签署应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经前述审核、审查、批准、用印、外发和留存程序。

合同如被废止,承办部门应负责回收被废止的所有合同原件,不能取得原件的,应有合同方出具同意合同废止的说明函。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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