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大家在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有一些团体是可以依法自己的相关权利的,比如说像工会组织等这些都是属于社会团体当中的一种。
社会团体在成立的时候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法人,这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大家在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有一些团体是可以依法自己的相关权利的,比如说像工会组织等这些都是属于社会团体当中的一种。
社会团体在成立的时候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法人,这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的工资福利1、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政部核定。
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
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
社会团体是指以会员为基础的,通过会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
按照现行法规,应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决策和执行机构。
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在生活工作过程中,经常听到公司法人这个名词,大家有时候会认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最大领导,就是公司老板。
法人在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那律师365来为大家一起解读一下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法人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在生活工作过程中,经常听到公司法人这个名词,大家有时候会认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最大领导,就是公司老板。
法人在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那来为大家一起解读一下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法人规定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民法总则五十七条是针对法人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济宁市司法局 普法考试(A)补考 20190116
济宁市司法局—学法用法2018年普法考试(A)201901—16 补考总分:98考试时间:60 分钟剩余时间:2分41秒单选题(每题1 分)1、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A:依宪治国B:以德治国C:依规执政D:依纪执政选择答案:A B C D2、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由()提名。
A:国家主席B: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三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择答案:A B C D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补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选择答案:A B C D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答案:A B C D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选择答案:A B C D6、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各级人民政府C:国家行政机关D:国家司法机关选择答案:A B C D7、()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A:人民民主专政B:中国共产党领导C:工人阶级领导D:社会主义公有制选择答案:A B C D8、宪法的修改,由()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选择答案:A B C D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召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选择答案:A B C D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答案1、(单选题)《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D)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B)应当与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清算义务人C.登记机关D.主管单位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D)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主体,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8、(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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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务员网上考试民法总则内容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轮流行使代理权B.分主次行使代理权C.共同行使代理权D.指定一人行使代理权2、(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合,具有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资格。
A.特别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捐助法人D.社会团队法人3、(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B.民事法律能力C.民事责任能力D.人格尊严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登记机关B.利害关系人C.主管单位D.清算义务人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四年B.二年C.三年D.一年6、(单选题)《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
A.承担刑事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没收出资财产D.承担行政责任7、(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A.进行产权变更登记B.提前告知C.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D.政府批准备案8、(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消该决议。
A.行政机关B.董事会C.人民法院D.登记机关9、(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合用()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容省略,已在上文中提及)
第七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员及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条例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指对社会团体进行法人登记以及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法人登记的意义法人登记是对社会团体的一种认可和确认,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人登记可以使社会团体获得合法的地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拥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其次,法人登记可以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法乱纪的情况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法人登记还能够为社会团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增强其影响力和实力。
二、法人登记的程序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法人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章程、资金来源证明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接着,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将被登记机关颁发法人登记证书,正式成为法人。
三、法人登记的管理法人登记后,社会团体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组织状况和财务状况。
同时,社会团体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如有发现社会团体涉嫌违法违规操作,登记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法人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社会团体登记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注销。
变更通常包括法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订等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程序上的调整。
注销则需要社会团体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注销材料。
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可以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团体颁发注销证明。
五、法人登记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方面,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民法总则第7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7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但是这对于一大部分国人来说,大家还是不是太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
就民法总则第72条而言,它主要是规定了关于法人方面的政策规定,下面就主要地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民法总则,但是这对于一大部分国人来说,大家还是不是太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
就民法总则第72条而言,它主要是规定了关于法人方面的政策规定,下面就主要地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具体内容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社会团体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和行为,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自愿入会、自主活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协调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对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收费等,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规接受捐赠或者资助。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支出应当符合章程和决议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团体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和决议,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内容和形式。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对活动进行宣传和报道,弘扬正能量,维护团体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章会员管理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参加团体的活动、选举和被选举权、获取团体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履行遵守章程、参与活动、缴纳会费等义务。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因下列原因之一需要终止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终止;(二)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
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
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虽然说在生活当中,可能普通公民对于法人的具体定义并不清楚,但是最起码大家都应该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做到的。
其实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除了对普通的老百姓具有约束力外,另外为了保障社会团体和一些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对法人有着具体的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虽然说在生活当中,可能普通公民对于法人的具体定义并不清楚,但是最起码大家都应该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做到的。
其实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除了对普通的老百姓具有约束力外,另外为了保障社会团体和一些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对法人有着具体的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一、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相关知识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A)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正确答案:(A)A、五年内B、二年内C、六年内D、三年内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D)等权力机构。
正确答案:(D)A、股东大会B、理事会C、法定代表人D、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3、(多选题)安全生产领域“三违”指(ABC)正确答案:(ABC)A、违章指挥B、违章作业C、违反劳动纪律D、违反法律规定4、(多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ABD)。
正确答案:(ABD)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占有权D、所有权5、(多选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哪“四不放过”?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B、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C、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D、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
正确答案:(ABC)A、权力机构行使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的职权B、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的职权C、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的职权D、权力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C)。
正确答案:(C)A、登记许可B、法人章程C、营业执照D、出资审核证明8、(单选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下列哪项权利是国家安全机关不能行使的?(A)正确答案:(A)A、起诉B、拘留C、侦查D、预审9、(多选题)《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ABCD)。
正确答案:(ABCD)A、维护交易安全B、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C、遵守商业道德D、承担社会责任10、(多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ACD)的权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一)行业协会商会;(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民法典-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总则第90条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90条的内容有哪些?民法总则第90条的内容有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第90条的内容有哪些?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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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
么机构
说到社会团体,相信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这些民间的团体是经过国家的允许才成立的,可以依法独立的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当然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使自己基本权利的同时,权力也应该受到监督。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说到社会团体,相信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这些民间的团体是经过国家的允许才成立的,可以依法独立的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当然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使自己基本权利的同时,权力也应该受到监督。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一、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二、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1、依法成立。
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
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
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
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
如果社会
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要求,社会团体法人必须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只听取其中一个人的意见,必须尊重全体会员的意见,经过多数人同意以后才可以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