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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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 50581-2010)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 1116-201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章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

第九条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6、AQ1029-2007、AQ6210-2007、AQ1048-2007、MT1082-2008、MT1080-2008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

第十条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

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

第四章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

第十六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

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煤矿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和矿图;认真监视执法网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通过执法网终端接收上级煤炭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上报监管指令的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执法网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打印执法网系统运行日报、旬报、月报、年报等,并呈报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各级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要对执法网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执法网系统的维护机构,做好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保证执法网系统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现故障后要积极组织抢修,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方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于软件故障的处理,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网络系统”软件维护管理办法》(晋煤办调发【2011】13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系统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分级设置密码,操作

人员应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级操作。执法网系统的各类设置和参数,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执法网系统不得与互联网(Internet)联接,任何人不得在专用于执法网的服务器上运行与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力,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掌握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经具备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取得各市、各集团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三年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2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等。

第七章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并将执法网系统运行、管理等工作作为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市煤炭工业局每半年、县(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执法网系统运行、使用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发生下列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

1.企业没有分管执法网工作的领导或调度室未确定执法网主管领导,未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或值班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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