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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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承接、受理、办理至结案,整个业务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对于总结分析律师办案经验、查阅、参考类似案件判例,编写成功案例,提供办案思路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甚至当事人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职时,与相关部门往来的公函、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经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日志、结案报告都可成为有利于自己的重要证据。

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所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立卷

案卷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第一条客服人员在签订委托合同或顾问协议时,应当注意收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形成卷宗,经所里统一指派律师后,一并将委托合同、顾问协议、案件审批表等,形成卷宗移交至该案的主办律师。第二条主办律师在承接和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各种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的往来公函、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

第三条对于已提交给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主办律师应当保留其复印件,已便入卷归档。

第四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主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名

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在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案件时,如法律顾问、调解、代书、见证、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有关法律文书时,也应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参照民事代理卷立卷归档。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内容与排序

律师业务档案分为刑事卷、民事代理卷、法律顾问卷、行政诉讼代理卷、仲裁代理卷、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卷。

第六条刑事卷的归档顺序为:

1.案件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授权委托书或指定书

4.委托代理协议

5.阅卷笔录

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7.调查材料

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记录

10.起诉书、上诉书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律师工作日志

17.结案报告

第七条民事卷的归档顺序为:

1.案件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协议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据目录证人证言书证)

9.向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

11.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2.集体讨论记录

13.代理词

14.出庭通知书

15.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

16.庭审笔录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8.律师工作日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19.结案报告(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法律顾问卷

1.案件审批表

2.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

6.律师工作日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7.工作总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调解代书见证调查)

1.案件审批表

2.收费凭证(包括服务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的结算凭扰)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协议

5.阅卷笔录

6.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

8.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函

13.庭审笔录

14.律师工作日志

15.结案报告

第十条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一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工作时间、地点、工作方式、内容,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一并入卷归档。第十二条律师在结案时,应当将当事人姓名、案由、案件承接日期、结案日期、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审理结果或结案方式等详尽记录在结案报告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结案。

行政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严格审查结案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三条案卷材料一律使用阿位伯数字逐页编号,页号位置在右上角;背面有字的在左上角编号。

原始票据、非A4纸大小的文本资料,一律靠右粘贴在A4纸。第三章归档

第十四条案卷归档工作由主办该案的律师负责,也可由协办该案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整理。

第十五条立卷归档工作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及时上交至行政部。

第十六条行政人员有责任指导和督促律师和实习律师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整理、装订案卷。在接收档案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立卷要求的,在卷内备考表内签字确认,方可进行结案登记。由行政部月底统一上报至财务处,进行工资结算。

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一律退回归档人重新整理。

第十七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尚未办结的业务,凡以本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的,案卷由本律师事务所保管,律师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本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四章保管与借阅

第十九条行政部设专人对卷宗进行保管。严格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第二十条行政人员应当对档案建立检索目录,档案借阅登记表。所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案卷的,须经行政主管批准。

借阅期限为一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经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项一律按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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