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比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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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1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

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

①不同朝代法制比较。

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

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

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

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

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

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

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这7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些重要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历史时期进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制的演变过程。

1.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开端,秦朝以其强大的中央集权特点而著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律令》。

这是一部刑法法典,严苛程度令人震惊。

在法律的执行中,以法家学派的理念为主导,儒家学说则主要体现在刑罚辅助作用上。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温和,刑罚也从酷刑向缓刑转变。

2. 唐宋时期: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从汉、魏、隋的法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

此时的法律采用了多元文化,儒家、道家与佛教相互交融。

宋朝时期,保留了唐代法律,专门设有刑部、户部、礼部、兵部等各级法院,司法制度更加严谨。

3. 明清时期: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唐宋时期类似,但其中的法律原则更加完善。

明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了《大明律》、《大明酌史记》等,对清朝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影响。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在执法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并建立了律例疏理法。

4. 近代以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面临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接触了西方法治制度,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4年颁布的《清朝新法通则》被视为中国的民法典,该法通则包括了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总体来说,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方式,但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的演进过程。

从古代的统治者独断独行,到现代的法律保障下的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制建设趋于不断完善。

希望这篇文章增加了你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了解。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系统比较

中国法制史系统比较

监察机关 汉:御史大夫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 三:皇帝、御史台
审判制度 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2、讯狱、治狱,不直、纵狱; 3、读鞫、乞鞫。
汉:1、告劾;
2、逮捕和羁押; 3、审判:鞫狱、传复、读鞫、乞鞫 4、秋冬行刑; 5、《春秋》决狱。
三:1、皇帝亲临听诉和录囚,建立直诉制度
三:1、“八议”入律(魏律);
2、“官当”入律(北魏律、南朝陈 律); 3、确立“重罪十条”(北齐律); 4、“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民事法律内容
秦:1、以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2、所有权保护的对象扩大; 3、契约关系(买卖、借贷、租借契 约); 4、允许良贱通婚。
汉:1、规定23岁成年,后景帝改为20岁;
益,僭越,出界,漏泄省中语);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 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 治,左道,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不 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失阑);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无道,首 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
三:“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内乱)
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汉:“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
《越宫律》、《朝律》
三:《魏律》、《晋律》(泰始律)、《北
魏律》、《北齐律》
行政立法 秦:1、建立皇帝制度;
2、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 3、选任官员需符合“为吏之道”。
汉: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司徒、 司空、司马,尚书台,九卿; 2、地方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3、选任官员采取征辟和察举制度; 4、出现致仕制度。
主要罪名 秦:1、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统治的犯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荟萃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荟萃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荟萃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3.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6.《法经》首创编撰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制度z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17.西魏编撰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 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27.《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撰的封建行政法典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撰方式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33.宋朝首创刺配邢34.宋朝首创充军刑35.宋朝宋慈编撰的《洗冤录集》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36.《元典章》首创附仔“五服图”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制度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40.元朝《元典章》首创六部分篇的法规编撰方式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脏图”先例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罪43.《明大诏》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中国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60.《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61.《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62. 《中华民国民法》我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6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4《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65.《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革命根据地使其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66.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附法制史冷僻字读音)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7、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列强强迫清政府在租界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实际由外国人控制,主要负责华洋混合案件的审理。
38、三三制原则:指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 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道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3、“三刺”:指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三刺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原则。
4、奉天罚罪:夏朝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一方面,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2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赃”可分为两大类:①职务犯罪②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对犯罪有“六赃”者的处罚比较重。
23、六杀:唐律所规定的“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它们分别是:“谋杀”、“故杀”等。唐律总结了前人杀人犯罪的规定和理论,将其推进到一个空前完备的阶段,并为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所吸收。
34、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若会审官员认为案件可疑或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再予以审讯;若认为原判决无误,则在当年秋末处死。
35、发遣: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
36、独子兼祧: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而保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以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兼祧”制度的确立,即民间所说“两房合一子”,解决了长期以来难解之题。

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评价: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年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泰始律》267年评价:《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中国法制的历史的阶段:1.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制2.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3.近现代法制,一般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二)第一阶段,早期法制中国法律的起源:夏朝的建立依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3.夏朝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4.夏朝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二.立法概况该阶段主要表现为习惯法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2.汤刑: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除此之外还有国王发布的“誓”(相当于军法),“诰”(偏重于国王,权臣,相当于对公务员发出命令,指示),“命”(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命令)刑事立法(1)奴隶五刑(刑罚体系)主要有墨,bi( ),fei( ),宫,大辟,等五刑,由轻至重墨:即在面或额头刺字,再染上墨,为一种羞辱刑鼻:砍去人的手或者足的重刑,砍足是剕,砍手是刖,砍掉膝盖骨是膑刑宫大辟:即死刑(2)司法制度1.时间: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制,即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初期一般认为是不公开的发展历程:夏商是奠基时期,中国法制史从夏朝建立开始,其中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西周时鼎盛时期,西周时期所形成的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的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秦制与汉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即秦制。

秦制强调集权、严刑峻法,加强统治者的权威。

然而,由于过度苛刻的法律与压迫性税收政策,导致社会动荡,最终秦朝灭亡。

汉朝继承了秦制,但对其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

汉制强调仁政和轻刑软法,更加注重治理民生和稳定社会。

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司法官员的设立,为后来的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隋唐法律隋唐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隋朝统一了北方,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业律》、《九章律》等,重视法律的完备性和层级性。

唐朝在隋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

唐律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加强了对刑法的规范,如《新律》、《唐律疏议》等。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律令学,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

三、宋代法律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法律注重实际应用和实践,以法治思想为核心。

《宋律》是该时期的重要法典之一,开创了使用科举制选拔政府官员的先例。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实行了普法运动,提高了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为后来明清时期打下了基础。

四、明清法律明清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明朝以四部制为基础,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如刑部、兵部、吏部、礼部等。

明朝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如《明定国是》、《大明律》等,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朝继承了明代的法律制度,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

清朝设立了大学士、都察院等法律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法令,如《钦定大清律例》等。

总结: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秦制与汉制、隋唐法律、宋代法律到明清法律,每个时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是重要的,有助于加深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解和认识。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法硕

中国法制史法硕

中国法制史法硕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要科目之一,学习中国法制史需要掌握以下方法:- 了解历史阶段:中国法制史大致分为四个历史阶段,包括奴隶制法制、封建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

- 掌握法律制度特点:以法律思想为例,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思想,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

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

清末表现为两面性,既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华的利益。

- 使用对比方法:法硕教材编写有一定规律,每章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

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变化,通过对比,掌握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法制的不同,以及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的变化。

掌握了这些方法后,再根据课程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就能够取得好的成绩。

中国法制史2

中国法制史2
3、简述西周时期的“七出”、“三不去”
答案:“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七出”是指丈夫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为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但是,妻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丈夫即不能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反映了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实质。
此次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并没有完全彻底废除残酷的肉刑。但它是中国古代刑罚史上的重要转折,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为隋唐之际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经过此次改革,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已成为刑罚的主体。

4、上请制度
答案:上请制度是指汉朝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提请皇帝裁决、一般给予减免处罚的制度。这是“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5、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的制度。这是“亲亲”原则的要求,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3、五过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循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4、三刺制度
答案: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即“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凡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二、简答

中国法制史(高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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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试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案:明代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

这些会审制度有的是出于慎刑和减少冤狱的目的,而有些则是太监干预司法的重要途径。

明代主要的会审制度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和会官审录构成。

2.试述唐律《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围绕五刑、十恶,八议,主要刑法适用原则具体展开。

3.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答案:由议、请、减、赎、当、免展开来谈。

由上述可见,唐律已将各级官僚贵州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细的法律制度,办法多种多样,暴露出其法律的阶级本质。

4.试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

答案:指导思想上的发展变化是:由夏商的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具体内容上,围绕亲亲、尊尊和“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来阐述;最后评述一下这种法律思想的历史意义。

5.《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什么发展变化?答案:在内容上的发展变化主要有两点:在刑罚制度上创建了“折杖法”;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在形式上的变化则极为显著,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分门类编;新增“臣等起请”三十·二条;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后。

6.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了重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观念的指导思想。

(2)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简答题1.简述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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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比较制度
立法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

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然后再深入了解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最后深刻领会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西周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为我们后世的立法指导思想奠定了基础。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

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1、法令由一统。

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

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盖施刑罚。

(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

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二、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形式:
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等。

西周在夏商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舞。

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话,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

6、股葬,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1、律。

商锁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

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

司法机关的判例。

(三)汉的法律形式包括:
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四)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

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

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五)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的有:
1、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2、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往往与救、令并行。

3、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4、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救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六)明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诰、例、典。

1、律,明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以法典形式将诸法合为一体。

2、话,由皇帝钦定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形式。

3、例,就是判例或事例。

4、典,规定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三、立法概况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夏统治者为了悼念其祖先命名的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商朝的法律包括:
1、《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2、《汤誓》。

3、《汤诰》。

(三)西周的法律主要有一部《九刑》和一部《吕刑》。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即刑书九篇。

2、西周时期有一部重要的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

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他根据夏朝赎刑的立法经验,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在《吕刑》中,规定了九种刑罚即“九刑”。

(四)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

1、春秋时期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叔向的反对。

二是邓析造竹刑,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2、春秋时期晋国先后制定了:(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赵鞅等公布范宣子的刑书,这是普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遭到孔子的反对。

3、春秋时期楚国在楚文王时作《仆区法》:在楚庄王时作《师门法》。

4、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锂为相,李锂制定了《法经》。

李惺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因、捕、杂、具。

李锂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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