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正式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人员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布文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员向其任免机关提出政纪、党纪或组织处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安全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六)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
编号:SM-ZD-37890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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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AA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AA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科学公正文明规范严格廉洁执法,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AA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和各煤矿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监察分局)的内部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通过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达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省局和监察分局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等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省局、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局执法监督工作由分管领导统一负责协调,省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并明确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是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统一领导、协调执法监督工作,具体执法监督工作由综合室(组)负责牵头进行。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监察执法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七)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监察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八)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九)监察分局开展执法监督活动情况;(十)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范本一、综述煤矿安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任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目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目标是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执法工作,确保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减少和遏制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职责1. 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审查监察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严明。
2. 组织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对煤矿安全督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煤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
4. 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创新和优化,提高执法效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方式1. 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方式的合理性、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
3. 获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相关资料,对执法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4. 接受煤矿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
五、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察执法监督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监察执法监督,维护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加强监察执法监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
4. 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大局。
六、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机制1.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察执法监督的效率和准确度。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
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煤矿企业和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要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要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见附件),本着“职责不漏项,事事有人管”的原则,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和本单位特点在不删减清单内容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增加和细化安全职责,并依法依规及时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煤矿企业和煤矿依据《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修改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编辑成册,以文件(附电子版)方式抄送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总后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章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监察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情况,责任人员是否到位,责任范围是否全面,考核标准是否具体;(二)有关责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执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一)听取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二)查阅有关责任制制定、落实方面的文件、档案、会议和工作记录等资料;(三)与被监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四)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根据反映情况开展针对性监察;(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采取倒查方式查明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六)其他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586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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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矿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是指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和管理。
这是保障煤矿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机构第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主要负责机构。
第七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机构,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进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二)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评,提高执法水平;(三)评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四)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和回复;(五)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监察执法监督措施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定期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包括抽查、抽样调查等方式;(二)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和执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三)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处理;(五)依法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和处理。
第四章举报投诉和处理第十条自由警告第十一条自然检查第十二条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法律制度第五章处罚和追责机制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不当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共____字以上。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
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规范、公正、有力,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效能和水平。
本办法包括监察执法的目的、原则、任务,监察执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监察执法的目的和原则
1. 目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防止矿难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 原则: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高效、权责结合、科学决策等原则。
二、监察执法的任务
1. 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监察执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1. 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健全工作制度,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2. 监督:建立健全对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权力合法、公正、透明。
四、责任追究
1. 对监察执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处罚、警告、撤职、降职等。
2. 对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加强监察机构的内部纪律建设,对违反执法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规范、公正、有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效能和水平,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希望通过这份办法的实施,能够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效果,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职业安全监察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职业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洗选、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职业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四)科学监管,服务发展。
第四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职业安全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职业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监察内容第五条煤矿职业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三)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防尘、防灭火、防治水、防瓦斯、防顶板等;(四)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五)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六)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七)其他需要监察的内容。
第六条煤矿职业安全监察的重点包括:(一)事故多发、频发的煤矿企业;(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煤矿企业;(四)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企业;(五)其他需要重点监察的煤矿企业。
第三章监察程序第七条煤矿职业安全监察实行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日常监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监察应当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70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版本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未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省局应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局(站)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执行力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有效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及主要业务保安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标准及考核奖罚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预防为主,监察与服务、教育与惩处、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主要业务保安部门、各单位、托管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方式第五条安全监察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范和两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等,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第六条主要业务部门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职能,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
第七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分为季度检查、月度检查、区域动态检查、专项检查四种组织方式。
第三章监督检查依据及主要内容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两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评价系列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季度检查1。
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运行考核标准》《业务保安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主要业务保安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2.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定期评价系列标准,以安全基础管理资料和现场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为重点,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考核.3.依据集团要求,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托管单位进行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2. 定期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3. 按照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4.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5.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6.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1. 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并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2. 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规范得到落实;3. 煤矿应加强事故预防措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5. 煤矿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培训;6. 煤矿应加强对外来单位、承包商等的安全管理,排查潜在风险;7. 煤矿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和事故隐患,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1.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各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有明确的检查目标、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3. 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煤矿提出检查意见,并要求煤矿整改到位;4. 监管机构对煤矿的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给煤矿;5. 煤矿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1.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2. 行政处罚应由监管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煤矿自查自纠、申辩、听证等权利;3.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阻止煤矿继续进行违法违规行为;4. 煤矿对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官方版(7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官方版一、监督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指令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矿山救护、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及安技措工程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安全规划、规程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
四、按“三不生产”的原则,严格现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提出停产整改和整顿意见。
五、监督检查煤矿设备、设施、仪器和材料等安全质量,没有经安全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入井。
六、监督检查并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矿井职工的安全行为,对“三违”职工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八、支持和帮助群监员、青年岗员做好群众性安全工作和开展安全活动。
九、监督检查区队安全管理,配合公司职能部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十、负责协调每周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十一、对不认真检查的人员和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和处罚。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官方版(二)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煤矿,是指从事煤炭采掘、开采和洗选等煤炭采掘工作的企业。
(三)煤矿安全监察,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煤矿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测,并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的活动。
二、监察内容(一)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二)煤矿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的建设、安装、调试、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三)煤矿相关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检验、安全检查及安全技术检测等安全监察活动的开展情况;(四)重大安全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和煤矿突发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措施;(五)特种设备、地质勘查钻探等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六)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事项。
三、实施细则(一)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规定实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性和依法性。
(二)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遵循安全自查、安全自报、安全监察的原则实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煤矿安全监察应定期开展,强化煤矿隐患的监测和排查,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煤矿安全监察应做好安全隐患的跟踪管理,并及时将跟踪情况报告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审核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四、责任主体(一)企业应当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安全监察有具体执行责任。
(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和权限,同时规范安全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安全监察规定。
(三)安全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察的职责,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查处安全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四)安全监察人员也要及时报告安全监察的情况,定期向企业上级报告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煤矿安全问题。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包括对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原则,保证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察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组织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可以组织专门的监察执法监督组织,也可以由其他相关机构协助完成。
第六条监察执法监督组织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执法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的干涉。
第七条监察执法监督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监察执法监督组织应当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完善执法指导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第三章监察执法程序第九条监察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暴力等行为。
第十条监察执法人员应当保持执法证件的有效性,严禁冒用他人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监察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事项。
当事人有权要求监察执法人员出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拒绝接受检查、妨碍执法的行为,监察执法人员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监察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监察执法情况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监察执法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执法措施,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监察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调查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察执法处罚第十六条监察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原则进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14(000)009
【摘要】<正>安监总煤调[2014]9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4年8月28日
【总页数】5页(P27-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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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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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
法正式版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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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未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省局应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局(站)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二)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三)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等情况。
(四)监察执法人员持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执法情况。
(五)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以及证据采集充分、合法性等情况。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
况,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情况。
(七)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的准确性、规范性,执法案卷材料完整性等情况。
(八)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情况。
(九)行政复议办理情况,是否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等情况。
(十)对申诉人、举报人依法保护等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
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由省局或分局(站)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完善评查制度,注重评查实效,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评比活动,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下次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确保执法文书科学、严谨、合法、有效。
(三)行政执法评议制度。
省局和分局(站)应当结合驻地煤矿实际,根据执
法计划、现场检查与处理、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复议、诉讼结果等,定期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内设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评议结果应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范围。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省局和分局(站)应当依据监察执法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执法工作环节和流程,并
组织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第九条执法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互检、组织评议、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抽查或组织各省局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交叉检查;
(二)省局应当每年对所属分局(站)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和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内设执法部门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
第十条执法监督部门(或履行执法
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
第十二条省局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本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对于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人员)的名称、存在的问题、处理意
见和整改建议等内容,报省局或分局(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执法单位,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一)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
(二)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
(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
(四)其他应当补正或更正的情形。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不当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认定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足2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
情形。
第十九条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应当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
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