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历朝历代的法律形式
历朝历代的法律形式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也随着朝代的更替而有所变化。
以下是中国历朝历代的一些主要法律形式的介绍:1.周朝:在周朝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
周朝实行的「五刑」制度,即鞭、徒、刑、宫刑、死刑,用以对罪犯进行惩罚。
2.秦朝:秦朝的法律以秦律为主,其中最著名的是《秦律》和《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典籍。
秦律实行因罪论刑的原则,实施重刑,如杀人、盗窃等,秦朝重视法律的预防和惩罚作用。
3.汉朝:汉朝时期,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备。
汉朝颁布了多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如《汉律》、《霍光制令》等,为后世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
汉律规定了犯罪的刑罚,以及社会秩序和官员职责等方面的条文。
4.魏晋南北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政权动荡不定,法律制度也随之紊乱。
此时主要以礼法为法律形式,并随着各个朝代的更替而有所变化。
5.隋朝:隋朝制定了立法法,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隋律》是隋朝的重要法律典籍,对后世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6.唐朝: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形式也更加规范。
唐朝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律》等重要法律文件,对后世法律发展影响深远。
《唐律》继承了前代法律的优点,并进行了一些和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7.宋朝:宋朝时期,法律形式更加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禁令、刑罚之外,宋朝还注重民间调解和商业纠纷的解决。
宋朝制定了《宋律》,对社会治安、刑罚、家庭、商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8.元朝:元朝的法律制度受到了蒙古族法的影响。
元朝颁布了《大元律》和《行官司法公式》,其中《行官司法公式》是元朝特有的法典,包括了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规定。
9.明朝:明朝时期,法律形式更加完善,涉及的领域也更广。
明朝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令》,规定了明朝的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对后世法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0.清朝:清朝时期,法律制度相对保守,多以封建礼法为基础。
清朝颁布了《大清律例》和《通用司法格言》,对治安和刑法做出了一些规定。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上)
中國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一.重点关键词:1.《汤刑》: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传为商汤所作,又名“汤法”“汤之典型”,为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都适用。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传为三百条之多,最重“不孝”罪。
2.《汤之官刑》:商代初期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
“官府之刑,汤所制也”。
3.“弃灰之法”:“弃灰于公道”罪,即向公道上扬灰。
因此举可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故处以重刑。
4.不吉不迪:行为不善。
吉,善;迪,道。
“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灭之”劓殄,灭绝家人。
5.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
颠,狂;越,逾,指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
“…颠越不恭…我乃劓殄灭之”。
6.暂遇奸宄:诈伪、奸邪、犯法作乱。
暂,读渐,诈欺;遇,读隅,奸邪;奸宄,做坏事,在外为奸,在内为宄。
“…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
7.不孝:商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
孝的内容即要求孝顺父母,但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维护宗法制。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8.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9.炮格: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10.断手:“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11.醢: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12.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13.罚丝:专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巫风”罚之。
14.劓殄:灭绝,即后世的族诛。
15.五刑:墨劓刖宫死。
死:伐,以戈砍人头;剁,以钺剁人;磔,裂其肢体而杀之……二.马克思主义观点1.马克思法理学认为的法律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A.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B.法律的产生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C.受宗教、道德极大地影响,带有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恩格斯认为国家、法律出现的标志依据:A.按地区划分国民;B.公权力的设立;C.捐税3.法的起源:A.“礼源于祭祀”:原始习惯转化为有约束力的礼法,血缘纽带更为坚韧;B.“刑起于兵”:即法律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即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本质上一致。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深深植根于传统文化和哲学观念的体系。
尽管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但它们都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官律和民律两部分组成。
官律是由国家制定并执行的法律,民律则是民间以习惯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官律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和制度来确立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而民律则用来解决官律无法涵盖的问题,它是个体和家族间的约定和规范。
古代的法律制度不同于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刑罚形式的多样性。
在古代,刑罚形式非常丰富,并且多以残酷和酷刑著称。
一些刑罚形式包括鞭刑、杖刑、刺刑、斩刑、流刑、牢狱之刑等。
这些刑罚形式不仅用于惩罚犯罪者,还用于恐吓和警示社会各个阶层,以维护社会秩序。
其中,鞭刑和杖刑是中国古代常见的刑罚形式。
鞭刑和杖刑多用于体罚和鞭打犯人,一般由刽子手用鞭子或木杖进行。
这些刑罚形式通常会造成犯人身体的严重伤害。
刺刑则是指将刑事犯人用刀剑刺死,这种刑罚形式主要用于重罪犯和逃犯。
斩刑则是将犯人的头颅斩下,以示对犯罪的惩治。
流刑指的是将犯人流放到边疆地区,被流放者则被剥夺了与亲人团聚和居住在家乡的权利,同时也面临着艰苦的生活条件和危险。
牢狱之刑则是指将犯人囚禁在沉重封闭的监狱中,限制了其人身自由。
然而,虽然古代的刑罚形式看似残酷且酷刑,但它们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效果。
古代刑罚的酷刑和残忍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表明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犯罪的力量。
当时的社会秩序非常重要,因为人口众多,资源匮乏,社会安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古代法律制度的刑罚形式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然而,在古代法律制度下,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往往受到挑战。
官员和权贵的身份和地位使他们能够逃避严厉的刑罚,而普通百姓则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这种对刑罚执行的不信任和不满,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走向革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一、主要法典: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两晋、南北朝《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就是通过“刑始于兵”与“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就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就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与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就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与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 宋法。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 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 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 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 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 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 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 制定《魏律》18 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 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 8 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 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 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 《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 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 有重大影响。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 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 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 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 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 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 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 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 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 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 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 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 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 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 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 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 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 定。如对皇帝的诏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 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 家法律的“违制”律改为“职制”。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 的处分规定。唐代编纂的《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 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 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 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 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 唐以后, 宋代有官修法典 《庆元条法事类》 ,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 宪法
• 分类标准: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的不同 • 钦定宪法:
– 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 则。 – 中国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 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 协定宪法:
– 由君主与国民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 产物 –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1830年法国宪法
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 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 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二)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三)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四)宪法定义新探 1. 周叶中: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 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参见教材。 2. 江国华: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 事业。参见《宪法哲学导论》。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一、认识宪法本质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质缘何重要: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透过现象揭示本 质。 (二)何谓本质: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 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 殊矛盾构成的,它从总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 (三)何谓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 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 的和稳定的方面。 (四)宪法的阶级本质问题:宪法和宪法学都具有阶级属性。 (五)宪法本质的多重性: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六)宪法本质研究的立足点:宪法和宪法现象
(二)近代以前的西方:
– 1、古希腊: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 法律----国家组织法 – 2、古罗马:皇帝的诏书、谕旨 – 3、中世纪: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特权的文 件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行政立法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行政立法第一部分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一)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等。
(二)西周在夏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
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
6.殷彝,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
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
司法机关的判例。
(四)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五)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
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
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中国法制史
一、概念中国法制史主要探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沿革,以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背景,揭示当前法律的制约因素及路径依赖,为当下的法律提供权威的规则渊源。
二、价值⒈求真价值理性地研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理性地研究历史,因为没有历史,我们无以知晓规则的精确范围,因而历史必然成为法律研究的一部分。
⒉史鉴价值⒊精神价值三、基本线索(一)萌芽期:三代⒈早期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⑴夏代我国早期法制萌芽的时期,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礼和刑已经出现;⑵商朝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刑事法律和司法诉讼制度初具规模;⑶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从夏商的神权法观念进化到明德慎罚原则;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使礼、刑制度化。
⒉三代法制的主要特征⑴具有原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双重性质,如礼制中的祭祀习惯,刑制中残酷的虐杀手段等,即原始习惯法的残余。
⑵具有宗族法与国家法的双重性质。
国家法和宗族法的结合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⑶深受神权法观念的影响,立法和司法以”天命观”为基础,宣称”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
⑷法律不向社会公布,为贵族官僚所垄断。
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是为了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目的,以便于“临事制刑”,实行专横统治。
(二)发展期(法家法):战国--秦【线索】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中进行的法制变革,是大动荡、大变革中的“立”的阶段;其代表作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秦律。
秦朝统一后,实现了法制的统一。
汉初立法承秦制。
【特点】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制的不成熟性:⑴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断以法;强调重刑主义,以刑去刑;⑵法律形式多样,体系庞杂;⑶刑罚苛酷,种类繁多。
(三)定型期(儒家化):汉-唐【线索】1.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
礼法结合起步,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经决狱;以经释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制实际支配(以经立法)。
3.隋唐:封建法制的完备(礼法合一)。
宋代法律形式的主要类型及其历史意义
宋代法律形式的主要类型及其历史意义摘要:中国古代一直有严格的等级制度, 下层社会长期被剥削和奴役。
然而, 宋代的社会等级放松, 阶级关系发生了变化。
由于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原来处于社会下层阶层的公仆, 租户, 工匠和商人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也转向了主体。
这是现代中华文明进入现代文明的里程碑。
关键词:宋朝; 变迁; 法律形式;宋代的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形态演变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不仅是对隋唐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 也是元、明、清法律形式的源头。
自秦汉和南北朝以来, 宋代的法律形式发展到了极致:建立了以救助、法令、断例、形式为中心的法律形式体系, 使救助、法令、断例、形式四种法律形式得以充分实践。
然而, 自秦汉以来, 宋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形态发展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一、宋朝法律的种类与类型根据宋代适用的法律, 法律形式可分为以下十一种类型:法律, 审议, 刑事制度, 援助, 秩序, 网格, 肯定, 案例, 指挥, 细节, 救助, 秩序, 风格。
其中六个类别是宋代法律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的案件并不构成完整的法律形式。
在示例的名称中, 法律的名称几乎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
只有"断例";才是独立法的类型。
一些规律"特定案件";, 可以归类为申明和命令, 而不是独立的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 宋代的细节问题颇有争议, 因为它是立法解释和基础材料, 又是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渊源。
二、宋朝救、令、格、式法典类型宋代最成功的立法成就是全面的仪式, 法典, 代码和仪式的编制和完善, 从而形成了国家立法中最具特色的代码制度。
当然, 这四个集成代码正在发生变化, 构成了宋代刑法中"动态";与"静态";的关系和三条基本法典的超稳定性。
宋代刑法中的三个超稳定法典分别是《黄清》、《唐律疏义》和《宋律》。
宋代四大法典的立法形成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和演变, 最终定型。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可以分为三种:《后汉书·律历志》、《人会令》和地方制度。
《后汉书·律历志》是汉代官方出版的章程性书籍,也是最早出现的完整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它涵盖了汉代司法规则、内外政策、宗教信仰、民族礼仪、当时政务经济和文化传统等内容,汉律作为汉代首批章程性法规,在当时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汉代还有一部给帝王指示具体政策的法律文书,即《人会令》。
这部法典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礼仪等诸多方面的规范,对以后的帝国和朝廷的政治导向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地方制度也是汉代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法规规定,但充斥了汉代官地关系,古代社会尊卑分明,国家皇权最为主导,它建立了刑罚系统,一些官员被任命为体制内的执法者,审判犯人,替国家的的公正性问责。
总的来说,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章程性法律《后汉书·律历志》、给帝王指示具体政策的法律文书《人会令》和地方制度等,构成了古代中国的固有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