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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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规范省运会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使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省运会的顺利举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运会资源,包括专有权类资源和捐赠类资源。

第三条省运会的资源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运会的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社会赞助”的原则,做到筹管有度,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第五条省运会组委会(筹委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组委会)市场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捐赠、筹资类的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

市场开发部授权嘉兴市加禾节事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禾节事公司)统一经营省运会资源。

组委会所属机构和承担省运会办赛任务的单位可以参与经营省运会资源,但必须服从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的统一安排,并纳入加禾节事公司的经营规划和核算。

第六条市场开发部应当编制省运会资源开发计划和指南,明确可予开发的资源项目和参与开发的单位条件、程序等,经组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运会资源开发所获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省运会筹办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市场开发部应当加强对省运会资源开发所获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组委会和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市场开发部及各组成单位、各单项比赛委员会、各比赛场馆和加禾节事公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在省运会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省运会资源开发;作出突出贡献的,由组委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专有权类资源

第十条省运会专有权类资源包括:

(一)授予相关单位“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称号;

(二)授予相关单位产品(含邮品、礼品、纪念品等)专供权或者为其冠名;

(三)授予银行、保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等单位专有经营权;

(四)授予相关单位对省运会名称、会徽、会标、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专用权;

(五)授予相关单位省运会资料集锦权;

(六)授予相关单位省运会赛事电视转播权;

(七)为省运会各类正式比赛项目和宣传省运会而举办的火炬接力、各种商业性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博览会等活动冠名;

(八)省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和比赛门票专营;

(九)特许在省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和与省运会相关的大型活动会场以及省运会比赛场馆内设置广告;

(十)特许在车站、广场、主要道口和大会住地等区域设置宣传省运会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含飞艇、热气球、动力伞等升空形式的广告);

(十一)特许在省运会宣传画册、票证、秩序册、成绩册、运动员号码布、竞赛指南、记者手册、导游手册、纪念册等印刷品上印制广告;

(十二)特许在省运会会刊、省运会网站和省运会新闻发布会等媒体上发布广告;

(十三)其他专有权类资源。

第十一条前条第(九)、(十)项所列车站、广场、主要道口和大型活动会场的具体广告位,由组委会提出意见后,报市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参与省运会宣传、广告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加禾节事公司组织招标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使用专有权类资源进行经营或者代理经营业务的,应当统一向市场开发部提出,并提供能证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经纪经营资质等必要条件的资料,由市场开发部委托加禾节事公司审查。加禾节事公司经审查,同意申请事项的,应当与其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发给申请人有关授权经营证书。

单位经营业务代理权应当通过加禾节事公司组织招标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取得授权经营证书的单位不得将授权经营证书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单位代理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面提出具体运作方案,连同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文本送加禾节事公司备案;

(二)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三)不得转让委托代理权;

(四)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与赞助方签订合同或者收取赞助款物;

(五)接受市场开发部及其委托的加禾节事公司对业务代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市场开发部及其委托的加禾节事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切实维护享有独家广告发布权的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九)、(十)项所列比赛场馆和区域出现任何形式的与该单位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广告。

第十七条市场开发部及其委托的加禾节事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切实维护取得省运会产品专供权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冒用专用产品进入省运会。

第十八条使用省运会特殊标志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维护特殊标志的合法性与严肃性,保证所使用的特殊标志符合法定设计标准,不得擅自改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省运会开幕式和各竞赛场馆的门票价格,由加禾节事公司提出,报组委会审查,并经价格行政部门批准。

门票的具体专营办法,由加禾节事公司按程序制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捐赠类资源

第二十条省运会捐赠类资源,是指社会捐款、捐物和举办义演、义卖、义赛、义展、义销、义诊等活动(以下统称义举活动)为省运会募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接受社会捐赠,应当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发部是唯一代表组委会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市场开发部及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安排使用。

受市场开发部委托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全部上缴市场开发部。

第二十三条社会捐赠的款、物,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义举活动,事前应当提出活动组织方案,报市场开发部批准同意,市场开发部可协调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章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发收入是指利用省运会资源开发取得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已上缴计入组委会统一账户的非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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