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药物中常见残留溶剂及其限度
四、附录161、残留溶剂表示方法1.1允许日接触量允许日接触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是指某一有机溶剂被允许摄入而不产生毒性的日平均最大剂量,单位为mg/天。
某一具体有机溶剂的PDE值是由不产生反应量、体重调整系数、种属之间差异的系数、个体差异、短期接触急性毒性研究的可变系数等推算出的。
部分有机溶剂的PDE 值见附录。
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对此有系统的研究,附录中所列出的数据均是参考ICH残留溶剂研究指导原则中的数据。
1.2浓度限度在PDE 表示方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加便于计算,引入了浓度限度(%)表示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浓度限度(%)=PDE(mg/天)9 /(1000×剂量(g/天))×100%,其中剂量初步定为10g/天。
部分有机溶剂的浓度限度见附录。
1.3两种表示方法的比较以上两种表示方法在残留溶剂研究中均可行,但需要指出的是,PDE值是绝对值,也就是说无论原料药、辅料和制剂,只要能明确各成分的溶剂残留量,以PDE值来计算是很精确的;而对于某一具体制剂来说,由于很难确定处方中各活性成分和各辅料的残留溶剂水平,因此以浓度限度来计算更为简便,只要日摄入总量不超过10g,就无需进一步计算。
综合以上情况并考虑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由于大多数药物的日摄入量不会超过10g(包括活性成分和辅料),浓度限度表示方式是目前更为简便可行的。
当然,在某些原料、辅料或制剂的残留溶剂不符合浓度限度时,可根据实际测定的各种残留溶剂量及用法用量计算实际日接触量,并与PDE值比较,如符合限量要求则也属可行。
此外,虽然本指导原则采用浓度限度的表示方式,但由于PDE 值的精确性,药物研发者可采用适当的PDE 值的方式进行残留溶剂研究。
ich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
ich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
答:ICH Q3C是国际药品注册协调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简称ICH)发布的一系列指导原则之一。
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旨在提供关于制药产品中有机溶剂残留限量的建议和指导。
这些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药品开发和注册过程中的有
机溶剂残留问题,并帮助制药行业确保药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不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分为三个部分:
1.ICH Q3C(R6):这个文档提供了关于食品和药品制品中有机溶剂残留限量的概述和指南。
它包含了各种有机溶剂的分类、评估方法和安全性评价。
2.ICH Q3C(R8):这个文档是对Q3C(R6)的更新版本,添加了关于新的有机溶剂的信息,包括氯仿和四氢呋喃等。
3.ICH Q3C(R7):这个文档是对Q3C(R6)的进一步更新版本,修订了关于有机溶剂分类和限量的一些内容。
根据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制药企业需要进行有机溶剂残留评估,并确保其产品中的有机溶剂残留量在国际上接受的安全水平范围内。
这有助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具体的有机溶剂残留限量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制药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当地法规和准则。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5.4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
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
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
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
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
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
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
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
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限度在单一专论中给出,因为定义指的是无水和无溶剂的物质。
在所有情况下,应巴使用的溶剂通知主管当局。
至于二类溶剂,该通知已在适用性证明中提及。
当使用了一类残留溶剂或二类残留溶剂(或三类残留溶剂超过0.5%),应尽可能使用在一般方法(2.4.24)中叙述的方法学。
否则应使用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杂质: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1.引言2.指南的范围3.一般原则3.1.危险评估对溶剂的分类3.2.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3.3.二类溶剂的限度叙述的选择3.4.分析规程3.5.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4.残留溶剂的限度4.1.避免使用的溶剂4.2.规定限度的溶剂4.3.低毒性潜能的溶剂4.4.未发现充分毒性数据的溶剂词汇表附录1. 溶剂列表包括指南附录2. 附加背景资料附录2.1: 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环境规程附录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附录3.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引言……(原文不清楚)。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Quality Control Residual Solvents)是国际药品监管机构-国际药品注册、技术和质量控制委员会(ICH)发布的一项指南,用于规范药品制造过程中的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
溶剂残留物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溶剂,但在制剂中未完全蒸发或被移除的溶剂。
导言溶剂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包括分离、提取、结晶和纯化等步骤。
然而,溶剂中的残留物可能对人体产生毒性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
因此,在药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残留溶剂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溶剂分类ICHQCR指导原则将溶剂分为类1、类2A和类2B三类。
类1溶剂是无毒、无致畸、无致癌和生殖毒性的溶剂,如水、乙醇、甘油等。
这些溶剂的使用一般没有限制。
类2A溶剂是有潜在毒性或限制使用的溶剂,但在限定剂量下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剂型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A溶剂包括氯仿、氯化甲烷、二氯甲烷等。
类2B溶剂是有潜在毒性,并且在制剂中的残留量应尽量减少的溶剂。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B溶剂包括苯、乙酸乙酯、二甲基甲醚等。
质量控制要求ICHQCR指导原则确定了三种质量控制要求来管理溶剂残留物。
1. 可容许残留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PDE是指人体每日接触该溶剂残留量的最大可容许量。
它可以通过毒理学评估和毒性数据来确定。
对于类1溶剂,PDE通常设置为无限大。
对于类2A和类2B 溶剂,PDE被用来确定最大可容许残留量。
2.可容许残留量限度:可容许残留量限度是指药品中残留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浓度。
它根据预期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通过使用PDE和剂量预设的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出每种溶剂的可容许残留量限度。
3.分析方法:为了确保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需要使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药物中常见残留溶剂及其限度
药物中常见残留溶剂及其限度四、附录161、残留溶剂表⽰⽅法1.1允许⽇接触量允许⽇接触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是指某⼀有机溶剂被允许摄⼊⽽不产⽣毒性的⽇平均最⼤剂量,单位为mg/天。
某⼀具体有机溶剂的PDE值是由不产⽣反应量、体重调整系数、种属之间差异的系数、个体差异、短期接触急性毒性研究的可变系数等推算出的。
部分有机溶剂的PDE 值见附录。
由于国内⽬前尚未对此有系统的研究,附录中所列出的数据均是参考ICH残留溶剂研究指导原则中的数据。
1.2浓度限度在PDE 表⽰⽅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加便于计算,引⼊了浓度限度(%)表⽰⽅法,其计算公式为浓度限度(%)=PDE(mg/天)9 /(1000×剂量(g/天))×100%,其中剂量初步定为10g/天。
部分有机溶剂的浓度限度见附录。
1.3两种表⽰⽅法的⽐较以上两种表⽰⽅法在残留溶剂研究中均可⾏,但需要指出的是,PDE值是绝对值,也就是说⽆论原料药、辅料和制剂,只要能明确各成分的溶剂残留量,以PDE值来计算是很精确的;⽽对于某⼀具体制剂来说,由于很难确定处⽅中各活性成分和各辅料的残留溶剂⽔平,因此以浓度限度来计算更为简便,只要⽇摄⼊总量不超过10g,就⽆需进⼀步计算。
综合以上情况并考虑⽬前国内的实际情况,由于⼤多数药物的⽇摄⼊量不会超过10g(包括活性成分和辅料),浓度限度表⽰⽅式是⽬前更为简便可⾏的。
当然,在某些原料、辅料或制剂的残留溶剂不符合浓度限度时,可根据实际测定的各种残留溶剂量及⽤法⽤量计算实际⽇接触量,并与PDE值⽐较,如符合限量要求则也属可⾏。
此外,虽然本指导原则采⽤浓度限度的表⽰⽅式,但由于PDE 值的精确性,药物研发者可采⽤适当的PDE 值的⽅式进⾏残留溶剂研究。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审批稿
I C 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2009-12-04 11:50残留溶剂无防治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和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与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与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如此与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如此,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如此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如此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展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如此中的推荐量,如此该药品无需进展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如此必须对该药品进展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如此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承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如此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展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防止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防止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X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药物中常见残留溶剂及其限度
四、附录161、残留溶剂表示方法1.1允许日接触量允许日接触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是指某一有机溶剂被允许摄入而不产生毒性的日平均最大剂量,单位为mg/天。
某一具体有机溶剂的PDE值是由不产生反应量、体重调整系数、种属之间差异的系数、个体差异、短期接触急性毒性研究的可变系数等推算出的。
部分有机溶剂的PDE 值见附录。
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对此有系统的研究,附录中所列出的数据均是参考ICH残留溶剂研究指导原则中的数据。
1.2浓度限度在PDE 表示方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加便于计算,引入了浓度限度(%)表示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浓度限度(%)=PDE(mg/天)9 /(1000×剂量(g/天))×100%,其中剂量初步定为10g/天。
部分有机溶剂的浓度限度见附录。
1.3两种表示方法的比较以上两种表示方法在残留溶剂研究中均可行,但需要指出的是,PDE值是绝对值,也就是说无论原料药、辅料和制剂,只要能明确各成分的溶剂残留量,以PDE值来计算是很精确的;而对于某一具体制剂来说,由于很难确定处方中各活性成分和各辅料的残留溶剂水平,因此以浓度限度来计算更为简便,只要日摄入总量不超过10g,就无需进一步计算。
综合以上情况并考虑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由于大多数药物的日摄入量不会超过10g(包括活性成分和辅料),浓度限度表示方式是目前更为简便可行的。
当然,在某些原料、辅料或制剂的残留溶剂不符合浓度限度时,可根据实际测定的各种残留溶剂量及用法用量计算实际日接触量,并与PDE值比较,如符合限量要求则也属可行。
此外,虽然本指导原则采用浓度限度的表示方式,但由于PDE 值的精确性,药物研发者可采用适当的PDE 值的方式进行残留溶剂研究。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2009-12-04 11:50残留溶剂无防治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2009-12-0411:50??????残留溶剂无防治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5.4 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
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
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
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
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
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
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
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
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限度在单一专论中给出,因为定义指的是无水和无溶剂的物质。
在所有情况下,应巴使用的溶剂通知主管当局。
至于二类溶剂,该通知已在适用性证明中提及。
当使用了一类残留溶剂或二类残留溶剂(或三类残留溶剂超过0.5%),应尽可能使用在一般方法(2.4.24)中叙述的方法学。
否则应使用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杂质: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1. 引言2. 指南的范围3. 一般原则3.1. 危险评估对溶剂的分类3.2.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3.3. 二类溶剂的限度叙述的选择3.4. 分析规程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4. 残留溶剂的限度4.1. 避免使用的溶剂4.2. 规定限度的溶剂4.3. 低毒性潜能的溶剂4.4. 未发现充分毒性数据的溶剂词汇表附录1. 溶剂列表包括指南附录2. 附加背景资料附录2.1: 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环境规程附录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附录3.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1. 引言⋯⋯(原文不清楚)。
ICH Q C一类二类三类溶剂
一类溶剂:已知可致癌且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尽可能避免使用(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如罗氏等已将这些甚至包括某些二类溶剂打入“黑名单”),如果实在无法避免,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限度: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我注意到隆莱还有使用)1,1-二氯乙烯(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二类溶剂: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按每日允许接触量计算的规定限度如下:乙腈(410ppm)氯苯(360ppm)氯仿(60ppm)(罗氏禁用)环己烷(3880ppm)1,2-二氯乙烯(1870ppm)二氯甲烷(600ppm)1,2-二甲氧乙烷(100ppm)N,N-二甲基乙酰胺(1090ppm)DMF(880ppm)二氧六环(380ppm)2-乙氧基乙醇(160ppm)乙二醇(620ppm)甲酰胺(220ppm)正己烷(290ppm)甲醇(3000ppm)乙二醇甲醚(50ppm)甲丁酮(50ppm)甲基环己烷(1180ppm)N-甲基吡咯烷酮(4840ppm)硝基甲烷(50ppm)吡啶(200ppm)环丁砜(160ppm)1,2,3,4-四氢化萘(100ppm)甲苯(890ppm)1,1,2-三氯乙烯(80ppm)二甲苯(2170ppm)三类溶剂:低毒溶剂,限度为≤0.5%,即5000ppm,如我们常用的乙醇、EA、TBME、丙酮、THF、庚烷、异丙醇等除上述三类溶剂外,还有一些溶剂如我们用过的石油醚、甲基四氢呋喃等尚无毒理资料,必须证明其残留量的合理性。
尤其石油醚,建议今后避免使用,尤其在后道反应最好避免,由于其成分复杂,无法测定准确残留量。
总之,在工艺开发阶段应优先选择三类溶剂,控制二类溶剂,尽量避免一类溶剂的使用。
ICH Q3c 杂质:残余溶剂的指导原则(中文版)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 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 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 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 它们在工艺中 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 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 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 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 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 符合产品规范、GMP 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 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 表 1) ,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 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 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 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 3)较为理想。
附录 1 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第 1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 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 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 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 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或新药制剂(Q3B 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 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 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 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 因此, 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 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 地测定制剂, 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 剂中的残留溶剂。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国际药品管理机构ICH(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在药品的质量控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ICH Q3C Guideline for Residual Solvents是针对制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残留有机溶剂进行限制和规定的。
该指南中将有机溶剂分为三类:类1、类2和类3。
本文将详细介绍ICH常用的有机溶剂分类及其残留限度。
类1有机溶剂
类1有机溶剂是指在制药工业中使用频率最高、风险最低的有机溶剂。
这类有机溶剂在制药过程中的使用应该越少越好,但即使在非常规制造情况下,其残留量也应该受到限制。
以下是ICH对类1有机溶剂的限制:
有机溶剂残留限度(mg/每日剂量单位)
苯 2
甲苯50
二氯甲烷60
1,2-二氯乙烷 4
1,1,1-三氯乙烷0.6
1,1-二氯乙烷 6
1,1,2-三氯乙烷 1
1,1,2,2-四氯乙烷0.6
2-氯乙酸乙酯200
2-乙醇5000
甲醇3000
丙酮300
乙酸丁酯300
乙酸乙酯900
甲醛30
N,N-二甲基甲酰胺390
乙酸乙酰胺600
乙醇5000
类2有机溶剂
类2有机溶剂与类1有机溶剂相比,使用的风险略高一些。
类2有机溶剂的使用应该尽量避免,但如果使用,其残留也应该受到限制。
以下是ICH对类2有机溶剂的限制:
有机溶剂残留限度(mg/每日剂量单位)
丁酮0.8
1-丁醇80
2-丁醇50
叔丁醇600
溴丁烷 3
正丁烷3000
甲苯500
乙苯420
乙醇3000
乙酸异丙酯500
乙腈20
二甲苯150
二甲醚3000
二氯乙烷 5
甲酸甲酯 3
甲酸乙酯300
甘油正丁醚690
甘油乙二醇正丁醚690
甘油乙醚/环已醚840
马来酸酐30
甲酸300
三氯乙烯 4
类3有机溶剂
类3有机溶剂的使用量和风险都比类1和类2更高。
这类有机溶剂在制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在常规制药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使用。
以下是ICH对类3有机溶剂的限制:
有机溶剂残留限度(mg/每日剂量单位)
乙烯 4
丙酮酸乙缩二脲15
丙烯酸乙酯8
丙酮间苯三酸酐15
溴化甲烷 5
丁二酸二甲酯 5
叔丁醇钠90
正丙醇200
正丙醛30
正丙胺200
1,3-丙二醇二甲醚1000
1,4-丁二醇二甲醚1250
1-丁烯 4
己内酰胺 3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 1.5
油酸甘油三酯1500
十二烷基硫酸钠30
有机溶剂是制药过程中常见的化学物质,但它们可能对人的健康产生潜在的影响。
ICH制定的有机溶剂分类及其残留限度指南为药品制造业提供了清晰的准则,确保药品制造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控制。
在药品的生产中,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类2和类3有机溶剂,同时对残留的有机溶剂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