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签订与就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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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就业协议签订与就业权益保护

一、签订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的内容

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就业协议则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主要有以下内容:

1、毕业推荐表

2、就业协议书

毕业协议书必须具备毕业生签名及用人单位、学校和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的公章。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备查,第四份报省就业主管部门,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凭证。

双方若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不能涵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全部内容,可增加补充条款。既可在备注中明确,也可附后补充,同样是协议的组成部分。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附件的补充条款,双方当事人也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程序

1、就业协议的签订

(1)订立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原则和平等协商原则。

①主体合法原则。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要求主体合法,是指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则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并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要有录用大学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以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地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提供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就业协议中的鉴证登记方,它处于居中的地位,以建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最初的了解和信任。

②平等协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缴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以在协议书附后补充。

(2)就业协议的订立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①要约。毕业生持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进入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笔试、面试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接受函(或录用通知)寄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②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或录用通知)后,经过慎重考虑,与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书,即为承诺。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①毕业生到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

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则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受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③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④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进行鉴证登记。

⑤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并将就业协议列人就业方案。

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经学校鉴证登记后生效;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就业方案。

(4)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条件或者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②就业协议未经学校鉴证登记,学校将不列人就业方案,不予派遣。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以不鉴证登记。

(5)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情况有变,使协议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就业协议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①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除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的协议,毕业生考上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应聘公务员的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②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商一致,认为原协议的履行没有必要,故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若单方擅自解除,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有关解约或违约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文件或违约手续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6)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协议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违约多见于毕业生。毕业生往往与一家单位签约后,不偃旗息鼓,仍频频出人于招聘洽谈会,继续与多家单位洽谈、面试,结果总有新单位优于原签约单位,于是义无反顾,抛弃前者,违约就此发生。

毕业生违约,往往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①损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为录用一名毕业生需做大量工作,有的单位甚至对录用毕业生的工作岗位都作了具体安排,一旦毕业生违约,不仅使用人单位为录用这个毕业生所做的一切会付诸东流,而且会因延误时机,增加用人单位继续选择其他毕业生的难度,这样势必影响用人单位的进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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