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木崽)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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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张木崽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在本案事发前的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服从改造,并由于具有良好的改造表现已获的前罪减刑,从这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并非穷凶极恶之徒,是可以通过教育改造好,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再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结合今天的庭审实况,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关系一直良好,起因于一般的日常生活琐事,属于双方对于矛盾处理不当所致,被告人事前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被告人在被害人两次用衣架抽打和扯衣服的过激行为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被告人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深感愧疚,表示其当时并没有想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同时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起因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一些生活琐事。然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案发时已经71岁,相比于小他10多岁的被告,从为人处世经验上讲要丰富得多,如果他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解决二人的争执,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基于以上理由,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平水、黄长征

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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