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案例
逻辑学案例与习题
逻辑学案例与习题1. 1936年邹韬奋、史良等七位爱国民主⼈⼠因宣传抗⽇救国被国民党当局逮捕,是为轰动全国的“七君⼦事件”。
国民党当局以他们与共产党和张学良有公开电信来往为据,强加给他们⼀个“联合共产党反对政府”的罪名。
在法庭上,邹韬奋在辩护演讲中义正辞严地反驳了国民党当局强加的罪名:我们电请张学良抗⽇,起诉书说我们勾结张、杨叛变;我们发了同样的电报给国民政府,为什么不说我们勾结国民政府?共产党给我们写公开信,起诉书说我们勾结共产党;共产党也给蒋委员长发公开信,是不是蒋委员长也勾结共产党?法官们⽆⾔以对,最终只好宣判七君⼦⽆罪。
请问:邹韬奋在辩护中运⽤了何种反驳⽅法?这种⽅法的逻辑学原理什么?邹韬奋在辩护中反驳的对象是对⽅的论证⽅式,运⽤的反驳⽅法是形式归谬法。
形式归谬法就是以⼀些明显为真的前提(论据),按照与对⽅完全相同的推论⽅式,推出对⽅显然不能接受的结论来,以此证明对⽅的论证⽅式是错误的。
这种⽅法的逻辑学原理是:如果⼀个演绎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为假,那么它的推理形式必然⽆效。
在论证中,如果按照对⽅相同的论证⽅式由真实的论据(如“我们发了同样的电报给国民政府”、“共产党也给蒋委员长发公开信”)得出对⽅不能接受的结论(如“我们勾结国民政府”、“蒋委员长也勾结共产党”等),就⾜以证明对⽅的论证⽅式不合逻辑。
2.甲、⼄、丙在讨论“不劳动者不得⾷”这⼀原则。
甲说:“不劳动者不得⾷,意味着得⾷者可以不劳动。
” ⼄说:“不劳动者不得⾷,意味着得⾷者是劳动者。
” 丙说:“不劳动者不得⾷,意味着不得⾷者是不劳动者。
” 请问谁的理解最确切?说明理由。
⼄的理解最准确。
不劳动者不得⾷,换位推理是:得⾷者不是不劳动者;再进⾏换质推理可得:得⾷者是劳动者。
3.A 、B 、C 、D 、E 、F 六⽀篮球队正在进⾏⽐赛。
哪⼀⽀球队会取得冠军?黎民、京华、崔凡作了如下猜测:黎民认为,冠军不是D ,就是E 。
京华认为,冠军不可能是F 队。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需,于2018年5月某日,李某进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李某承认自己于2018年5月某日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
2.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李某的指纹和DNA样本,经鉴定,与现场指纹和DNA样本一致。
3.李某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李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证据分析(1)证据的合法性本案中,公安机关提取的指纹和DNA样本,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取程序,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关联性李某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
(3)证据的充分性本案中,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2.法律逻辑学推理(1)演绎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案事实,李某盗窃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通过对大量盗窃案件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盗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行为的特点,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3.法律逻辑学论证(1)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盗窃了公司仓库的电子产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李某进入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实施了盗窃行为。
(3)李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李某的盗窃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逻辑学案例故事(3篇)
第1篇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谋杀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有为的企业家,名叫李明。
他的死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
一、案件初步调查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赶到了现场。
现场位于一座别墅内,死者被发现死在书房的沙发上,身边散落着一些书籍和文件。
经过初步勘查,警方发现现场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门窗紧闭,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谋杀案。
警方对死者周边的人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生前与一位名叫张强的朋友关系密切。
张强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警方发现他最近与死者关系紧张,有动机杀害死者。
二、证据搜集警方开始搜集证据,试图找到凶手。
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线索:1. 死者的电脑中有一些与张强有关的邮件,内容涉及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2. 死者的手机短信记录显示,案发当晚死者曾与张强通电话,通话时间较长。
3. 死者家中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有一位神秘男子进入别墅,行踪诡异。
警方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证据链: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有动机杀害死者。
2. 张强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监控录像中出现了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
3. 死者电脑和手机中的证据显示,两人关系紧张,张强有杀害死者的动机。
三、法律逻辑分析为了验证这个证据链的合理性,警方聘请了一位法律逻辑学专家进行深入分析。
专家首先对证据链中的每一条证据进行了审查: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但仅有邮件作为证据,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关系紧张。
2. 张强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但缺乏直接证据。
3. 死者电脑和手机中的证据显示,两人关系紧张,但仅凭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张强就是凶手。
专家进一步分析了证据链的逻辑关系: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但仅有邮件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强有杀害死者的动机。
2. 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但缺乏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张强就是凶手。
生活中的逻辑学案例
生活中的逻辑学案例
逻辑学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科学,它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生活中的逻辑学案例:
1.购物决策:在购物时,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和评估不同
产品之间的优缺点,以做出最合理的决策。
例如,通过比较不同品牌、不同性能和价格的产品,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2.争论分析: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分析争论中的论点和推理是
否合理。
通过识别论证中的偏见和逻辑错误,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每个观点的合理性。
3.新闻报道分析: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评估新闻报道的可靠性。
我们可以分析报道中的论证和支持材料,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
逻辑错误和虚假陈述是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运用逻辑学的原则来判断其真实性。
4.时间管理:逻辑学在时间管理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
的推理和评估工作的紧急性和重要性,我们可以更好地安排和分配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
5.生活决策: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在生活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例如,当面临抉择时,我们可以使用逻辑推理进行评估和比较,以选择最符合我们目标的选择。
总之,逻辑学可以应用于生活的许多方面,帮助我们更好地推理、分析和决策。
《逻辑学基础》课件-案例分析
• 熏蚊子 • 爸爸点燃了艾叶熏蚊子,呛得儿子咳嗽了 一阵。儿子问爸爸这是干什么,爸爸笑着 回答:“小傻瓜这是熏蚊子呀!”儿子抬 头看了看爸爸:“那您肚子里一定也有很 多很多蚊子吧?”爸爸吓了一跳:“胡说 什么,我肚子里哪来蚊子?”“那么,您 每天吸那么多烟,不是熏蚊子又是干什么 呢?”
• 第一个推理: • 姑娘找朋友要找对方父母双亡又没有姐妹的; • 哥哥的女朋友找哥哥是姑娘找朋友; • 所以,哥哥的女朋友找哥哥要找对方父母双亡 又没有姐妹的。 • 第二个推理: • 熏蚊子有烟; • 爸爸每天吸烟有烟; • 所以,爸爸每天吸烟
逻辑学关于概念经典案例分析
逻辑学关于概念经典案例分析传说,苏东坡有一次到某寺庙游览,寺庙的老和尚不认识他,又见他衣着简朴,以为是个一般的游士,便很怠慢地随口说了一声:“坐!”苏东坡坐下后,老和尚就按惯例向小和尚挥了挥手,说了一声:“茶!”苏东坡接茶在手,开始与老和尚谈论这座寺庙的历史,**寺庙中的文物古迹。
老和尚见他谈吐不凡,感到他是一个有学问的人,于是请他进厢房去叙谈。
进到厢房,老和尚改变刚才的怠慢口气说:“请坐!”并叫小和尚:“敬茶!”接着就请教姓名。
当他知道来者是赫赫有名的苏东坡学士时,惊得“啊”了一声,连忙起身请苏东坡到客厅里。
一进客厅,老和尚抢先上前用衣袖拂了拂太师椅,毕恭毕敬地对苏东坡说:“请上坐!”接着,直起脖子高呼小和尚:“敬香茶!”两人谈了一阵,苏东坡要告辞了,老和尚恭请他题副对联。
苏东坡微笑着提起笔来,全用老和尚的话写了一副对联:上联:坐,请坐,请上坐下联:茶,敬茶,敬香茶老和尚看到这副对联,满脸羞愧。
这则小故事虽然短小精悍,但寓意深刻,从逻辑角度讲,主要运用了概念限制的知识,所谓概念的限制就是根据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增加内涵以减小其外延。
该故事虽然是讽刺老和尚的,但这种讽刺正是通过逻辑学上概念的限制来实现的,老和尚前后使用了“坐,请坐,请上坐”和“茶,敬茶,敬香茶”两组六个不同的概念,每一组都是概念的限制过程,从前一个概念过渡到后一个概念,内涵不断增加,愈来愈丰富,表述愈加具体、准确。
概念不仅是表义的,同时也是用来表情的。
“坐”、“茶”,只是对陌生客人的礼貌性的客套用语,“请坐”、“敬茶”,已有对客人的敬意,“请上坐”、“敬香茶”,则是对尊贵客人的礼遇。
由坐到请上坐;茶到敬香茶,表明了老和尚对身份不同的客人态度的变化,也表明老和尚的势利。
苏东坡利用老和尚在三种不同场合以不同的态度说出三种不同的概念,分别组成上下联,既幽默地嘲讽了他,也表明了他对老和尚的态度。
逻辑学应用案例
逻辑学应用案例
所有的马都吃草,你是马,所以你吃草。
这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
逻辑思维可以帮老师解决棘手的问题。
班里“阳康”在家待了半月的彤彤最近三两天说头疼肚子疼,一到晚上就请假回家。
到了我值班吃了晚饭,彤彤跟我说肚子疼。
给家长打电话询问如何处理,家长说,如果不厉害就吃她带的药。
我告诉她家长意见,她立刻就哭。
不能耽误孩子看病,我就决定让她收拾东西,一会儿让家长接回去。
等我进宿舍楼的时候,看见她步伐轻盈地拿着洗漱用品往回走,心里怀疑:肚子疼怎么如此精神饱满。
随后和家长沟通了我的想法,家长大吐苦水,家长曾经带着去了县、市医院,拍了B超、CT,都说没有毛病,也怀疑是孩子在撒谎。
最后决定不接。
我直接告诉彤彤不能回家,小姑娘泪汪汪的说得回去。
我先轻声安慰没有奏效,便直接给出两个选项,第一,不回家好好学习。
第二,回家,但是明天不可以返校。
生病了就得打针吃药,必须在家治疗一周。
你选择要怎样?
她眼睛转了几圈儿,小声说,老师,我不回家了。
晚上,一切正常。
第二天老师们说这个办法真好。
治了她的毛病。
其实是学习逻辑学起了作用。
和孩子们打交道,学习一些教育学、逻辑学理论,帮助破解成长烦恼,让教学管理具有艺术性。
逻辑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货款,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将货物发往甲公司所在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并未按时发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甲公司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将货物发往甲公司所在地,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往甲公司所在地。
2. 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 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甲公司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采购成本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未按时发货,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采购成本损失。
2. 间接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无法履行合同,导致其与下游客户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3. 诉讼费用: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逻辑学直言三段论举例
逻辑学直言三段论举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和推理的规律的学科,直言三段论是逻辑学中的一种基本推理形式。
直言三段论由三个命题组成,分别是前提、中项和结论。
通过对这三个命题的关系进行推理,可以得出结论的真假。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前提1:所有人都会死去(A是B)前提2:苏珊是一个人(B是C)根据以上两个前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结论:苏珊会死去(A是C)在这个例子中,前提1表明所有人都会死去,前提2表明苏珊是一个人,通过这两个前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苏珊会死去。
这个推理过程就是直言三段论的应用。
直言三段论是一种简单但有效的推理方法,它在逻辑学中被广泛应用。
通过掌握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我们可以更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复杂的论证,从而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辨别能力。
除了以上的例子,直言三段论还可以应用于很多不同的场合,比如科学研究、政治辩论、文学评论等领域。
只要我们掌握了直言三段论的规则,就能更加清晰地分析和推理各种复杂的命题,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直言三段论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过对其进行深入学习和应用,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更加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各种复杂的命题,从而在思维和推理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写到这里差不多差不多可以了】。
第二篇示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人类思维和推理方式的学科,其中的三段论是一种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
三段论包括一个前提、一个中间结论和一个最终结论,通过逻辑推理可以得出结论的正确性。
下面将通过举例来说明逻辑学中的三段论。
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三段论例子:前提1:所有人类都是哺乳动物。
前提2:苏珊是一个人类。
结论:所以,苏珊是一个哺乳动物。
在这个例子中,前提1表明所有人类都属于哺乳动物这一类别,前提2指出苏珊是一个人类,根据这两个前提可以得出结论,即苏珊属于哺乳动物这一类别。
这个例子展示了三段论的基本结构和推理过程。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三段论在逻辑学中的重要性和应用方法。
逻辑学训练的实践案例与成功经验分享
逻辑学训练的实践案例与成功经验分享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逻辑思维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逻辑学训练成为提升思维能力、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本文将分享一些逻辑学训练的实践案例与成功经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逻辑学。
案例一:辩论赛中的逻辑思维训练在大学期间,我曾参加一场辩论赛,这是一个锻炼逻辑思维的绝佳机会。
在准备过程中,我首先需要明确论点及其支持论据,然后对可能的反驳进行推演和反驳。
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分析问题、寻找证据和论证架构,使我的辩论更有说服力。
在辩论赛中,参与者从不同立场展开辩论,可以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和辨证能力。
我充分利用这个机会,通过多次辩论赛的参与,逐渐培养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
这种训练不仅提高了我的论辩能力,也为我日后的工作和社交交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例二:逻辑谬误分析引发的思考逻辑谬误是逻辑学中的重要概念,可以通过分析和识别谬误来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水平。
我曾参与一个小组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当代社会中的广告伦理问题。
在这个讨论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位同学的观点存在逻辑谬误。
她使用了“无中生有”的谬误思维,将自己的主观偏见掩盖在了看似合理的论述中。
我当机立断,通过指出她的谬误进行反驳。
这个争论过程中,我学会了更加深入地思考和分析别人的观点,同时也进一步了解和巩固了自己的逻辑知识。
这种逻辑谬误分析的实践经验,让我懂得了逻辑学除了用于辩论之外,还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思考和判断。
通过学习和修正自己的思维方式,我成功地克服了先入为主的偏见,培养了更加客观和合理的思维方式。
成功经验分享:1. 多进行逻辑训练:逻辑学训练需要不断的实践和积累。
可以通过参与讨论、辩论赛、解答逻辑题等方式来进行逻辑思维的训练,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
2. 学会分析问题:逻辑训练的关键是学会对问题进行分析和推理。
在面对问题时,首先需要理清问题的结构和要点,然后通过逻辑推理来解决问题。
3. 引入逻辑学知识:学习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逻辑思维。
法律逻辑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某日晚,李某因急需用钱,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当晚,李某潜入某小区,先后盗取了住户张先生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及手机一部。
案发后,李某被张先生发现并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李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下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关于李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争议(1)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2)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首先,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李某供述,其因急需用钱,才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这说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李某在夜间潜入张先生家中,秘密地将现金、金项链和手机盗走,并未引起张先生的注意。
这说明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最后,李某的盗窃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的现金、金项链和手机总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定义,其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
2.关于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争议(1)自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首先,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讯问时,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
其次,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李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供述,没有隐瞒任何事实。
逻辑学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推理和论证规律的学科,它在法律论证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律论证是指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律实践中,为了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运用逻辑推理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释和论证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论证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逻辑谬误,影响论证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论证中常见的逻辑谬误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的争执起因是李某无故辱骂张某,张某只是出于自卫行为才刺伤李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论证结构辩护律师的论证结构如下:(1)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无故辱骂张某;(2)张某出于自卫行为刺伤李某;(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4)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逻辑谬误(1)偷换概念辩护律师在论证中,将“正当防卫”与“自卫行为”两个概念混淆。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而自卫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正当防卫是自卫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所有自卫行为都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辩护律师将“正当防卫”与“自卫行为”偷换概念,导致论证逻辑出现错误。
(2)因果倒置辩护律师在论证中,将李某的辱骂行为作为张某刺伤李某的原因,试图以此证明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然而,在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不法侵害的原因。
因此,辩护律师将因果关系倒置,导致论证逻辑出现错误。
(3)以偏概全辩护律师在论证中,仅以李某的辱骂行为作为张某刺伤李某的原因,忽视了其他可能存在的原因。
鹿死谁手逻辑学案例分析
古代有一个皇帝,命令姓赵、钱、孙、李、周、吴、郑、王的八员大将陪同他外出打猎。
经过一番追逐,有一员大将的一支箭射中了一只鹿,是哪一员大将射中的,开始谁也不清楚。
这时候,皇帝叫大家先不要去看箭上刻写的姓氏,而要大家先猜猜究竟是谁射中的。
八员大将众说纷纭。
赵:"或者是王射中的,或者是吴射中的。
" 钱:"如果这支箭正好射中鹿的头上,那么鹿是我射中的。
" 孙:"我可以断定是郑射中的。
" 李:"即使这支箭正好射中鹿的头上,也不可能是钱射中的。
" 周:"赵猜错了。
"吴:"不会是我射申的,也不是王射中的。
" 郑:"不是孙射中的。
" 王:"赵没有猜错。
"
猜完之后,皇帝命令赵把鹿身上的箭拨出来验看,证实八员大将中有三人猜对了。
鹿是谁射死的?
又问:假如有五个人猜对,那么鹿又是谁射死的?。
逻辑学案例
逻辑学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逻辑学案例,这可有意思啦!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过一个经典的三段论例子:“所有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
”你看,这多简单明了啊!但这背后可是有着深深的逻辑呢。
想象一下,这就好比搭积木,每个前提都是一块积木,只有把它们正确地组合起来,才能搭出坚固的逻辑大厦。
有一次我和朋友就争论一个问题,我说:“所有水果都要削皮才能吃,苹果是水果,那苹果就得削皮吃啊。
”朋友却反驳说:“那葡萄也是水果,难道葡萄也要削皮啊?”哎呀,我当时一下子就愣住了,可不是嘛,这就是没考虑周全呀!
还有那个著名的“白马非马”的辩论。
公孙龙说白马不是马,这可把大家都弄晕了。
这不就像是说猫不是动物一样荒谬吗?咱可不能被这种看似奇怪的说法给唬住了。
生活中也到处是逻辑学的影子呢!我们去买东西,会比较价格和质量,这就是在运用逻辑判断啊。
“这个东西贵,但是质量好;那个东西便宜,可质量差点,到底选哪个呢?”这不就是在脑子里进行逻辑推理嘛!
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也一样,得一步一步分析,找到关键线索,就像侦探破案一样。
“这个现象为什么会出现?是因为这个原因吗?那怎么解决呢?”这都是逻辑在起作用啊!
我觉得逻辑学就像是我们思维的指南针,能帮我们在复杂的世界中找到正确的方向。
它让我们更理性、更清晰地看待问题,做出更好的决策。
大家说是不是呢?所以啊,我们可都得好好学学逻辑学呀!。
逻辑学经典案例
逻辑学经典案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规律和推理方法的学科,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逻辑学经典案例是逻辑学教学中的重要内容,通过经典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几个经典的逻辑学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逻辑学的奥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逻辑谬误案例,陷阱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一个人被困在一个没有出口的房间里,他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一个门。
但是,这个门上写着“这个门后面有一只老虎”,那么这个人应该怎么办呢?如果他相信门上的话,那么他就会被老虎吃掉;但是如果他不相信门上的话,那么他就可以安全地通过这扇门离开。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逻辑推理中,我们不能轻易相信所谓的“事实”,而是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判断事情的真伪,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逻辑推理案例,谋杀案。
在这个案例中,一个人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家里,现场只有三个人,妻子、司机和管家。
警察询问了三个人的 alibi,妻子说她在厨房做饭,司机说他在车库修车,管家说他在花园浇花。
警察通过一些细节发现了凶手,你知道是谁吗?答案是管家,因为在案发现场的花园并没有任何花需要浇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逻辑推理中,我们要通过细节和矛盾来辨别真相,不能轻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逻辑悖论案例,巴贝尔塔。
在这个案例中,一个人说,“我现在说的话是谎言。
”那么,这个人到底在说谎还是在说实话呢?如果他说的是谎言,那么他现在说的话就是实话;但是如果他说的是实话,那么他现在说的话就是谎言。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逻辑推理中,有时候会出现悖论和矛盾,我们需要通过深入思考和分析来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的逻辑学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逻辑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逻辑学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希望大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多加思考,提高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做一个更加理性的人。
逻辑学训练的实践案例成功人士如何通过逻辑学习取得突破
逻辑学训练的实践案例成功人士如何通过逻辑学习取得突破逻辑学训练的实践案例:成功人士如何通过逻辑学习取得突破逻辑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个人的思维能力和决策能力具有极大的影响。
这一领域的实践案例更是证明了逻辑学学习的重要性。
许多成功人士通过深入研究逻辑学,从中获得了重要的突破。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成功人士的实践案例,探讨他们如何通过逻辑学习取得突破,并进一步分析逻辑学对个人成功的影响。
一、成功人士的逻辑学学习案例1. 克里斯提安·劳伦斯(Christopher Langan)克里斯提安·劳伦斯是一位以高智商闻名的美国数学家和哲学家,他被誉为“有史以来最聪明的人”。
劳伦斯的成功得益于他对逻辑学的深入研究与运用。
通过逻辑学学习,劳伦斯掌握了分析问题的技巧,使得他在数学和哲学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
他的逻辑学学习经历告诉我们,逻辑学是培养个人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工具。
2. 彼得·蒂尔(Peter Thiel)彼得·蒂尔是一位著名的创业家和投资者,他是PayPal的联合创始人之一。
蒂尔一直非常重视逻辑学的学习,并将其应用于他的商业决策中。
逻辑学的训练使蒂尔具备了深入思考问题、辨别有效信息的能力。
这些能力在他的创业生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他做出了一系列明智的决策,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二、逻辑学对成功人士的影响1. 强化思维能力逻辑学的学习可以培养人们的思维能力,使他们在面对问题时能够更加理性和全面地思考。
成功人士通过掌握逻辑学的方法和技巧,能够更好地识别和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他们善于运用逻辑思维,不轻易陷入盲目假设或过度主观判断的陷阱中,从而更好地应对挑战并取得突破。
2. 提升决策能力逻辑学学习也对成功人士的决策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逻辑学训练使个人具备辨析信息、评估利弊的能力,从而能够做出更加合理和明智的决策。
通过逻辑学的学习和实践,他们能够运用逻辑的思维模式进行问题分析和推理,制定出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决策方案,为自己的事业取得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逻辑学案例分析
《血字的研究》中的推理在福尔摩斯的第一个故事《血字的研究》中,福尔摩斯运用了精确的推理判断出了犯人的基本特征:原文:“‘这是一件谋杀案。
凶手是个男人,他六尺多高,正当中年……穿着一双粗皮方头靴子,抽的是印度雪茄烟……。
’雷斯垂德(官方侦探)问道:‘如果这个人是杀死的,那么又是怎样谋杀的呢?’‘毒死的。
’福尔摩斯简单地说。
……我(华生,福尔摩斯的助手)说:‘福尔摩斯,你真叫我莫名其妙。
刚才你说的那些细节,你自己也不见得像你假装的那样有把握吧。
’‘我的话绝对没错。
’‘……其中一个人的身高你又是怎样知道的呢?’‘唔,一个人的身高,十有八九可以从他步伐的长度上知道。
……我是在粘土地上和屋内的尘土上量出那个人步伐的距离的。
接着我又发现了一个验算我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的办法。
大凡人在墙壁上写字的时候,很自然会写在和视线相平行的地方。
现在壁上的字迹离地刚好六尺。
’‘至于他的年龄呢?’我又问道。
‘好的,假若一个人能够不费力地一步跨过四尺半,他决不会是一个老头子。
小花园里的通道上就有那样宽的一个水洼,他分明是一步迈过去的,而漆皮靴子却是绕着走的,方头靴子是从上面迈过去的。
’‘手指甲和印度雪茄烟呢?’我又提醒他说。
‘墙上的字是一个人用食指蘸着血写的。
我用放大镜看出写字时有些粉被刮了下来。
如果这个人指甲修剪过,决不会是这样的。
我还从地板上收集到一些散落的烟灰,它的颜色很深而且是呈片状的,只有印度雪茄的烟灰才是这样的’”(摘自《福尔摩斯探案集》(第一集第35~36页)分析:福尔摩斯经过推理分析,大致描绘了凶手的特征:六尺多高、中年人、手指甲未修剪、抽印度雪茄烟。
这些结论,是通过演绎推理得出的。
其推理过程所用的推理形式如下:一、推断凶手的身高唔,一个人的身高,十有八九可以从他步伐的长度上知道。
……我是在粘土地上和屋内的尘土上量出那个人步伐的距离的。
此处用蕴涵命题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推理:如果知道一个人的步伐长度,就可计算出他的身高;我量出了凶手的步伐长度;所以,我可以计算出凶手的身高。
逻辑学案例分析
逻辑学案例分析学号 14411209 姓名:王仁梅一、末位应该变成首位美国政府遇到一个大问题,即如何激励数以百万计到了法定年龄的青少年去注册,等待政府征召入伍。
法不责众。
由于平民百姓大规模违反征兵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不过,政府还是有一个很有利的条件:规矩是由它制定的。
要想考察先行的好处,不妨想像人民只允许政府惩罚一个没有注册的人。
政府怎样才能利用这惟一一个威胁促使大家都去注册呢?案例讨论政府可以宣布它要按照字母顺序追究违法者。
姓氏为艾伦(Aaron)的人知道,假如他不去注册,他就会受到惩罚。
惩罚的必然性已经足以促使他乖乖注册。
接下来,姓亚当的人(Adams )会认为,既然所有艾伦都注册了,惩罚就会落到自己身上。
这么依次分析下去,直到朱可夫们( Zhukozs)和兹韦贝尔们(Zwcibcls),也都会乖乖就范。
律师可能争辩说,按照人们姓氏的字母顺序选出受罚人群的做法违反宪法。
不过,字母表本身其实没有什么特别的意思。
关键在于惩罚的顺序已经预先确定。
随机选择和宣布的生日或社会保障号码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几个有选择的惩罚办法,就可以起到确保大家乖乖听话的大作用,而且代价比开出市场平均工资吸引同等数目和素质的新兵的做法低得多。
举个例子:如果国会将表象误会为现实,它可能禁止征兵局使用字母顺序作为选择谁该首先受罚的方法,责怪征兵局忽略了其他替代办法。
其实,真正制止这种做法的必要步骤,是禁止预先宣布任何顺序。
如果一场博弈的参与者按照某种顺序排列,通常就有可能预计到排在一头的人会怎么做。
这一信息会影响到下一个人,接下去影响到第三个人,如此沿着整个行列一直影响下去。
我们讲的这个故事确实有点极端化了。
等我们数到朱可夫们的时候,一定有人没有注册,而且已经受到惩罚。
于是朱可夫们就不必担心了。
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计到会有一个很小数目的人群出差错。
关键一点在于可以实施惩罚的数目,完全不必接近需要激励的人群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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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逻辑论证综合运用
分析“无罪推定”原则中包含的逻辑理论。
为什么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吗?无罪推定会成为侦查人员的困境吗?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来一窥无罪推定的逻辑。
1、为什么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下,无罪推定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的经典表述是:“被告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其起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将无罪推定作为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力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
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被告人采取刑讯的措施,实际上是承认刑讯以法律之外的刑罚的形式而存在的,这体现了古代落后的刑事证据和证明制度,一方面,古代的神示证据制度“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另一方面,随着神示证据制度的式微,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方法取得统治地位,“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便成了证明的主要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审讯问案成为主要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而刑讯也就成为重要的获得证据的手段。
”
刑讯不但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对于发现案件真相并无益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严刑下屈打成招,一个无辜的人也可能变成刑事追诉的对象。
正是源自于对刑讯的反对,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其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衍生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禁止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即使一个人被列为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在法律上仍享有无罪的地位,有权获得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权利保障,不应遭受刑讯逼供之苦,也没有理由即当控告者,又当被告人,在控方的强迫下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是疑罪从无原则,经过审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2、无罪推定可以被推翻吗?
无罪推定只是在法院判决前假定被告人无罪,不代表被告人事实上就是无罪的,经过控方的举证证明,经过法院的依法判决,依然可能对被告人宣告有罪。
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推翻无罪推定的过程,而这种推翻是建立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一系列正当法律程序的基础之上的。
推定是一种关于某事实存在的法律推断或假定,其基础是已知或已经证明的另一个或一组事实的存在。
”推定一词更多的是作为证据法上的用语,具有依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的涵义。
而这种依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断是一种司法证明方法,这种证明方法允许反对方提出反证,从而否定这种推定。
关于推定,在理论上还有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的分类方法。
这种分类方法认为,有的推定是不能用证据或论据来反驳和推翻的,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该性行为是否经过同意,均构成强奸罪,实际上就是推定14岁以下幼女不具备性自主能力。
”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可以反驳的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该条规定的第三款明确给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提出反驳的范围,如果辩方提出证据证明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并不能得出可能是幼女的结论,辩方即反证成功,推翻了该推定。
有人可能会提出该条规定第二款就是不可反驳的推定,因为里面有“应当”,然后该款规定有“应当”的理由不是该推定不可反驳,而是该推定辩方几乎无法举出反证来进行反驳。
在有些情况下,被学者划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的所谓推定,实际上并不是推定,它的正确归类应该是“法律拟制”。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一个法律拟制,当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对其以抢夺罪论处时,行为人就不能以没有抢劫故意为由,否认抢劫罪的成立。
“拟制的本质是一种类推:在一个已经证明为重要的观点之下,对不同事物相同处理。
”而推定则是在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之间架起的桥梁,“推定的依据一般表现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或常态联系。
……作为设立推定的标准,我们应要求这种关系或联系具有较高的盖然性。
”因此,推定都应该是可以反驳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推定就是可以反驳的假定,推定的不利方可以举出反证而否认推定,因此推定具有分配举证责任的功能,除了证据法上的推定具有分配举证责任的功能,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无罪推定,也具有分配举证责任的功能,“就无罪推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功能而言,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二是控诉方应当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3、无罪会成为侦查人员的困境吗?
上文已经说明,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控诉一方、禁止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这只是法律上的一种假定,而不代表被告人真的无罪。
作为侦查人员,即使在无罪推定的语境之下,也要根据案件的各种线索和证据,找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通过调取证据以证明该名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实际上进行的是有罪假定,而不是无罪推定。
侦查人员所进行的有罪假定,类似于科学上的假说,遵循着可被证伪这一规律。
“在真正的科学中,对于真理的断言可以得到检验,并且这样的检验在于经验之中。
……说一个假说是可检验的至少意味着某些基于该假说的语言可以证实或者证伪这个假说。
科学需要证据。
……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地证实一个假说,但我们可以完全地证伪一个假说。
”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假定一定人有罪,必须通过获取证据以证实该假定,证据对假定的支持可强可弱,但“即使当支持性证据非常强的时候,仍会保留一些疑问,确定性是无法达到的”,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否则控方将承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后果,此时,侦查人员的有罪假定即被证伪。
事实上,侦查人员的破案过程就是一个科学发现的过程,是一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
在无罪推定这一大的原则之下,侦查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律上的无罪和事实上的有罪之间的关系。
“无罪推定实际上是指示政府权力机关在对待犯罪嫌疑人时忽略对被告人有罪的假定。
因此,有罪推定必定是描述性和事实性的,而无罪推定则是规范性和法律性的。
”法律允许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人的拘留、逮捕等)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措施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乃是诉讼中不得已而采取之暂时措施,并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最终处置,因此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
案例二:明确概念逻辑方法案例:定义内涵+划分外延《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条文对比
案例三:新冠病毒科普知识中的归纳逻辑方法
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的传播途径还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进一步明确。
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病例多可以追踪到与确诊的病例有过近距离密切接触的情况。
直接传播是指患者喷嚏、咳嗽、说话的飞沫,呼出的气体近距离直接吸入导致的感染;
气溶胶传播是指飞沫混合在空气中,形成气溶胶,吸入后导致感染;
接触传播是指飞沫沉积在物品表面,接触污染手后,再接触口腔、鼻腔、眼睛等黏膜,导致感染。
母婴传播是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的母亲可能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染给了婴儿,且新冠病毒还可能在胎盘细胞中活跃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