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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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机构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设在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区(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分所两级组成(以下统称“交易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规范服务,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在交易机构设专门窗口,派员进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和服务指导,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收集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和流转项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在交易机构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交易机构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应在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由成都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章流转交易一般程序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鉴证书—变更登记及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有意愿在交易机构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农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转出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

(五)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还应提交涉及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第十一条交易机构受理转出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与转出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有意愿在交易机构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让方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受让方对转入标的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交易机构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受让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交易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与受让的需求信息进行发布。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发布的渠道包括市场交易机构网站、市场内LED显示屏或合作机构和媒体。

第十五条交易机构组织有交易意向的转出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机构结合转出方和受让方情况,可以采取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成交后,流转双方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易鉴证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办理备案证明;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及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程序及提供材料要求依照交易机构及金融等相应业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交易机构对作为转出方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对其他转出方、受让方只收取交易服务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出方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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